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重构

2020-01-17 18:51陈学兵
关键词:群体主体农民

陈学兵

为了破解现代化进程中乡村衰落这一世界发展问题和世纪治理难题,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导向的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一项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的旨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时代行动纲领,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等已确定,但其“顶层设计”的效果有待于农民群众能动的“底层实践”来检验,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将农民主体性“嵌入”乡村振兴的各项能动实践中来,激发亿万农民的时代伟力,从而破解乡村建设中犹存已久的“上动下不动”的发展难题,破除现代化进程中乡村衰败的“铁律”。

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

当下乡村振兴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和研究重点。围绕乡村振兴什么、如何振兴乡村以及谁来振兴乡村等中心议题,学术界基于不同的学科视角展开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但梳理已有文献发现,直接从农民主体性这一切入点来研究的学术成果还不多,就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性二者的关系而言,现有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农民主体性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李华借助西方哲学对主体的立场,区分了农民主体与政府、市场主体的边界,突出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强调农民主体才是乡村振兴的坚强后盾。(1)李华:《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分析》,《南方农业》2018年第29期。周如冰、刘胜利分别从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农民主体发挥的地位作用来阐明农民主体性对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2)周如冰、刘胜利:《农民主体性的历史沿革透视——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2期。李卫朝、王维指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只有顺农民之意、借农民之力、用农民之智,不断提升农民主体性,才能够实现乡村全面振兴。(3)李卫朝、王维:《依托农民主体性建设,切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此外,赵梦宸论述了农民主体对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作用。(4)赵梦宸:《以农民为主体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人民论坛》2019年第11期。樊王妮等从农民主体参与性的视角,以甘肃省为个案,研究农民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现状和作用体现。(5)樊王妮、陈俐伶、刘博:《甘肃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农民主体参与性研究》,《甘肃农业》2019年第8期。何小虎等还探讨了民族地区农民主体地位发展对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6)何小虎、冯金美、张文强:《民族地区农民主体性发挥对乡村振兴的影响研究》,《山西农经》2019年第8期。二是关于如何重建和提升农民主体性,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施和实现的研究。牛翠萍、解西伟探讨了新时代乡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提升的建构路径。(7)牛翠萍、解西伟:《新时代乡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提升研究》,《大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王春光从农民主体性的内涵、历史反思、实现困境和破解办法等方面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农民主体性实现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思考。(8)王春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思考》,《社会发展研究》2018年第1期。尹晶晶则从发挥农民主体性、调动农民积极性、激发农民创造性三个维度论述了如何通过农民内在动力的提升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机制。(9)尹晶晶:《农民内生动力提升视角下乡村振兴实施机制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毛安然认为可以通过政策、市场与社会的充分赋权,激活农民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和文化认同,进而激活农民群体建设乡村的社会主体性、经济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10)毛安然:《赋权与认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价值激活农民主体性的路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吴重庆、张慧鹏从组织化重建和加强农民合作视角探讨了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该如何实现的路径选择。(11)吴重庆、张慧鹏:《以农民组织化重建乡村主体性: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基础》,《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陈德洋则从文化的角度,从创新文化服务、文化业态,促进文化转化来彰显农民主体性, 进而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提供理论服务。(12)陈德洋:《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民主体性探析——基于安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视角》,《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总之,从目前既有的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振兴的关联性文献来看,学界从农民主体性视角探讨乡村振兴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且对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界定还有待厘清,对农民主体性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地位作用认识还需加深,特别是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主体性如何实现以及重建什么样的农民主体性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此,我们亟须廓清农民主体性的内涵,弄清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民主体性的时代要求,阐明当下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重构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相适宜、相匹配的农民主体性,进而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广大农村地区落地生根。

二、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特征及其历史变迁

“主体”与“主体性”是一对哲学范畴,人的主体及主体性问题历来都是学界思索关注的核心议题,特别是随着人本政治、公民政治、民生政治研究的兴起,有关主体性的问题受到社会学和政治学界的关注。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当下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战略,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药方在变更,但“三农”问题的症结却依然还是亿万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正因如此,农民的主体性问题也日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农民主体性的内涵及特征

