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人会议的构成、职能及其在封建制度下的演变

2020-03-04 00:24陆连超李艺璇
关键词:贤人英格兰贵族

陆连超,李艺璇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贤人会议(Witenagemot)一词是盎格鲁-撒克逊语,Witena(witen)本意是“智者”“贤人”,gemot 指具有司法、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会议”,郡和百户区都有这种会议。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最重要的政治制度。诺曼征服之后,贤人会议没有消失,不仅被封建君主沿用了一段时间,而且其政治职能和政治理念几乎完全被继承下来。作为原始民主的遗存,了解贤人会议如何延续和融入封建制度,对于理解英格兰的封建社会转型和政治文化传统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并不充分,相关论述只散见于各类通史,系统性梳理此问题的论文尚未出现。本文尝试勾勒其基本脉络,权为抛砖引玉。

有关贤人会议的唯一原始文件是由会议成员与国王共同拟定的《王国宪章》(Royal Charters),在宪章条文之后是参会见证人的详细名单,这一名单便是王国法律由臣民共同制定的最好证明。不过,见证人名单的长度往往受限于记录宪章的羊皮纸的大小,因为没有足够大的羊皮纸,宪章不能将见证人的名字全部记录下来,尤其是低级塞恩的名字经常被忽略。①F.M.Stendon,Anglo—Saxon England(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71),p.551.因此,这类名单不能被当作出席者都是上层显贵的证据,但是仍然为我们了解会议的构成提供了一些线索。

一、贤人会议的概况和主要成员

关于贤人会议始于何时,学界至今尚无定论。有观点认为,贤人会议最早见于8世纪中叶的麦西亚王国,国王埃塞尔巴德创立了由大主教、贵族和近臣内侍参加的贤人会议。①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1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62页;徐煜:《近代早期英国宪政的发展与演变》,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 年版,第50 页;蒋孟引:《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也有观点认为,贤人会议是从9 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②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其实,现存最早被记载的贤人会议,由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召集,时间是7世纪初。③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Ⅰ(The Clarendon Press,1891),p.134.在7世纪,差不多每一个盎格鲁-撒克逊王国里都有某种被称为贤人会议的机构在发挥着作用。④Peter Hunter Blair,An Introduction to Anglo—Saxon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216.虽然对起始时间有分歧,但学界一般都认可,贤人会议脱胎于古代日耳曼传统中的“民众大会”(Folkmoot),即一种由氏族部落长老、贵族和自由农民参加的政治会议。贤人会议通常由国王在发生自己不能独自决定的重大事件时召集,并做出公众认可的决议。实际上,贤人会议是一种低成本的施政策略。

最初,贤人会议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其召开往往取决于国王个人意愿和现实的需要。10 世纪后,贤人会议逐渐向更加正式的形态演变。召开贤人会议的时间已基本固定,多在圣诞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等宗教节日。会议地点大多选取在英格兰南部城市。其中,伦敦是召开贤人会议次数最多的城市,仅1044—1066 年就在此召开过9 次贤人会议,仅次于伦敦的是温彻斯特。⑤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1卷),第263页。

贤人会议的主要成员是贤人和智者,他们都是在宗教或者军事事务上拥有显赫地位、有影响力的贵族。⑥J.Wylie,The House of Lords(University of Toronto Library,1908),p.1.这些人包括王室成员、宗教贵族或高级神职人员、世俗贵族以及内府职员等。其中,宗教贵族或高级神职人员是贤人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神职人员几乎垄断了知识体系和书写能力,在制定法律、裁决案件、咨询建议和宣战媾和等事务中,甚至在草拟文书、主持宣誓和签名见证等程序中,都是必不可缺的成员。在8世纪以前,宗教贵族在贤人会议中的比例较大。695 年,肯特国王威特雷德为制定《威特雷德法典》而召开贤人会议,在文件上签名作证的是国王本人、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罗切斯特主教。781 年,奥法在布伦特福德召开贤人会议,以解决他与伍斯特教会之间的土地争端,在这些文件上签名的有奥法、坎特伯雷大主教、来自南部教区的12位主教,以及6位世俗贵族。⑦Peter Hunter Blair,An Introduction to Anglo—Saxon England,pp.217—219.

