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修订对税务人员的影响

2020-01-18 19:22王丽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调研员公务员法职级

王丽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 长沙 410116)

一、明确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公务员法》全面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除了在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中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之外,还在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第四章“录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在第九章“监督与惩戒”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的言论;在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税务人员无论是否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都要自觉接受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学习,准确认识党纪、行政纪律、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提高政治素质,做出工作实绩。

二、细化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为相关行为的边界

《公务员法》第九章“监督与惩戒”第五十九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为相关行为的边界,明确公务员不得为十七项具体行为以及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不得“不担当,不作为”。由于税收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税收执法风险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评估、稽查等各个执法环节中,税务人员在工作中稍有不慎,便可能碰到各种各样的税收执法风险。个别税务人员可能会产生“多做多风险、少做少风险、不做没风险”的想法,近些年来税务人员“少做”或“不做”带来的渎职风险,尤其是税管员玩忽职守犯罪的风险逐渐增多,如对欠税不执行使税款长期不入库、未实地核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而增发增值税发票数量使纳税人虚开发票、未尽职审查复印的退税资料使不应该退的税被退了、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使纳税人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进项货物予以抵扣税金等。税务人员应热爱税收本职工作,敢于担当作为,坚持税收、会计与法律专业学习,掌握担当作为的本领,尽可能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将被复议被诉讼以及渎职犯罪的风险降到最低。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在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不得违反“家庭美德”。《公务员法》的这一变化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应的公务员和党员应当尽家庭成员义务、重视家风建设、不得有违反家庭美德行为等内容相呼应,全面地对公务员提出了不得违反“家庭美德”的要求。税务人员应在担当作为、爱岗敬业的同时,重视家风建设,弘扬家庭美德。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在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来“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这意味着公务员可以“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前提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中央纪委法规室曾明确,在执纪实践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点认可的经济行为作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指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从而取消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职级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级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独立晋升通道,而非领导职务并不是独立的晋升通道,往往以领导职务的职数为基础。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下,公务员如果不能晋升领导职务,可以单独晋升职级,拓宽了晋升通道,增加了晋升机会,让更多的公务员更有职业荣誉感。(2)非领导职务一共有8个序列,而职级一共有12个序列,比非领导职务增加了4个序列,更多的职级序列能让公务员晋升频率更快、时间更短,具有更为明显的激励效应。(3)天花板设置不同,以县(市区旗)机关为例,设置的非领导职务为主任科员以下,但设置的职级为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的天花板设置明显提高,让基层公务员内心更有期许,工作更有干劲,也更能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

职级与领导职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联系:(1)二者可以相互转任、兼任、晋升。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领导职务可以转任为职级,任领导职务的同时也可兼任职级,如符合规定资格条件,也可以由领导职务晋升到更高的职级;职级可以转任为领导职务,任职级的同时也可以兼任领导职务,如符合规定资格条件,也可以由职级晋升到更高的领导职务。(2)二者之间有最低对应关系。例如:县处级副职对应的最低职级是四级调研员,乡科级正职对应的最低职级是二级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对应的最低职级是四级主任科员。(3)二者待遇不同。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享受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4)二者能否破格晋升不同。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但特殊情形下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而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并没有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级的情形。

《公务员法》修订施行后,公务员在2019年6月1日之前的非领导职务都要以2019年6月1日为时点套转为职级,税务人员也不例外。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五个文件的通知(中组发〔2019〕10号)的规定,调研员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为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套转为职级后,能否晋升职级取决于是否具备基本条件、基本资格、职数等。《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群众公认度较高;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作风品行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从二级科员到一级调研员,晋升一个职级,应当任原职级两年以上。但公务员晋升职级并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而是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同时要在相关职数范围内晋升职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这意味着县(市、区、旗)一级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中一至四级调研员和主任科员的职数都将有所增加,尤其是主任科员。

四、首次提出公务员加班补助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首次在“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后面增加了“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担当作为敬业奉献的同时,也享有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税务人员来讲,平时加班多,尤其当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时,任务多、时间紧,加班就更多,《公务员法》修订施行之后,税务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能补休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加班补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加班三种情形下的加班报酬,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而修订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能补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加班补助,并没有规定公务员延长工作时间能给予加班补助。至于加班补助具体如何计算、计算基数包括部分工资收入还是全部工资收入以及加班的报批程序等,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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