在哲学上,主体是相较于客体而言的,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恰如马克思所言“人始终是主体”(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0页。,但人是主体就不等于说拥有主体身份和意识能力的人就天然具备人的主体性,而须借助劳动实践这一媒介来实现。从实践论来看,“所谓主体性就是崇尚社会运行过程中人的认知主体性或实践主体性,谋求人的主体能力、主体地位和主体利益”。(14)刘俊祥:《人本政治论——人的政治主体性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4页。就此而言,主体性某种意义上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作用于客体对象所展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等。这表明: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具有实践性,并在实践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并不是主观随意性,而是受客观对象的制约,违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片面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等“精神决定论”的观点反而会制约人的主体性的有效发挥。总而言之,人的主体性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不断生成和发展的,并受客观外在环境的制约。

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日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特别是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农民群众在处理对象化关系和对象化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主体能力。

首先,农民主体性首要地体现在农民的主体地位不可或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表明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农民在场、在位,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建设权、管理权、受益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乡村振兴战略决策的出发点是为了农民,立足点是依靠农民,着力点是激发农民,根本点是富裕农民。

其次,农民主体性突出地表现为农民群体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振兴乡村纵然离不开决策高层的顶层设计,但若离开农民群体的自主性参与,离开农村基层群众的能动实践,乡村振兴只不过是一项替民作主的国家运动而已。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能否充分发挥农民群体的积极能动性,在于能否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在于更加注重从农民群体内部挖掘振兴乡村的发展势能,进而摆脱传统乡村发展过程中过于依赖国家外部力量的老路子,从而实现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再次,农民主体性完整地展示为农民群体能力要求的全面性。“主体性的关键就是权力(权利)和能力问题。”(15)王春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思考》,《社会发展研究》2018年第1期。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因此,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民主体性完整地嵌入乡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发展领域,具有全面性的特征,囊括农民的经济主体性、政治主体性、社会主体性、文化主体性、生态主体性等综合实践内容。

(二)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历史变迁的反思

关于农民是否具有主体性以及农民在推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扮演的身份角色,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作为一个伴随着农业社会而产生的群体,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受制于耕地等生存资源小、交往社区范围小、经济往来频率小等不利条件,造就了传统小农安分守己、逆来顺受、自给自足的消极保守性格。也因此,传统理论一般都认为“农民只是历史客体,是一种社会生存状态,是历史变化的被动承受者”。(16)徐勇:《农民改变中国》,北京: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5页。马克思就认为小农的行为方式具有政治保守性,“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8、765页。在论述亚洲国家的小农时,更是说道东方小农“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③。此外,也有学者对农民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持消极或否定态度。亨廷顿在研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时,认为农民在现代化进程起着“钟摆”角色,“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18)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刘冠华、刘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267页。对农民的历史作用持观望态度。摩尔也认为“农民为摧毁旧建筑提供了动力,然而在以后的再建设工作中却毫无贡献”。(19)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页。总之,从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小农一般被视作自私、愚昧、保守、落后等非理性的代名词,而非社会历史的能动建设者。

在研究传统小农问题上,政治学家的小农理论倾向于简单地从宏观历史高度对传统小农群体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予以直接否定或消极评判,但这遮蔽了农民群体的个体理性光环。自19世纪以来,社会学和人类学多从中观和微观的具体视角对农民的行为逻辑给予合理评价。在他们看来,农民作为主体,其行为逻辑必然遵循理性自主的原则。因此,与农民主体性研究相关的另一个学术聚焦点则是“农民是否有理性”的问题。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投入最小、产出最大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开始,“理性经济人”概念成为讨论一切人的行为的起点。在研究传统小农中,舒尔茨(T.W.Schultz)、波普金(S.Popkin)等人在“理性经济人”的价值预判下,指出小农行动逻辑是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作为“‘经济人’的小农很类似于企业家,同样富有进取和革新精神,在权衡利弊之后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做出行动”。(20)李培林、李强、马戎:《社会学与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1页。但人的行为并不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受外界环境的制约。斯科特(J.C.Scott)在论述东南亚的“道义小农”时发现农民的反抗都是通过“日常”形式,“与试图从他们身上榨取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平淡无奇却持续不断的斗争……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21)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生存与反抗》,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3页。作者形象地把这种消极抗争行为称之为“弱者的武器”,是农民群体采取非暴力手段规避风险对抗生计压力的“生存理性”行为。此外,科尔曼(J.S.Coleman)把社会规范作为研究人的行为起点,提出“社会人”的假设,认为“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22)J. S. Coleman, Foundation of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411.即权衡政治、社会、文化、情感等众多外在影响因素后追求社会效用的最优。可见,“社会理性”是在“经济理性”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理性”自觉。

