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其洪,袁 雄
(西南大学 a.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b.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所;c.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创作计划早至1873年就形成了,这虽然是一个长期而又未完成的计划,(1)参考胡大平《回到恩格斯:文本、理论和解读政治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88页。《自然辩证法》由一系列论文、札记以及片段等组成,这些材料在恩格斯生前并没有得以发表。有学者认为,《自然辩证法》手稿落到伯恩施坦手中,由于其蔑视辩证法因而被长期扣押。只在恩格斯逝世以后发表了其中的两篇论文:《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1896年发表),《神灵世界中的自然研究》(1898年发表)。与马克思的多数手稿不一样,《自然辩证法》手稿在1889年就不再是秘密,但最终只是在梁赞诺夫的努力下,《马克思恩格斯文库》1925年第一次全文发表了它。但其核心观点已经在《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下文简称《终结》)等公开出版的文本中已有充分的体现。“这部著作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新领域,为自然辩证法这一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1]8,但也引起了学界持续的讨论,在国内外形成了两种鲜明的态度。第一种态度认为自然辩证法终结了思辨的自然哲学传统,以科学的方式揭示了自然内在所包含的普遍必然规律,因此自然辩证法把自然哲学提升到科学的高度,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贡献,持这种态度的代表人物有黄枬森、舒炜光、刘猷桓、胡大平等人。第二种态度从不同角度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是指出恩格斯与黑格尔的理论渊源,由于要坚持实证主义而否定黑格尔的“辩证法”,从而也全面地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其代表人物是伯恩施坦;二是批评把辩证法应用的领域搞混淆了,辩证法本来属于实践和社会历史的范畴,恩格斯却将其硬放到自然领域,这是领域的误用,其代表人物有卢卡奇、葛兰西、柯尔施、萨特等;三是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误解了黑格尔自然哲学,它没有理解黑格尔自然哲学的合理性因素,而把它匆忙地抛掉了,本来是一个哲学的问题却把它降格为经验的问题,其代表人物是马尔库塞;四是批评这种“自然辩证法”不仅有领域的混淆,对辩证法本身有误解,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制造了一种抽象的、教条的意识形态,这种抽象的意识形态直接导致后来出现了经济决定论,其代表人物如施密特、阿尔都塞等。综上所述,如何看待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看待它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黑格尔的自然哲学之间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还处于犹豫未决的状态之中,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需要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深刻地清理,使之摆脱犹豫未决的状态。
我们认为,就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而言,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都体现了辩证的思维方式,都强调历史的维度;但就本体论而言,三者是有区别的,这是西方学者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对立起来的直接原因。尽管马克思与恩格斯都是立足于新唯物主义的即“人是对象性活动”的立场,但在对自然的考察上,两人的关注点又是不同的。马克思更关注人类社会历史,侧重从人化自然角度看自然,主要关注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论述;恩格斯关注整个自然史,突出世界观意义,旨在说明整个世界的本质,揭示其总规律[2],强调自然中存在着客观规律。具体说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在方法论意义上是一致的。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认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3]94。在马克思看来,他的阐述方法不同于黑格尔的阐述方法,因为他立足的是唯物主义,而黑格尔立足的是唯心主义。只有在剥去黑格尔的辩证法的神秘的形式之后,将黑格尔的辩证法颠倒过来,立足于唯物主义,将其作为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才是自己方法的特点。恩格斯也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颠倒的,是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应当是‘思想的自我发展’,因而事物的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而实际上,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4]625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更直接指出:“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唯一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人。”[1]385不仅如此,恩格斯还认同了马克思对辩证法的历史维度的重视,认为,“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做基础”[3]12,而黑格尔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直接的理论前提,单单由于这种历史观,也就为逻辑方法提供了一个出发点”[3]13。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去除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形式,继承其合理的内核[2],与黑格尔辩证法一样注重历史的维度。卢卡奇等人只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歧,而完全忽视两者在辩证法领域的一致之处,这种观点是偏颇的。
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新唯物主义实现了对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超越。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发展了,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5]133在这里马克思想要去强调的是“人的感性活动”实现了对唯心主义和传统唯物主义的双向超越。“人的感性活动”既保有了唯心主义的能动性和对象化特征,又保有了传统唯物主义的被动性和对象性特征,实现了能动性与被动性、对象化与对象性的统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甚至这个‘纯粹的’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自己的材料的。”[5]166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不仅始终关注人的感性活动,而且也关注人的生产活动,体现了“历史地理解唯物主义”[6]470的特点,但问题在于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自然的观点也是立足于“人的对象性的对象化活动”的。