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苑芳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的总的观点与方法的总和,不仅科学揭示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必然灭亡的趋势,也客观分析了宗教对于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双刃剑效应”。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不过是外在的异己的自然力量在人们头脑中颠倒的、虚幻的反映,是“人民的鸦片”;但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力量,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甚至“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制定出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多次就宗教问题与宗教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和作出重要批示,不仅深刻彰显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效应,也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科学认识和处理宗教的“双刃剑效应”,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独特的价值体系和独特的精神生存方式,也是对人类自然与社会现实的某种反映,也具有形成和发展的现实性与客观性。在马克思看来,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源于远古人类对超自然力量的无知和恐惧,既是远古人类的精神信仰与生活支柱,也是现实世界苦难人类的精神慰藉和心理治疗,因此,宗教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现实性,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长期性。马克思指出: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同其他意识形式一样,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的过程,天国不过‘是人的真正故乡在想象中的非真正形态’。”①因此,宗教从起源、生成上看不仅是客观的现实的产物,也是一种合理的、长期的社会意识存在。
但马克思也明确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人类精神存在方式,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人类自我疏离、自我丧失的某种意识,是一种“在思想中的、想象中的本质”,因此,宗教所呈现出来的“现实性”,不过是一种虚幻的、歪曲的甚至颠倒的“现实性”。马克思这样写道:“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近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②,“在宗教中,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世界变成一种只是在思想中的、想象中的本质,这个本质作为某种异物与人们对立着”③。“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了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④对于这一点,西方精神分析学泰斗弗洛伊德也看得很清楚,他认为,所有宗教都不过是一种以幻觉来消除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焦虑的手段,“所有这些宗教教义统统都是幻觉,都是无法证明的。”⑤马克思还以远古人类的原始宗教为例,揭示宗教的愚昧与荒诞的本质:“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自然主宰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撒巴拉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糟践人了。”⑥因此,“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情感,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⑦马克思在这里之所以将宗教比之为“人民的鸦片”,不仅是基于宗教起源于对现实世界“虚幻的”“颠倒的”反映的认识论特征,也是因为宗教对个人存在、社会主流价值等所发挥的麻醉性、毒害性的社会作用。
当前,我国所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仍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也为宗教在我国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提供了客观的现实基础。习近平指出:“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⑧习近平还分析指出:“由于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一些人思想上出现了困惑、迷茫和混乱,希望到宗教中寻求精神慰藉,这为宗教的传播和扩大影响提供了空间。”⑨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必定会长期存在并发挥其作用,也必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期共存并相互作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我们需要挖掘宗教价值观的合理内容,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作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充分肯定宗教的历史存在和现实作用,不仅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而且承认宗教在历史与现实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从社会功能上看,宗教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可能是双重的,既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稳定的精神粘合剂,也“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因为宗教不仅是一种人类认识外在世界的方式,也是众多宗教信众的精神生存方式和人生信仰。任何宗教教义和信仰所形成的价值观,都是不同宗教信众的精神信条和实践准则,也是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组成部分。这种宗教价值观既可能与占统治地位的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相兼容,成为维护当时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曾揭示基督教对奴隶制社会和欧洲中世纪所起的意识形态作用:“基督教的社会原则曾为古代奴隶制进行过辩护,也曾把中世纪的农奴制吹得天花乱坠,必要的时候,虽然装出几分怜悯的表情,也还可以为无产阶级遭受压迫进行辩解。”⑩反过来,马克思也揭示了某一宗教的信念与价值观若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核心价值观互不兼容甚至互相冲突,则可能成为具有“很大的破坏力”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
