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观问题的探讨*

2020-02-14 09:57
教学与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客体尺度本质

人的实践活动之所以是自觉的、从而是自由的,其标志是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能够做到三种尺度的统一:一种是客体的规律性和规定性,即真的尺度;一种是主体的目的性和规定性,即善的尺度;一种是和谐性的规律性和规定性,即美的尺度。这三种尺度的统一,即求真、达善、合美(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和谐性)的统一,是人的实践内在的尺度。实践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和发展方式,是以改造客观世界、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为目的的活动。这样,实践的问题,就既是一个真的问题,又是一个善和美的问题。在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看来,不仅真理的问题应从实践去理解,而且价值的问题也应从实践去理解。由之,怎样把握价值以及价值和实践的一致性,就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唯物主义)的价值观同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区别之一。

一、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及其缺陷

毋庸置疑,“价值”是一个极为普遍的概念,它渗透于人的全部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之中,可以说,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存在价值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人们不仅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在使用着不同含义的价值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如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领域,也在使用不同含义的价值范畴。笔者认为,这些作为对复杂的价值现象的观念反映,应属于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在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由于论者思考价值问题的思维方式不同——所使用的不同含义的价值观念,则是一个应该而且必须加以澄清的重大理论问题。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读模式中,由于强调客体性原则、忽视主体性原则而使价值问题得不到凸显,曾导致忽视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虽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对“价值”范畴作出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的、明确的规定性,导致我们以下讨论的、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这三种具有倾向性观点,都很难说它们是一种具有本真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念。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本质(属性)的实践理解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应是一种从实践理解价值的相关问题的理论化、系统化的价值学说,主要包括价值的本质论(关于价值的本质、属性的学说)、价值的规律论(关于价值的发展规律的学说)、价值的实现论(关于价值的实现途径及机理的学说)、价值的理想论(关于最高的、最低的社会价值理想的学说)、价值的评价论(关于如何进行价值评价的学说)等。本文着重研讨从实践理解价值相关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本质论和价值评价论”。

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价值观认为,价值的本质是实践的、或实践是价值的本质,就是说,价值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与实现。

从实践的唯物主义视域和意蕴看问题:(1)在劳动未创生出人类之前,纯粹自然界中的物对物的关系,是一种完全遵从自然的必然性的自在关系。这种物对物的自然而然的关系,无所谓只有人对客体(包括物、人等)才可能具有的价值可言。(2)“价值”不仅是对人和外在物的关系而言的,而且是对人的实践而言的。由于一切价值现象、价值关系的发生发展的秘密,均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因此,必须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

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其基本的内涵是:第一,实践生成了最为原初的价值关系。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是“实践”(劳动)创造人,把人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由之生成了反映实践的“否定的肯定”——人的需要与外界物对这种需要满足的关系,赋予了所有物与人的需要相联系的价值属性。人的这种需要,不仅是受实践规定的——人的生存发展的物质生活资料、精神生活资料的需要,更是人的自由和发展的需要,乃至人类的彻底解放、自由发展和全面把握人自身的本质的需要。这是从实践理解价值的本质的最低层面的内涵。第二,价值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人的实践从其内在规定性说,实践是求真、达善、合美的统一。“求真”的规定性,即实践的合规律性,便是实践的真理的尺度;“达善”的规定性,即实践的合目的性,便是实践的价值尺度;“合美”的规定性,即实践的合和谐性,便是实践的美的尺度。所以,“达善”或追求价值与真、美的统一,就构成实践的一种内在规定性。第三,价值是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虽然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和价值二重性的发现,克服了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缺陷,把商品的价值奠定在实践(劳动)的根基上,但这毕竟是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的价值观认为,不能把自己哲学的价值观归结为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而应该把自己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升华为自己哲学的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本质的理解,把握为“价值是实践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第四,实践是价值的根本属性。实践不仅使价值成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造就人和人类的需要;使主体的本质力量得以对象化,营造出人化自然的、人类社会的和人自身的价值;而且,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内在规定性的全面展开,就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最为根本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具有最高的价值意义、具有创造价值的价值。它不仅蕴涵巨大的价值意义,同时具有内在规定性的展开和实现过程,也就是价值的内在规定性的展开和实现过程。我们这样从实践理解的“价值的本质”,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进一步从实践理解价值的一系列的属性。