总之,不论是经济理性、生存理性还是社会理性,作为主体身份的农民群体,其行为是遵循自主理性原则的,而且农民的理性具有多层递进的复杂性,“生存理性是最基础的层次,只有在生存理性得到充分表现和发挥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产生和做出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选择”。(23)文军:《从生存理性到社会理性选择:当代中国农民外出就业动因的社会学分析》,《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6期。因此,我们认为,传统小农不仅有独立自主意识,而且其理性自主意识是可以跃升的。当然,经典小农理论在论述农民主体性行为时都以“传统小农”为研究对象,均认为传统“小农”之“小”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资本数量、市场交往之“小”,即“耕种‘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缺少市场交换和人际交往的生产关系;自私狭隘、保守散漫的道德意识”。(24)王露露:《从“理性小农”到“新农民”——农民行为选择的伦理冲突与“理性新农民”的生成》,《哲学动态》2015年第8期。正因受到如此诸多的主客观条件约束,传统农民的自主理性得不到有效扩张,突出地表现为“有限理性”和“有限主体性”。

改革开放40年来,在这种有限的自主理性意识的支配下,传统小农不仅解决了农民生存之忧,还能动地推动了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城镇化等领域的跨越式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奇迹的创造者,从而也实现了“农民理性的扩张”。(25)徐勇:《农民理性的扩张:“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分析——对既有理论的挑战及新的分析进路的提出》,《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但是,当今的小农户已经越来越深地卷入到了一个开放流动、分工竞争的社会化体系中,面临的社会化风险压力日渐增大,伴随着这种社会场域的变迁和时代环境的嬗变,传统小农的有限主体性无法破解当下乡村的发展之困。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重构农民的主体性,推动传统小农向现代新型农民的转型,以契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发展需求。

三、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民主体性的新时代要求

农民主体性是一个变迁发展的历史性概念,不同历史的客观环境规制着农民主体性的发展内涵及时代要求。但总的来看,农民不仅具有主体性,而且其主体性发展是不断由表及里、从低级主体性向高级主体性跃升的复合历史过程。将农民主体性置放于乡村振兴的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对中国共产党探索和解决“三农”问题的系统性总结,更是对新时代乡村发展问题的创新性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乡村全面振兴等原则,一方面表明了执政党要系统性解决城乡发展失衡、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不同步、乡村发展不充分等乡村发展衰败谜题的决心和毅力,另一方面对农民主体性提出了更高期盼和更全面要求。

(一)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发挥农民的经济主体性

乡村经济是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和物质保障,其目标指向为“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相较于2005年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总目标而言,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中的“产业兴旺”具有丰富的内涵,“不能仅局限于第一产业农业的发展,而应着眼于‘接二连三’、一二三产业融合、功能多样、质量取胜的现代农业产业的兴旺与发展”,(26)黄祖辉:《准确把握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4期。意即从单一的农业生产到乡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乡村各产业从满足“发展”的低要求向实现“兴旺”的高目标跃升。此外,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中的“生活富裕”比新农村建设的“生活宽裕”标准更高。因此,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语境下,正视乡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要矛盾,迫切需要农民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发挥自身的积极能动性,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和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构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载体,实现农民自身从“难以独立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等”(27)冯道杰、程恩富:《从“塘约经验”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实施路径准确把握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第1期。的个体经济小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转变,真正使农民主体成为“农业农村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的中坚力量”,(28)姜长云:《推进产业兴旺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学术界》2018年第7期。最大程度地推动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自身收入的最大化,为产业振兴和生活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实现农民自身的经济主体性。

(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发挥农民的文化主体性

乡村不仅仅是一个居住的生活社区,更是一个“邻里相亲、守望相助”的公共精神家园。乡村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仅仅在于物质差别,更在于精神文化的落差,振兴乡村必须首先提振农民群体的精气神。长期以来,乡村发展客观上存在着重物质轻文化、重硬件轻软件、重发展轻保护的非均衡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流动性浪潮中,中国乡村从封闭的熟人社会逐渐向开放流动的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从“家庭、亲属关系、单位或集体、社群(社区)和阶级等结构性藩篱中解脱出来,日益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29)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一方面他们获得自由和自主解放;另一方面,农民的社会性价值呈现出短期化、利益化、理性化趋向。农民生活从“道德化”走向“功利化”,导致乡村原有的伦理道德、公共精神逐渐消解,造成农民群体对乡村共同体认同感的下降和公共事务的冷漠,反过来限制着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发挥。

