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何士青
(1.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武汉体育学院 体育科技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人民幸福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高度关注的重大时代课题。努力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充分实现人民幸福康宁,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政治使命,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对人民幸福进行法治解读,有助于厘清实现人民幸福的法治路径。
幸福是人类的普遍愿望,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然而,对幸福这一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虽然有众多人对幸福进行过诠释,但这些诠释因未真正弄明白人的本质问题而没有真正正确理解幸福的本质[1]。马克思恩格斯扬弃了前人的幸福观点,提出了人类解放和人类幸福的思想。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恩格斯的人类幸福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中国化的人民幸福观,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使之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新时代人民幸福观,具有丰富的法治意涵。
人是幸福的主体。人的存在有个体和集体两种基本方式,这两种基本方式在政治法律中表现为人民和公民。公民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只有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才可能存在;而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性、概括性的概念,则更多是政治意义上,同时,“由于法律的政治属性,使得法律和法学都不可能摆脱人民这一政治主体”[2],因而人民也具有法律属性。法治兼具法律概念和政治概念的性质。作为法律概念使用时,它意味着一切公权力和私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政治概念使用时,它指的是在政治制度中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地位。因此,法治可以被视为一个法政治学概念。所以,在法治维度理解幸福的主体,必然将其与人民联系在一起。从历史上看,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遏制人民幸福理念的形成和实践。而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人民幸福是立党的根本目标,是执政的根本价值理念。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为中国人民求解放和谋幸福,正如习近平多次所论述的,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奋斗目标就是带领人民谋幸福[3]。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将人民作为幸福的主体,是由三个方面决定的。一是党的性质。党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党不是为某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而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群众史观。创造历史和推动其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广大人民群众[4],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奋斗、振兴中华、追求幸福的历史。三是个人幸福与人民幸福的辩证关系。在现实中,人们往往“从自己出发”[5],追求个人需要的满足,从个人需要的满足中获得幸福。然而,人是社会的人,个人不能离开他人和社会。因此,要个人幸福,就必须将它与他人幸福联结在一起,将它置于人民幸福之中。
在现代政治法律视阈中,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不一,但都没有否认其具有“利益”和“资格”等内容。权利概念的核心是利益,权利之特质在于赋利益予其拥有者;“权利概念的核心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6]。权利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方面构成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追求幸福是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是衣、食、住、行的权利,还是从事科学研究、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都是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具体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权利的主体定位于自然人时,在实在法意义上主要指个人,在法治这个法政治学概念意义上则主要指人民。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与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相辅相成,个人幸福是人民幸福的题中之义和必要条件。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将追求幸福确认为人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政治法律文明的集中反映。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阶级利益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归根到底是由广大人民的利益决定的。“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每个人都试图通过从自己利益的满足中得到幸福,但是每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不是没有限制的。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利益的追求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实现人民幸福,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权利义务是利益的法律表达方式。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之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广大人民制定出来的,是党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与人民追求幸福的共同意志相契合的产物,它不是保护个别人或少数人追求幸福的特权,而是保障广大人民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它在将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具体化为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同时,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为国家权力围绕人民幸福运行提供制度保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表明人民生活以追求幸福为目标,生活是幸福与人民统一于现实世界的存在形式,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则是人民幸福实现的基本状态。由于人的需要并不都是有益的需要,不同的具体需要可能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一种理性的甄别调控工具对人的需要进行筛选。而法律正是这样一种最佳的、理性的、规范的、稳定的、持续满足人的需要并使社会秩序稳定的、终极式的真理性规定和制度性措置。法律甄别需要的方式是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设定,需要经由法律的理性进行调控,才会被判定为有益的需要。所以,人的需要须由法律调控,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亦是如此。相应地,法律应该立基于人民共同的生活经验,体察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法学视阈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体在法治领域,即为更高秩序的法治。由于美好生活需要和权利具有本质上的同构性,为了实现人民幸福,必须从法律权利的层面对人民幸福进行规范;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要求法治将人民幸福设定为法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可见,人民幸福权利是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实现机制。
追求幸福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与自由、平等联系在一起,自由平等是人民追求幸福权利的法治精神底蕴。一方面,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意味着人民从阶级压迫下获得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有权为实现幸福、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从事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所许可的经济、政治等活动,不受公权力的不当强制。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所蕴含的自由精神,一是渊源于“自由是权利的内容”[8];二是根植于“人的类特性之中”[9],这一类特性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0]。另一方面,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对等级特权的否定,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所蕴含的平等精神,一是渊源于自由对平等的依赖性——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平等,社会就会有等级之分,居于社会底层的人民就会在少数人的特权之下失去自由;二是根植于人的类本质,马克思指出:“平等……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与人的实际的统一性。”[11]
