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须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探析

2020-03-12 21:57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实事求是问责原则

韦 磊 张 语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 100044)

党的问责工作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不忘初心、永葆活力的必然路径。但实际问责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副局长晚间洗澡未接巡视组电话被处分”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后,该县县委责成县纪委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对当事人的党纪处分。如何更好地把握执纪问责中的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对此,首要的就在于问责应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出现不当问责。

一、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1]25-26问责工作当然也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前工作中,问责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真正做到依规依纪、实事求是问责。

实践中,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问责往往会产生两种情形的不当问责。一种是有责不问或问责不严。在实际的问责工作中,有些地区出现了只查处不问责的现象,对该追究责任的对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视其在整个事件中所犯的错误,或者对其进行问责只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最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种是无责而问或轻责重问。即问责对象失当,使本不该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被问责;或者是使用问责方式不当,本应采取从轻问责却采取了从重问责方式。有些地区或部门在实际问责过程中,仅为了得到上级的认可,就小题大做,对不该问责的对象进行问责,把细枝末节的小事放大化;还有些地区没有调查清楚客观实际情况就简单粗暴问责,不能对整个事件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最终导致不当问责。

结合当前发生的不当问责的多种现象分析,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首要原因是问责中的主观主义。毛泽东曾指出:“主观主义就是不从客观实际出发,不从现实可能性出发,而是从主观愿望出发。”[2]90-91“我们党内的主观主义有两种:一种是教条主义,一种是经验主义”。[3]819-820当前,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问责很多就是从主观意愿出发,用经验主义或者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经验主义的问责主要是指问责主体不能准确掌握客观事实,仅依据经验处理问题;教条主义的问责主要指问责主体不注重调查实践,机械依据条文规定处理问题。因此,问责既要注重调查研究、积累实践经验,准确掌握客观事实,又要注重依规依纪,从实际出发,注重问题的特殊性,这样才能在实践中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究。

其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也是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另一主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形式主义方面,主要是知行不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在官僚主义方面,主要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1]368-369。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变异出新的形态,部分不当问责现象也受其影响。有的问责主体搞“凑数式问责”“泛化问责”,导致无责而问或重责轻问;还有的问责主体只唯上,不唯实,处理问责问题时“走过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有责不问或重责轻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当前不当问责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过多的形式化问责不仅使问责达不到原有的震慑力,还往往会影响被问责部门原有职能的行使,打击被问责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4]因此,问责主体要注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既要保证政策的落实,又要注重调查研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准确问责。

二、违背实事求是原则问责的危害

(一)不当问责导致权力滥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5]62-63但往往在实际工作中,问责主体因不遵守实事求是原则而不能做到权责对等,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从而导致权力滥用。无责而问或轻责重问,容易造成问责简单化、随意化、粗暴化,从而导致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主体滥用问责权力。有责不问或有责轻问,则会使某些领导干部无视、回避、逃避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导致这类领导干部的权力与责任失衡,为其滥用权力打开方便之门。不当问责不仅是问责主体本身在简单随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对于有责不问或重责轻问这种情况来说,当这种不当问责方式给问责对象带来的惩罚小于问责对象所犯的错误时,就会助长问责对象滥用自己的职权。

(二)不当问责扭曲问责效果

对相关领导干部问责和追责仅仅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履行责任不力、存在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目的就是要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形成威慑力、督促力,给领导干部以鞭策,促使领导干部担负起相应职责,实现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的统一。然而有责不问、有责轻问、问责不严的情况,将导致问责失之于宽松软,不仅在无形之中削弱了问责的权威和震慑作用,而且容易导致部分人对问责产生“耐药性”,达不到原有的震慑力,对问责对象及相关人员起不到警示作用。形式化的乱问责还会影响被问责部门的正常工作,降低工作的积极性,扭曲问责效果。