正像王南湜指出的那样,“合理的自然辩证法观念只能是基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基于马克思的‘彻底的自然主义’关于‘人是对象性活动’的立场”[7]。按照这一理解,马克思自然观区别于其他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从人化自然这个意义来理解自然,而非没有自然辩证法的思想,这种在新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就“不再是绝对理性的运动了”[5]226,而是把观念的东西看作“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3]93。这样,马克思真正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扬弃”,克服了其形式,保存其现实的内容。就此意义而言,继承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方法和立场的恩格斯并不是如施密特所认为的那样,“立足于唯心主义思辨前提,把黑格尔的范畴毫无结果地应用于自然科学”[8]113。在考察“人是对象性活动”时,根本上要坚持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非单纯意义上考察经过人类改造后的“人化自然”,因为如果仅限于人工改造后的自然,那么我们便无法说明未知的自然领域、难以涉足前沿的自然科学,从而降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般性。在这一点上恩格斯是前进了一步的,他在马克思以历史观考察“人化自然”的基础上,用具有历史维度的辩证法进一步考察一般意义上的自然,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引入自然史中去。换言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
最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确实有与马克思历史辩证法不同之处。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当然不能违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而必须是立于这个基本点对自然进行考察,但是也不能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当成教条的东西,而是应该把其看作方法指南。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杠杆。”[4]599恩格斯强调必须“研究全部历史”,对自然研究而言就是研究整个自然史。他在《终结》中指出:“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4]237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推进马克思唯物史观在自然界中的进一步发展,他们的基本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差异在于后者侧重社会科学,前者侧重自然科学。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如卢卡奇、马尔库塞、施密特等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对立的,而是一脉相承的。在恩格斯看来,社会发展史与自然发展史是不同的,原因在于“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4]253,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4]253-254。但恩格斯的创见在于,他认为“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4]253-254。这样,恩格斯从人类社会发展史进入到对自然史的规律进行考察,“试图把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获得的成果,特别是其辩证法思想(这个思想恰恰不是通过自然观研究得来的,而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过程中发展的),运用到自然史的解释中”[6]431,同时“把全部自然科学作为一个整体”[9]9来进行研究。
西方有学者认为自然辩证法完全是一种领域的误用,是对辩证法的庸俗化误解。是否真的是这样呢?如果经过研究,自然辩证法包含了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和方法,那么这至少可以说明,辩证法是可以在自然领域应用的,从而说明自然辩证法是有其合理性的。熟悉恩格斯的文本的人都清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建立在经验性自然科学和理论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其目的是通过自然科学的中介作用实现实践意义上的主客体统一,即“把全部自然科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9]9,从中抽象出“自然辩证法”的一般规律。这体现了恩格斯作为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双重身份,驳斥了西方学者批判他把哲学问题降格为经验问题的观点。
按照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解释,各种事物是互相联系的,事物由于自身内在的矛盾推动其处在不断生成和消逝的运动中,而这种矛盾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是“自然辩证法”的核心特征。在他看来,随着理论自然科学把它的自然观尽可能地加工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它已经成为自然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思维方式,但“现在,现代自然科学必须从哲学那里采纳运动不灭的原理;离开这个原理它就无法继续存在下去”[1]862。在论述物质运动中,一方面恩格斯揭示了运动的永恒性、客观性和多样性,认为“除了永恒变化着的、永恒运动着的物质及其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以外,再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了”[1]864。另一方面,他强调我们需要确信:“物质在其一切变化中仍永远是物质,它的任何一个属性任何时候都不会丧失,因此,物质虽然必将以铁的必然性在地球上再次毁灭物质的最高的精华——思维着的精神,但在另外的地方和另一个时候又一定会以同样的铁的必然性把它重新产生出来”[1]864,从而揭示了永恒变化是物质的变化,物质的变化是一种循环往复的、客观的、必然的变化,因而是有规律可循的。同时,恩格斯还强调运动是相互联系之中的运动,因为要精确地描绘事物发展,“以及这种发展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就只有用辩证的方法,只有不断地注意生成和消逝之间、前进的变化和后退的变化之间的普遍相互作用才能做到”[1]398。为了进一步解释事物之间的这种普遍联系,恩格斯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详细阐述:一是整体性是由各种物体之间的联系体现出来的;二是联系着的事物是相互作用的,“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1]952;三是“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今自然科学的观点出发在整体上考察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1]920,在这一切互相转化、互相制约的联系中,蕴含着因果联系的转化,在一个事件中是原因的东西,在另一个事件中可能就是结果。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确实包含了辩证法的核心范畴和基本方法。只不过,在恩格斯的文本中重点突出了矛盾运动、普遍联系这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按照恩格斯的阐释,这两个整体性质一方面是通过自然科学的发展揭示的,即通过实证材料的归纳、抽象和证明而得的一般原则;另一方面是通过理论自然科学的演绎推演而出的,并需要得到自然科学验证的。而这两种途径都是科学的研究方法,被恩格斯用来解释和论证自然界的总体性质与自然科学的整体性质的统一。就此而言,恩格斯本质上是坚持新唯物主义的,强调主客体统一的,这种统一不同于马克思的社会生产实践,而是一种科学实验。有研究者指出,自然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辩证法,并由此揭示自然界的辩证过程和辩证联系的普遍理论[10];恩格斯在创立辩证自然观的同时创立了以研究自然科学整体自身的辩证本质、辩证联系和辩证发展为对象的辩证科学观[9]9。同时,这两个整体性质表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因为本质上它从联系、发展的眼光看世界;也不同于唯心主义的自然观,因为它强调自然界是检验辩证法的试金石。既然如此,西方一些学者指责自然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误用和误解,这种观点从根本上来看就是站不住脚的。