与之前相比,在10 世纪之后的贤人会议中,世俗因素显著增长,参加会议的世俗贵族人数增加了。世俗贵族主要包括格塞特(gesiths)、塞恩(thegns)、厄德曼(ealdormen)和伯爵(earls)。⑧F.M.Stendon,Anglo—Saxon England,p.550.“格塞特”一词的原意为“扈从”“友伴”,它最初是指5—6世纪征服不列颠的三支日耳曼人部落首领下的士兵随从。英格兰诸王国产生之后,一部分士兵随从演变成为国王领导下的军事贵族。7 世纪中叶以来,王室通过文书的形式将田地封赐给一批军事贵族,他们接受国王赐予的土地而成为拥有土地的格塞特,即土地贵族。据西撒克逊的《伊尼法典》,伊尼时代的格塞特等级包括两类:“有地格塞特”和“无地格塞特”,“有地格塞特”能够依赖地产维持生计,“无地格塞特”则依赖于军役。⑨孙银钢:《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世俗贵族等级》,《世界历史》2014年第6期。大约到9 世纪,格塞特逐渐被塞恩所取代。“塞恩”一词的原意是“为他人服务者”。正如“有地格塞特”和“无地格塞特”的划分一样,塞恩也有地位的区别,分为“高级塞恩”和“低级塞恩”两种。其中,高级塞恩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塞恩。埃塞尔斯坦曾召集过一次贤人会议,有一份令状证实了见证人在场,其中描述的见证人主体为塞恩身份。可见,见证人是贤人会议的必要构成。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塞恩阶层参与贤人会议,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贤人会议举办之地的塞恩们,他们是世俗贵族的主体。①Ann Williams,The World Before Domesday(Continuum,2008),p.8.世俗贵族的见证和认同,有助于相关法律或决议的施行。

厄德曼一词的含义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从盎格鲁-撒克逊人侵入不列颠至英格兰诸王国建立之前,厄德曼在战争中常担任军队的将领,军事地位显赫。6 世纪以后,厄德曼可被视为郡长,负责一郡的军事、司法及其他政务。后来权力有所扩大,乃至一人监管数郡。大约到10 世纪,厄德曼被用来称呼“高级塞恩”,即大贵族。因为常常拥有大量的封地,厄德曼又渐渐具有了方伯和伯爵的称谓及内涵。克努特国王在位末年,斯堪的纳维亚语的“eorl”替代了英文词“ealdor⁃men”,成为对当时地方上统治者的称呼。以后“eorl”又演变成“earl”,即伯爵。②阎照祥:《英国贵族史》,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据载,公元931 年埃塞斯坦国王在卢顿召开的贤人会议中,出席者有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尔士的两位亲王、15 位主教、13 位厄德曼和至少37 位塞恩。③F.M.Stendon,Anglo—Saxon England,pp.347—348.在934 年,参加温彻斯特贤人会议的人,包括19 位大主教和主教、4 位修道院长、4 位威尔士贵族、15 位厄德曼与52 位塞恩。④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Ⅰ,p.140.在1005年,贤人会议的出席者除了国王、王后和7 位王子外,还有14 位主教、16 位修道院长、3位厄德曼和44 位塞恩。⑤F.M.Stendon,Anglo—Saxon England,p.551.由此看来,贤人会议每次召集的人数不一,有时多达100 人以上,有时仅有几十人,但教俗贵族一直是主体。

王室成员自然是贤人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990年,国王乌尔夫的王子斯蒂尔参加了在伦敦召集的贤人会议。1015年召集的贤人会议中,莫卡的兄弟西弗斯的名字出现在参加会议的名单中。⑥Ann Williams,The World Before Domesday,p.9,.其实,这些王族成员也可以归入到世俗贵族之中。