因此,在乡村全面振兴的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乡风文明”的振兴总要求,这表明不仅仅要解决农民“富口袋”的物质短缺问题,更要解决“富脑袋”的精神贫瘠问题,以促进农民群体的全面自由发展。可见,振兴乡村文化是比振兴乡村经济更为高层次的振兴,是凝聚乡村内在发展动力的精神力量之源。针对当下农民群体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淡漠的“去公共”现象,振兴乡村文化要重视以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为中心的乡村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的培育,激发农民在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等乡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唤醒农民振兴乡土家园的主人翁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集体公共意识,凝聚起乡村振兴的精神力量。

(三)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发挥农民的社会主体性

振兴乡村不仅仅需要发挥个体化农民的积极能动性,更重要的是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和合作意愿及合作能力,将分散性和原子化的小农组织起来,鼓励农民群众发展各式各样的经济、社会、文化合作组织,解决小农户衔接大市场和个体化农民融入乡村公共组织的难题,形成振兴乡村的组织性力量。当前,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日渐分化,这为农民个体的发展提供了灵活适应性,但也增添了其外部社会化风险,导致村庄共同体的日渐解构,使得农民群体成为“一盘散沙”,乡村社会也随之失去了集体凝聚力。

因此,解决传统小农“善分不善合”的老问题成为乡村振兴的当务之急。党的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人民日报》2018年2月5日,第1版。新时代命题,就是让更多的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集体性合力。此外,将农民组织起来也在于解决单个小农户与国家之间直接互动的高治理成本问题,构建小农户(个体农民)—乡村组织—国家良性互动的治理体系,让各种乡村组织成为国家与农民群体互动的服务枢纽,以此提高农民权利的集中程度和聚焦力度。因此,要调动广大农民的集体意识,大力发展各种乡村经济、社会合作组织,将农民群体吸纳到乡村振兴的组织治理体系中来,特别是要鼓励农民群体因利益、公益、兴趣等成立各种自组织,切实提升农民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以及在国家乡村治理中话语权利的表达能力。

四、当前农民主体性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传统小农时代的农民有限主体性为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造就了勤劳节俭、忍耐求稳、互助互惠等理性思维及能力,与此同时,也塑造了农民自给自足、安于现状乃至消极保守的刻板形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个体化、农村空心化、农业老龄化趋势日渐加重,对标党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时间点和路线图,发挥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相适宜的农民主体性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振兴主体力量缺失:农民主体性实现的人口结构困境

主体性的体现和实现需要一定能力的人群来支撑。通俗而言,作为主体的人,其数量规模、年龄结构、文化质量等人口基本因素直接影响着该群体主体性的实现程度。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参与主体,乡村振兴战略各项目标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此而言,乡村的人口数量、结构、质量等不仅影响着农民主体性的实现程度,更关系着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推进进度和实现高度。

改革开放40年来,受工业化、城镇化等现代化浪潮及人口计生政策的影响,农村人口增速大幅度减缓、青壮年人群大规模向城镇迁移,造成乡村常住人口规模不断缩小,人口空心化、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据统计,“中国农村人口数量在1995年达最高点8.59亿后持续下降,2016年降至5.90亿”,(31)赵周华:《中国农村人口变化与乡村振兴:事实特征、理论阐释与政策建议》,《农业经济与管理》2018年第4期。“1999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0%,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6.90%,而2016年这两项比例分别高达16.70%和10.80%”。(32)丁玉龙:《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城乡收入差距》,《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总之,农村人口规模的大幅度缩减,乡贤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导致乡村振兴主体规模不大、结构不优、力量不强,单靠乡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群体有限主体性的发挥还不足以推动和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

(二)振兴权能支撑缺位:农民主体性实现的权利能力困境

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和农民群体自身的素质能力密切相关。可以说,主体性的关键是权利(权力)和能力问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就是要振兴农民的权利和能力,全方位地给农民主体“赋权还能”,消除农民权利发展的贫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以“少取、多予、放活”为施政方针的系列乡村治理国策虽然为农民群体带来了不少看得见的实在效益,但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家权利支撑缺位所造成的农民发展权利和能力的贫困。正如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那样,“农民贫困的根源并不在农民贫困本身,而是深藏在农民贫困背后的另一种贫困——权利贫困。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不足。”(33)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3页。

