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相互关系的价值基础

2016-11-19 15:36周志刚
理论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

周志刚

摘要: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包含了两种重要的公正类型——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形式公正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实质公正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实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相互关系的改革目标,应首先在思想价值观念上正确把握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辩证关系,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要求的形式公正与发挥政府职能、促进共同富裕所要求的实质公正之间的统一。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与市场;公平正义;形式公正;实质公正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017-0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 513 这一“核心问题”能否处理好,关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进而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成败。针对如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有思想价值理念上的准备,牢固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理念。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两种重要的公正类型——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互关系的视角,探讨理顺政府与市场相互关系的思想价值基础。

一、形式公正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何谓公正?关于公正的一个经典的定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但在“每个人应得什么”这一问题上人们又往往有着不同的答案。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可将公正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马克思在揭露资本主义市场社会的形式公正掩盖实质不公正时区分过两种重要的公正类型——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主要是指法律和规则层面的公正,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它既包括人们在资格、机会和法律权利等方面的平等,也包括规则和程序等方面的公平;实质公正则主要是指实质性内容和结果的公正,当前中国社会广泛认可的实质公正可粗略概括为:消除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发展成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对这两种类型的公正常常抱有一种错误倾向:对实质公正青睐有加,对形式公正却有意无意地持一种漠视甚至是否定的态度。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人们对马克思的公正观的片面理解所造成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揉”。[2] 204-205 在这里,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上的公正所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公正,认为建立在资产阶级法权基础上的公正只不过是局限于市场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形式上的公正,它掩盖了存在于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事实上或实质上的不公正。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资产阶级用形式公正掩盖实质公正,就把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对立起来,并把形式公正打入冷宫。可以说,马克思的本意是批判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并不是否定市场领域的形式公正,而是反对仅仅停留于或满足于形式公正这个层面,因为仅仅满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公正,其结果就是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尖锐对立,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遭受蹂躏。实际上,马克思也曾经肯定过这种形式公正(如资产阶级法律所宣示的关于人人都享有天赋权利、自由、平等,等等)相比于封建专制压迫制度而言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意义,肯定过从传统等级社会的宗法关系发展到现代平等社会的市场契约关系的历史合理性,肯定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所显示出的巨大推动作用。总之,形式公正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项价值追求。

针对市场经济而言,形式公正的价值还体现在,它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和积极性、维护市场有效运转的基本前提。将市场经济体制引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它理所当然地应当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条件、具备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尊重价值规律,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由市场对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资源进行配置。市场经济体制的这些条件和特征表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满足对形式公正的要求。

具体而言,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形式公正主要体现为:第一,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在权利、资格或机会方面的平等。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及其收益不受侵犯,摒弃各种特权、垄断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所有市场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进入市场,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地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平等地进行市场活动,所有生产经营者都有均等的机会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获取生产要素,所有劳动者都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工作,各类市场主体都具有充分的选择权,不受他人或政府的非法干预和胁迫。第二,市场经济要求规则和程序的公平。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既包括有关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以及处理各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也包括有关政府监管、宏观调控市场的规范。市场规则首先必须公正合理,各种市场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程序都必须做到公平公开,所有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利益和资格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不得不承认,形式公正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一直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与西方文化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在西方社会,商业经济形态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具雏形,在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则获得了充分的发展,与这种商业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已积淀为西方文化的深层结构,强调市场规则、契约自由和法律平等,用一套操作性极强的程序性规范处理交易纠纷、保障公平公正,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明显欠缺这些观念要素。形式公正的观念与中国传统社会中浓厚的等级特权观念、家长制观念水火不相容,它强调用客观普遍的规范性标准取代中国传统的那种围绕情、理、法、权、术、势的交涉过程,把私底下的讨价还价变成合乎公正程序的民主决策。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利益冲突的社会背景下,形式公正是达成实质公正的手段,有助于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公正解决。也就是说,形式公正能够成为人们理性地讨论并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有效途径,因此,应该让“公正”的道德价值内涵首先外化为平等的机会、资格和权利,外化为公平的程序、规则,让道德意义上不确定的公正诉求通过规范化、条文化、统一化的可操作的法律安排而确定下来。我们不仅要公正,还要以形式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公正。

