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彪,储虎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网络诈骗犯罪横行。①网络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在概念上虽然有细微区分,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这种区别有所淡化,因此本文统称为网络诈骗。根据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2020年3月8日发布的数据,截止2020年3月8日,全国公安机关累计侦破疫情相关网络诈骗案件11855件,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5047名,累计涉案金额超过3.51亿元。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的统计,截至2020年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②数据来源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五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网络诈骗案件为主。③数据来源于2020年4月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在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面前本就责任繁重的政府更加不堪重负,让本就深陷疫情的人们更加心寒,以至愤怒。因此,我们必须思考更具针对性的防控举措来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网络诈骗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检察机关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根据疫情期间的现实犯罪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网络诈骗案例12起,具体如下表。
表1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续表)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发现新冠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案件特征明显,归纳如下:
1.虚构内容类型化。从网络诈骗虚构事实的内容来看,疫情以来的网络诈骗案件呈现明显的类型化,具体可以分成三类:第一,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第二,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第三,其他与疫情有间接关系的网络诈骗,如骗取网课培训费等。因此不难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诈骗从虚构事实角度其实有迹可循,虚构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
2.诈骗手段网络化。利用微信、QQ等主流社交软件是疫情期间网络诈骗主要的犯罪手段。疫情初期,由于防疫物资极为紧张,民众在实体店内购买比较困难,甚至一度无法买到。犯罪分子趁机而动,通过微信等线上社交软件,虚构拥有防疫产品的货源,进行诈骗。由此可见,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诈骗往往利用了线下防疫物资的不足,通过线上交易的不透明性,成功实施了网络诈骗。
3.受害群体普遍化。从网络诈骗的受害人来看,每一个人都面临遭受网络诈骗的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深刻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几乎全球人类都在经历一场灾难,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因此,针对疫情设计的各类网络诈骗威胁着每个人的财产安全。
从疫情期间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出发,我们发现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下,政府、社区、企业和个人在疫情期间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大家普遍性地陷入茫然不知所措的境地。疫情深刻影响着社会的运行,每个人的生活都经历着或多或少的变化,并需要及时为之做出应对之措。而面对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政府、社区、企业都略显吃力,原因在于缺乏经验,或者说缺乏科学且灵活的应对机制。
首先,政府部门急于应对疫情的传播、患者的治疗等迫在眉睫的问题而轻视了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疫情的到来,不留情面地暴露出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存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缺陷和短板,各类措施的施行存在一定的仓促性与被动性。[1]有学者指出我国涉疫犯罪防控立法上存在不足,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而刑事犯罪多发正是公共安全威胁与治理体系滞后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2]在全民抗疫的阶段,政府的工作重心难以落到专门为疫情量身打造的网络诈骗之上,在这一点上,我们其实难以过多要求政府部门能在网络诈骗问题上提出统筹性的针对措施,且能够及时有效地落实,但是我们同样希望政府可以吸取教训,总结涉疫犯罪的治理经验。另外,我们不难发现疫情初期是网络诈骗猖獗的阶段,此时充斥在网络空间的谣言,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得逞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民众急于获取防疫物资,情绪不稳定,防范意识低下,容易受骗。政府无暇、无力应对突发的各类治理问题,犯罪分子就有了兴风作浪的机会。
