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常喜
嶽麓書院藏秦簡第一册收有《爲吏治官及黔首》一篇,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性質相仿,是秦代根據學吏制度需求而編寫的一種宦學讀本。這一文獻對深入解讀秦代的學吏制度、基層管理内容等均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但因該篇文獻中的字詞釋讀問題仍有不少尚未解決,故仍有不少簡文未能讀通,影響了其史料價值的進一步發揮。本文在整理者及其他研究者釋文考釋的基礎上,着重對篇中三處文字略作補釋。
簡14/1558:【卑】苙不亶。
此句整理者無説。(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114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三)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48頁。簡首字上部稍殘,整理者擬補作“卑”。史達先生則擬補作“箄”。(2)(德) 史達著,黄海譯,《〈嶽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編聯修訂——以簡背劃痕與反印字迹爲依據》,《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3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95頁。歐揚先生贊同此説,並進一步指出:“箄,《方言》郭璞注:‘今江東呼小籠爲箄。’苙,《集韻》:‘畜欄也。《孟子》如追放豚既入其苙。’箄苙不亶,畜籠、畜欄無膻味。這樣就呼應了前文廄苑内容。或曰,原簡此字殘上部,與下‘苙’字有關,當从艸,萆、苙都是草名,都入藥。《集韻》:‘萆,萆薢,藥草。’《集韻》:‘苙,藥艸,白芷也。’”(3)歐揚:《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官曹事務類内容之溯源》,第七届“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湖南大學嶽麓書院,2017年。
“苙”即“笠”字異體。秦漢簡帛文字資料中艸頭與竹頭之字多可相通,例不贅舉。而且“笠”或由竹製,或由草編,故其字無論是从艸从竹本即兩可。馬王堆帛書《天文氣象雜占》後半幅末端第三列15行:“日軍(暈),有雲如車苙(笠),出日軍(暈)中,圍降。”(14)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肆册,中華書局,2014年,第279、281頁。《鹽鐵論·散不足》:“古者,椎車無柔,棧輿無植。及其後,木軨不衣,長轂數幅,蒲薦苙蓋,蓋無漆絲之飾。”“苙蓋”亦即“笠蓋”,謂如斗笠類之車蓋。戰國楚簡中的“笠”同樣有“”(从竹)、“蓻”(从艸)兩種異體。如清華七《趙簡子》簡9:“冬不裘,夏不張(帳)(笠)。”(15)整理者讀作“箑”,參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中西書局,2017年,第110頁。湖北老河口安崗一號楚墓出土遣册4號簡:“一觟(獬)冠,一(笠),一扁(褊)。”(16)襄陽市博物館、老河口市博物館:《湖北老河口安崗一號楚墓發掘簡報》,《文物》2017年第7期,第36頁。上博二《容成氏》簡14:“堯於是乎爲車十又五乘,以三從舜於畎畝之中,舜於是乎始免蓻(笠),幵(肩)耨,菨(芟)(芥)(17)“芟芥”二字所釋從郭永秉先生,參見郭永秉:《讀〈六德〉、〈子羔〉、〈容成氏〉札記三則》,簡帛網,2006年5月26日。而坐之。”又簡23+15:“禹既已受命,乃卉服、箁箬帽、芙蓻(笠)。”陳劍先生指出:“‘蓻’字又見於後文第15簡,應分析爲从‘艸’从‘執’得聲,疑可讀爲‘笠’。”又謂:“疑‘芙蓻’可讀爲‘蒲笠’。”(18)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説》,“中國南方文明研討會”論文,中研院史語所,2003年12月。又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7月31日。因此,簡文中的“苙”即“笠”字異體。
“笠”是一種由竹、草編成的禦暑兼遮雨的工具,《詩·小雅·無羊》:“何蓑何笠。”毛傳:“笠,所以禦暑。”孔穎達疏:“笠,則元以禦暑,兼可禦雨。”《詩·小雅·都人士》:“臺笠緇撮。”毛傳:“笠,所以禦雨也。”廣西貴縣羅泊灣漢墓出土《從器志》木牘第三欄:“笠一繒囊。”又第五欄:“小笠十皆繒緣。”(19)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工作隊:《廣西貴縣羅泊灣一號墓發掘簡報》,《文物》1978年第9期,第54頁。《左傳·宣公四年》:“以貫笠轂。”杜預注:“兵車無蓋,尊者則籩人執笠依轂而立,以禦寒暑,名曰笠轂。”《急就篇》卷三:“竹器簦笠簟籧篨。”顔師古注:“簦、笠,皆所以禦雨也。大而有把,手執以行,謂之簦;小而無把,首戴以行,謂之笠。”