因此,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任务,切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必要充分认识形式公正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形式公正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形式公正本身就是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重要价值理念,在当今中国社会的文化价值理念中确立形式公正的应有位置。

二、实质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 11这里的“公平正义”应该理解为以实质公正为核心内容和最高境界的公平正义。这是因为,首先,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最崇高的社会理想就是追求 “全人类的解放”,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不允许存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维护另一部分人的特权的社会制度。如上所言,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要义在于,人类社会最终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正,而不能仅仅停留于或满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上的公正。其次,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更是实质公正的直观表达。再次,正如习近平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并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 [1] 553 这些论述毫无疑问都表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本质要求的公平正义就是以实质公正为核心内容和最高境界的公平正义。

实质公正并不等于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导致“共同贫穷”的错误公正观。在改革开放以前,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尽管是以消除贫富分化、追求实质公正为目标,但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实质公正却演变为一种平均主义。这是因为,在这种以纯粹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价值规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按劳分配原则就只能交由政府及其官员武断地实施。对政府及其官员而言,他们既无法准确测量人们的天赋才能、身体条件的影响,也无法准确测量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效率的影响,为体现“公正”起见,最方便、最容易操作的分配方式莫过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亦即无论个人的工作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劳动量有多大,每个人所获得的都是大致平等的经济保障和分配收入,让社会中所有成员的生活处于大致相同的水平上。其结果就是干多干少一个样,这种平均主义实际上意味着人为地剥夺一些人的劳动给另一些人,如同贫富两极分化是不公正的一样,平均主义也是不公正的。

鉴于“一大二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的弊端,鉴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战略目标。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概括,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从主要强调关于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等特征,进一步深化到“实现共同富裕”这个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同时各方面的利益是否得到统筹兼顾从而避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这就等于否认了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之上的平均主义公正价值观,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个人收入和私人利益的合理合法存在、承认人们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合理差距是一个必然结果,进一步地,允许人们自由交换自己的财物及劳动产品(亦即允许集市或市场的存在)也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更进一步,将市场经济体制引入社会主义中国也是一个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实质公正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新自由主义(或市场原教旨主义)所要求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有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优势在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有促进实质公正的功能,而且,市场原教旨主义所主张的市场经济一定是与实质公正背道而驰的,其结局必然就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这是因为,第一,按照市场原教旨主义纯粹的自由市场逻辑理念,自由市场以自由竞争为运行机制,同时以最大化利润积累为动力。“按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亚当·斯密的说法,这种类型的市场之所以能够运行,是因为各种不同的力量相互制衡。但那种情况需要假设竞争性的市场参与者是势均力敌的。这种力量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表现,例如对资源和信息的控制。尽管竞争的必然结果是有输有赢。这最初的不平衡不可抗拒地导致了以下效果的累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3]12-13 也就是说,由于“竞争性的市场参与者是势均力敌的”这一假设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满足,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实际上就演变为不断放大人们之间的财富差距,加深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的一种机制,这一无法满足的假设条件使得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偏向富人、偏向强者。第二,虽然市场是以市场主体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私有财产和才智来追求自身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但是,纯粹的自由市场逻辑所秉持的理念是,市场只能建立在私有财产不受他人和政府的任何侵犯的基础上,唯有通过市场中的自由交易而拥有的财产才具有合法性,而政府在市场之外的再分配行为——这意味着剥夺一些人的财产给另一些人——就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亦即,只有自由放任的市场分配机制才是最佳的分配方式,政府只需承担“守夜人”的角色。