内府职员也是贤人会议的重要参加者。955年,国王埃德瑞德在将财产遗赠给各位内府职员的遗嘱中,包括总管、司宫、司膳和管事。⑦Ann Williams,The World Before Domesday,pp.25—26.此外,内府职员还包括司厩、中书令和司库等等。968年,国王埃德加召集了一次贤人会议,在签署王室令状的见证人名单中,包括一位名叫伍尔夫斯坦的内府总管。984年,国王埃塞尔雷德召集了一次贤人会议,参加会议的见证人名单中有一位叫做沃夫加的内府司膳。⑧Ann Williams,The World Before Domesday,p.25.国王爱德华在北安普顿召集的一次贤人会议中,提及3 位参会的官员,即北安普顿郡的郡守诺斯曼和国王的司厩埃斯加、司宫休奇林⑨F.E.Harmer,Anglo—Saxon Writs(New York:Barnes and Noble,1952),pp.264—265.,其中后两位是内府职员。这些内府职员比王室成员和教俗贵族的地位要低很多,严格来说不算是贤人,但也许可以归入智者,因掌管王室起居得到国王信任而参加会议,或者会议所讨论的事务与之相关。

二、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

贤人会议具有广泛的职能,几乎包括所有政治权力。

其一是推举或罢黜国王。1014 年,斯韦恩去世,英格兰人召集了贤人会议,参会者一致决定派人邀请埃塞尔雷德回国继位。⑩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Everyman Press edition,1912),p.95.1016 年,在伦敦参加贤人会议的贵族和市政要员共同推选埃德蒙为国王。①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97.1037 年,英格兰全体贤人一致同意推举哈罗德为王。②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102.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贤人会议废黜国王的案例也并不少见。757 年,因国王西吉伯特的行为有失公正,西撒克逊贤人会议一致同意基内伍尔夫的提议,剥夺了西吉伯特的王位。774 年诺森伯利亚贤人会议上,阿尔雷德被废黜并遭到驱逐,同时埃塞尔雷德被推举为王。埃塞尔雷德统治5年后,也被贤人会议废黜,阿尔雷德重新被请回并再登王位。③J.E.A.Jolliffe,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from the English Settlement to 1485,p.31.

其二是确认土地的归属,授权征税、外交等国内外重大事务。前者主要涉及土地的转让、封赠、租约和遗赠等,这些事项都需要和贤人会议商量,并由会议参加者对相应的土地安排做出许可和见证。国王封赐土地的赐地文书上往往写明,国王得其臣下的允许而赐地,或由贤人会议成员在文书上画押表示同意。④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授权征税主要是指特殊情况下的征税需要贤人会议认可,譬如征收丹麦金以交纳给丹麦人。994 年,国王同贤人会议商量为避免再次受到丹麦人的劫掠,向丹麦人交纳1.6 万镑贡金和粮食;1002 年,国王与贤人会议一致同意向丹麦人船队交纳贡金,停战议和,条件是他们要停止为非作歹;1004 年,乌尔夫基特尔与贤人会议一致同意向丹麦赎买和平,以避免再次受到出其不意的侵害;1006 年,国王同贤人会议商讨如何才能与丹麦人达成和平协议,最终他们决定缴纳贡品;1011年,国王及贤人会议成员前往丹麦军中,要求议和,向丹麦人交纳贡金和粮食;1012年埃德里克郡长与贤人会议于复活节前齐聚伦敦,直至复活节后向丹麦人交清了4.8万镑贡金。⑤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p.87—94.