蓑衣和斗笠二者一般是配合使用的,前引《詩·小雅·無羊》“何蓑何笠”即是如此,又如《六韬·农器篇》:“戰攻守禦之具盡在于人事。……蓑薜簦笠者,其甲胄干盾也。”《管子·禁藏》:“被蓑以當鎧鑐,菹笠以當盾櫓。”又《輕重己》:“護渠當脅,蓑笠當櫓。”《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甲本簡4—6:“昔吾先君桓公後出自周,……(笠)胄(萆)(甲),(刈)(20)此字釋作“刈”,參見徐在國:《〈詩·周南·葛覃〉“是刈是濩”解》,《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第85頁。戈盾以造勳。”(21)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中西書局,2016年,第120頁。關於“(笠)胄(萆)(甲)”的釋讀參見范常喜:《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札記三則》,《出土文獻》第12輯,中西書局,2018年,第156—163頁。可見,簡文“萆苙(笠)”連言與這些文獻中的相關記述相一致。
“亶”當讀作“繕”。从“亶”得聲的“擅”和“繵”均可用作“繕”(22)白於藍:《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184—1185頁。,如銀雀山漢簡《四時令》簡1898:“擅(繕)甲厲兵,合什爲伍,脩封四彊(疆)。”《廣雅·釋言》:“臣,繕也。”王念孫疏證:“《白虎通義》云:‘臣者,繵也,堅也,屬志自堅固也。’繵與繕通。”(23)王念孫著,鍾宇訊點校:《廣雅疏證》,中華書局,1983年,第158頁。“亶”又多可與“旦”聲字相通,如北大漢簡《妄稽》簡16:“殷紂大亂,用被(彼)亶(妲)己。”(24)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61頁。安大簡《詩經》76:“=(坎坎)伐柦(檀)可(兮)。”(25)安徽大學漢字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編,黄德寬、徐在國主編:《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一)》,中西書局,2019年,第119頁。而从“旦”得聲的“”亦可用作“繕”,如阜陽漢簡《春秋事語》第12章:“晋人已勝智氏,反(返)而(繕)甲砥。”簡文後一句《説苑·權謀》作“歸而繕甲砥兵”(26)韓自强:《阜陽漢簡〈周易〉研究(附:〈儒家者言〉章題、〈春秋事語〉章題及相關竹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96頁。。《説文》糸部:“,補縫也。”(27)“”與“繕”音義并近,當有同源關係,故簡文“亶”徑讀爲“”亦可。此外,“繵”亦可用作“纏”字異體。《漢書·古今人表》:“安陸繵。”顔師古注:“繵,即纏字也。”《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動胃繵緣。”張守節正義:“繵緣,謂脈纏繞胃也。”而“纏”又可用作“繕”,如《上博四·曹沫之陣》簡18“纏(繕)甲利兵”,即用“纏”爲“繕”(28)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54頁。。亦可證“亶”聲之字與“繕”可以相通。
以上這些通假例證均可説明我們將簡文中的“亶”讀作“繕”可信。“繕”即修補、修葺之義,《説文》糸部:“繕,補也。”《漢書·五行志上》:“繕守備。”顔師古注:“繕,謂補修之也。”《左傳·隱公元年》:“繕甲兵,具卒乘。”《漢書·息夫躬傳》:“簡練戎士,繕修干戈。”顔師古注:“繕,補也。”簡文“【卑(萆)】苙(笠)不亶(繕)”意謂:蓑衣笠帽不修補。根據前文所引西北出土漢簡中的“萆”“冒(帽)”用例可知,“草萆”“皮萆”“皮冒(帽)”等都是當時戍守邊境的士兵所配備的守禦器物,需要定期檢查修補。該句出現在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當中,自然是爲了告誡官吏要及時修補“萆”“笠”這類守禦器物。
整理者注:“圂:豬圈。《漢書·五行志中之下》:‘燕王宫永巷中豕出圂,壞都灶。’顔師古注:‘圂者,養豕之牢也。’氾:污穢,不潔之物。《漢書·王褒傳》:‘水斷蛟龍,陸剸犀革,忽若彗氾畫塗。’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十一》:‘彗者,掃也;氾者,污也。謂如以帚掃穢。’:當是搜之形誤。”(29)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第119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三)釋文修訂本》,第42頁。廖繼紅先生認爲:“搜,通‘埽’,清除,消除。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孚部》:‘搜,假借爲埽。’”(30)廖繼紅:《〈爲吏治官及黔首〉補釋》,簡帛網,2011年2月28日。