一直以来,受城乡二元体制的非均衡性影响,与农民发展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基本发展权利的支撑强度和倾斜力度不够,阻碍着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政治参与能力、社会合作能力、独立自主能力等综合发展能力的提升和扩张。比如,在经济上,农民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被弱化甚至虚化;在乡村公共服务上,国家对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养老和受教育权保障力度不够,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民生问题成为农民主体性发挥的障碍;在村庄公共事务上,乡村治理中的农民参与监督权保障不够,一些地方还存在着“美丽农村被建设”“农地被流转”“农民被合作”“农民被上楼”等忽视农民参与权利的现象。因此,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国家“三农”政策导向应逐渐从“让利于民”向“还权于民”转变,让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完整的市场主体地位权、较高的社会保障权、独立的乡村治理参与权,激活农民投身全面振兴乡村的积极能动性。

(三)振兴合作精神缺乏:农民主体性实现的组织文化困境

乡村衰败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农村人、财、物等资源要素的过度外流,更在于乡村共同体的衰落,个体化的农民无法拧成一股绳,形成组织化的群体合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乡村社会流动性的兴起,农民逐渐从高度集中、整齐划一的总体性社会中解放出来,由“因集体而生”的单位人、公社人向“为自己而活”的个体自由人转变,人们更多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再热心和关心乡村公共事务,进而导致乡村各种公共组织的衰落和合作精神的式微。

当下,不少农村推行的“一事一议”公共服务项目面临着“无人议、议难决”的尴尬境地。此外,在农田水利、道路等村庄集体项目上搭便车的无公心的农民也不断增加,甚至侵占乡村集体资源和利益的无公德的人也屡见不鲜。更值得注意的是,乡村缺合作组织,农民缺合作精神,不仅阻碍着农民群体自身主体性的良性发挥,也导致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无法生成。如此,振兴乡村只能依靠行政政策、资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外在力量来主导运作,而农民却沦为配角,这与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战略初衷是相悖的。就此而言,重构农民的主体性,关键是要推进各种经济与社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振兴,推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公共合作精神的培养和振兴,以此把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推动振兴乡村的集体合力,让农民群体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五、重构农民主体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的能动思考

农民群众是振兴乡村的主体力量,乡村振兴的巨大能量蕴藏在广大农民群众之中。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农民,须要把束缚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释放出来,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时代伟力。当下,农民人口结构不优、农民主体自身素养不高、农民主体权利能力不足、农民主体合作精神不够、农民主体文化凝聚力不强,使得农民有限的主体性和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不匹配、不适应,必须给予重构。

因此,要大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之间、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实施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等“三乡”工程,提振乡村经济活力,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使得乡村振兴有主体;要尽力赋予农民群体足够的土地财产权、受教育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社会保障权等,使得乡村振兴主体有能力;要全力推动各种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等互助互益自组织的发展,使得个体化、分散化的农民能够组织起来,形成振兴乡村的合力,解决单靠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乡村集体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难题,使得乡村振兴主体有组织;要奋力推进乡村文化基础设施、活动载体、机构组织建设,培育农民群体的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提升农民群体的文化自信感、认同感和参与感,使得乡村振兴主体有灵魂。

(一)重振乡村经济活力以富裕农民:夯实农民主体性重构的物质经济基础

党的十九大指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今中国,乡村经济发展最不充分、城乡发展最失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不足,农民群体的主体性张扬不够。一直以来,伴随着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受制于城乡“位差”和工农“利差”的客观因素,乡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流失,乡村发展要素不断被抽离,乡村面临着发展主体“空心化”、发展动力“停滞化”的衰败困顿。因此,找回农民主体、重构农民主体性,关键还是要重振乡村经济活力。