从实践理解价值的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是指价值的生成、创造和发展的客观性。价值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从价值的生成说,客体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只有进入实践范围,成为主体改造和认识的对象,它才具有对人的活动而言的对象的价值;物的自在意义的自然属性只能满足动物的需要,只有为实践改造了的、主体化客体的新属性,才能满足人的需要。归根到底,价值不是物的自然属性,是人的实践生成了人类世界及其人化自然、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等主体客体化物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关系。其次,从价值的创造、发展说,价值不是自然的非生命物自己的运动、生物的自然进化,而是由人的实践对象化活动所创造的,实践的过程性决定了价值不是静态的、凝固不变的,而是随人的实践的推进而动态地发展的。这些决定了价值不是由主体的需要及其需要满足的程度而随心所欲的,不是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程度如何决定客体的价值,而是人的实践对象化活动所创造的新客体(包括主体的)所具有的价值本身,决定着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虽然,人们也常常以主体需要即主观的感受和判断为依据来断定客体的价值,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需要——如欲望、追求、满足感等是主观观念的东西,不能把它们与具有客观性的价值现象、价值属性、价值关系或价值量的大小等相等同。主观观念的东西不仅不决定价值,而且也不一定能真实地反映出客体具有客观性的价值。

从实践理解价值的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属性。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现实的人的本质是实践的,人的本质力量即人的实践力量。价值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人类的价值不存在于抽象的人类自身中,而在于作为社会化的人类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包括人化自然的、人类社会的、人自身的和在这个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文化成果)的价值。其次,人民群众的价值,不存在于抽象的人民群众中,而在于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民群众,它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所创造的人类社会历史的价值。这种人民群众的价值,包括在人类历史的起点和整个过程之中,其历史必然是创造出作为人民群众实践本质力量内在规定性的全面展开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最后,个人价值也不存在于抽象的个人的价值中,而在于个人的实践本质力量对象化、对他人、社会及人类历史所创造的价值,即他通过对象化自己的实践本质,对他人、社会和人类历史所尽到的责任和所做出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价值的主体性不是“需要—属性”论者理解的——是指主体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是客体价值的尺度,或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的价值不同。这样理解的价值的主体性,不仅有悖于价值的客观性,而且往往会陷入价值的主观主义。

从实践理解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价值的社会历史性是指价值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性质。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价值的生成、创造和发展是社会历史性的。由于人类的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的,这就决定了为实践所生成、创造、发展的价值必然具有社会历史性。其次,由于人的本质力量在现实实践中的展开和实现具有社会历史性,这就决定了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和实现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及其一切事物的价值,就必然会具有社会历史性。在这个意义上,价值的社会历史性,是指价值本身为实践的社会历史性所规定而具有的社会历史性,而不是“需要—属性”论者(也包括“意义—关系”论者)所理解的——指主体的需要及需要满足的形式所表现出的社会历史性。因为,这样去理解价值的社会历史性,不仅把“价值的社会历史性”搞颠倒了,而且导致我们对人的价值的错误评价。因为,对于人(作为价值评价的客体的人)、尤其是历史人物,我们能够凭我们(主体)的需要及他们对我们的需要满足,来衡量和评价现实的人或历史人物的价值吗?

从实践理解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是指价值所具有的、为实践所规定的多维属性。价值作为实践内在规定性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展开与实现,具有为实践所规定的多维性质:首先,实践是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求真、达善和合美相统一的活动,为实践所创造的新客体的价值,就具有真、善、美三维的价值属性。其次,实践是人能动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活动,为实践所创造的新客体的价值,就具有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三维的价值属性。最后,由于价值是人的实践本质力量的展开和实现,其所创造的价值,就必然具有社会生活领域方面的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在此意义上,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生成和根源于实践内在规定性的多维性和多样性,而不是“需要—属性”论者(也包括“意义—关系”论者)所理解的——是“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在不同条件下构成的价值关系的特点”。因为,这样理解的价值的多维性或多样性,不是言说价值本身属性的多维性或多样性,而是言说客体价值依主体个性特征表现形式的差异性。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实践评价

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评价论及其缺陷按照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以“需要—属性”论者为代表的)对价值评价的理解,就是人们对一定客体是否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判。他们认为,价值评价属于评价性认识,评价性认识的基本特点是把主体及其需要的尺度引进认识当中,它立足于主体的利益、主体的价值需求来评判客体。这种评判不是辨别对象“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而是判明客体对主体是有害还是有利、是好还是坏,即有价值还是无价值以及价值的是大还是小。所以,价值评价作为评价性认识,就是主体把自己的需要——目的性的尺度引进认识当中,立足于主体的利益、主体的需求来评判客体是有价值还是无价值及价值是大还是小。显然,按照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所讲的对价值评价的认识,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评价论,就具有以下的严重缺陷:

首先,“传统的价值评价论”造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的判别标准与价值的评价标准”的对立或不统一。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坚持真理为实践规定的客观性,坚持真理与否的实践标准,反对主观主义的真理观、反对真理与否判别的主观的认定论。但是,在价值的评价标准上,却脱离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评价的实践标准,立足于主体的利益、主体的需求来评判客体的有价值还是无价值、以及价值是大还是小。这就使其在自己所持的价值评价论上,陷入了价值评价的主观主义,依据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程度来评价客体的有价值还是无价值、以及价值是大还是小。由之,就必然造成其理论体系中的:“真理的——持客观的、实践的标准论”与“价值的——持主观的、需要的标准论”的对立和逻辑矛盾。

