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再思考

2020-03-04 02:04
今天 2020年12期
关键词:控制能力刑罚本土化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00)

1.问题的引出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争论并非近几年才兴起,早在1988年就有学者发文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进行针对性的阐述。从2004年的“赵立宝案”到2013年的“重庆女童摔婴案”,再到2019年的“13岁大连少年杀害女童案”,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渐强,社会舆论及学者们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

2.既有理论的呈现

学界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从未休止,“降低论”与“不变论”是以往争论的观点,而随着研究的日益广泛与深入,有学者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另外一种思路,以满足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案件多发趋势的现实需求。

2.1 降低论。降低论认为目前刑法所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偏高,应在刑法上作出适当改变,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主要支撑理由包括:一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与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时间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前,立法应与时俱进;二是当前的立法模式不利于严重校园欺凌的妥善解决,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而对一些恶劣的欺凌行为实现刑法上的有效规制。

2.2 不变论。不变论认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并未达到想象中那样严重的程度,不能以孤立个案为由影响立法,应继续维持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界限。也有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将会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弊大于利。

2.3 恶意补足年龄论。“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法系国家判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法律推定处于一定年龄范围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供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恶意”,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则之前基于法律的推定就可以被推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有学者提出对该规则进行本土化改造,有针对性地适当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在该年龄区间内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3.维持现有模式的理论支撑

纵观上述三种观点,无论是针锋相对的“降低论”与“不变论”,还是“恶意补足年龄本土化论”,他们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国民对犯罪低龄化的密切关注和对该问题的思考,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触法问题的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争论,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未达到非改不可的程度。

3.1 刑法万能主义不可取。刑法作为维护法治的最后防线具有严厉性和终局性,打击和惩罚犯罪理应是刑法保障社会的手段和目的,因此刑法的适用应当理性、慎重、谦抑。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未成年人辨认控制能力尚不健全,对其适用严重的刑罚收效甚微。

3.2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有研究人员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实质因素是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行为人的知识水平和智力成熟程度。诚然,社会的发展使得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信息量是巨大的,其辨认能力也有较为明显的提升;然而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更多的只是单纯的接收信息,即他们在生理上可能是成熟的,但在心理上比较孱弱,其控制能力是否与辨认能力一样提升显著,值得进一步商榷。

3.3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推责之嫌。根据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的观点,犯罪是由人体特质和社会因素共同促使,人的先天因素和社会的后期影响综合决定着一个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我们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治安处罚以及工读学校存在“强制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综合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在此之下,让未成年人来承担刑事上的惩罚,不但对他们不公,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也有推责的嫌疑。

3.4 未成年人对刑罚的可接受程度较低。惩罚和预防犯罪是刑法的应有之义,而针对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单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是没有意义的。正如英国法理学家边沁在其著作中所表述的那样:儿童、弱智者等人缺乏足够的受刑罚禁止的未来意识,在他们的案件中,刑罚也是无效的。同时,“犯罪标签”的终身化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复学、就业等方面被孤立,不得不与同样被孤立的“同类”结群作伴,这又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大大增加了他们再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

4.余论

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符合现有国情,具有其内在合理性。未成年人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解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不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社会各界应积极探求全方位、深层次、多学科共同合作的解决路径。我们在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基础上,也应考虑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制定良好的社会政策、构建独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未成年人行为矫治队伍体系中去,对政府、社会和家庭应担负的责任进行再梳理,摒弃刑法万能主义的惯性思维,以期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惩罚之间实现良性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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