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

2020-01-17 12:55:27彭知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编写者情报公安

彭知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北京 100038)

通过情报编写,形成公安情报产品,这在整个情报活动中,属于“最后一公里”:既是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关键性的步骤。如果忽视情报编写,公安情报产品不能准确、有效地表达情报内容,那么整个情报活动就会功亏一篑。当前,公安情报产品质量不高,突出表现为情报编写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对于公安情报产品的类型掌握不准确,不同类型混糅交织;结构框架上无定式,没有规范的体例、格式;公安情报产品可读性不强,让用户望而却步;语言表达不严谨,风格各异,等等。归结为一点,就是所编写出的公安情报产品不伦不类;进一步深究,就是因为编写者没有清晰的公安情报产品文体意识。

在情报编写中,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情报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可以自成一体的文体。近年来,随着情报工作在科技、图书、军事、企业、公安、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情报产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文体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它独具特色的文体特征。情报人员只有掌握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才能编撰出合格的、有实用价值的情报产品。为此,有必要对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进行系统研究,作出理论抽象,这样有助于提高情报编写及其公安情报产品的质量。

然而,学术界尽管对不同领域的情报产品,如竞争情报产品[1]、科技情报产品[2]、情报产品[3]等,不同类型的情报产品,如文摘、索引、题录、综述等科技情报出版物[4]以及情报调研报告[5]、信息报道类情报[6]、情报研究报告[7]、专题情报产品[8]等有具体研究,但没有突出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甚至在命名上也与其他文体混同。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情报产品作了分类,如沈悦林[9]、王延飞[10]、谢晓专[11],以及谢尔曼·肯特(Sherman Kent)[12]、艾布拉姆·N·舒尔斯基(Abram N Shulsky)[13]等,但未涉及情报产品文体特征的研究。笔者认为,情报产品是在情报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征的、独立的文体,是其他任何一种文体所不能替代的。鉴于当前少有文献论及这一点,本文结合公安情报编写实践,将通过公安情报产品与其他文体,如公文、新闻、学术论文等的比较分析,探讨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

一、情报产品及其文体

情报部门根据用户特定的情报需求,开展一系列情报活动,如评估、预测、分析等,将最终获得的情报内容(事实、观点等)形成报告或文件,提交给用户[14]。情报产品就是将情报内容用文字表达出来的一种文章类型[15]。它是用字符、音符、图符等符号系统,按一定的加工方法,将情报内容记录在有形的客观实物载体上而形成的成品[16]。情报产品是情报内容及其载体结合的产物。它的载体形式包括纸张、胶卷、胶片以及磁带、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情报产品虽然依附于物质载体,但其情报内容独立于所依附的载体,能以物质生产的方式进行复制与批量生产。情报内容凝聚着情报人员的经验、智力和智慧。它是情报产品的本质属性,也是情报产品的价值所在。情报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向用户提供有价值的情报内容。用户接受情报产品时,实际上利用的是情报内容[17]。

情报内容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文字、图表、符号、图像、声频、视频等手段,形成口头报告、书面报告和多媒体报告等多样化的情报产品形式[18]。近年来,情报产品可视化,因其“便利性、易读性、生动性和可传播性”[19],受到人们的青睐。一般来说,图表、符号、图像等不能单独形成情报产品,可视化及多媒体手段仍需要以文字记录为底本。情报产品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以文字为主要符号,记录在纸张或电子介质上。因此,情报产品可以归属于文章。文章的基本要素——主题、材料、结构、语言等,情报产品同样具备。那么,情报产品是一种什么样的文章类别,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文体吗?

文体是指作品的体裁、体制或样式[20]。中国古代有着丰富而深厚的文体学思想,很早就形成了清晰的文体意识。其文体概念外延宽泛、内涵丰富,简而言之,“即在体裁与体貌二端”:体裁是指文体类别、篇章体制等;体貌则相当于现代的“风格”一词。“中国文体学的核心是‘辨体’,‘辨体’的目的在于‘得体’。所谓‘得体’,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恰当的表达”[21]。西方的文体(style)概念发生于修辞术,其基本内涵是指“具有特征性的语言表达方式”[22]。“中国之体兼具体类体裁与体派风格之意,西方style侧重于风格。”[23]本文关于公安情报产品文体的研究侧重于作为文章的体类、体裁,而不关注其体貌、风格。因为公安情报产品不允许“文如其人”(编写者不能表现个体风格),只要求“文如其体”。探讨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目的在于确保公安情报产品符合作为文体类别的内在规定性,使之“得体”,进而“成体”。