其次,疫情期间,企业缺乏甄别、阻断犯罪的有效机制。由于民众普遍在居家隔离,网络空间成为诈骗犯罪的主要场所。从上文提及的统计数据来看,网络诈骗在整个涉疫犯罪中,不管是数量规模还是所占比例都十分突出,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诈骗依托于各类社交软件,相比于其他很多犯罪,网络诈骗即使在疫情期间也可以顺利进行。此时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企业在治理网络犯罪中承担的角色。众所周知,企业在犯罪治理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部分企业已经积极地与公安机关展开合作,一些企业也将治理犯罪作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不管企业是出于法律义务还是社会责任,在突发疫情的情况下,我们同样难以指责说这些企业没有积极有效地预防网络诈骗犯罪。不过我们必须看到企业在预防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这是疫情对于我们的警示。
最后,社区对于预防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同样缺乏经验。疫情期间,政府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落实防控职责,其中一些人员缺乏相关经验。某些地区,社区工作人员应对简单粗暴,缺少现代治理理念和工具。[3]社区忙于宣传防疫措施,承担了大量的基层工作。社区工作人员主动承担诸多高风险工作,不分昼夜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对整个疫情防控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展现了我国城乡社区治理制度的优越性。[4]但是在疫情期间,社区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没有将政府的宏观领导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一些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其次,没有平衡好紧急工作与常规任务的关系,将重点集中于疫情期间的紧急工作,而忽略了常规任务,顾此失彼的现象也十分普遍。[5]具体而言,在疫情初期,社区工作集中于落实居家隔离等紧急工作,而忽略了宣传预防网络诈骗的常规任务。
疫情期间,尤其是疫情初期,防疫物资市场需求巨大与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尤其突出,迫切的防疫物资需求,使得民众自身放松了警惕。即使在非疫情期间,诸多群体对于网络诈骗的警惕性本就不高,以大学生群体为例,根据相关研究,大学生群体对于网络诈骗呈现出看客心态,漠不关心,消极被动,对于网络诈骗态势的严峻性与后果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6]民众面对疫情期间学习、工作等生活方式在偏离正常生活秩序之时,以原有经验面对网络新骗局,被骗风险会有所上升,这就会促使网络诈骗滋生。
首先,由于民众普遍性的居家隔离而对于网络的依赖,为网络诈骗提供了契机。疫情期间,实行普遍的居家隔离,网络购物、网络学习、线上工作包括网络社交是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且频率远高于非疫情期间。这样的现实情况无疑是滋生网络犯罪的沃土,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非面对性,即使虚构身份、虚构防疫物资,被害人也难以发现,被骗风险明显上升。
其次,疫情期间,被害人的情绪化与网络诈骗有密切关系。网络诈骗往往针对被害人的心理情绪设计圈套,对于防疫物资的迫切需求、对于疫情严重地区人民的同情都是诈骗犯罪可以利用的情绪。从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情绪的诈骗案例占据极大的比例。
最后,疫情期间网络谣言的泛滥,使得被害人的判断力下降。以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为例,蔡某注册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伪装成慈善机构的账号,发布虚假募集捐款消息,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后因人举报,公众号被注销,但是仅仅6个小时,就有112名群众上当受骗。后来蔡某仍企图故技重施,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①参见2020年2月11日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八。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而疫情期间虚假消息的横行,也让被害人一时陷入泥沼。通常而言,在非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虚假捐款信息,并直接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而不是通过正规的官方渠道捐款,这本是较为容易识破的骗局。由此可见,疫情期间被害人判断网络信息真假的能力有明显的下降。
疫情期间,预防网络诈骗依靠政府、社区、企业明显不够。我们可以发现政府、社区、企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仅自身任务繁重,且缺乏应对网络诈骗的具体经验,再让其积极主动依靠自身力量去打击犯罪,实属不易。但是如果换一种思路,将视角放在被害人积极主动地预防网络诈骗,即从被害预防的角度考虑遏制犯罪可能有意外惊喜。
