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凤城 118100)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对于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制度。
截至2018年1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1)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D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8-12-22,19:10。共收录全国各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判决的刑事案件14458件,其中基层法院判决14325件。案由主要集中在简单案件上,例如危险驾驶案4667件,盗窃案2728件,交通肇事案607件,故意伤害案786件,扰乱公共秩序类型案件734件,毒品类型案件515件,诈骗案237件,非法拘禁案74件,故意毁坏财物案67件,贪污贿赂类型案件64件等,也有一部分复杂案件,例如故意杀人案5件,强奸案11件,放火案11件,抢劫案44件,走私案13件等。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案件上,同时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复杂案件也同样有所适用,涉及面较广。认罪认罚制度不但可以高效解决简单刑事案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同样可适用。
以S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例。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31日,S市共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起诉案件637件661人;其中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起诉455件471人,涉及311项罪名,其中分布较为集中的有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诈骗、妨害公务、抢劫、交通肇事等案件。法院判决一般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在95%以上,该采纳率情况与试点情况中期报告中采纳率基本一致。
D市(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D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8-12-22,19:25。在试点期间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且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共419个,案由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类型案件,虽涉案人全部认罪,但是在面临最终判刑时一部分人并不认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部分人在未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草率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故认罪不认罚;一部分人假意认罪认罚希望得到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但在法院判处罚金或其他附加刑时,因无能力承担或未达到自己预期结果故无法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仍有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究其原因,一部分人认为判处的刑期过重,与自己心里预期有所差距,想要争取获得缓刑或轻刑;一部分人针对案件事实,认为自己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过多等。
1.案件适用范围较窄、认罚形式单一
第一,截止2018年1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3)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D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8-12-22,19:55。共收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14458件,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超过67%,适用简易程序的超过26%,普通程序适用不足7%。认罪认罚制度在适用案件上范围较窄,在普通程序案件中适用较少。
第二,刑罚的种类在《刑法》第三章已经有所规定,包括刑期惩罚和附加刑惩罚。由于刑罚的种类相对较少,使得认罪认罚的形式单一,制度缺乏活力。
2.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缺乏明确规定
第一,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针对常见的十五种犯罪就量刑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意见(二)》中又进一步对八种罪名的具体量刑作了规定。由于《指导意见》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认罪阶段对从宽的影响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出现在不同案件中认罪先后不同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得相同刑期的情况,从宽协商的意义不复存在。
第二,附加刑。(1)罚金刑的适用。在量刑建议中对罚金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检察机关要求精准量刑,但法院实际判处罚金与被告人承担能力密不可分,所以检察机关确定罚金数额有难度。(2)缓刑的适用。检察机关开展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依据不足。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适用缓刑的案件,应提供《非监禁刑审前调查报告》,该报告须由被告人的户籍地或者住所地司法局开具。实践中,个别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社区矫正方面的工作不愿接受检察院的委托,因为依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10条的规定,审前调查工作应由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开庭审理前进行,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该项权限。审前调查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实践中没有经过审前调查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似有不妥。
3.当事人自愿性保障不足
第一,实体上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大前提应该是本人自愿适用,这十分关键(4)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所以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实体上自愿性是否得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或者在受胁迫、欺骗、利益交换等情况下被迫同意适用,就会存在虚假供述、虚假证据等情况,难以体现自愿性的原则。
第二,程序上的自愿性。实践中认罪认罚多由检察机关主动促成,当事人往往属于被动同意,主动选择的自愿性无法保障。
4.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不足
第一,审判阶段的辩护有效性基本失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5)《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13.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D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40701, 2019-01-15,11:56。,规定针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简化庭审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可以一并简化。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缩小,辩护有效性也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当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后,关于定罪和量刑基本定型,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空间基本丧失。
第二,值班律师制度配套机制缺失,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阅卷权。如果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或者规定值班律师需要阅卷,会拖长诉讼时间,影响诉讼效率;如果没有阅卷权,值班律师只有见证人、咨询者的作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缺乏了解,导致值班律师形式化。
第三,值班律师队伍难以保障。目前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而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律师数量少,人员无法保障。尽管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但是基层地区远远不能达到(6)参见周斌:《保障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获得法律服务》,载《法制日报》,2017年9月1日,第3版。上述要求。
