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慧丽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丽水 323000)
职业教育的性质决定企业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加强校企合作是当前承办职业教育的重点工作。我国重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建立行业指导委员会,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不足、校企双方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纵观国外职业教育发展较好的国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高、政策法规健全、校企合作模式多元,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校企合作”、澳大利亚的TAFE等经典办学模式有效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为本国培养优质人才,提升经济效益。因此,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高效、校企融合度高的主要原因是拥有健全的政策法规,有效维护企业与职业教育双方利益,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从政策层面提供保障,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财政法规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投资利益,激发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一方面,发达国家为了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无后顾之忧,颁布制定了维护企业和职业教育利益的单行法,相较于其他法案更具备专业性。例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澳大利亚的《培训保障法》都以单行法的形式保障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也相继颁布一系列单行法规,如堪培拉颁布的《职业培训法》、昆士兰和北方地区颁布的《职业教育培训与就业法》是地区推动校企合作的模范代表。另一方面,各国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相对完善,有明确的奖励机制,例如企业对学徒提供岗位培训可以享受资金补助和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德国政府通过成立中央基金会,为企业发放补助,一般可以获得50%-80%的经费补助,如果企业参与的职业培训符合社会趋势,有效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经费补助就能够达到100%。[2]英国政府则以雇主培训计划为项目,连续三年投入三亿英镑经费,同时实施训练信用卡制度,确保学生离开院校后可以继续学习和深造,减少企业为学生提供培训的费用。[3]此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企业在职业教育培训过程中对受教育者造成不良危害,需要教育提供者限期弥补其损失,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32条第二款就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约束。正是由于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方面有如此健全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方面的各项事宜进行严格规定,形成完善的奖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从本质上确保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双方利益不受侵害。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实施的办学模式,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共同参与目标制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实践培训、资格考核等,确保企业获得人才,学生获得技能,学校获得发展,从而实现校企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双赢。企业通过访问、签订契约、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各国的发展历程、文化理念存在差异,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围绕企业与职业学校两个办学主体展开。第一种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以企业的实践培训为主,在此基础上学习理论知识,学生入校后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学校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培养方向,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尽量满足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通常是理论学习的三至四倍。德国和加拿大采取这样的办学模式,为企业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高技术人才。第二种以学校为主,企业为辅的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依托,将企业中的管理理念、实训内容以及运营环节引进院校内部,并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设立模拟性质的企业公司,方便学生根据专业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促进学校的教与学生的学,总体来看,学校是合作中的主导因素。第三种是校企并重的合作办学模式。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同时支付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学校则根据企业的实践情况优化课程设置。美国的企业通过与职业院校签订合作契约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培育人才,校企双方地位相同。在教学安排上,学校和企业的学习时间按照1:1的比例相互配合,协同发展。此外,学校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学生毕业后可以选择继续深造,也可以选择直接就业。虽然国外校企合作的模式各具特色,但是总体都以企业和学校为主,这些多元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为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开放办学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4]
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成功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基本保障。从各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对教师的入职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教师的入职条件和聘任过程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对教师的入职条件有很严格的要求。在入职之前需要具备从事职业教育的基本素质并且获得相应专业或等级的资格证书,在高等职业教育方面,教师不仅要达到较高的学历要求,还要具备同等要求的职业技能水平。[5]此外,担任教师最少应具备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参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的研究生层次的教师培训。[6]德国对实训教师的任职资格就有很严格的规定,申请者必须年满24周岁,需要拥有国家认证的职业证书并且通过实训考试。[7]另一方面,教师的聘任过程很严格,需要经过层层筛选,严格把控各个环节。国家或职业院校在相关网站、杂志等媒体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申请从教人员需要将个人材料交至组织单位,材料中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实践培训证书,一旦发现假劣或未曾取得,将直接被淘汰,不准参加之后的环节。若材料齐全可以获得面试的机会,面试不仅仅包括试讲,更侧重于情景测验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筛选出的合格人员由校级组织的委员会决定是否录入。经过这一考核后,仍然要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才能成为正式教师。虽然各国的聘任环节有所差异,但是基本上都需要经过严格筛选才能成为正式教师。无论是日本的“二次选考”还是德国的多次考核都围绕着精加工、严把控的原则开展教师聘任。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企业及利益相关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盈利性团体,是发达国家连接政府、企业和职业教育的纽带。行业协会不仅代表行业与企业的利益,通过自身的本质属性为职业教育提供服务,而且能够弥补政府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不足,克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弊端,实现经济与教育的合作双赢。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有较高的自治性,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助推校企合作。