作为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文体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其往往是先有“文”,大量相类似的“文”不断累积,在相互取鉴、学习或模仿的过程中,在文本上有了共性,逐渐产生“体”,即形成文体。情报产品是一种新的文章形式,起初并无体式规范可言。但随着这一类文章的大量出现,为了提高情报编写的成效以及情报产品的质量,必然会探究情报产品作为文章有哪些内在特征。当情报界对情报产品的篇章体制特征逐渐形成共识,就会成为约定俗成的、特定的语境,进而约束、规范情报编写活动。这样,情报产品就会成为一种文章类别,即文体。

辨明文体是写作的前提条件。“文辞以体制为先”,“夫文章之有体裁,犹宫室之有制度,器皿之有法式也”,“苟舍制度法式而率意为之,其不见笑于识者鲜矣,况文章乎”[24]。当前,情报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全面展开,在一些行业、组织内部,情报产品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文章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已经具备了条件,同时也是社会实践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安情报产品与其他文体的比较

探讨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预设的理论前提是,公安情报产品是一种特殊的、自成一体的文体。目前面临的难题是,情报界并未就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属性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的规范;编写者尚未形成清晰的公安情报产品文体意识,只是在一种不自觉状态中,公安情报产品在文体属性上逐渐趋于一体、归于一类。也就是说,本文的研究并不完全是对当前情报编写实践的总结、抽象,而具有一定的理论超前性,意在促成情报编写者文体意识的“觉醒”,进而催生公安情报产品这一新的文体。笔者认为,上述理论预设是有事实依据的,即公安情报产品无法归属于与之相类似的其他文体,如公文、新闻、学术论文等,故而有必要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文体。

(一)公安情报产品与公文的比较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与规范体式的文书。对于党政机关来说,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25]。公安情报产品和公文都是党政机关及社会组织内部开展公务活动或组织行为的重要载体,特别是都具有信息沟通交流的功能。两者在主题、材料、结构、语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正因如此,公安情报产品可以借鉴公文写作的一些理论方法。

例如,公文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别具一格的语言品格:在词语的锤炼上,要求用词准确得体,语言平实、庄重、简明;在句式的选择上,多用长句少用短句,用书面语句式而不用口语句式,一般使用主动句而较少使用被动句;在修辞格的使用上,很少使用比喻、比拟、借代、对偶、反复等[26]。这种语言品格适用于公安情报产品。积极借鉴公文的这种语言风格及表达方式,可以提高情报编写水平。又如,当前公安情报产品形式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格式规范,可以借鉴公文业已形成的规定、标准,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确立公安情报产品的种类、格式、处理流程以及编排规则、排版、印制装订要求等。这些形式规范有利于公安情报产品的交流传递和高效利用。

然而,公安情报产品与公文相比,在主题、材料、结构、语言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主题的表达上,公文是在“主题先行”下进行的“遵命写作”,即主题在先,源于业务职能需要、上级指示或领导意图。公安情报产品的主题源于情报资料的深入分析与提炼;编写者切忌“主题先行”,绝不允许不顾情报资料所反映事实而无中生有编造观点。在材料的利用上,两者的程序不同:公文写作是先确定主题,再搜集、选择材料来表达主题;情报编写则要求先搜集材料(情报资料),然后从材料中分析、提炼主题(观点),最后选择典型材料来表现主题。在结构安排上,公安情报产品不必拘泥于公文的法定性、严肃性和固有的体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按照我国通行的出版规格和形式进行编写即可。在语言表达上,公文语言典雅,经常使用文言词语和句式,形成文白相映、简约典雅的表达效果;而公安情报产品讲究通俗易懂,平实浅显,一般不用文言词汇。公文用于沟通交流,有时需要一些套话,而公安情报产品用于表达情报内容,切忌空洞的套话。例如,“2010年××派出所在市公安局党委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得到全面推进……”这些话不宜放在公安情报产品中,应该删除。

