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慧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1862 年9 月20 日,常胜军(原名“洋枪队”)首领华尔在慈溪攻打太平军时负伤。弥留之际,口述遗嘱:“苏松太道欠了我十一万两,杨坊的银号欠了我三万两——共十四万两。我将留给妻子五万两,剩下的一弟一妹平分。海军提督何伯及蒲安臣公使,我请他们任我的遗嘱执行人。”[1]由于华尔所谓的“遗产”并无真凭实据且牵扯到其它欠款,中美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交涉竟达四十年之久。目前学术界对此案的研究大多散见于太平天国运动史和中外关系史的相关论著中,专题论文仅有1 篇。既有研究对案件的具体交涉过程着墨不多,对它与“庚子赔款”、李鸿章的关系尚有谬误。本文拟对此案进行梳理,对“华尔遗产”并未纳入“庚子赔款”项下、“华尔遗产案”未经李鸿章之手议结等诸多问题予以考证,希望通过此案揭示美国对华外交压迫的本质,进而对清政府办理外交时的抗争与妥协作一客观公正的评价。
1862 年底,华尔父亲老华尔抵达上海追讨所谓欠款。上海领事西华起初因华尔的国籍问题而有所顾虑,“由于华尔放弃美国国籍,变成大清国皇帝的臣民,他的遗产不在美国当局关心之列”。[2]但经过律师金能亨的劝说,很快便改变了态度。金能亨认为:“把这案交由领事法庭,也有特殊合适地方,因为这财产实际上变成美国人的财产,而且华尔虽自命为他国公民,仍然是十足的美国人,特别在情感方面。”[3]在此种牵强附会的论据下,西华开始私设领事法庭,向吴煦等人索款。
面对指控,上海官员吴煦坚决否认:华尔所谓的十一万两是“华尔欲求加赏而未允之款”,并无“只字欠据”。寄存在杨泰记银行中的三万两,也早已“透用无存”。[4]不仅如此,华尔至今还拖欠着上海官员许多钱款。从1861 年开始,华尔陆陆续续从吴煦这儿领取了约40 多万两钱款,或用于“定制军装和采购用品,但这些尚未交货”[5];或购买轮船,但“至今船未运来”。这些欠款均有“印领可凭”。[6]此外,华尔还曾欠“英国军器各价”数万,“亦有收据”[7]。根据《望厦条约》第十六条:“中国商人,遇有拖欠合众国人债项……若控告到官,中国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若合众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务之事,仿照此例办理”[8]。这意味着,若领事西华要帮助“合众国人”华尔追讨所谓债务,那也必须帮助中国官员追讨华尔所欠下的债务。
鉴于此案复杂,西华提议延请中人(即中间人)来定断。第一次延请的是海士,他是“华尔的朋友,受过华尔帮助”。[9]经过海士的裁定:“华尔遗产中十一万两是正当要求。依照华尔遗嘱泰记所欠三万两是亲戚间的私人债务,不属于仲裁人权限之内。”[10]如此定断,吴煦不服。于是,美方再次延请金能亨、亨百里仲裁。从西华照抄给总理衙门的“中人定断之单”中“以上二项欠款,均无细开之账、收银之据,本中人定断均应作罢论。”[11]可以清楚地看到定断过程。金能亨、亨百里认为华尔与吴煦之间的欠款都没有凭据,难以查清,应作罢论。这种裁定显然偷换了概念、混淆了视听,将此案的重点由“华尔遗产是否存在”转变为“华尔遗产与华尔欠款如何相抵?”吴煦对此坚决反对。他说:“今以二十七万之公款抵十余万之私账,两不算账,俱作罢论,不但以多抵少,事近颟顸,且轮船未国家公事,若作罢论,则须本前道与杨太记代赔,此实受累太甚。”[12]
纵观此案早期在上海的交涉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美国领事在明知华尔身份已变的情况下,滥用《望厦条约》,非法私立领事法庭,聘请与此案有密切关系的美国人担任所谓“中人”,最终将矛头直指中国官员吴煦,为日后直接向清政府索赔埋下了伏笔,不可谓不狡诈;而吴煦首先没有对美国领事的权限提出质疑,任由美国设立领事法庭、聘用“中人”,继而又扯入了购舰费等问题,导致进退维谷,不可谓不无知。此后,美国正是围绕着以下两点来纠缠清政府:吴煦默认了拖欠华尔十一万“犒劳费”;吴煦同意聘请中人定断、理应执行。
