西方正义论的发展脉络梳理

2016-09-28 11:39马金凤毛春洲
人民论坛 2016年25期
关键词:自然法公平正义

马金凤+毛春洲

【摘要】在西方思想的历史进程中,从柏拉图的国家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的既定平等关系,到卢梭、康德的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再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关于正义的理论得到了深远的发展,并形成了现代西方社会新的“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关键词】正义论 自然法 社会契约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的观念出现在国家之前,但作为一种理论,严格来说,关于正义的原初理论应产生于哲学大大发展的时期。在古希腊时期,正义理论最初是作为哲学概念出现的,是一种以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平衡与协调的先验的面貌出现的。正义不管是作为对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评价还是对人的社会活动的约束,其影响更多地是体现在公共道德的层面,起到调整、协调、规范社会公平的作用。在整个西方思想的历史进程中,古希腊神话时代朦胧的正义观,经历了与哲学的理性主义融汇之后,逐渐演变成一种系统的政治哲学学说。《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对正义说的解释是这样的:正义学说是西方政治学说体系之中对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人的各种行为进行评判的道德理论体系,正义范畴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关系,关注一个国家对其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均衡协调的方式方法和原则问题。可见,正义体现了文明的程度,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看作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标识。

古希腊的正义论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在其《理想国》中规划了一幅正义之邦的图景:国家适中,公民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即按照劳动分工来善任自己的工作,不得擅职。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劳动分工,因此他把理想中的国家按照统治者、武士、劳动者三个等级来进行划分。在他的学说中,治国者最好由哲学家(即哲学王)来担任,因为只有哲学家才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来认识真理,从而为国家指明一条康庄大道。处在第二个等级的是武士,他们代表着勇敢,是国家安全的主要保护者。第三个等级则是劳动者,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提供各种生活必需品。在这三种人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能拥有过多的物品,因为奢侈会腐化人的心灵,是一切私心邪念的根源。这就是柏拉图的国家正义理论。

继柏拉图之后,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也提出了关于正义理论的理解。亚里士多德极为推崇政治学,把政治学当作是“一切学术中的学术”,因此,他基本都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阐述正义的问题。他认为,正义就是政治学上的善,主要研究社会的公共德性,而伦理学研究的则是个体德性。当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是在理性的、智慧的沉思之下所体现出来的。因为沉思,“比以往我们所能做的任何事情都更持续、更快乐、更自我满足、或者更不依赖任何其他人,更彻底或不以任何超过它的其它善为目的,因此,这是我们最完善、最充分的幸福” 。有理性的、秩序的、道德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幸福,亚里士多德和苏格拉底一样,认为在理智的带领下,“一个人最大的善就是每天讨论美德”,“如果人以理智为主宰,理智的生命就是最高的幸福”。因此,他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既定的平等的秩序的关系之中。那么,什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既定平等关系呢?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两类:一类是“数量相等”,即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他应获得的物质的数目或容量也是平等的;第二类是“比值平等”,即认为人不是天生相等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价值的、功能的抑或其他方面的,这样,在分配时只能按照差异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所得与所在位置相适应的原则。因此,亚里士多德主张,个人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考虑到门第声望、自由身份、财富功德等多方面的因素。这样,社会真正合理的正义应该是在某种情况下实行“数量相等”的正义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实行“比值相等”的正义原则。因此,分配公正就成为了城邦稳定和谐、幸福的政治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的正义论

文艺复兴给西方世界带来了科学与艺术的双重革命。在这一时期,人们对正义的理解更多地加入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力的因素,天赋人权的观念也开始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人之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力逐渐形成一种意识形态根植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对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国家(城邦)是实施正义的基础,没有国家和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就没有正义可言。但在启蒙主义者卢梭(1712-1778年)心目中,国家的出现却成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卢梭认为,在国家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过着自由的、平等的生活的,是私有制财产的分配与剥削者的出现才使得这种自由的、平等的生活被淹没了。因此,卢梭认为,应该重新制定社会契约,建立新的合理的国家以达到社会的正义与平等,在新的国家之下,人人生而平等,穷人和富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就明确提出了这种思想。

在他的“社会契约”里,公民社会对其成员来说是唯一的、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唯一性和同在性是公民社会对其成员的规定。既不是公民缔造了社会,也不存在公民针对社会的权利。公民社会是“联合体”,而不是“聚集体”,它不是个人道德人格和集体人格的随意拼凑,而是二者的高度统一。卢梭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它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神圣权利,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一起将自身的活动置于社会秩序之下,作为国家整个集体的一部分。

卢梭之后,诸多思想家都对正义提出自己的看法,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康德(1724-1804年)与边沁(1748-1832年)。前者是德国当时最有威望的哲学家,后者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相对而言,这两个人对正义的理解更为接近儒家对正义的看法。康德把正义分为道德正义与政治正义,而他倾向的正义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就应该是道德伦理原则。边沁作为功利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自然把功利作为正义的基础,但这种基础无疑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因此他认为,只要符合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就是正义的。

二十世纪罗尔斯的正义论

到了20世纪,对正义的论述最为充分、最值得提及的是美国政治哲学家J·B·罗尔斯(1921-2002年)。罗尔斯接受并修正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正义论和卢梭、康德等人的自然法学说、契约论学说,从公平正义入手,系统而全面地对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进行梳理,并做出深刻的诠释,力图构建现代西方社会新的“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开宗明义,提出自己要建构一种集以往正义理论学说提议的正义理论体系,将正义理论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与境界。罗尔斯从整个社会视角来诠释正义的价值与功能,认为正义的价值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是一种基本性原则与价值诉求,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基本的结构要求,社会公正是正义的首要原则,同时社会的公正体现了正义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获得普遍认可。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自然状态”)出发,推论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每个人应该拥有尽可能的自由,都是属于社会这个自由体系的一部分;每一个人与其他人具有的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应该置于一种不损害他人利益与期望的状态,这就是今天我们孜孜以求的自由与差别性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中,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的选择进行。国家赋予并保护个人公平平等的权利,不分等级阶层,人人享有这样的权利。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参考文献】

①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责编/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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