情报编写和公文写作同中有异。如果将两者混同,对它们的差异不加以留意,那么在情报编写中就会出现偏差、失误。例如,某公安局情报中心编写的一则公安情报产品《关于××人员在油田矿区经商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的情况汇报》,内容包括:领导提出事件处置的六点指示,矛盾纠纷发生的经过及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措施。从标题看,它是按照公文的格式来拟写的,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公文没有“情报汇报”这一文种)。公安情报产品的标题一般不采用这种体例,而应该概括事件的核心内容,可拟为“油田矿区发生××经商人员与市场管理人员纠纷争执的事件”。从内容看,它是公文(领导指示、工作安排)和公安情报产品(情况报道、趋势分析)的杂糅。这则公安情报产品混入了公文的写法,应该将领导指示、工作安排这些属于公文的内容删除。可见,情报编写与公文写作存在较大差异。公安情报产品是公文之外的另一种文体,情报编写时不可无视两者的区别。

(二)公安情报产品(动态情报)与新闻(消息)的比较

新闻(指狭义的新闻,即消息)就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新闻反映“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27]。它具有信息属性,是“经报道(或传播)的新近事实的信息”[28]。在公安情报产品中,动态情报——反映实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某项工作、活动进程等动态情况方面的情报[29]也具有新闻的属性。两者具有同一性,即双方本质上都是关于事实的报道。它们是事物两种属性的反映:一则动态情报可能同时具有新闻价值,一则消息也可能同时具有情报价值。两者在编写上存在一些相同点:都强调先有事实,后有报道,趋向真实是它们所追求的目标;都能向人们提供有关事物的新情况和新知识,满足人们了解客观事物变化状况的需要;都要借助一定的传播手段来传递,实现其价值,等等。

编写动态情报时,可以借鉴、学习消息写作的一些方法和技巧。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动态情报应该学习消息的写法,设置导语。导语是一篇消息的开头部分,它浓缩了消息“最精华、最核心的事实,达到引导受众进一步深入了解的目的”[30]。当前,一些动态情报没有设置导语,用户必须将整则公安情报产品读完,才能把握它所报道的情报事实,进而判断其情报价值。在动态情报的开头部分将最核心、最有情报价值的内容,通过导语表达出来,有利于用户把握、理解公安情报产品的内容和价值。

当然,情报编写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动态情报与消息存在本质的区别:由于两者的阅读对象不同,其目的导向存在较大差异。消息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群众,知悉的范围和效用追求最大化,且目的在于报道事实本身;动态情报指向特定用户,报道事实的目的在于传递有价值的情报内容。因此,并不是所有新近发生的事实都有情报价值。例如,“市公安局集中推出八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西城警方破获一起冒充高僧作法消灾的诈骗案件”这两则消息,如果由公安机关来编写,仅后者有必要编写成动态情报,因为前者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报道,对于公安机关自身来说,情报价值不大。

动态情报具有特定的用户及目的,使得情报编写具有某些不同于消息写作的内在规定性。例如,某公安机关编写的一则动态情报,标题为《无良村民组织青少年观黄碟,可恶;公安民警巧妙侦查快速出击,严惩》,就是典型的消息式标题。消息面向广大读者,为激起阅读的兴趣,可以追求趣味性、可读性,采用各种修辞手法,讲究文章的悬念感和新鲜感。然而作为动态情报的标题,这是不妥的,因为不利于情报内容的表达:一是未能用简明的语言概括情报事实;二是包含明显的价值判断倾向,违背了中立原则;三是采用辞格及修饰语,带有褒贬倾向,违背了客观的原则。上述标题应该拟为:“××派出所查获一起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案件”。

(三)公安情报产品与学术论文的比较

学术论文是对学科领域中某一学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后表达研究成果(观点)的理论文章。在公安情报产品中,除情况反映类情报外,都要求表达情报观点。公安情报产品和学术论文都用于表达对某一具体对象作系统、深入研究后所形成的观点,在写作上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在语言表达上,都要求平实、严谨、准确,文从句顺,切忌使用文学性或修饰性语言;在表达方式上,都力求客观公允,要求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来写作;在内容上,通常会涉及现状分析、原因分析、特征分析、趋势分析和对策分析等方面;在写作方式上,都需要广泛搜集与系统整理资料,运用资料来发掘观点、阐述观点。因此,情报人员如果具备科学研究方面的素养,将有助于提高情报编写的水平。