自古及今,我國農業生産當中多使用人畜糞便作肥料。故《急就篇》云:“屏廁清溷糞土壤。”但只有當廁所、豬圈中的糞便加工成“熟糞”後方能使用,這在歷代農書中多有記載,如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種麻子》引漢代《氾勝之書》曰:“(麻)樹高一尺,以蠶矢糞之,樹三升。無蠶矢,以溷中熟糞糞之亦善,樹一升。”(32)賈思勰著,繆啟愉校釋:《齊民要術校釋》,農業出版社,1982年,第91頁。又《齊民要術·種瓜》:“種冬瓜法:傍墻陰地作區,圓二尺,深五寸,以熟糞及土相和。”元代王禎《農書》卷八:“凡種先用熟糞匀布畦内,仍用火糞和之令匀,撒種之。”所謂“熟糞”是指經過腐熟的糞,是先將糞便混合秸桿、枯草、灰土、塘泥等加水浸泡腐熟,經過一兩個月的時間分解發酵後變成的。這一過程農村至今仍稱作“漚糞”或“漚肥”。(33)東北人民政府農林部:《農業技術教材.第1册.增産糧食》,東北農業編輯委員會,1950年,第12—13頁;《常用農業科技詞淺釋》編寫組:《常用農業科技詞淺釋》,科學普及出版社,1982年,第23頁。《説文》水部:“漚,久漬也。”與表示浸沃的“溲”義正相同。
漚肥既可以減少垃圾又可以改良土壤,提高其有機肥的含量,是農業生産中十分重要的一項工作。基層官吏如果任由百姓豬圈、廁所中的糞水氾濫横流,而不令其及時浸泡發酵成熟糞,自然是一種有害農業生産的失職行爲。本簡所謂“圂氾毋(溲)”應當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如此訓釋之後也與同篇其他簡中的“謝(榭)室毋廡”(簡26)、“郭道不治”(簡19)、“亭障不治”(簡21)等(3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三)釋文修訂本》,第52—53頁。同欄相關條目取得了一致。
簡22/1538:與彘同宫
此句整理者無説。(35)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第119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三)釋文修訂本》,第42頁。根據《里耶秦簡[壹]》所録與秦代“書同文字”有關的一枚木方可知,秦代規定“毋敢曰豬,曰彘”。因此,簡文中的“彘”應即秦代對“豬”的統稱。(36)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簡8—455號》,《簡帛》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1—16頁。遊逸飛:《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選釋》,《簡帛》第6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7—104頁。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第76—81頁。《説文》宀部:“宫,室也。”《爾雅·釋宫》:“宫謂之室,室謂之宫。”若據“宫”的常見義項“室”來解釋本句顯然不合適,因爲自古及今人、豬不可能共居一室。值得注意的是,“宫”還有一個較常用的義項,即四周圍繞的宫牆,以及由此引申而來的牆屋、院落之義。如《周禮·春官·小胥》:“王宫孫。”鄭玄注引鄭司農云:“四面有牆,故謂之宫。”《周禮·秋官·司儀》:“宫旁一門。”鄭玄注:“宫,謂壝土以爲牆處。”《左傳·宣公十二年》:“卜臨于大宫。”孔穎達疏:“言其牆屋則稱之爲宫。”《禮記·文王世子》:“諸子諸孫守下宫下室。”孔穎達疏:“指其院宇謂之宫。”因此《説文》“宫”字下段玉裁注曰:“宫言其外之圍繞,室言其内。析則殊,統言不别也。”
若依宫牆、院宇義解之,則簡文“與彘同宫”應是指人與彘住在同一個院宇之内。人們養豬大都將其置於院宇之内,只不過並非散養在院落里,而是放在豬圈當中。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簡20—23第5欄背:“圂居西北,利豬,不利人。圂居正北,吉。圂居東北,妻善病。圂居南,宜犬,多惡言。”河南多地出土的漢代建築明器也多可證明這一點,(37)耿慶剛:《漢代院落結構、布局試析》,《文博》2012年第2期,第17—22頁。如鄭州南關159號墓出土灰陶院落,(38)河南省博物院:《河南出土漢代建築明器》,大象出版社,2002年,第46頁。方形豬圈位於正房與倉樓連接的拐角處,圈内有一頭陶豬。又如洛陽張茅漢墓出土的緑釉陶院落(39)同上注,第47頁。,平面爲長方形,前面爲一座平房,右側和後部圍以矮墻,左側是前後兩座樓閣。長方形猪圈則建於單獨的後院,同樣内有肥豬一頭。
由此可見,簡文“與彘同宫”强調的應是院落中未建豬圈,彘散養其中,與人生活在一處。這樣不僅會造成各種衛生問題,而且還會導致糞肥不易收集處理,影響農業生産。基層官吏自然不應聽之任之。1980年代,本人生活在山東農村,一些不太講究衛生的農家便没有豬圈,經常是幾頭豬一起散養於院子當中,且經常跑出自家院子,在街道上到處亂拱,隨處大小便,極爲污穢。村幹部經常得上門説教。這一情形與簡文所述頗爲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