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与利用

2020-02-23 00:39姜海蓉
市场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问责领导责任

姜海蓉/文

一、相关文献综述

(一)问责机制文献综述

问责机制这一概念来源于国外理论研究,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逐渐成为主流的政治概念。张成福(2000)将政府的具体责任分为五大类,即政治、道德、行政、赔偿和诉讼方面的责任。宋涛(2005)将问责的概念拓展到主体、对象、领域、作用等更加详细的层次。对于我国实行的问责机制,刘芳(2008)认为我国政府在行政问责过程中的行政伦理建设还有待完善。

(二)经济责任审计文献综述

经济责任审计概念以及内容等都凸显了中国独有的特色,国外虽没有出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提法,但也有相同内涵的行为。Ades等(1999)提出政府审计拥有保证政府机构在管理活动中的资产、收支以及行为的能力,从而实现腐败治理。Reichborn等(2013)提出政府审计能够利用其对政府人员行为的矫正功能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责任,压制官员个人的违法行为和腐败意图,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诚信和自律。

杨肃昌(2004)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并非是传统的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的结合体,而是与党管干部制度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会有基于3E的考核内容,但考核的直接依据还是源自党政领导机构的相关决定,而审计法等法律、规定只是作为间接依据。

二、建立问责机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和转化的重要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独有的审计形式,具备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配备了对应的法律保障,审计的主体、程序、目标和方法等均得到了具体规定和说明,确保了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发展也很好地体现了这种新模式区别于传统审计模式的优越之处。经济责任审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促进了对经济责任的问责,对于问责机制建设的功劳也不容忽视。

经济责任审计以推动政府廉政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更好地履行经管责任为最终目的,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客观的评价程序和科学的衡量标准,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执业,依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公平且灵活地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真实业绩和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经济责任追究的重要基础。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有利于健全问责机制

问责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不仅有利于问责型政府的构建,还能够有效预防腐败行为,制约权责脱节的现象。相比于政府在行政、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责任,经济责任因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在实际中也易于滋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经济责任是政府最重要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亟须一个健全的问责机制来对其实施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政府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是否切实履行经济责任和实现审计效果上,这与政府经济责任的问责对象是一致的。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序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实现公众对政府治理活动的积极参与,联合社会各基层的力量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政府建立完备的问责框架,规范制度框架的落实完善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个人问责惩处。

(二)问责机制的建设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效利用和转化

与传统审计模式相似,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源也是受托责任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委托人需要专业审计机构的协助,对受托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最后,获得详细完整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受托人。在审计业务类型的不断发展中,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受托方需要按照受托双方的约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如实反馈财务数据,并合法合规地开展经济活动,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提升经济效益。

我国的企业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建立、完善,伴随而生的还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也进一步催生了经济责任审计,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审计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体系。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效率和转化程度较低依旧没有得到改善,审计机构投入了大量审计资源在经济责任审计上,却没有收获预期的结果,原本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抑制,同类型现象依旧层出不穷,这就说明审计结果上报之后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也未与问责机制相挂钩,导致屡审屡犯的现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在对原始数据评价的基础上,对具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界定,并进行相应的审计评价。有效问责机制的介入,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合理确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具体行为人的过错进行问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健全的问责机制是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成果的重要和有效利用的基石。问责制确保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职能能够准确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合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结合责任追究机制,转变为领导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抑制类似问题的出现,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益,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

三、问责机制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和转化中的问题和建议

(一)问责机制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和转化中的问题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的密切关注和日益加强下,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给予支持,为政府问责机制的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创新政府工作机制,也取得了较明显的实际成果。但目前我国问责机制下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限制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的程度,需要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1.审计制度的先天缺陷

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活动,国家审计机关拥有一支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且执业能力过硬的审计队伍,在审计实践上经验丰富,但由于审计制度的先天缺陷使经济责任审计的效力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度,在审计中体现为各级审计机关政治上由同级政府领导,审计业务上由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从本质上讲,如果审计未与行政程序分离,审计的独立性将受到影响。干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概率大大增加,领导干部责任绩效评价的客观性难以保证,监督职能不够有效。

随着审计实践的不断展开,经济责任审计也不断延伸,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数量不断增长,但审计规定的时间紧迫,审计资源有限等现实局限,造成了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短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一矛盾又附加政府换届和人员调动集中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不断加大,势必会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和效果,对经济责任的问责也会大大削弱。