遇到宣战媾和等外交大事要决定时,亦得经过贤人会议讨论同意。853 年,麦西亚国王伯雷德召集贤人会议,请求埃塞尔伍尔夫国王协助,使得北威尔士臣民臣服自己;868年,伯雷德再召集贤人会议,请求威塞克斯国王埃塞尔雷德和他的兄弟阿尔弗雷德帮助自己抵御异教徒军队。⑥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p.56—57.1009 年,斯托鲁克尔率领其庞大突击兵进攻南部英格兰,为此,埃塞尔雷德召集了一次大型贤人会议以谋求解决危机。⑦Ann Williams,The World Before Domesday,p.9.

其三是参与商讨和制定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成文法,包括从6 世纪末颁布的《埃塞尔伯特法典》到1018年的《克努特法典》的全部法典,都是在经过贤人会议协商之后制定和颁布的。694 年,威塞克斯国王伊尼与“所有长老和贤哲协商后”制定了《伊尼法典》。695 年,肯特王国《威特雷德法典》的序言称,该法典是由“教俗贵族参加的会议制定并经众人同意的”⑧Peter Hunter Blair,An Introduction to Anglo—Saxon England,p.217.。《阿尔弗雷德法典》前言宣称,这些法律由国王“出示给贤人会议,他们一致同意应认真遵守”⑨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其四是司法审判职能,特别是审理涉及国王利益及达官显贵的案件。781 年,布伦特福德贤人会议曾解决过奥法与伍斯特主教之间的地产纷争。840 年,麦西亚国王伯特沃夫未经贤人会议同意,擅自没收沃塞斯特主教辖区的部分土地,并转手赐赠给亲信。沃塞斯特主教投诉到贤人会议,尽管国王在场,但他无权个人独断,与会成员做出了支持沃塞斯特主教的判决,国王被迫将土地收回,退还给教会。⑩J.E.A.Jolliffe,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from the English Settlement to 1485,p.28.1051年“戈德温事件”也是经由贤人会议做出判决的。戈德温是盎格鲁-撒克逊末期英格兰最大的土地贵族,又是爱德华国王的岳父,其家族权势显赫。1051 年,戈德温辖下的领民与诺曼贵族布洛涅伯爵尤斯塔斯的侍从发生冲突,致多人死亡。爱德华国王命令戈德温严惩肇事领民,戈德温不从命,反而纠集附庸扈从,与国王分庭抗礼。爱德华召开贤人会议,经议席审判,将戈德温褫夺法律保护权,没收其全部财产,流放国外。翌年,戈德温借助外国军队卷土重来,与国王军队对峙于伦敦城下,内战一触即发。为避免内战,贤人会议宣布取消判决,无条件归还戈德温家族的财产,并将一批得宠于国王的诺曼廷臣逐出王廷。①宋立宏、李家莉、张建辉:《英国通史》(第1卷),第275—276页。

综上所述,贤人会议在英格兰王国政治制度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其职能包括行政、税收、外交、立法、司法等诸多领域。虽然是非常设机构,但是贤人会议往往在国王不能自主决定的重大时刻发挥关键作用。这意味着贤人会议的权威实际上是高于国王的。马克垚先生认为,贤人会议是原始民主的一种残存形式。②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8页。这里所谓的原始民主,实质上是日耳曼部落时代留存下来的一种政治传统,体现出集体商议、共同裁决的政治理念。在此种政治制度中,王国的重大事务不是由国王一人来决定的,而是与贵族实行合作、共同决策。我们虽然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称之为这位或那位国王的法律,但我们必须注意,没有哪一位英格兰国王是在没有征询其智者的意见并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独立立法的。③[英]F.M.梅兰特:《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在处理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国王也只是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无权独自判决案件,一切案件的判决均由与会者集体裁决。④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税收、外交和防务等其他事务同样如此。显而易见,贤人会议体现了英格兰君主制具有原始民主与贵族共和性质的特征。