第四,值班律师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认罪认罚案件的控辩对抗从审判阶段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实际履行的职责相对较少,辩护律师大部分是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配合检察官促使犯罪嫌疑人顺利接受认罪认罚。这种微妙的关系使得控辩双方没有形成真正的对抗,而是处于合作关系。值班律师职能弱化导致辩护流于形式。律师未能认真履行辩护权,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5.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中期报告》指出,实践中不能将认罪认罚从宽简单地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划等号,否则就是对执法不负责任。如何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很好贯彻,使花钱买刑期的现象不再出现,必要的监督能起到重要作用。认罪认罚制度有了严格的监督体系,花钱买刑期的现象必然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会得到进一步规范。
1.扩大案件适用范围
通过办案考评体系对适用率加以限制。对于复杂案情案件,三年以上的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认罪认罚和不认罪的情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均鼓励适用认罪认罚。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可以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对不认罪的则不予适用,案件可以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考虑案件整体情况(7)参见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第6页。鼓励适用。这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但是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没有从宽余地的案件则不予适用。
2.丰富认罚形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低的刑期或者非监禁刑,所以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争取减刑或者适用缓刑。为此,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可以融入多种形式的认罚种类,增加认罪认罚制度的活力,利用该制度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同时,丰富认罚种类也是附条件从宽的具体体现。
第一,附加当事人和解情况。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与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在此过程中民事调解通常会耗费主审法官很多精力。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附带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定合理范围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发生。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都属于认罚的情况。如果对该条件“认罚”,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使被告人获得从宽的量刑优惠,同时司法机关也减轻工作压力,达到双赢效果。
第二,公益诉讼案件中附条件判决。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类型案件的惩罚通常是有期徒刑附加罚金刑,但惩罚效果不一定均能达到最佳(8)例如王某某滥伐林木案。王某某家庭条件阔绰,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当地村民A使用油锯砍伐树木,雇佣年逾70的2名村民B、C为负责打树丫、截断的小工。王某私自滥伐自己名下的落叶松,构成滥伐林木罪。其雇佣的ABC因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实际实施了滥伐、帮助行为,主观上有间接的故意,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王某可以缴纳高额罚金(按照当地滥伐林木罚金计算公式,通常与滥伐的立方米数成正比)以争取缓刑,但是ABC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罚金,很可能出现主犯王某判处缓刑,ABC作为从犯无法判处缓刑的结果,刑罚的结果不符合常情常理。笔者认为应该在认罚方式上变通,因为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案件就是为了打击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果对被破坏的国家森林资源进行修复、恢复,那么也达到了犯罪修补的目的。针对案例中条件困难的ABC可以将“认罚”方式由单纯的缴纳罚金换成对破坏的滥伐林木区域进行植被修补。如果被告人同意可以附条件适用缓刑,林区植被修补即是所附的条件,罚金数额可以降到最低。如果完成条件验收合格即可解除附条件;如果不能完成则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在污染环境、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案件中变通附加刑方式,既可以惩罚犯罪也可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1.确立科学完善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不同诉讼阶段从宽幅度不同。传统的自首、坦白的从宽幅度通常限制在40%,而认罪认罚从宽则是根据认罪认罚阶段不同来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轻量刑幅度。被告人越早认罪,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越高,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越大。可以根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当庭认罪等阶段情况的不同,结合自首或者坦白情况,分别划分从宽幅度: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审判阶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当庭认罪的,只能减少10%;如果具有坦白的情节,分别降低10%即可。
第二,对被害人赔偿情况纳入从宽考虑。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情况:对被害人赔偿到位并得到谅解的,既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也避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充分考虑其他情节的基础上可以将从宽的幅度计算至最大;如果赔偿被害人后没有获得谅解,可以降低从宽幅度,酌情从轻处罚,将从宽幅度限制在10%之内。
第三,上诉案件的从宽量刑应撤销。关于上诉权的问题在《试点工作办法》中有所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量刑后又提出上诉,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对于这种滥用上诉权、骗取量刑优惠后上诉的情况,为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必须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规制。对此国外的做法是对上诉权加以限制。我国虽然不能直接限制上诉,但可以对上诉权进行限制(9)参见孔冠颖:《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及其保障》,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获得刑期优惠后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或者以不认罪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应该对案件提出抗诉;抗诉应建议撤销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撤销刑期优惠,避免适用认罪认罚后上诉权的滥用。
2.加强培训,做到法检量刑统一
笔者认为,法检应该形成联动,针对量刑建议问题出台实施细则,并对检、法两家,特别是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规则的培训。培训应统一进行,并改变以往分头培训、频次过低等弊端,以形成合力。培训应针对以往量刑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案例进行剖析,针对检法机关案件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沟通解决,适用一套量刑规则,彻底解决量刑规范不统一问题。检法应当联合开发统一的量刑系统,包括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认罪环节以及不同环节对应的可以减轻刑罚的幅度、认罪态度表现等内容。认罪环节不同,认罪态度好、中、差等级不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也不同,使量刑规则数字化、科学化,利用电子软件服务法检量刑工作,以利于标准的统一,便于认罪认罚制度的良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实践过程中不能完全依托量刑业务系统。由于案件中存在的细节差异软件不能穷尽,为防止办案机械化,必须以人工量刑为主,以加强办案针对性,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感受到办案人性化。
3.量刑从宽协议以正式书面形式落实
笔者认为量刑从宽协议应进行详细说明并落实,内容应包括认罪认罚后从宽的范围、尺度。因为认罪阶段越早,量刑优惠越大,认罪阶段晚,量刑优惠相对较少。文书应当写明不认罪认罚将会面临何种刑期,认罪认罚后反悔将面临何种刑期等,避免犯罪嫌疑人对“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错误理解,同时打消他们不信任司法机关的顾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量刑实惠后,就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树立诚信执法的形象,也可以避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同时加强文书规范化也是对司法机关规范执法的促进。