其次,“传统的价值评价论”使人丧失其创造价值的主体地位,使人的价值沦为客体之间的相互利用的工具性价值。在传统的价值评价论视域中所言说的价值评价,评价的不是由实践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本身,而是所谓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及其满足程度,是从客体属性(这种客体属性当然也包括自然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来评价客体的价值。这样进行的价值评价,它所评价的是价值对象——客体对人(主体)的价值,价值客体就始终处于被价值主体利用的工具性地位。相应地,人作为主体(当然,相应地也成为价值客体)就丧失了其创造价值的主体地位,人的价值就被沦为客体(对象性物)之间的相互利用的工具性价值。这样的价值评价论,由于它“不能为人的创造、尊严、地位、自由和奉献等的价值,提供基础理论的根据与支撑”,那么,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实践的价值,又从何而求呢?

最后,在传统的价值评价论的视域里,评价的尺度是从单维度的主体需要——目的性中引出来的,它不是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旧唯物主义思维方式。以这样的单维尺度所进行的价值评价,无论其做得怎样的精细或所谓的科学,都难以避免人们对它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嫌疑和来自自然中心主义方面的责难,也难以做到正确地评价人的价值、人化客体的价值,更无法彰显出实践对价值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也无法贯彻实践标准于其价值评价论中。显然,“传统的价值评价论”所体现的,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不从实践理解问题(包括价值的评价问题)的旧唯物主义的哲学思维。

马克思主义哲学应然的“实践的价值评价论”按上述我们阐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价值本质(包括属性)论”及其所蕴含的“实践的价值规律论”“实践的价值实现论”和“实践的价值理想论”等,可以把“价值评价”规定为人们对一定历史性实践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所作的肯定、否定或价值量大小的评判。在从实践理解价值评价问题的视域里,作为价值评价对象的客体,不是指自然的客体或自然客体的自在属性,而是指作为人的实践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新客体——即通过人的实践所创造的“人化客体”所具有的价值。这里的人化客体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性的——人化自然的事物、人化社会的事物和人化自身(作为客体的人的)的事物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性的——作为人类实践创造的精神文化成果的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的价值评价论”看来,既然价值的生成、创造和发展都是由实践所内在规定的,价值是人的实践本质力量的展开和实现。那么,人们评价价值的客观尺度,就只能是“实践”这个价值的内在尺度。按马克思的思想,实践作为价值的内在尺度是合客体规律性(真的尺度)、合主体目的性(善的尺度)与合和谐性(美的尺度)这三种尺度的统一。(6)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4页)实践作为价值的评价尺度,也应是真、善、美相统一的。

首先,实践的价值尺度不是单一的“真”——合规律性的尺度。合规律性的尺度,人们又把它称为真理的尺度。人在实践中创造人化客体的价值,必须遵循合规律性的尺度,否则,就不能使客体发生合规律性的价值变化。但人在实践中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又不是单纯地遵循合规律性的尺度,而是遵循规律性要合于善的尺度和美的尺度,即真与善和美统一的尺度。倘若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只遵循真的尺度,他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就必然地不合于善的尺度和美的尺度。这样的人化客体,就只能具有负价值,对人和人的实践也只能是构成负面的效应。因而,它是无“正价值”可言的。

其次,实践的价值尺度不是单一的“善”——合目的性的尺度。合目的性的尺度,人们又把它称为善的尺度。人在实践中创造人化客体的价值,必须遵循合目的性的尺度,否则,就不能使客体发生合目的性的价值变化。但人在实践中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又不是单纯地遵循合目的性的尺度,而是遵循目的性要合于真的尺度和美的尺度,即善与真和美统一的尺度。倘若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只遵循善的尺度,他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就必然地不合于真的尺度和美的尺度。这样的人化客体,也就只能具有负价值,对人和人的实践也只能是构成负面的效应。因而,它也是无“正价值”可言的。

最后,实践的价值尺度不是单一的“美”——合和谐性的尺度。合和谐性的尺度,人们又把它称为美的尺度。人在实践中创造人化客体的价值,必须遵循合和谐性的尺度,否则,就不能使客体发生合美的规律性的价值变化。但人在实践中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也不是单纯地遵循合和谐性的尺度,而是遵循美的尺度必须要合于真的尺度和善的尺度,即美与真和善统一的尺度。倘若人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只遵循美的尺度,他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也会必然地不合于真的尺度和善的尺度。这样的人化客体,也只会具有负价值,对人和人的实践构成负面的效应,所以,也是无“正价值”可言的。

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应然的“实践的价值评价论”,本质上是对人的实践结果——即人通过实践所创造的人化客体的价值所做的价值评价。这样的价值评价,我们认为应该而且只能从实践去理解,以实践内在的真、善、美统一的尺度作为价值评价的客观标准。这样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评价论,不仅坚持了价值评价的实践标准,实现了真理的判别标准与价值的评价标准的统一,而且还有助于拓展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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