然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公安情报产品与学术论文的写法并不相同。从主题表达看,学术研究贵在创新,学术论文要表达作者独到的见解,须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在公安情报产品中却不能表达编写者的个人见解,它的观点是从情报资料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推导出来的,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而不必讲求观点的独特、新颖。从论证方式看,学术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论证色彩。它不只是材料的罗列,而是通过对大量事实、材料的分析推理,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因而以说理为主,论证翔实。公安情报产品注重反映客观事实,以情报资料中的数据、事实、典型事例等来陈述事实,进而阐明观点,一般不需要长篇大论的论证文字。因为情报编写注重用情报资料来阐明观点,讲究客观性;而论证以讲道理为主,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总之,公安情报产品不能写成学术论文。如果将公安情报产品混同为学术论文,编写者即便滔滔不绝,引经据典,表达的只是个人见解,就没有多少情报价值,也无法获得用户的认同。

三、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关照用户的阅读体验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公安情报产品无法归属于现有文章类别。它无所依傍,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文体。然而,由于情报编写并不是一种全员参与的普遍性写作活动,且公安情报领域未能有意识地促成公安情报产品文体的规范与成熟,因此,公安情报产品作为一种文体的形成,还需要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探索。当然,我们无妨基于情报编写的现有实践经验,尝试归纳、抽象公安情报产品的某些文体特征。

公安情报产品作为文章,与其他文章类别相比,“同中有异”。这些“同”与“异”往往交错、交汇为一体,难以截然分开。照理来说,提炼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应该是抓住其“异”的一面,即那些独有的特征。然而实际上,任何一种文体并不是处处与其他文体相异,往往是“异中有同”。因此,公安情报产品作为文体具有独特性,但其文体特征并不完全是独一无二的。笔者认为,从整体而言,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或者可归结为:关照用户的阅读体验。

公安情报产品的阅读者并不是被动的受众。根据接受理论,读者是作品意义的生产者。公安情报产品的读者同时也是情报活动的用户。用户是情报编写活动的核心和主体,可以直接参与、干预情报编写活动。公安情报产品价值的实现完全取决于用户接受。用户接受成为情报编写的一种内在规定性,由此塑造出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确保用户顺利阅读、准确理解公安情报产品,是用户接受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情报编写中,应该以用户为中心,始终关照用户的阅读体验,着力于在用户与公安情报产品之间构建顺畅的通道,去除一切不利于用户接受与理解情报产品的障碍。编写者应该努力揣摩、分析、理解用户的阅读体验,站在用户的角度和立场来编写情报。可以说,公安情报产品的文体特征都是由“关照用户的阅读体验”这一核心衍生、推演而来的。

(一)表述方式:客观呈现

公安情报编写实际上是将情报机构经过一系列情报活动而获得的情报内容以公安情报产品的形式准确表达出来的一种写作方式。它应该采取客观呈现的表述方式,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准确、客观传递情报机构的情报内容。情报编写虽然由具体个体来承担,但编写者仅仅是“名义作者”,是代“实际作者”——情报机构来表达[31]。因此,编写者应该站在情报机构的角度来表达情报内容,如实传递情报机构的观点。如果编写者越俎代庖,夹杂个人言论或观点,则是对用户极大的不负责任,因为这样会误导用户,导致情报误用。

其二,向用户客观地呈现情报内容。也就是说,编写者应该以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如实地呈现情报内容,而不能试图影响、干预用户的独立判断。在公安情报产品中,编写者应该去主体化,让用户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公安情报产品不允许任何“我”(编写者)的存在,包括采用第一人称方式叙述,表达编写者的立场、观点、情感、态度等,因为这些都是对用户的“冒犯”——影响用户根据公安情报产品作出独立的判断。

(二)观点表达:言之有据

除情况报道类情报外,公安情报产品都包含情报观点。情报观点相当于文章的主题。一般来说,表达观点,就需要加以阐释、论证,做到“言之有理”。例如,在学术论文写作中,通常需要开展周详而严密的逻辑推理来论证观点,这样才能获得读者的认可。然而在公安情报产品中,观点表达通常是用事实说话,做到“言之有据”即可,为此会列举大量数据、案例来印证情报观点,一般无须引经据典,展开理论论证[32]。