传统犯罪学,以犯罪人为研究重点。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被害人学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中,各国犯罪学研究的研究重心开始向被害预防转移。[7]而事实上,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模式和以“被害人为中心”的被害预防模式是相辅相成的,科学的态度要求我们不仅关注如何预防犯罪人实施犯罪,同样要求我们关注如何降低被害人被害风险,从而更加全面地遏制犯罪。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害预防理论,我们可以通过梳理犯罪学与被害人学的关系,探究被害预防理论的理论基础,从而进一步理解被害预防的关键所在。
首先,有必要厘清被害预防与犯罪学的关系。有学者称,被害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价值要求、体系要求和应有内容。[8]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被害人学领域在被害人诉讼地位、被害人权利、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被害预防等方面有了新进展。[9]但是,被害人学与犯罪学到底是什么关系仍然需要厘清。根据高维俭教授的研究,用发展眼光来看,被害人学相对于犯罪学而言,经历了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到交叉学科再到独立学科的三个阶段。根据高教授对于独立学科的被害人学理论的论述,被害人学的基础理论包括被害人学概论、被害现象论、被害原因论及被害对策论,而被害预防则属于被害对策论的内容。[10]不难发现,这种理论模型其实与传统犯罪学基础理论中的犯罪学概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与犯罪预防论基本相对应。因此沿着这一逻辑,在被害人学属于犯罪学的分支或者交叉学科的时候,被害预防的定位应当属于犯罪预防论,而承认被害人学相对于犯罪学是独立学科时,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是相对应的关系。①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采用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是相对应的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或者交叉关系的观点。
其次,被害人特性是被害预防理论的基础。被害人一词源自拉丁语,而犯罪学领域研究的被害人,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致其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遭受直接损失的人。被害人的特性,是指被害人所独有的、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加害状态的特征或者属性,是对于被害人的身份、心理、个性、对犯罪中的作用和自身的责任程度等的抽象概括。[11]被害人的基本特性一般包括被害性、互动性与可责性,基于对基本特性的研究,我们可以客观科学地认识犯罪过程,了解评价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而提出科学可行的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对策。
最后,被害性是被害预防理论的核心,互动性则有助于理解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活动的相互作用,可责性可以体现被害人对于犯罪成立的“过错”。犯罪与被害作为一对互动关系,特定情境下进行被害预防首要应关注被害人的被害性。[12]被害性是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一个重要基础。被害人的被害性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犯罪心理学上的关联。被害性之所以是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重要基础,是因为被害性同时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13]即被害性在促成犯罪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互动性特征体现了犯罪过程中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其实更像是连接犯罪学与被害人学的桥梁。可责性,又称为归责可能性,这里的责任包括伦理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通过影响被害人的特征,是被害预防成功的关键。
被害预防强调公民个人责任,因为每个公民自然都有预防自己被害的责任,尤其是调整自己不良行为方式的责任。[14]此时,被害预防相较于犯罪预防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诸多优势。
第一,被害预防有助于缓解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综合治理压力。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组织也承担一部分责任。[15]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的繁重责任可以通过被害预防得以分担,原因在于被害预防仅需要政府积极地引导民众提高自身预防被害的意识与能力,而不要求政府积极地打击犯罪。被害预防理论将政府打击犯罪的任务转化成了教育引导民众预防被害的任务,使得民众自身成为遏制犯罪的重要力量,这无疑为政府减轻了巨大的压力。