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为企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为跻身人才大国奠定基础。第一,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决议,为企业和职业教育争取利益。作为中介组织,虽然不具备直接的政策决定权,但是可以采取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间接参与。例如美国的行业协会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职业教育,促进联邦政府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立法,增拨职业教育经费,加强专业人员对职业教育的研讨,同时吸引州、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教育。[8]第二,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与评估。行业协会作为管理与监督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了解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方向,提出企业人员到院校开展培训的基本要求,并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组织职业资格考试与认证,协助职业院校开展行业技能大赛,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进行评估,严格监督企业人员对学徒的培训质量,向政府提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澳大利亚的行业组织每年都定期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估,把控学生质量的同时提高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第三,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内部计划,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如参与院校内部的课程开发、实训计划,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培训,为学生提供相关技能标准的实习岗位与实践机会;对企业内部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确保职业教育的培训对象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9]
建国以来,我国针对职业教育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与政策文件,如《职业教育法》,各地依据《职业教育法》颁布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涉及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10]虽然法案与政策文件的颁布使职业教育的地位得以提升,尤其是近几年颁布的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但是职业教育法律政策仍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欠佳,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实效性。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首先,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地位、权力与责任,健全奖励机制,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例如针对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评估标准的制定,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给予表扬和奖励;企业为在校生发布行业信息并提供就业岗位和实习机会,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企业的税费。其次,设立“惩罚部分”,建立约束机制,防止企业消极参与职业教育。例如地方管理部门若未能执行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或者未能按标准进行培训,应当减少对该企业的补助。只有在法案中通过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积极参与者能获得应有的奖励,违反规定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才能使企业明确自身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再次,重视地方法规的作用,严防国家政策落实过程出现“扭曲现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与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职业教育法规,这一点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堪培拉和昆士兰的经验。最后,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台单行法,例如制定《校企合作保障法》,通过单行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企业和职业教育进行奖励与约束,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单行法应当与综合法相互配合,共推职业教育的发展。[11]
加强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是培养“双高”人才的重要形式和基本途径,也是当前办好职业教育的基本准则。当前,高等教育处于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阶段,高等职业教育由注重学历教育向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方向发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更应该打开校门,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推动职业教育开放办学不仅为职业院校谋取福利,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经济效益,是真正的双赢合作。
推动职业教育开放办学,首先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办学政策,加强企业办学的资金投入,吸引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通过政府拨款和减免税费的方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教学、培训、实践等多功能共享的实训基地,方便学生获取实践学习的机会。打造就业、招生、师资、管理等一体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前景和就业信息,促进企业和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其次,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院校,通过走访企业或者签订契约的形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双高”型人才。借鉴国外办学模式,学生的学习以企业实践培训为主,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应当比学习理论知识的时间长2-3倍,毕业时不仅要取得合格的理论成绩,还要获得企业颁布的培训证书。再次,校企双方必须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通过让权的方式确保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增强企业的主人翁意识。职业院校应当主动联系企业,邀请企业人员进驻校内,聘请企业的领导与技术骨干任职。建立企业技术人员与院校教师的研讨机制,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实施教育计划。最后,加强校企合作的理念融合,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避免校企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产生理念冲突。职业院校内部人员应当明确企业是办学的一份子,双方以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培养人才,避免个别人员存在歧视心理。企业应当正确看待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始终牢记自己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毫无保留地投身于实践培训,做复合型人才的把控者。[12]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建设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标准体系。现有的职业教育资格评审虽然注重对教师师德、技能和教学的考核,但是准入方面还不够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质量。发达国家在教师准入方面有严格的标准,为企业和职业教育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可以依据自身国情,借鉴别国经验,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提升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一方面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条例,从制度层面严格把控。例如,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教师必须具备实践工作经历,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同等重要的学历教育和技能水平;教师录用后应当从兼职教师做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教学实践并在通过考核之后才能转正。另一方面健全教师聘任机制,从源头把控教师准入,层层筛选,直至录入符合条件的教师。聘任的条件不是终身制,如果教师在试用期内不具备任职能力就会被辞退,同时试用期结束后未在规定阶段完成实践学习,也会面临辞退的风险。聘任的程序要设置多个环节。企业人员担任职业教育教师同样需要严格把控,职业技能和文化知识兼顾是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兼职教师的职前和职后培训需要被格外重视。即将入职的兼职教师多为企业人员,职业技能与实践经验丰富,因此,需要参加由高校组织的学习培训,获得职前培训证书之后才能从事职业教育。
行业指导委员会是企业、行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的中介组织,通过分析国家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对本行业人才需求和岗位变化的影响,提出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指导教育部门与行业开展产教融合、校企一体化建设,对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提出建议。加速行业指导委员会建设首先应当规范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及时增添新的专业部门,调整运作模式,建立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强化委员会服务职业教育与企业的责任意识,确保协会能够行之有效。[13]其次,建立动态化的人员调整机制,吸引业务能力好、责任意识强的企业人员和院校教师参与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再次,加强沟通联络,建立内部沟通机制,定期开展合作交流会议,及时了解成员对当前工作进展的意见,注重与企业、职业院校的交流沟通。最后,关注国外职业教育发展资讯,及时更新发展动态。增加企业与职业教育的互联互通,为校企合作的国际化提供平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