三、封建制度下的贤人会议

1066 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以征服者的身份入主英格兰,建立了诺曼王朝(1066—1154),随之将欧洲大陆上的封建制度移植到了英格兰。“1067 年,……国王(威廉)回国以后,他封赠出每一块给予部下的土地”⑤寿纪瑜:《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22页。,1086年8月在索尔兹伯里召集效忠宣誓会,要求英格兰所有领主均应参加。同年,威廉派遣臣属对全国土地及财产进行彻查并颁布《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其实,早在征服不久的1070 年起,威廉就大力推行高级神职人员的“诺曼化”。教俗两界的重要职位均由来自法国的诺曼人担任,形成了一批几乎全为诺曼人的新贵族。这使得土著的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地位大大降低。威廉的做法,受到英格兰土著贵族的质疑和排斥。

威廉当然明白,与英格兰本土贵族为敌,对自己在当地的统治没有益处。所以在施政过程中,一方面,他尽快消除自己是外来殖民者的形象,强化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融合,巩固两地贵族间的联盟;另一方面,他尽量顾及英格兰原有的政治习惯。幸运的是,英格兰本土的习惯与从法国引入的封建原则非但不冲突,而且还很容易相融。威廉没有废除贤人会议,而是将之完整地保留下来,使之与封建制度共存、融合。诺曼王朝召集的贤人会议中,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因他们的“职务智慧”依旧出席,世俗贵族以贤者或封臣身份出席,除此之外,参会人员还有王国的官员和诺曼贵族。另外,接受封邑的贵族们向威廉国王宣誓效忠,并不是参会成员的必要品质⑥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vol.Ⅰ,p.385.,即宣誓效忠者未必能够参加贤人会议。

在诺曼王朝时期,凡遇有重大事务,往往会召开贤人会议。1070 年,威廉召集所有贵族、贤人以及熟知法律的人一起,举行了一次“大型讨论会”,以此来了解王国律法与传统习俗。①J.Wylie,The House of Lords,p.13.1085年,斯韦恩国王之子、丹麦国王克努特打算借佛兰德伯爵罗伯特之力征服英格兰,威廉听闻后率领一支法国和布列塔尼的军队前往英格兰。后来在圣诞节,威廉同他的参政大臣在格洛斯特召集了一次会议,此次会议持续了5天。之后,国王又召集了一次大型会议,针对贵族及农民的土地占有情况以及农民身份等问题同他的参政大臣们进行了深入讨论。②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140.1102 年米迦勒节当天,国王亨利一世于威斯敏斯特召集王国内全体要人、教俗贵族商讨事宜。③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155.1123 年,亨利一世向全国发出诏令,命令他的主教们、修道院院长们、塞恩们于圣烛节那天在格洛斯特出席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国王命令他们自己选出一位坎特伯雷大主教,他将认可他们的选择。④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162.1124年,在圣安德烈节之后至圣诞节之前,拉尔夫·巴西特及国王的塞恩们在莱斯特郡的亨德科特召开了一次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绞死了许多窃贼。⑤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165.1129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根据国王的建议并经国王许可,派人到英格兰各地命令主教、修道院院长、执事长、密修院的修道长、修道士和修道团体的会员,以及爱护和关切基督教的人,一律在米迦勒节那天集聚伦敦参加会议,讨论上帝所有的权利。⑥King Alfred The Great,The Anglo-Saxon Chronicle,p.167.

从诺曼王朝时期召开的贤人会议来看,参会人员及其与国王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国王个人目的和意图在召集会议的动因中愈加突显,参会者受命辅政的意味渐浓。国王在贤人会议中表现出了主导的欲望,这是诺曼君主的傲慢与强势的体现。在诺曼王朝之后,很难再找到贤人会议这一名称。不过,贤人会议从未被废除,而是逐渐融入封建体制。

