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发展*

2020-03-12 05:29石佑启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法治监督

石佑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历史必然、特点优势、实践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主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

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②这既体现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也为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要回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在社会生产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其中,秩序建构与制度建设的不平衡问题已较为突出。这对新时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当前,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应当立足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充分反映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尤其是人民对权力制约、权利保障与公平正义等的需求。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统筹协调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制度建设,把握立法工作主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依法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三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围绕地方需求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并立足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协同。

(二)要协调全面深化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③全面深化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个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全面深化改革的广泛性要求其必须走法治之路,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④这就要求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发展必须要协调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特别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立法并不必然滞后于改革。相反,立法要引领和推动改革走向深入,这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遵循的逻辑主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协调好改革的“变”与立法的“定”之间的关系,坚持改革的“变”要依法而变,立法的“定”不应是消极被动地确认改革成果,而应是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改革提供依据和指引,为将来的改革发展预留空间。第一,要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通过人大立法程序把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规定,对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予以确认;第二,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用立法形式来推进改革,及时为改革提供依据;第三,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依授权驱动改革;第四,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改废释并举。⑤

(三)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推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需要,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有序展开。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回应互联网、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等领域的规范需求,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还要提高立法质量,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升立法的有效性;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凸显人大在法治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定期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规定模糊、滞后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修订;构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打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法治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完善立法、监督等程序,积极推进监察、司法等领域的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前提是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可以通过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党内法规制定机关之间建立衔接协调机制,以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推进。

二、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使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更加成熟,更好地发挥其优越性。

(一)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根本保证。⑥新时代坚持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领导,就是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更加民主、规范、有序。

首先,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发展现状、历史任务等作出了新论断,系统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奠定了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主基调。围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党中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主要实施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统筹立法工作,将国家重大战略贯彻到立法实践当中,形成全面有效的立法规划和立法文件。

其次,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领导,多次对人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做出部署安排,出台一系列有关人大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重大政策举措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⑦

最后,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工作是人大制度建设和运行的重要载体,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最终指向于将党对人大制度的领导落到实处。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大力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等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各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批准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确保党的领导贯彻人大工作各方面。

(二)以人为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价值取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核心的就是要以人为本,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需求。⑨因此,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一,必须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坚持立法为民,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一方面,要扩大立法的有序参与,完善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等制度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另一方面,对于立法需求尤为迫切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由有关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并及时安排草案审议,提高立法效率。要通过科学民主立法,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其二,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划分职权,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制定和修改法律,作出决议、决定,都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进行。⑩

其三,必须完善选举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为人大制度完善发展提供程序保障。民主选举与平等协商是发挥人大制度功用的逻辑前提,只有通过民主选举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只有平等协商才能切实反映人民的真实诉求。完善选举制度,要切实增强民主选举的真实性,使人民代表具有真实的群众基础,通过强化选举监督、选票监督,严厉杜绝选举工作中弄虚作假甚至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完善议事协调规则,要逐步健全分组讨论会议和联组讨论会议的程序以及批准重大议案的审议程序等。

(三)良法善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重要目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哲人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良法善治是国之所需、民之所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要立良法。如果没有良法,就谈不上法治,更谈不上善治。立良法是人民群众对立法者的热切期待和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故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大力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一是要实行立法精细化,立法精细化是实现从有法可依向良法治理转变的关键,要做到立法理念精良、立法选项精准、立法过程精细、立法内容精确、立法体例精简、所立之法精致,以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二是要增强立法针对性。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强化制度有效供给。三是要增强立法及时性。在立法时效上,必须反应灵敏,针对实践对法律提出的迫切需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条款,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该解释的要及时解释,该授权的要及时授权,防止出现所谓“僵尸条款”。四是要增强立法系统性。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统筹兼顾做好立法工作。特别是应通盘考虑,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同步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各项法律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增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要使良法切实得以贯彻实施。良法善治,不仅体现在立法上,也体现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法律实施是让法律从“纸面上、文字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生活中的法”,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安全等价值。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么再多、再好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只能成为“稻草人”或“橡皮泥”。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终达到善治的结果。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确保“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三、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5个重要环节的工作: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这为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新时代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重点可从以下方面发力。

(一)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健全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推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实践,我国在党领导立法方面已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必须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法规起草及审议中设计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等事项,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党组应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完善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要把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机制化、程序化,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一是在确定立法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到科学立项,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二是在起草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法律、地方性法规的牵头起草和组织协调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草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把握进展和动态。三是在审议中发挥主导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提高审议的质量。四是在法的修改废止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要主动分析研究改革发展方向,研究立法走向,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将法律法规修改、废止与制定新法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对一些与改革发展明显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要主动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实现有破有立。对一些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社会反映问题比较多,或者在制定之初意见分歧就比较大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还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依托作用。立法中的“政府依托”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实践中的大量具体工作要依托政府来完成,主要包括: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并由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法规案;或者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人大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并在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和立法后评估过程中提供信息支持和意见反馈等;二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要依托政府转化为更具体的规范,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需要政府出台配套规定才能更好地落实。准确定位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角色,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依托作用,有助于保证立法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四,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要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完善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立法论证、听证制度与机制,做好法律法规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确保立法能够遵法理、合事理、通情理;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通过联系点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挥其接地气的“直通车”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一是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重点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环节,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是否合宪,目的在于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是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建构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合宪性法秩序。”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要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一方面,要逐步推进主动审查工作,对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被动审查的作用,使备案审查制度的运作从内部协调扩展到向公众公开,让公众了解并参与备案审查,聚民意、纳民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科学的宪法法律监督体系。

二是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在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时讲话强调:“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起监督作用。这是国家制度设计上对人大的明确要求。”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要严格依法监督,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主导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国家制度实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制度只有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实现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才能增强执行力和运行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本体上和路径上必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根本地位。这就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必须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支撑作用和人大的主导作用,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权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督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使法治贯穿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夯实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法治根基。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更加多元,新的体制性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从根源上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需要靠法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分担社会风险的有效形式,理应成为推动深化改革、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以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社会对立法的需求,通过立法程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科学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法治红利;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及时修改;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要回应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推进区域立法协同,加强区域合作的规范体系建设。以此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发展、改革创新、安全稳定等于法有据,依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人大自身建设,锤炼做好人大工作的过硬本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是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永恒主题。

一是要加强思想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系,自觉将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做到求真务实。要牢固树立为民履职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让各项工作深入人心、温暖民心,密切各级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新时代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健全调查研究制度,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深入实际摸实情,号准人民群众的脉搏,在工作中切实关注和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增强履职工作实效,自觉把人大各项工作紧紧扣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紧紧扣在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上来,紧紧扣在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来。

三是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持续不断地加强能力建设。要自觉做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维护者、忠诚实践者和有力推动者,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拓展专业领域,优化知识结构,全面了解和把握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重大情况,为依法履职打下坚实基础;要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进入人大立法工作队伍,探索建立立法工作人员准入、保障、激励、交流、培训机制,促进立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四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各项制度,健全多层次的责任机制、定期的学习培训机制、正规化的日常管理机制、全面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形成一套特色鲜明、运转协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制度体系。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增加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管人管权、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

四、结 语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只有不断适应新要求、回答新课题、总结新经验、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始终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活力和政治优势,才能与时俱进赋予根本政治制度以新的内涵、意义和使命,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探索创新也永无止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不断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①⑥⑧王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遵循》,北京:《中国人大》,2019年第3期,第10、10、12页。

④石佑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研究》,武汉:《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第12页。

⑤石佑启:《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良性互动关系论》,广州:《学术研究》,2015年第1期,第51~52页。

⑨时和兴:《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北京:《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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