当然,不管美方如何坚持,吴煦没有妥协。他说:“老华尔此行本为讹钱,因索咋不成,恼羞成怒,声称要将轮船变卖,甚属荒唐无理”;金能亨“含混议抵,委系以虚抵实,取巧袒护显然”;该领事“于华尔之账,始终不置一辞”……“领事、中人庇护同类,总无直捷了结之意……职道等决计不受其欺,断不允还”[13]。此后,吴煦以“悬宕”[14]的态度来应付美国。在上海交涉无果后,案件上传至美国公使,由此开始了中央层面的交涉。
1865 年12 月,“华尔遗产案”的全部卷宗被递交到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处。蒲安臣认为:“华尔系美国人”,他虽然“为他国效劳,在枪林弹雨中过生活”,但这些都不能使这位“祖国游子对祖国真诚的热爱,在他胸膛中有所逊色。”[15]对华尔美国身份的确认,是蒲安臣为其追讨的前提。接着,他照会总理衙门,指出“华尔的要求十分合理,劝中国政府答应解决此项债务,因为华尔对太平军作战胜利,清帝国政府收益很大。”[16]对于蒲安臣的要求,清政府并未予以答复。随着蒲安臣很快卸任驻华公使一职,此案被束之高阁。
1876 年,昔日的上海领事西华被擢升为美国驻华公使,此案也再度重提。西华照会总理衙门:“因吴道台既为贵国办理军务,此账即为贵国所用,本国自应向贵国国家索偿也。”[17]至于如何赔偿方式,西华认为,应按照中人所定“作罢论”。
1880 年,驻华公使安吉立照会清政府要求交涉此案。安吉立认为:华尔遗款有“为证之人”;吴道台承认了欠款,“吴道认其言为无错,并谓华尔亦欠有长领银款等”;购舰银款与华尔遗产不应混为一谈,“此款之银与华尔体己之账,无所干涉”;华尔弟弟交了销算清单,清政府应偿款偿息,“华尔之弟所领银款,嗣后递有销算账单,按账单内尚有银四万贰仟三百零久两,应归吴道台。在华尔承业之人,现愿于吴道台所欠债内扣除此四万二千三百零九两,还应欠银六万七千六百九十零一两,请贵国补还。所补之银,自一千八百六十三年三月初三日起,每年每百加利银十两等”。[23]总之,他要求清政府偿款并索款索息。
1902 年10 月24 日,驻华公使康格向清政府“索华尔遗留之款”。在照会中,康格写道:“兹将寄到华尔之遗案说洋文一册,按照译缮录一本,一并送阅。若加详阅,自应记忆此甚著名之美国人为中国出力捐躯,迄今未得如何酬报。本大臣深信贵亲王披阅此遗案之说,自能提醒明认彼时中国势甚危迫,幸得此大有智勇之人,得以保全要地,必将设一妥善办法,使此年久未了之遗款,畀与华尔后人。贵国果能如此办理,方显明两国睦谊最敦,按照现时情形所应互相公平办事之理也。”[27]这份略带威胁性的照会,立刻得到了奕劻的回复。奕劻认为:“查此案事隔多年,已无从详加核议,但该故员既于昔年带兵助剿立功身殁,现经贵大臣述其后裔,本爵大臣亦未尝不追念前劳,亟愿设法,以崇两国睦谊。”[28]此时,由于国力衰微,奕劻的态度较奕已有本质区别。在默认此款的同时,奕劻向美国表达了偿还的困难:“惟中国现值赔款丛集,财力竭蹶异常,未易筹此款项。所有为难情形,贵大臣谅亦深悉。”奕劻建议,“可否由贵国政府设法在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一号公约内,中国应还贵国赔款项下酌量提拔与该故员后人,庶年久之案可以就此了结,实为本爵大臣所甚愿。想贵大臣敦睦为怀,必能赞成此事也。”[29]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美国最终接受了奕劻的建议,从庚子赔款项下拨钱支付给了华尔的妹妹及其弟媳,横亘在中美间四十余年的“华尔遗产案”由此落下帷幕。
悬宕多年的“华尔遗产案”最终能顺利结案,确实与“庚子赔款”密不可分。因此,学术界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定的误区——认为美国在《辛丑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就将所谓“华尔遗产”列入到了庚子赔款项下,并将此事归罪于签署《辛丑条约》的李鸿章。最早提出这一论点的是美国人马士。他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写道:“1896 年,李鸿章答应华尔的妹妹亲自查阅这个案件;最后,1901 年,在那位大臣的完全赞同下,美金十八万元一款就被列入庚子赔款内美国要求赔偿项下,这是全数付清的。”