这正好体现出宗教的独特的两重性。宗教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一方面,宗教是由历史地传承的宗教典籍、教化传说、戒律信条、祭祀仪轨以及教堂、寺庙等活动场所所形成的一种独特文化现象,在宗教文化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另一方面,宗教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众的社会力量,具有极其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这种由宗教以及信众所建构的独特社会力量可能在某种历史机缘和现实条件下会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也可能在另一些因素的作用下成为一种对抗性甚至破坏性的消极因素。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基督教新教对推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积极作用:“新教几乎把所有传统的假日都变成了工作日,由此它在资本的产生上就起了重要作用。”他的结论是,“对于这种社会来说,崇拜抽象人的基督教,特别是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基督教,如新教、自然神教等等,是最适当的宗教形式。”因此之故,在近代的欧洲发展中,基督教新教不仅成为英国工业革命以来推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重要的精神动力,也是激发新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前往美洲开疆拓土并最终建立“上帝的选民”之国美利坚合众国的重要精神动力。
回顾我国的悠久历史和宗教发展史,不难看出,我国宗教与当时社会及统治阶级的价值契合度和相互认同度,不仅是衡量当时各种宗教所处社会地位的风向标,也是衡量当时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朝、“以佛为尊”的唐朝和南梁等朝代,也曾出现过历朝历代皇帝大肆册封当时的宗教代表人物为“国师”的现象,还曾出现过以道教为核心的东汉末年黄巾军起义、以袄教为主体的元末红巾军大起义和以舶来的半中半西的基督教为教义的清末太平天国运动等一大批宗教特色十分明显的社会革命运动。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从历史上看,我国宗教及宗教信众与当时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的契合度、与当时王朝和统治阶级需求的兼容度,不仅决定着当时的宗教和宗教信众的自我存在方式,也决定着宗教及宗教信众发挥社会作用的不同维度和方向。
我们不妨把视野再扩展到世界历史和世界宗教史,也可以看到宗教作为一种具有广大信众的独特的社会力量,不仅因其独特的价值系统和信仰方式而自成一个庞大的社会集团,形成了其自身的政治目标与基本诉求,也往往是各时代的国家政权和各种政治势力争相利用的筹码和工具,促使宗教统治阶级及庞大的信众或顺应潮流,匡扶正义,或为虎作伥,攻城略地。姑且不论纵横欧洲近两百年历史的“十字军东征”和延祸30多年的“法国宗教战争”,即便是在当今世界发生的多次规模巨大的战乱,许多都是因为宗教原因或者假宗教之名而展开的战争。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其著名的《文明的冲突和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明确提出,世界未来的冲突形式可能是基于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文明与基于基督教的西方文明之间的文明冲突,他的这一论断很快因为美国发生“911事件”而得到验证,而亨廷顿本人也因此声名遐迩。这也说明,当宗教与原教旨主义相结合并转向极端宗教时,宗教可能会失去原有维护社会和谐和国家安全的特征和功能,就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异己力量,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进步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和做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的价值观念,使核心价值观成为宗教人士和广大信众的自觉追求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要在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并用广大信教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深讲透。”此外,还应消除宗教在分离族群、愚化民智、妨碍革新等方面的负面作用,特别是严防宗教原教旨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切实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态,本身也是一种独特的人类文化现象,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又一个基本观点。纵观人类文明演进史,不难发现其与宗教发展史的同步性。历史地看,宗教不仅本身就创造了许多绚丽多彩的人类文明成果,也以其独特的方式保留了人类历史创造的许多精美的艺术精品和文明遗存。遍布世界各地的教会、寺庙等,不仅其本身就是人类物质文化遗产的完美呈现,而且许多人类文明的瑰宝都是通过宗教典籍、教会寺庙等物质的、精神的遗存方式而保护下来的,这无疑是宗教对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文化传承所做出的重大贡献。因此,从文化传承性上看,宗教文化和宗教遗存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对于宗教在创造和传承人类文明、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上所做出的重要贡献,我们应该予以高度肯定。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历史上遗存下来的各个宗教场所,不仅香火鼎盛,而且文化遗存丰富而深厚,成为中国数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者和传承者。习近平曾对宗教文化的丰富性作过这样的评价:“浩如烟海的宗教典籍,丰富了传统历史文化宝库;智慧深邃的宗教哲学,影响着民族文化精神;深刻完备的宗教伦理,强化了某些道德规范的功能;异彩纷呈的宗教艺术,装点了千姿百态的艺术殿堂;风景秀丽的宗教圣地,积淀为旅游文化的重要资源;内涵丰富的宗教仪式,演化为民族风情的习俗文化。”我国和世界宗教发展史充分表明,宗教的发展演变不仅是宗教思想、价值和信仰的流变和积淀,也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和文化传承的历史。
自现代以来,世界各种宗教在其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又展现出两条与过去的宗教主流明显不同的歧路:一是传统的宗教践行方式出现嬗变,不少信徒乐于选择一种更个性化、更生活化的灵修、顿悟等形式来践行个体宗教信仰,因而容易表现出与“邪教”相似的修行倾向;另一是各种“新”宗教思潮此起彼伏的兴起以及出现宗教向极端化、原教旨主义方向转化的倾向,导致假宗教之名出现的反和平、反人类甚至反宗教本身的现象。就前者而言,从国际上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变化、传统宗教神职人员的分流和宗教信众的多元化流失现象,导致一些宗教信徒采用更个性化的方式来满足宗教信仰需求,一种以个人体验、个性修炼为特征的宗教信仰趋势蔚然成型;与此相呼应,我国传统的本土宗教如佛教、道教、儒教等也呈现出某种明显的面向人间化、生活化的转型。就后者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国际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世界各国贫富鸿沟的加深以及科学技术多面性效应的凸显等多种因素,不仅在国际思想界带来形形色色的反理性主义、反现代化和反科学思潮,也诱发了一些深入干预个人私生活的“新宗教”大行其道,并使不同宗教内部或多或少地出现了宗教极端化和向原教旨主义回归的现象,成为当下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社会和谐发展与世界和平进步的“端口”与基因。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各宗教内部出现的宗教极端化倾向及与原教旨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结盟的趋向,虽然还不是当今世界宗教发展的普遍潮流,但其对国家安全、社会和谐、世界和平和人类文明的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当今世界令人切齿的“反文明”、“反人类”的恶性样本。就其“反文明”而言,我们不仅看到了因为宗教极端化、民族化而导致的战争对国家安全、社会生活等造成的危害,也看到了宗教极端派对人类文明成果的践踏甚至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直接毁灭。一个极端的例子是,炸毁举世闻名的巴米扬大佛这样毁灭世界文化遗产的极端行为;就其“反人类”而言,仅举一例即可说明。还有宗教极端主义者动员其信众特别是挟持妇女、儿童充当“人肉炸弹”,曾经出现过“人民圣殿教”裹挟信众集体自杀惨剧,这类事例都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极端的反人类、反宗教信仰本身的特征。