第二,被害预防具有灵活性,可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就让人意想不到,特点即在“突发”两字。犯罪预防理论更多依赖于政府主导,在预防策略上存在滞后性,即使存在事前应对的方案也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往往是针对多数人而言,更为宏观,难以照顾到细节之处。而被害预防理论从被害人出发,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复杂突发的现实情境。这里的灵活性本质上是民众的主观能动性在遏制犯罪上的表达。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说,现代社会的综合治理离不开多元主体合作的模式,在打击犯罪的问题上,我们一直强调多元合作、协同治理,而发挥民众的主观能动性恰恰符合这种理念,通俗来说就是打击犯罪,要依靠人民的智慧。
第三,被害预防强调被害人预防犯罪的主动性,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体现为民众主动提高防范被害意识。正所谓打击犯罪,人人有责,其实也要求民众主动地预防被害。被害预防主要针对的是被害人本身,强调自身如何做以避免被害,而犯罪预防需要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对于被害人而言,无异于多拐了一个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犯罪可能产生一定变化,预防犯罪理论要随之产生较大变动才能有效预防,而被害预防相对而言可以以不变应万变,被害人不需要去过多依靠政府主导的犯罪预防措施,只要做好自己,就可以有效避免受害。这一点其实依赖的是被害预防理论对于民众的教育意义,持久有效的被害预防措施的实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一般民众的防范被害的意识,增强了民众在特殊风险情况下预防被害的能力。
正如前文所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害预防可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那么结合到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我们应当如何构建被害预防措施呢?网络诈骗作为一种互动性很强的犯罪,且疫情下的网络诈骗多利用被害人情绪变化,这两点分别对应被害人特性的互动性与被害性,因此削弱被害人的互动性与被害性是预防网络诈骗的关键所在。由于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而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被害人基本不会体现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所以可责性并不需要重点讨论。
被害人的被害性在理论上存在一些争议。被害性的特征具有二特征说,即被害的诱发性与被害易感性,三特征说在二特征说的基础上增加了被害易容性,四特征说则继续加入了被害转换性。[16]虽然学说之间有所差异,但是针对本文而言,在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被害性主要体现在易感性与诱发性。具体而言,所谓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心理情绪易受感染、影响、控制,体现为被害人的轻信。所谓诱发性,简而言之是指被害人的言行举止容易招致被害。所谓易容性是指被害人对于被害身份的认同、接受、放纵、隐忍。所谓转化性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身份转换。不难发现后两点在典型案例中几乎没有体现,而被害的易感性和诱发性却显而易见。
被害易感性是疫情期间网络诈骗案件中非常容易捕捉到的讯号,其体现为群体心理的迹象尤为明显。在疫情面前,团结一致,共同抗击是正向的社会情绪;但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高传染性、重伤害性,则带来负向的社会情绪。[17]根据学者们对于网络虚拟社群两主体情绪传染SI模型的研究,可以将网民分为情绪感染者与情绪易感者。在不存在治愈恢复机制的情况下,原本并不存在负面情绪的易感者将基于负面情绪的迅速传播、肆意扩散而全部感染。[18]疫情期间,许多人盲目跟风,缺乏对于现实情况的判断,这一点与被害的易感性不谋而合。被害诱发性在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中同样体现明显,被害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中表现出急于求购防疫物资的心态使得犯罪人轻易地发觉了潜在诈骗对象。根据群体心理学创始人居斯塔夫·勒庞的研究,群体感情中容易体现出冲动、易受暗示、多变、轻信,群体感觉容易被夸大化与简易化特征。独处的个人具有控制自己的反映能力,但是群体却缺乏这种能力。[19]所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和被害人学的角度都能得出一致的思路,被害人心理预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网络诈骗的思路之一。
网络诈骗是典型的互动型犯罪,诈骗活动的完成需要被害人的紧密配合。[20]被害人的互动性,体现在犯罪前和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总是相互作用的。从疫情期间的典型案例来看,网络诈骗的互动性基础在于社交软件,主流社交软件是网络诈骗的主要工具。所谓“社交”,本身就具有互动的含义,减少社交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避免在社交软件上受骗,此时则要求企业承担起降低被害人互动性的责任。以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涉嫌诈骗案为例,疫情期间李某冒充老师实施诈骗,虽然李某使用的多个微信号、QQ号被苏州、青岛、余姚等多地家长举报,但是李某的诈骗仍然不断得逞。①参见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五批)》案例五。此时的微信所属企业是否存在一定的过失,李某在被举报的情形之下仍然可以如此轻易地混迹班级群,足可见企业在预防犯罪方面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其实目前诸多社交软件在涉及转账等金钱来往时,都有相应的提示信息,这些操作在疫情期间其实仍有改良的余地。因此,疫情期间降低被害人互动性有赖于企业,企业通过社交软件降低互动的机会,比被害人主动降低自身的互动性可行性更高,且更具有操作性。