公安情报产品为什么只求“言之有据”,而无须“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实际上就是从情报资料中推导出情报观点,这符合情报活动的本质特征,也是情报价值之所在。“言之有理”则是脱离情报资料来立论,即便科学、严谨,也违背了情报活动的基本要求。站在用户的角度来分析,“言之有据”而得出的情报观点客观性强,可以考察、验证,便于用户采信;“言之有理”而得出的情报观点是一种具有主观倾向的个人见解,难免见仁见智。即便言之凿凿,富于雄辩,也难以获得完全认同。因此,公安情报产品的观点表达不必“言之有理”,试图说服用户;而应该力求“言之有据”,让用户来把握观点的采择权[33]。

(三)结构安排:简单明了

写作通常需要精巧的构思,特别是在谋篇布局方面,力求新颖别致,吸引读者。情报编写则不然。公安情报产品基本上都是采用简单的纲目式结构,即设多级标题,分条罗列即可。而且,纲目的构成允许大同小异,很多公安情报产品大体是由现状、趋势、对策等内容板块构成。纲目之间无须起承转合,直接罗列就可以了。

公安情报产品这种简单明了的结构安排实际上就是尊重用户的阅读体验,便于用户准确、迅速地获取公安情报产品中的内容。一方面,应该为用户消除一切阅读的障碍,为避免让用户来“琢磨文章或段落的要点是什么”[34]。凡篇幅较长的公安情报产品,都应该设置各级小标题,并用准确、简洁的语言加以概括,这样方便用户把握公安情报产品的内容。另一方面,应该引导用户顺利阅读公安情报产品。例如,公安情报产品的篇名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让用户一目了然,知道所涉及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或观点等。又如,公安情报产品开篇应该有引言,交代情报编写的背景、目的、意义,情报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方法,以及重要的情报结论等。

(四)语言风格:浅易直白

向用户准确、便捷传递情报内容,是公安情报产品语言表达的宗旨。凡有悖于这一宗旨的语言表达方式都是不足取的。例如,公安情报产品采用通俗白话,而不能夹杂文言的、典雅的语言,因为后者会增加用户理解的难度;一般不使用修饰性词语及修辞手段,因为它们无助于情报内容的表达,只会让用户在无效的阅读中浪费时间;使用书面语言而不用口语,特别是方言俗语,因为后者表达不准确、不规范,用户可能会产生歧义或误解[35]。

浅易直白是公安情报产品所崇尚的语体风格,因为它便于用户准确、高效地接收公安情报产品中的内容。一是客观准确。对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反复核对,力争准确无误;所表达的观点必须切合客观实际,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发表看法;杜绝生造词汇或任意制造的新概念、新术语;行文规范,句顺文通。二是浅近通俗。切忌似是而非、晦涩朦胧,要力求做到流畅明快,通俗易懂。用户在阅读上应该毫无障碍,不必咬文嚼字,反复琢磨。三是庄重平实。用语不能轻浮、随便,矫柔造作;不能堆砌词藻、华而不实,不必过分修辞和讲求语言的幽默感及感情色彩。四是简洁凝练。用精炼的语言文字反映最大的信息量:多用结构简单的短句,少用或不用关系复杂的长句;不写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空话、套话。此外,还可以穿插图表、图形、图片以及音频、视频等可视化手段,增强公安情报产品的可读性。

结语

公安情报产品不是一种通行的文章样式。虽然情报活动已在公安机关各个方面展开,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公安情报产品,然而不同情报部门基本上各行其是,在情报编写及情报产品方面缺乏沟通交流,遑论达成共识。情报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已经逐渐认识到公安情报产品“别是一家”,但清晰、明确的文体意识并未形成。在情报编写中,基本上是按经验、旧例或成俗等编写公安情报产品。虽然也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改进,但由于公安情报产品文体不明,不免存在各种不“得体”的现象。本文关于公安情报产品文体特征的探索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当然,由于这种研究具有拓荒性、超前性,还无法深入本质层面的探讨,形成关于公安情报产品文体特征的权威性、结论性的认识。因此,本文只能说是为公安情报产品文体特征研究开了个头,期待学界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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