因此,基于国家安全因素的考量,我们需要在肯定宗教对人类文明发展和人类文化传承所做的突出贡献的同时,还要坚决反对宗教的极端化倾向和宗教原教旨主义,对那些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活动要严厉打击,毫不手软。正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主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的共同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马克思关于世界历史的理论深刻揭示出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也揭示了当今世界各种宗教的发展契机与发展趋势。在马克思看来,“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开启了资本主义的普遍交往和开拓世界市场的进程,也开启了当前汹涌澎湃的全球一体化发展潮流。虽然从本质上看,任何宗教自其产生起就具有着从自发到自觉的宗教传播扩散和宗教国际化扩展的内在冲动和集体意志,但从现实性上看,西方基督教及其分支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可谓更加急切、更具渗透性,因而也比世界上其他宗教更具成效和影响力。可见,从国际传播性视角看,宗教本身就是一种国际性现象,既可能促进世界上不同民族信众的跨文化交流,也有可能因宗教原因引发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
就宗教本身而言,近代以来宗教特别是西方基督教宗教的发展与变迁,一方面与国家-社会演变的进程相协调,表现出宗教教义与国家理念的互动促进;另一方面则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相契合,表现出跨国家、跨地域和跨文化的全球化传播特征。前者意味着宗教的价值观和宗教文化自身需要不断地调整,使其教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既要因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变动不居,也要契合社会主流的核心价值观,主动抵制各种宗教的极端化和原教旨主义倾向;后者则意味着宗教在跨国界、跨民族、跨区域和跨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可能引发出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原生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差异,引发由“文化交流”到“文化冲突”等不同程度的“刺激-反应”,甚至引发出宗主国与殖民国之间的“文化入侵”和“文化抵抗”的冲突效应。正是在因应世界历史转变而导致的全球化潮流、因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生发的宗教国际化传播与跨文化交流所带来的文化入侵、价值渗透和意识形态颠覆等紧迫问题时,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乃至于国家政治安全等就提上各个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
因此,基于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视角来考察宗教问题和人们的宗教信仰,就会发现,一方面,宗教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天然地具有跨文化交流的属性,我国历史上出现的“达摩东渡”、“唐僧西行”以及“鉴真使日”等案例,说明宗教曾是历史上不同文化交流与文明互鉴的典范样本;另一方面,西方基督教的历史发展与演变的路径以及基督教徒所长期秉持的狂热的宗教传播与信仰版图扩张的使命感,既在历史上演化出马可波罗、利玛窦等历经千辛万苦前来我国传教并推进中西文化交流的案例,也在现实上对我国本土产生的、与我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各种传统宗教带来较大的冲击,对我国民众的宗教信仰取向、社会价值体系以及个体心理重构等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威胁,影响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此外,在世界格局风云激荡、文明冲突日趋白热化的今天,针对我国的外来宗教传播往往伴生着宗教地下传播的非法形式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的渗透等现象,这些关涉我国社会管理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议题,若与敌对势力推行“颜色革命”的颠覆计划合谋,势必对我国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决不能等闲视之。
因此,在应对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国国家文化安全造成威胁的重大是非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尊重世界范围的宗教交往和文化交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做到彼此尊重,交流互鉴;另一方面也要慎重看待宗教跨文化传播与交流中的复杂因素,既要坚持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基本宪法原则,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方针,防止、抵御和打击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传播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挑拨民族矛盾、推行颜色革命的阴谋,也要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对于破坏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和谐、破坏公民正常生活的宗教极端势力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打击。
显然,应对基于外来宗教跨文化传播所引发的国家文化安全挑战,需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贯彻党在新时代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要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设想寻求宗教价值、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主流文化的契合,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要贯彻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至上的原则,对一切危害国家文化安全以及国家整体安全的宗教极端化思潮、宗教原教旨主义以及敌对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干涉我国国家主权的行为等,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因此,基于我国文化传统、宗教语境和管理智慧,探索和寻求一条宗教中国化、宗教本土化的发展模式与成功经验,构建宗教服务于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路径,仍然是我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解决的重要而迫切的现实任务。
①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77、170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页。
④⑦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页。
⑤ 弗洛伊德:《一个幻觉的未来》,《弗洛伊德文集》(第5卷),长春:长春出版社,1998年,第182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49页。
⑧⑨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261~262、263~26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18、124、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