被害预防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这里主要针对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总结经验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树立被害预防的观念,提高被害预防的意识。疫情期间,政府、企业、社区与个人层面均体现出被害预防意识的不足,正因为被害预防的意识没有深入人心,在落实被害预防具体措施时才会严重滞后。我们在整体犯罪治理体系中要明确被害预防的重要性与常规化,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我们要理解被害预防对于遏制新型犯罪的契合性。通过被害预防理论的日常宣传学习与特殊情境下的提醒警示,从而让民众可以在突发情况下保持预防被害的警惕意识。树立被害预防的观念意识,是被害预防可以及时启动的前提条件。
其次,降低被害人的被害性有赖于政府、企业和社区等对于公众情绪的引导。第一,对于政府而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应当向群众传达对抗疫情的信心,同时及时公布防疫措施,增强公众对于抗疫的信心。针对防疫物资,政府除了积极筹措防疫物资之外,应当给出科学的建议,防止民众大量囤货现象的产生,这样有助于缓解部分民众急于购买防疫物资的情绪。诸如网络捐款,政府应当提醒民众官方的捐款途径。总而言之,政府应当提醒民众保持理性,控制好个人情绪,提高保护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意识。第二,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社交软件所属企业,除了主动大力宣传网络诈骗犯罪风险的升高,以降低被害人的被害性之外,企业在治理网络谣言,避免负面情绪大规模传播上应当设计更有利的措施。以微博为例,疫情期间微博平台会及时推送辟谣信息,这一点是十分值得肯定的,在被害预防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三,对于社区而言,在疫情时期,社区需要足够智慧与合理的措施才能处理好社群整体诉求和个体诉求之间的关系与矛盾。[21]社区工作人员处在第一线,其工作应当是配合政府宣传,积极地安抚社区居民的情绪,提醒社区居民相信政府,理性面对疫情,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警觉,遇到问题,可以寻求组织帮助,诸如防疫物资的采购、进行社会捐款可以与社区商议,共同寻求合理安全的解决途径。第四,对于个人而言,被害预防能否发挥作用最终落脚在个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公民要保持理性,不做负面情绪的传播者,也不做负面情绪的易感者,面对网络信息,要提高警惕,相信权威,避免道听途说,更要注意不传谣不造谣。遇到困难或者有所需求,要积极与政府、社区等可信者联系。
最后,降低被害人的互动性更多依赖于企业,尤其是各大社交软件。疫情期间,网络对于民众的作用愈发凸显。而网络诈骗案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更是离不开社交软件。企业在应对突发公众卫生事件,需要更多的担当,积极采取各类措施,从而降低被害人的互动性。目前而言,我国对于企业预防犯罪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企业责任模糊,且政府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仍有较大提升空间。[22]在企业合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应当积极构建合规管理,将预防犯罪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应对网络诈骗,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注意提醒用户网络诈骗的潜在风险;第二,及时向用户公布新型的网络诈骗案例;第三,对于网络诈骗及时跟踪,通过设置敏感词汇等方式提前防范犯罪;第四,在用户资金往来方面,设置疫情期间的特殊强提醒;第五,结合用户的举报等,及时排查跟踪涉嫌犯罪的账号,做好预防工作。
突如其来的疫情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席卷全球,人人自危。通过疫情,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内涵总是关乎未来,风险总是无处不在。[23]居安思危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警示意义。被害预防的教育作用在提升民众的综合抵御被害风险能力上具有大展拳脚的空间,这样民众在面对突发情况时,也能有保护自己,甚至保护他人与社会的能力,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得到普遍而深刻的认识。本文通过分析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犯罪,并以此探讨被害预防理论的重要性,相应提出了一些针对网络诈骗的被害预防思路与措施,实属抛砖引玉。其实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被害预防是抵御犯罪风险的有力理论武器,应当得到政府、企业、社区与个人的重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害预防理论在风险社会中会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