(三)不当问责易挫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形成不良工作导向

习近平同志指出:“严管不是把干部管死,不是把干部队伍搞成一潭死水、暮气沉沉,而是要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我们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我讲的‘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6]众所周知,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问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领导干部一旦被问责,对其影响将是深远的。问责泛化、简单化、粗暴化,既造成被不当问责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受挫,而且会对其他干部造成消极影响,从而成为诱发“为官不为”的重要原因。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组的一项调研显示,对于“为官不为”的原因,62.16%的调查对象认为与“对落实责任从严的恐惧,害怕问责而不为”存在关联。随着当前不当问责现象的发生,部分领导干部因受无责而问或轻责重问的影响, 宁可不作为,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领导干部因受有责不问或重责轻问的影响,对应该完成的任务敷衍了事,搞形式主义。久而久之,部分领导干部的不良工作作风和工作习惯,会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同事、朋友,最终形成消极、不健康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导向。因此,避免因问责不当导致的为官不为现象,就要依规依纪问责,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还要完善具体的问责规定和问责措施,使问责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避免部分领导干部侥幸心理的存在;建立领导干部的激励考评机制,打消领导干部“不敢为”的工作念头,使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来。

(四)不当问责有损党的形象

从本质上来看,问责体现了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历史担当,是我们党增强领导力和人民认同感的路径选择。因此,出现问责不当,往往会使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主体产生怀疑和信任危机。此外,一旦不当问责产生社会影响,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则会造成社会公众对问责的质疑,使社会满意度下降,直接影响党的形象。

三、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的实践路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实事求是原则是指:“问责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7]只有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使问责更具生命力和说服力,才能在社会形成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增强问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准确掌握客观事实

首先,问责主体需明确自身职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说明:“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领域的问责工作”。问责主体需正确定位,明确职责范围。其次,问责主体需要查清责任事实,切不可为了息事宁人,在没有充分掌握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启动问责程序,甚至作出问责决定。再次,问责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失责事实,分清问责对象中不同领导干部担负的不同领导职责,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的界限。最后,问责主体需要根据事实,分析失责的具体原因,特别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失责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在问责前,问责主体应对客观的实际情况做到全面了解和把握,同时还要明确问责过程中的相关规定、问责程序、处理办法;在问责中,问责主体要根据调查的客观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不同的问责情形,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后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改为11大类,问责主体需要精准掌握客观事实,依规依纪问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熟练掌握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同时,在问责的整个过程中,问责主体要排除外界因素干扰,不唯上只唯实。准确掌握客观事实与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是提高问责科学化水平的基础和前提。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中添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这一原则,“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也是实事求是问责的要求。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提到:“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8]164-165在实际问责的过程中,问责主体要准确掌握客观事实,一旦发现需要追责的领导干部,不论其职位大小,一律平等,该追究的责任要追究,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才能保证问责的公正和严肃性。同时,为了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究”,还要建立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在严格执纪问责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组织和领导干部也要给予相应严肃、准确问责,杜绝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

(三)将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统一起来

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问责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与此相关的容错纠错机制,并将两者统一起来。容错纠错机制是为领导干部依规依纪,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敢作敢为的探索创新态度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而设立的一套容错纠错机制,以使领导干部在工作失误时受到保护,进而使其在工作中保持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本质上讲,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是统一的。干部因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时,相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者责任调查中,要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单位或本人也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责申请。当然在将两者统一起来时,还要考虑什么情况下该进行容错纠错,怎么容错纠错,注意对领导干部发生的小错误及时纠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修订中增加了不予问责、免于问责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这也有利于保护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为官不为现象的发生。在实际问责中,只有将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使党员干部抛除思想上的顾虑,以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和挑战。

(四)及时纠正不当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由于客观现实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当问责。一旦发现问责不当,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当问责带来的负面影响。“副局长晚间洗澡未接巡视组电话被处分”一事,最终该县县委及时予以纠正,并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类似问题,防止执纪问责简单化。事实上,这一做法就最大程度挽回了不当问责的负面影响,使问责工作回归了正轨。只有对发生的不当问责及时纠正,还原事情的真相,才能使领导干部在难题和挑战面前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总之,问责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规依纪问责,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侵蚀,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不当问责的发生。问责只是手段,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与容错机制相结合,才能更好达到问责的目的,把党建设成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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