自由平等是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法治精神底蕴,可以从历史发展中得到证实。当我们透过幸福的外在表象深入探究其内在特质时,呈现出来的是人在其需要得到满足时的一种美好感受。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发展性、时代性,在以“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为“唯一原则”[12]的君主专制统治下,人民的幸福不可能实现。即使在号称民主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往往也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权利,在现实中依然没有跳出“少数人的特权”的历史窠臼。只有在消灭私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追求幸福才能成为一项受到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肯定与保障的基本权利并被全体人民共享。以“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正是如此,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带领人民在新时代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和幸福[13]。
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国情、顺应人民要求确立的政治理想和法治目标,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新时代人民幸福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指南。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日起就肩负着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因此必须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化水平。同时,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为人民谋幸福是其获得人民支持和拥护的必要条件,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集中反映,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4]。正是为了实现人民幸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使受到剥削和压迫的人民翻身得解放,为实现民族的独立和振兴、人民的解放和幸福奠定了制度基础。正是为了实现人民幸福,中国共产党将人民幸福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强调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以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作为衡量标准[15],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道路进行有益的探索,通过三大改造,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正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幸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积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继续以人民幸福为依法执政的价值指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胜利果实,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6]。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因此在民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使人民得到幸福。在历史上,剥削制度使人民受压迫、被奴役,他们的生活因主体地位的丧失变得非常不幸福。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首要目的就是确立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争取无产阶级的民主权利[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民主体原则,既表现为人民从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精神中获得快乐,也表现为人民从充分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中获得幸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化道路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集中反映和法治确认。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尊重人民的创造精神,强调一切幸福都需要靠劳动来创造[18],在宪法中将劳动规定为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发展的质量和公平性,将发展与共享统一起来,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也始终紧紧围绕不断提高人民主体地位这个核心主题,始终为人民谋幸福。
制约国家权力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永恒主题,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制约国家权力的依据,在直接意义上是为了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在根本意义上则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幸福。法治可以将国家权力约束在人民幸福的轨道上。对人民幸福而言,国家权力是必要的。没有国家权力的组织和管理,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人民就会陷入灾难之中。但是,国家权力也可能被滥用[19]。所以,要使人民获得幸福,就要依靠法治来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沿着有利于人民幸福的轨道运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国国家权力在性质上的人民性,它必须围绕人民幸福而运行。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频现,主要矛盾变化,社会问题交织。所有的这些问题,都要求国家机关要更好地运用国家权力,切实承担起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秩序、满足人民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然而,孟德斯鸠曾言,但凡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性[20]。我国在一段时间里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印证了这一观点。权力滥用和腐败不仅破坏权力秩序,而且损害人民利益,最终给人民带来不幸,因为腐败现象是最为人民群众所痛恨的[21]。为了人民幸福,必须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努力加强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预防与打击国家权力滥用和腐败。习近平指出,要通过加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形成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从而把法治放进思想的口袋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毫不动摇地惩治腐败,这既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之所在[22]。
将人民幸福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中国共产党借鉴人类法治思想、总结人类法治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科学结论。在人类历史上,将幸福与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指出,人类的本性是追求一种幸福快乐的生活,但幸福快乐的生活需要法律保障,创造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宁幸福[23]。虽然那时候的幸福与法治思想因奴隶被排除出“人”的范围而存在巨大缺陷,但这些思想为后世构建以人民幸福为根本目的的法治社会提供了经验和启示。当资产阶级将人对幸福的追求作为人民的一项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并通过法律方式加以保障时,以人民幸福为根本价值的法治便不再停留于思想主张而成为社会实践。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就是平等地剥削劳动力[24],受剥削者毫无幸福可言。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中以人民幸福为行动指南,不断探索和完善治国理政方式,于20世纪90年代把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宪法与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归根到底是党为人民谋幸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人民对幸福追求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就是依法治国,它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5]。
