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论析

2020-02-28 09:19刘春光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4期
关键词:营利高利贷套路

◎刘春光

一、非法放贷行为的实质

1.与个高利贷的区别。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多种形式,高利贷、校园贷、套路贷等都是民间借贷的形式,但从本质上来讲,校园贷和套路贷与高利贷还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它们的行为目的是不同的,高利贷出借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息,而校园贷和套路贷出借的目的就是营利或是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其次,两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高利贷侵犯的应该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校园贷侵犯的是在校学生这一课题,而套路贷侵犯的客体更多,其严重的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然后,两种行为手段方式的区别,当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时,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往往故意失踪或是电话联系不上等,使借款人不得不违约,而高利贷通常都是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款的。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打击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高于36%时,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如果超过这一数值,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套路贷和校园贷等行为,我国司法机关是予以打击的。

2.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和营利为目的。

我们在平时的新闻中看到过很多报道,校园贷的放贷人是有着明显的营利目的的,他们的这种主观的行为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营利的目的一旦让放贷人取得了某种结果,那么他们就可能反复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对大学生进行放款时,他们明知大学生的还款能力有限,却还是进行借款,其根本目的就是想挣得高于本金数倍的收益。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司法公安机关要想介入到校园贷中仍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其借款利率虽然高却也是在法律范围内,只有当借款人受到人身威胁或是危害时,他们才能介入。套路贷同样的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他们所产生的一切行为都是想将借款人的个人财产占有己有,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这种行为是可以介入的,但通常都以诈骗为的行为进行处理,在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人还产生了威胁或是暴力等行为,那么数罪并罚。虽然我国已经这种行为纳入到了规制的范围,但并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打击,因此,也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行为的出现。

二、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必要性

1.对积极的行政权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司法机关在予以打击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而当这种非法放贷的行为导致非法拘禁、诈骗等更严重的后果出现时,公安司法机关才会介入,但在依法处罚这类案件时往往又是缺乏依据的。当前很多媒体机构已经相继报道了校园贷等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社会大众也看到了很多相关新闻媒体报道,一些大学生因为虚高的债务无力偿还而出现抑郁甚至自杀等行为,这也导致一种社会舆论的形成,即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来处罚非法放贷行为。在这一形势下,国家公权力机关也一定会采取相应行动来处罚非法放贷行为,在此过程中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这是一种独断的行政权,那么对此过程就没有必要的监督措施,一旦没有必要的监督措施,就可能出现腐败的行为或是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那么就无法从根本上借助于法律来制裁非法放贷行为,所以,应在刑法规制中纳入非法放贷行为,公检法来监督非法放贷行为的整个诉讼过程,从而最大化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坚守。

无论是套路贷还是校园贷,其归根结底都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不道德行为,其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道德文明建设,而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要坚守住社会道德底线,而这种非法放贷的行为为了达到自身的不法目的,其会采取多种非法行为,如暴力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甚至是将借贷人的裸照放上互联网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的践踏了社会道德文明的底线,他们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和营利为目的,行为态度十分恶劣,并且可能引来社会上的不法之徒的效仿,他们会被实在的经济利息冲昏了头脑,不把社会道德底线放在眼里,整个社会都将笼罩在这种氛围之中,社会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更不要提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了。我国社会治理最基本、最严厉的一道防线就是刑法,其在坚守社会道德底线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发挥出刑法的这一功能,在其规制的范围中将此类非法放贷行为纳入进来,我国现阶段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在我国刑法的处罚范围中纳入此类非法放贷行为对于坚守社会道德底线是十分有必要的。

3.是对各类社会反应的回应。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越轨的行为,而刑法的规制则是对这些行为的一种社会反应,将非法放贷行为纳入进来同样也是一种社会反应,根据法律的精神,将这些越轨的行为判定为犯罪,那么实行这些越轨行为的人就是犯罪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法治措施。现代犯罪学原理要求了要想将某种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中,其应同时满足社会层面的评价和事实层面的评价,社会层面就是通过法律来评价这类严重侵犯社会的行为,在刑法的层面来评价非法放贷这种行为,并判断是否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中;事实层面的评价则是指社会中的个人或团体所实施的行为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的稳定秩序,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显然是符合这一特点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也破坏金融管理的稳定秩序。可见,非法放贷的种种行为,其都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秩序,从本质上其也确实的违反了刑事法律,处罚其行为时应将其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中,无论是在社会的层面还是在事实的层面,将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纳入进来都是十分合理并且必要的。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实质及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无论是校园贷,还是套路贷,非法的放贷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我国当前社会的金融管理秩序,并且这类行为还有很大的可能导致非法拘禁、诈骗甚至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出现,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特别是对在校大学生的种种行为,对其个人一生的影响都是较为深远的。为了更好的打击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的规制范围中纳入这种非法放贷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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