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明确宣示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新时代应该坚持与发展怎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该如何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课题,并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形成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2]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完善和发展,明确了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我国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我国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变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的结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这种分配制度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强调“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又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在“增加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又坚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3],生产要素在原有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土地、数据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地位的提高对于提升效率、激发活力,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对于实现共同富裕、使人民享有幸福安康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书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按需分配。[4]
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提出了按劳分配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按劳分配通行的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5]。马克思不仅指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分配方式是随着历史演进而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的,而且说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决定劳动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
列宁将按劳分配看作是“工人代表苏维埃掌握政权后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本原则”。[6]他将按劳分配概括为“不劳动者不得食”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两个具体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必须要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严格的统计和监督。他指出,计算和监督是“过渡到社会主义所必需的”[7],因为社会主义阶段还保留着资本家、过去的寄生虫和资本主义恶习,人们还不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准则。只有当社会全体成员至少绝大多数都已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来进行统计和监督的时候;当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习惯的时候,社会就将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列宁认为不仅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而且当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产生,在这种经济内部就要开始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理论是一种发展。
20 世纪中期,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如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关于“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分配既然完全由经济情况来决定,那它就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的思想。[8]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处理分配问题“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9],要看“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等思想。这些思想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时间的不断深入,我们对经济发展和分配至之间关系的认识逐步深化:收入分配的地位不断提高,从坚持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到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到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分配范围的拓展,从消费资料或消费品分配向收入分配转变;分配形式的多样,实现了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转变;收入分配渠道的拓宽,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的得到社会的认可。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关键是对“劳”的理解,核心是我们能否准确地计量“劳动”。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关于按劳分配的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这个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消费品的分配。当然用于分配的不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产品而是作为消费资料的部分。马克思指出,“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10]以“劳动”为尺度来进行分配,当然,这一分配思想依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11],但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2)既用于个人收入分配又对社会有用的劳动。胡家勇(2017)在《改革开放40年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中指出,现实中,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它是否花在了社会需要的用途上,也是至关重要的;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劳动,只能是对社会有用的劳动,那些不创造社会财富和使用价值的无效劳动,是不能作为分配尺度的。[12]
(3)以“劳动量”为尺度进行分配。贾致顺(1988)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体系》中提到,按劳分配是以劳动量为依据进行分配的方式。[13]洪远朋(1979)提出“按劳分配中的劳动量必须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14]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运动的客观要求。
(4)以“劳动效果”为尺度进行分配。何炼成(2001)提到:马克思指出“劳”有三种状态:劳动力(潜在状态),劳动(流动状态),劳动效果(凝固状态)。按劳分配只是按“劳动时间”分配,即按流动状态分配,其具体形式为计时工资和按劳动日分配等。[15]在我国的按劳分配的实践中,当采用按劳动效果分配时,包括计件工资、奖金、按效益分配等形式,可以大力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按劳分配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水平而且取决于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实现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的经济基础,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在经济成分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只不过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表现形式与以往有些不同,即不仅仅有传统意义上的公有经济,还有一些新型公有经济。这种新型共有经济的核心在于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以及与非公经济竞争方面的优势。未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进一步解放发展公有经济的创造力,是公有经济进一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是公有经济的发展目标。
劳动力产权的统一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产权制度基础。劳动力所有权是由社会劳动力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二者的有机统一,而这是由劳动者劳动的两重性决定的。作为劳动者,一方面其劳动力所有权是与生俱来的,另一方面其劳动力所有权又必须,或者说只能在具体的生产关系中才能实现。由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就决定了劳动力产权的性质,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的公有制,消除了劳动受到的生产资料的剥削,实现了劳动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和掌控。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保障劳动力不受剥削提供了制度基础。马克思主义在谈及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所有制时特别强调,占有生产资料是支配资本的权力,而使生产资料联合起来是消灭雇佣劳动的有效途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不受剥削提供了最为基础的制度保障,公有产权直接与部分劳动者结合,使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为自身服务,进而消灭资本剥削劳动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是人们获取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须的各类资源的基本途径,也是人类获取财富的根本途径,因而是正义原则最应该介入的基本领域。按劳分配是最根本的分配正义,其思想内核在于只有劳动的才是正义的。
首先,社会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财富是社会成员的劳动所得,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贡献的财富,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劳动的贡献是最基本贡献,无论何种财富都是劳动的创造,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6]
其次,劳动,尤其是现代化条件下的劳动不是马克思所言的自由自觉的劳动,此种劳动使得劳动者被禁锢在繁重的脑力体力劳动中,以牺牲自由时间为代价,甚至牺牲个人的身体健康。因而,劳动者在为社会作出这样的牺牲的同时,有权要求社会分配财富,这也是劳动者进行再生产的前提和基础。财富分给生产财富的劳动者是最基本的正义要求,要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基本原则。但是,此种分配原则也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社会分配以个体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为标准,但是可能出现劳动者付出艰辛劳动之后并没有取得预期劳动成果的情况,或者个别社会成员由于个人的先天禀赋过人形成一种自然条件下的不可避免的财富分配差距。那么此种特殊情况就需要更高水平的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予以解决。
最后,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以解决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为目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目标,还要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即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断实现,使人民有获得感、幸福感,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收入分配是最直接能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方式,分配制度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健全按要素分配的机制,坚持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同步增长和提高,有利于缩小不同地区、行业、人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分配更合理有序。合理的分配制度在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同时,也要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