不同于西方新自由主义(或市场原教旨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必然要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实质公正的实现。市场原教旨主义基于个人私有财产绝对化和自由市场神圣化的价值理念,排除了政府的再分配职能造成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实质上是秉持了一种偏向于市场竞争中的强势群体或精英阶层的价值取向。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实质公正为价值目标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对贫富两极分化,反对上述自由放任市场观念和绝对私有财产观念,认定市场是一种天然地偏向强者的机制,并不具备公正性,需要政府出面校正市场运行的结果。为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避免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所带来的贫富两极分化,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如何在通过发挥政府职能以追求实质公正的同时,避免危及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所要求的形式公正?这正是下文要论述的问题。

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辩证统一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相互关系的价值基础

如上所述,形式公正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但纯粹的自由市场,其结果却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发展成果并不能公正地惠及全体人民。也就是说,在满足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形式公正的同时,我们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会带来实质公正,甚至还会牺牲实质公正。由此,我国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必然面临“如何在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或公正)”?“如何在坚持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形式公正的同时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关系厘清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能够厘清。

在逻辑上,我们能够做到同时兼顾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形式公正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实质公正:一方面坚持形式公正,通过保障市场主体利益和积极性来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坚持社会实质公正,通过再分配来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空间可供我们操作,能够让我们最终找到同时顾及两者的平衡点。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的合理存在,以维持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只要我们不追求那种被错误地理解为平均主义的实质公正,就能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接受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校正市场分配结果的合理性,以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只要我们不追求那种绝对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就能够在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同时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况且,在现实世界,任何市场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政府的调节,并不存在纯粹的“自由市场”。总之,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能够形成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能够同时兼顾两者,而不是将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正确认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在价值观念层面上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助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面临着如何“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完美结合起来”这一时代课题,面临着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任务,为此,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体制机制层面的结合,还应该关注两者在思想价值层面的深层次融合,那就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形式公正与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质公正之间的融合,并确定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基本价值准则,那就是建立在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辩证统一基础上的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在思想价值层面上,我们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把实质公正作为社会主义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也要重视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的形式公正,力求在满足形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公正;既不应漠视形式公正,也反对仅仅停留于形式公正的做法。只有坚持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

从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出发,我们可以探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准绳。首先,在原则上应该避免以下两种极端倾向:其一,彻底抛弃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避免陷入平均主义的窠臼,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其二,拒绝西方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纯粹的自由放任市场,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其次,应该力求在满足形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公正,把形式公正作为实质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应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满足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所要求的形式公正,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实质公正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要同时发挥好政府再分配职能,以校正市场结果,把“蛋糕”分好,满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实质公正。

在坚持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辩证统一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寻找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路径和具体措施。从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辩证统一的角度来分析,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离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追求实质公正,但同时因为市场缺失形式公正、存在特权参与分配和权贵垄断机会的问题而阻碍了实质公正的实现。突出的问题就是政府权力渗透到市场活动的各个角落,容易产生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等现象,政府的不当干预导致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处于不公平、不充分竞争状态。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容易出现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市场垄断、市场分割、身份歧视等问题,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责之间的关系失衡导致当今中国的市场欠缺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所要求的形式公正——包括资格、机会和法律权利的平等以及规则和程序的公平。既然造成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在于维系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形式公正被忽视,那么首要的解决之道当然就在于要一改以前漠视形式公正的思想观念,在思想价值观念上重新认识形式公正的重要性,尤其是形式公正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基础地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为形式公正意味着法治化,这种法治化在与人治化相比较时,其公正性更是一目了然。

总起来讲,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正确认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应该尊重市场规律,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来配置资源,努力消除影响“形式公平”实现的政府因素,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形式公正本身并不能自动带来实质公正,我们应该发挥政府的再分配职能以及依法监管职能,通过政府实施税收调节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等,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实质公正。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德]乌尔里希·杜赫罗.全球资本主义的替代方式[M].宋林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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