诺曼王朝时期,贤人会议与王国会议总是交叉召开,实际上很难做出区分。据一位赞美过去的撒克逊编年史家所说,贤人会议这一机构后来被更广泛地称为“Curia Regis”⑦J.Wylie,The House of Lords,p.10.。学术界对“Curia Regis”一词的翻译,有“王廷”“王廷会议”“御前会议”等多种译法。这种分歧反映了学界对此机构的认知还存有一些盲区或偏差。我们对这个问题另有专文论述,在此不做详谈。“Curia Regis”是拉丁语,意为“royal council”或“king’s court”,译为“王国会议”似乎比较合适。“court”一词本身就有会议之意,“king’s court”可以指王国会议。此外,“court”一词还有法庭之意,与司法审判是王国会议的重要职能这一史实相符。在很多编年史和现代学术著作中,往往使用“court”一词来指代王国会议。起初,王国会议是指法兰克王国国王的顾问和幕僚团体召集的会议,后来此名称也被用于英格兰王室的类似机构。英格兰王国进入封建时代以后,因其辅助王权的政治功能,国王经常召集王国会议处理政务。此时,王国会议的出席者以直属封臣为主,他们依据封建契约有义务辅助封君,也需要通过向最高封君表示宣誓效忠的方式维持自己的贵族地位。⑧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Ⅰ,p.385.根据政务需要,王国会议演化出两种形式,大会议(great curia regis)和小会议(lesser curia regis)。大会议在吸收骑士和市民代表后,演变成为议会。小会议演变为枢密院(Privy Council),即国王身边的亲信顾问会议。大会议和小会议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机构。二者的职能也不存在分工,而是都覆盖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几乎全部权力范围。

王国会议涵盖并延续了贤人会议的全部成员和职能,但比后者多了一重封建关系。从成员上看,原贤人会议的主体教俗贵族和王室职员,同样构成王国会议的主体,但这些贵族甚至部分王室职员都多了一重封臣的身份。从职能上看,王国会议沿袭了贤人会议的所有职能,只是贵族的建议变成了封建义务。王国会议后来演变成议会和枢密院,这两个机构继承了贤人会议的议政习惯。

余 论

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王政时期的主要政治机构,具有原始民主制和贵族共和制色彩。英格兰的贤人会议与其他民族在相应历史时期的长老会议或元老会议类似,是部落社会的遗存。依据血缘、资历和学识等条件成为贤人或长老的贵族,通过参政的方式辅助被推举的国王治理国家。可以说,类似贤人会议的贵族共和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

封建时代的英格兰几乎完全继承了这种共和政治,这是因为来自欧陆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本土的共和政治相契合。封建制度在传承贤人会议的同时,又对共和参政的理念和实践产生了强化和巩固的作用。若没有封建时代的强化,或者强化时间太短,原始的民主与共和政治很容易被摧残。因此,英格兰参政共和的政治传统能够延续,具有某种程度的特殊性。其他民族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中国上古共和政治的演变情况就需要依据可靠的证据重建,而不是仅凭单一线索去建构或类比。不过,与英格兰政治传统的连续性相比,中国上古的共和政治似乎并没有延续下来。

牛津大学历史教授威廉·斯塔布斯曾在多部著作中阐明,英格兰在13 世纪中叶之前就已经奠定了后世政府的制度基础。麦克法兰也明确指出,“英格兰宪政制度萌生于牢固的盎格鲁-撒克逊之根,又被诺曼人加固。”①[英]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管可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87页。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特兰撰述《英格兰法律史》时,仅写到1307年。他认为,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14 世纪初,已经奠定了英格兰现代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基础。我们重述辉格史学观点,不是要为其中明显脱离史实的论点翻案,例如“兰开斯特王朝宪政实验”和“都铎王朝专制的宪政倒退”,而是要表明当前英国史的解释话语中仍然存有诸多辉格史观的术语和观念这一事实。这种影响往往是不自觉的,或者根深蒂固挥之不去的,这恰恰说明辉格史观中有一些超出时代局限的合理成分。谨慎地对待一种曾经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的学派观点,在学界“各个方面普遍存在急躁情绪”②马克垚:《我国世界史学科建设的回顾与展望》,《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1期。的情况下,显得尤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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