首先,找回国家,(34)本文借用“找回国家”这一术语以突出国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影响及作用。作为一个后发农业大国,实现农民、农业、农村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农民自身努力和社会的帮扶,更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国家行为和能力在形塑乡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在《找回国家》一书中,作者批判了国家被认为过时的观念,认为过往片面强调社会中心论的自由主义,忽视了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和作用,进而提出要“找回国家”,即从“社会中心主义”回归到“国家中心主义”。参阅埃文斯、鲁施迈耶、斯考克波:《找回国家》,方力维、莫宜端、黄其轩,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7页。留住农民。要强化对乡村发展要素的高位投入,留住和吸引更多的青壮年农民,为乡村全面振兴夯实振兴主力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仅仅依靠乡村现有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群体还远远不够,必须留住甚至吸引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扎根乡土,培养造就一大批爱农村、懂农业、善经营的乡村振兴主体,使之成为振兴乡村的主力军。因此,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时代,党和政府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继续强化对乡村发展要素的高位投入,加大资金、政策、技术、人才的注入,加速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的高效供给,加快乡村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等一二三产业的衔接和融合,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进而留住和培育扶持更多的农民群体扎根乡土,为农民主体性的创造性发挥提供前提条件。

其次,创新集体,发展农民。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大社会、大产业的有机衔接,为农民主体性的有效扩张提供服务桥梁。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村组织为集体经济“空壳村”,羸弱的村集体经济无法为农民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产品,更无法将小、私、弱的小农户凝聚成一股绳,带动小农户与大市场、大组织、大产业的有效衔接。因此,重构农民主体性,须要创新多样化、多类型、多层次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乡村集体经济的振兴带动小农户的全面发展。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乡村的山水田林等自然资源禀赋,发挥农业“接二连三”的产业特色,加快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将小农户吸纳到集体经济组织中来,因时因地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集体经济,增加集体和农户的收入,使得“个体通过集体得以更充分发展以及与集体共同发展”。(35)徐勇、赵德健:《创新集体: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再次,激活个体,提高农民。我国是一个小农大国,乡村振兴的伟大势能蕴藏在广大农民群众当中。大国小农的长期性要求政府和社会要尊重小农户的主体精神,充分发挥农民群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性,依托村党组织和乡村各种经济社会自组织,让农民自主参与到乡村振兴的能动实践中来,加快乡村振兴相关配套体制改革,激活农民自身的主人翁意识,大力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幅度增加农户个体的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使之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治理主体和受益主体。

(二)重建乡村合作动力以组织农民:夯实农民主体性重构的社会组织基础

“分散的小农户既无法有效对接市场,也无法有效承接政府资源,这种结构性困境使得亿万农民整体上成为弱势群体”,(36)吴重庆、张慧鹏:《以农民组织化重建乡村主体性: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基础》,《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农民群体这种去集体性、去组织性的个体化、原子化趋势不足以凝聚成合力,所以逐渐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边缘群体。因此,在日渐开放的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农民越来越深地被卷入到一个陌生和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中,实现农民主体性的有效扩张必须将个体化的小农重新组织联结起来,依靠组织合作型构“一种或多元联结形态”,(37)刘义强、胡军:《中国农村治理的联结形态: 基于历史演进逻辑下的超越》,《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9期。进而使得小农由封闭走向合作、由偶然性合作走向经常性合作乃至深度性合作。总而言之,农民主体性的实现程度有待于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升,推动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全面振兴须要首先推动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振兴。

首先,振兴乡村经济合作组织,增强农民发展致富能力。整合乡村既有的山水田林等资源资产优势,提供财政、金融、技术、市场信息等配套政策支持,把小、散、乱的各类乡村发展要素有机统合起来,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地成立各种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土地、资金入股等方式吸引农民加入到这些组织中来,逐渐把小农群体融合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共同体,打造各种精、特、优的乡土品牌,切实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其次,振兴乡村社会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自组织能力。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结合农民群体的地缘、血缘、业缘、趣缘,大力培育发展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乡村社会自组织,如老年人协会、广场舞协会、农民工权益保护协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群众自组织,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中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需求,提升农民群体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组织协作能力和集体互助意识。

再次,振兴乡村基层党组织,增强农民治理能力。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党的基层组织处于核心领导地位,是确保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目标落地生根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因此,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关键是要提振乡村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一方面,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宗族、宗教、黑恶势力对基层公共事务的渗透,切实改变部分基层党组织的软、弱、散现象,确保乡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另一方面,要注重从优秀青年大学生、致富能人、返乡工人中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队伍,积极拓展农民群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和渠道,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领导力和创造力。