1.程序自愿性保障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与其沟通,了解其是否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指定法律援助。如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将面临两次提审的问题。如果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在看守所安排值班律师,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提审时,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案人员现场联系值班律师,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司法实践中各地受条件限制,均未在看守所内设置值班律师。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强调自愿性原则,必须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适用,而不能按照以前的模式,由司法机关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该制度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其配合司法机关适用。
2.实体自愿性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自愿性保障意义重大,直接决定了该制度是否能够长效实施。自愿性体现在知悉该制度并自愿同意适用,是自己的意识支配的结果,不存在司法机关引供、诱供以及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等违法讯问情况。保障实体自愿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规范执法,尤其在重大疑难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程序必须合法;二是无论什么类型案件均要在第一次讯问时制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进行监督;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充分的法律援助,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做到证据开示,使被告人能够处于平等地位了解自己案件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应该有阅卷权,以做到证据开示,弥补在审判阶段丧失的辩护权利;四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撤回权应该得到保障。这种保障不是随意的撤回,而是附条件的享有撤回权,以对实体上自愿性提供保障。
1.建立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新兴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配套措施上的不足。值班律师制度良性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一是对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设定应有别于辩护律师,从职责范围上笔者认为应该对其权利进行扩大,包括保证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认罪认罚制度使得案件的庭审辩护空间缩小,但律师在案件处理前期能够发挥的作用有所扩大,设定值班律师阅卷权有利于保障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和法律咨询。二是对社会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应为和不应为。现实中存在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后不配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况。重复聘请值班律师会浪费资源;不聘值班律师,原来的律师又很少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详细解读,所以明确律师的权责非常重要。三是应该通过政策解决值班律师人员问题,设立值班律师资源库。法律援助律师人员紧张,应该通过引进社会律师充实值班律师队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获得有效的帮助。
2.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法律帮助
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要从多方面入手。一是对值班律师库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要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时必须对制度充分解读,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适用的意义。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应定期对值班律师队伍进行考核,针对值班律师介入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考核,同时起到有效监督作用。二是切实保障值班律师人员。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一般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队伍人员难以保障。针对社会律师队伍充实到值班律师队伍应该加以规范并出台资金支持计划,根据当地律师数量将认罪认罚案件适当分摊到个人,实行强制办案和弹性办案相结合,即每年、每个律师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并按照财政补贴标准提供经费补贴。超出规定数量后,律师可以在自愿原则下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经费补贴相对有所提高,这样可以促进社会律师积极参与值班律师工作。三是由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律师辩护中心由庭审前移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应该充分了解案情,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协商、抗辩、说服(10)参见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这样值班律师阅卷权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能提出充分、有效的辩护意见,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完善配套司法解释
被害人是否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能否获得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赔偿到位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后,办案人员认为矛盾已得到化解,因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最低刑罚以及被害人利用被告人获得谅解才能从轻处罚的心理漫天要价的情况。笔者认为,设立配套措施以规范司法行为非常必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从宽幅度进行限制,最低不得超过40%;二是经济赔偿限制在被害人实际支出或者应支出(有些被害人因经济条件限制,受到伤害后并未住院治疗)的三倍以内。既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对其心理提供安慰。以上两项规定结合使用,既可以避免办案人员违法违规办案,也可以避免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同时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因受制于被害人难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
2.利用办案软件进行大数据监督
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应注重业务软件的使用开发。一是利用软件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规范,防止出现违规执法情况,降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和权钱交易的可能性;二是在公诉环节适用办案软件,可以对司法办案人员提供有效保护。例如相关诉讼文书没有全部生成并生效,就无法进入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这可以从客观上避免司法人员发生故意或者过失错误,防止出现办案漏洞。
办案软件每个项下的内容都应当以刑事诉讼法、刑罚为依据而设立,可以将刑期从宽幅度、被害人得到赔偿情况、案件的相关情节列入计算项,以软件计算的刑期作为基础数据,辅以人工审核计算,既避免死板教条,可更具人性化特点,同时可以起到对违法违规办案的监督作用。
3.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一是人大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办案程序,对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网络监督。通过已经设立的直播平台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使更多的民众对认罪认罚制度有所了解并对司法机关办案进行监督。三是听证会监督。涉案人员对案件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提出,同时可以申请对案件进行司法听证。听证会邀请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主管领导,人大、司法局、政法委的相关人员,被害人、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在必要情况下出庭,针对案件的程序、实体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