[30]由于此书的权威性,不少学者引用了此观点并进行了延伸。谢俊美认为:“美国勒索中国的这笔赔款包括公和私两部分,在私的部分中,包括了所谓当年中国苏松太道吴煦和苏松常镇太道储道杨坊拖欠华尔的银两”,“在同清政府的谈判过程中,美国代表科士达……将所谓吴煦当年拖欠华尔银11 万两、杨坊银号拖欠华尔银3 万两,共计14 万两一并勒索中国赔款内”,“而作为清政府的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当年在担任江苏巡抚时,完全了解所谓中国拖欠华尔银两一事并不存在的事实,也许可能由于此时是战败求和,在李鸿章看来,这只是区区小事,根本没有必要再去与美国人计较,加上也就默许了这笔所谓欠款”[31]。向瑞也认为,“直到1902 年庚子赔款,美国政府出面要求将华尔的欠账列入庚子赔款,最终由清政府支付华尔亲属十八万美元,了结了这桩四十年未决的悬案”[32]。
美国在《辛丑条约》的谈判过程中,究竟有没有将“华尔遗产”一项列入其中呢?从历史细节来看,《辛丑条约》的谈判并没有涉及此案。首先,从时间上来看。《辛丑条约》的签订时间是1901 年9 月7 日,条约第六款对赔款数额、抵兑汇率及赔付方式做了细致地安排。[33]而美国驻华公使康格再次提出“华尔遗产案”是1902 年10 月24 日,中间隔了一年时间。此案的最终议结,也不是经李鸿章之手,因为他早已于1901 年11 月7 日驾鹤西去了。
其次,从美国对华外交政策上来看,华尔所谓遗产不可能列入“庚子赔款”项下。义和团运动爆发后,美国始终强调以温和的态度“实现有助于提高中国福利和导致该帝国与现代世界之间更有益的交往的调整。”[34]在赔款问题上,美国力倡“赔款总额不应超过一个合理的数目,应该完全在中国的偿付能力之内”[35],“防止在任何情况下以1900 年的排外运动为借口,取得非法的收获或利益。”[36]为此,赔款委员会决议第一项便旗帜鲜明地表示“只有1900 年排外运动当时的和直接造成的损失,才得提出赔偿要求”[37]。因此,美国不会将与1900 年排外运动毫无关联的“华尔遗产”列入“庚子赔款”之中。
学者们之所以误以为“庚子赔款”中包括了“华尔遗产”,进而指责美国对中国进行了外交诓骗,主要还是因为美国较为爽快地接受了奕劻的建议。实际上,美国之所以同意用“庚子赔款”来议结此案,主要还是因为他们勒索了过多的赔款。
回顾《辛丑条约》的谈判,美国在整个过程中虽然口口声声主张赔款应当“尽量合理”,但最后索取赔偿时却毫不手软。美国最终获得的赔款数额为25万金元,占全部赔款的7.4%。[38]而事实上,美国的实际损失不到赔款额的一半。就连当时的美国国务卿海约翰也要求“把我们的要求缩减一半”[39]。但驻华公使柔克义以“不应与其它国家立异”[40]为由而拒绝。“庚子赔款”如此丰厚,用它来解决悬宕多年的“华尔遗产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用“庚子赔款”来议结“华尔遗产案”虽经奕劻之口提出,但美国是乐意执行的。这正如科士达事后所言:“我看出唯一成功希望在于从庚子赔款中支付,但是不得到大清国政府的认可,国务卿无依据这样做。”[41]
从1862 年华尔阵亡到1902 年庚款议结,中美“华尔遗产案”的交涉时断时续,历时竟四十余载。在明知华尔已经加入中国国籍、临终所言证据不足且亏欠中国巨额钱款的情况下,美国依然以哓哓不休的态度百般纠缠清政府,充分证明了近代美国对华外交的强权与压迫。从上海领事西华利用吴煦等人不谙条约、私设领事法庭、出台不公的“中人定断”,到历任公使恩威并施要求“政府买单”,美国的狡黠可见一斑。正如李育民所言:“从历史来看,美国是一个讲求现实利益的国家,所谓‘公道’和‘正义’只是为此服务……只要有损自己的利益,它可以抛弃所谓的‘公道’和‘正义’,更不会顾及中国的感受及其遭受的损害。”[42]面对美国的无据索偿,交涉此案的中国官员均进行了据理力争。从论点展开到证据列举,持续而有力地辩驳之声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外交亦有其风骨与技巧。即使到1902 年,奕劻在国力衰微的情势下权衡利弊最终做出了妥协,但也还是坚持由美国通过“庚子赔款”自行支付,并非完全任人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