(三)重塑乡村文化魅力以凝聚农民:夯实农民主体性重构的精神价值基础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需要农民群体自身凝神聚力、齐心协力。乡村衰败之源在于日渐式微的乡村文化无法将个体化、原子化、弥散化、异质化的农民群体凝聚成一个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因此,振兴乡村不单要从物质利益层面上将农民群体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更须要将农民从精神价值层次上凝聚成一个文化共同体,最大限度地提振农民群体振兴乡村的精气神。就此而言,站在乡村振兴的新时代,要改变乡村文化落后的思维定式,重新审视和发现乡村文化的独特价值魅力,增强农民群体的文化自信;要重塑乡村文化的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增强农民群体的文化认同;要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文化建设服务理念,加快乡村文化设施、组织、载体建设和完善,丰富乡村文化活动,切实提升农民群体的文化参与感和满意感。

首先,思想认知归位,即正视乡村文化价值,增强农民文化自信感。城镇文明的兴与乡村文明的衰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体两面。这种两极化的发展态势也塑造着人们对这两种文明认知的思维定式,即城镇文明是先进的,而乡村文明则是落后的。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时代,推动乡村振兴需要农民群体重新审视并及时改变这种文化认知心理偏差,自觉增强乡村文化自信。特别是快速工业化和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加速累积的各种“城市病”和“城愁”,“乡土文化价值需要用一种城乡互联的方式来进行思考和判断”。(38)索晓霞:《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土文化价值再认识》,《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因此,要深入挖掘传统乡村文化的独特魅力,充分发挥乡村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天道酬勤、自强不息、父慈子孝、邻里相助、重礼重情重义等优秀习俗魅力,突出乡村文化凝聚人心、改善民风、教化社会的治理功能,使之更好地调节现代化进程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我之间的和谐稳定关系,切实增强农民的文化自觉自信。

其次,建设重心补位,即重塑乡村文化精神,增强农民文化认同感。现代性深深地改变着乡村的社会结构,传统熟人社会形成的公共空间不断被压缩、公共组织不断被解构、公共精神不断被消解,不少农民群体面临着生产生活价值意义模糊混乱的窘况,其公共文化组织和集体精神意识亟需在乡村文化振兴实践中予以重塑。当下,农村不少地区存在的公共服务搭便车等无公心、无公德现象严重阻碍了农民集体意识的培育和公共精神的成长,使得农民群体的主体性无法凝聚起来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时代伟力。可以说,当下乡村文化建设的重心在于农民群体的公共精神再造和集体意识重塑。为此,各级政府要善于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加大对农民群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农民群体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真正使得农民群体由私民成长为公民、由村民升华为国民。

最后,载体组织到位,即丰富乡村文化活动,增强农民文化参与感。乡村文化是面向农民群体的文化,其文化服务供给及文化活动开展要始终以农民群体的参与感和满意感为宗旨。一方面,要坚持农民的主体性,补齐乡村公共文化供给短板。政府要持续加大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乡村公共文化多元服务保障机制,让农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有依靠。此外,乡村公共文化供给什么、如何供给要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考虑农民群体的现实需求,吸收农民群体的民主意见,切实提高乡村公共文化供给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强化组织载体建设,提高农民文化参与性。各级政府要以正在开展的文明户、文明村镇、文明城市及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发挥乡村老教师、老干部、老模范等文化精英的头雁引领作用,动员农民群体参加如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公共文化组织及活动,鼓励扶持乡村内部成立诸如秧歌队、广场舞、敬老养老等公共文化服务自组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趣味活动,让农民群体在文化参与中提升自我意义感和集体认同感,切实发挥乡村文化凝心聚力功能。

六、结语

一直以来,为破解乡村衰败谜题、推动乡村持续发展,学界政界自上而下施策多、由外而内输入多,对如何从乡村内部挖掘潜力,理论和实践上关怀还不够。乡村社会内部也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习惯于国家和社会的帮扶,“等、靠、要”思想浓厚,农民群体自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张扬不足,导致乡村社会内部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就需要乡村社会实现从“上动下不动”向“上下联动”转型,做到内外合力、上下联动、相互协作,也就需要找回农民主体、推动农民主体性的有效张扬。

诚然,农民是有主体性的,农民主体性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也是能够实现扩张的,推动乡村振兴的力量之源蕴藏在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当中。但并不是有了农民主体性就能够实现乡村振兴的历史性目标,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农民群体的有限主体性还不足以支撑起乡村振兴的重任。因此,站在乡村振兴的新时代,实现乡村衰败向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变,关键还是要推动农民主体性的时代性转型,即重构与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相适宜、相匹配的农民主体性。唯此,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才有持续不断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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