中国特色法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首要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全过程、全方位地围绕人民幸福贯彻落实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化进程中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民幸福观,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廉洁勤政,服务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依然面临执政考验、市场经济考验等考验,面临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等危险。只有加强党的建设,党才能坚强有力,才能经受住“四大考验”、化解“四大危险”,确保执政地位稳固、国家长治久安,从而为贯彻落实人民幸福观、实现人民幸福安康提供政治保障。党的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贯穿这一系统工程的主线就是反腐倡廉。腐败实质上是对权力的放纵,是公权私用或滥用。它不仅影响国家的经济实力,更严重的是败坏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心中的形象,损害其公信力,动摇国家的法律基石,威胁国家的政治稳定,对人民幸福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贯彻落实人民幸福观,必须将反腐倡廉作为党的建设的主线。一是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执政道德教育,使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二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严格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让一把手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领导干部权力不擅用,利不私谋,一心以人民的福祉为转移[26]。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完善党规党法,提高全体党员的党内规则意识;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努力学法、带头守法、模范用法,保证法外无特权,违法无例外,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
需要是人所具有的一种占有对象、获取对象的倾向,需要的满足是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基础,也是实现人的幸福的必要条件。幸福根源于需要的满足,因而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是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人民幸福观的根本路径。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应该以满足人民需要为基本原则,将让人民喜欢和高兴、使人民康宁和幸福作为根本目的。人民的需要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个需要满足了,新的需要又会产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的物质需要更高,精神层面要求也日益增长[27]。如前文所述,这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可以归结为对法治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和国家必须在治国理政中坚持人本思想,厉行法治,切实制定和实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因此,必须完善立法,实行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相结合,保证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正义在现实生活中让广大人民看得见;全民守法,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实实在在围绕人民美好生活做到良法善治。唯其如此,才能贯彻落实人民幸福观,使人民对幸福的期盼变成现实。
法治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主体地位,这是权利本位理论的实践要义。唯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人民幸福与人民共享休戚相关。在心理学意义上,人的幸福是人从其需要的满足中获得的一种心满意足、精神愉悦的主观感受。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幸福是人民的获得感、满足感、满意感。人民的获得感、满足感、满意感不是主观自生的,而是来源于外界事物与人民的需要相契合。恩格斯说过,追求幸福的欲望难以通过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而主要依靠物质的方式加以实现[28]。而且研究发现人们往往通过参照他人来“掂量”自己是否幸福[29]。可见,人民幸福与人民共享息息相关,只有在人民共享中才会产生人民共有的获得感、满足感、满意感,进而产生幸福感。
从现实看,新时代实施的一大批惠民举措使得人民的获得感显著增强,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影响着人民对发展成果的共享,贫困人口生活质量不高、贫富差距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发展差距都是不争的事实。为了实现人民幸福,就要坚持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基本目标。因此,需要重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深化改革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通过进一步发展实现民生的保障和改善。要发展就要深化改革,进一步打破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消除阻滞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人民共享提供坚实的前提和基础[30]。二是以公平正义为指南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共建共治共享体现了权利与义务辩证关系上的公平正义。如果共享是人民的权利,那么共建共治就是人民的义务,共建共治是共享的前提,共享则是共建共治的结果。所有在改革发展中付出努力、作出贡献的人都应该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否则就有违公平正义。三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给予特殊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不是因为违法犯罪而被限制或剥夺权利,而是由于智力体力弱、文化程度低等原因影响社会生活能力,不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如精准扶贫、失业保障等,是人民共享的题中之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迈向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幸福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因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31]的地位、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的精义以及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特征而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成为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众所周知,追求幸福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初是道德意义上的、应然意义上的,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人追求幸福的欲望难以在个人世界中实现,只有在同外部世界的交往中才能得到满足。这一点,恩格斯曾经作出过如下说明,追求幸福的欲望与生俱来,但单个人纯粹一己私欲的满足,则不可能对己对人都是有利的[32]。这样,为了实现人民幸福,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地说,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秉持立法为民的原则,将以民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到立法中。通过立法将人民对幸福的追求从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一方面借鉴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表述,在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幸福的原则,另一方面将随着新时代发展而发展的人民需要、人民利益在宪法和法律中转化为人民的权利。二是将全面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紧密结合起来。有学者言,人民民主能有效促进科学、知识、思想、财富等理性因素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领域的融合,这是引领中国人民未来走向更加幸福的可靠保证[33]。人民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将人民民主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既可以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34],又可以使法律施行不偏离人民幸福的轨道。三是强化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和制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运行以人民幸福为根本目的,这一根本目的决定了国家权力不能是专断的、任性的,而应该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必须坚持和完善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的掌控中,必须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监察,使国家权力沿着有利于人民幸福的轨道运行。四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面法治素养。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力在于人民的真诚信仰[35]。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实现人民幸福的条件。我国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通过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设定,既保障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又防止权利被滥用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人民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