2.经济责任审计深度有限

不同政府部门有不同的目标,履行不同的职责,因此不同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也应反映出不同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当前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满足于财务审计的内容,而且不能仅仅根据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来综合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不能有效发现非数字化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就不符合评价、选拔领导干部的要求。

在实践中,大多数经济责任审计都是领导干部先离任后开展的审计。事后审计缩小了审计的范围和深度,严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正确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贯穿其任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也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将事后审计转变为事中审计甚至事前审计。人事部门在任免、升贬领导干部的决定下发之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与委派,提前制定完备的审计计划,合理利用内部审计的结果来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既包括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还涉及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职成果,集体的经济活动考察,但个人的经济活动的信息则很难被挖掘,具体难点就在于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在划分领导干部在特定行为中应负担的经济责任时要遵循客观的标准,根据经济活动中权力的运用和义务的履行能动性,将经济责任进行细化判断,这一过程的进行也离不开健全的评价体系,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指标还未有定论和明文规定,这也直接关系到审计结果的质量和可利用性。缺少了健全的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连续性都不断加大,问责机制也很难参与其中,审计评价可比性很低,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在实际中很难评价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审计报告的结果也很难为相关部门所信服,进而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和审计建议的整改到位。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未制度化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加快,但在政府的一些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缺位依旧给审计监督留下了空白。一些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淡薄,仅靠立法制约还不够,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需求日益高涨,随着责任型政府的转变,经济责任审计也就应运而生。问责机制也就紧随经济责任审计而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问责,监督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行为,处理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问责机制的发挥取决于两方面的认定,也就是单位责任的认定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经济责任审计对事具有处理处罚的权限,但对违法犯罪的个人缺少完全的处理处罚权和问责权,审计在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时依赖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帮助与配合。由于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设计的不健全性和执行的不充分性缺陷,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也很少公开和披露,只是传递给少量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具有很强的非公开性和不透明性,缺少了社会各阶层的监督,也就致使在经济问责的力度不够。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责只是一种自我问责,在缺少了审计结果纳入官员考核体系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会限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个人的惩治力度。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也需要部门间协调机制发挥作用。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牵涉到数个部门时,审计结果需要由审计机构转交给其他部门进行详细问责,容易出现问责权力断裂、问责不连续的问题,此时就需要有有效的协调机制使经济责任审计与问责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发挥监督效力,但这在我国的实践中还十分缺乏。

(二)问责机制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和转化中的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量大、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和审计人员和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要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就需要社会审计的力量参与其中,从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协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也应向市场选择转变,可仿照审计招投标的形式,最大化提高监督合力,在不断扩大审计效益的同时节约审计成本。

经济责任审计在内容上不再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方面,在关注财政、金融安全的同时,要加大对民生和生态问题的重视程度,把改善民生和生态保护的状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加强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发挥问责机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在惠民安民和保护生态等方面的效用。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长期为重点,在整个任职期间把领导干部纳入审计范围,并把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分阶段、分层次地安排审计工作。早期,主要回顾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财务现实和经济发展水平,注意辨别出只属于现任领导干部的责任。中期,进一步考察财政财务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后期,主要开展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业绩和效益进行调查,并进行综合评价。全面、有计划的审计工作,能够保证最终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和适宜性。同样,健全的审计评价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合理划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有利于有效发挥和及时处理问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应恰当地应用到领导干部的任免机制中来,审计结果中对领导干部业绩的评价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可作为官员任免的考核依据,弥补了领导干部任免机制缺少评价信息来源的缺陷。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还可以转化为收入分配的合理依据,成为领导干部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处理、处罚的考察内容。

建立联合审计制度,定期召开审计联席会议,协调各级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化、制度化,通过不同部门间的问责沟通和问责交接,必要时透明化审计成果,向社会各界公开,合理引导舆论压力使领导干部规制自身行为。通过将审计结果与官员切身利益相挂钩,定期公开问责信息,有利于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在问责机制下充分、合理利用和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四、结语

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日益成为政府问责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开展以及其审计结果能够得到重视和利用都离不开问责机制的发挥效用,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也进一步加强了问责机制的改善和健全。审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屡审屡犯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就要求我国的问责机制要不断地发展,可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平衡权力运行和义务的履行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实现审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监督职能,有效规范政府行为,共同建设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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