有学者认为,恩格斯计划写“自然辩证法”的目的是恩格斯挪用自然科学史来论述辩证法,而后者在恩格斯的晚年创作中无疑是对科学社会主义进行辩护的最重要问题,在这一意义上自然辩证法亦是试图以自然科学成果为科学社会主义辩护的一次尝试[6]291-292。这个观点是有启发性的,它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但是,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认为,如果从恩格斯留下的相关手稿以及生前发表的一些著作,可以发现恩格斯论述了辩证法对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分析了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关系,论证了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那么,这个观点就是站得住脚的,反之,则是站不住脚的。为了有理有据地回答这个问题,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恩格斯确实强调了辩证法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恩格斯认为,随着经验的自然研究积累了大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自然科学必须进入理论研究领域,需要对这些知识材料进行系统的整理,但是在整理的过程中,“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875。在近代自然科学家的头脑中,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占支配地位,虽然“对于日常应用,对于科学上的细小研究,形而上学的范畴仍然是有效的”[1]910,但是一旦超过它已经达到的界限,形而上学就会变得片面、狭隘和抽象,陷入自我矛盾之中。在恩格斯看来, “正当自然过程的辩证法性质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迫使人们承认它因而只有辩证法能够帮助自然科学战胜理论困难的时候,人们却把辩证法同黑格尔派一起抛进大海,因而又无可奈何地陷入旧的形而上学”[1]875,导致社会流行起一种迎合庸人的浅薄思想,一种庸俗的巡回传教士的唯物主义。正因如此,恩格斯才不断强调“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本身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的废物——除了纯粹的关于思维的理论以外——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1]899,从而避免形而上学的老路,帮助经验摆脱神秘主义的纠缠,真正地理解和把握自然科学。所以,对于恩格斯来说,辩证法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恩格斯强调自然辩证法揭示了自然中的一切运动的普遍规律。恩格斯强调自然辩证法是自然自身中内在包含的规律,这种规律不是人为强加给自然的,也不是外在于自然并支配自然的神秘的东西,而是可以通过对经验的理论反思而发现的。恩格斯通过论证自然和历史运动背后存在辩证法的规律,以及证实辩证思维是科学思维,剥去了黑格尔辩证法“神秘形式”,说明了自然辩证法和历史(社会)辩证法的差别仅仅是切入口的差异,而不是两种辩证法[6]480-481。他得出三点结论:一是就普遍规律的科学而言,“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1]520,它在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两位思想家那里得到了较仔细的研究,主要包含质量互变的规律、对立统一的规律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1]901;二是当时思想界存在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之分,“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1]908,从根本上来说,两者遵循的是同一些规律,其结果最终也是必须彼此一致的;三是就整个自然而言,“辩证法被看作是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1]978。有的研究者认为,恩格斯以捍卫辩证法本身的客观性捍卫了马克思的辩证法学说[6]485。但问题在于恩格斯想寻求的辩证法赖以成立的根据在哪里,至今还没有人找到——“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仍是处于“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状态[11]。这说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理论是具有开放性的,而不是封闭的教条。
最后,恩格斯相信人能够认识和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规律,从而凸显了人的能动性,因此,我们不能像西方一些学者所做的那样,把恩格斯看作是“庸俗的经济决定论的始作俑者”。在恩格斯看来,要认识自然辩证法的规律,一方面可以通过学习以往的哲学而自觉地达到,但要学习以往的哲学,就应该把随着时代变化而具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理论思维理解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关于思维的科学也应该被看作“一种历史的科学,是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1]874,反对那种将人类的认识发展变成“形式逻辑”加“经验的汇编”的观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研究自然科学而自发地达到,原因之一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1]875;原因之二是自然科学起着中介的作用,即它一边对自然界的认识揭示了自然界的客观辩证法,一边其认识的辩证法通过论证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性来揭示[8]106-108。但是,我们也须承认,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依据的论述是不足的,也就是说,他想通过自然科学的间接作用呈现自然界的辩证法,不仅存在不确定性,而且甚至是不全面的,因为我们永远不可能通过自然科学的方式穷尽自然的奥秘。但是,在谈论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规律时,恩格斯批评自然科学和哲学至今还全然忽视人的活动对人的思维的影响,它们只知道自然界或者思想,只知道自然界作用于人,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而不知道“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1]922,不知道人也会反作用于自然界,即通过改变自然界来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既然如此,完全断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宿命论的,确实又有失偏颇。
在西方学者中,A.伯恩施坦较早地批评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伯恩施坦指出,尽管恩格斯强调黑格尔的辩证法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形象地说明实在客体的关系和发展,但在这种场合,事物的真相并不被这些原理阐明,而往往被其弄模糊,甚至用“量向质的转化”原理来说明某一事物也是很牵强和肤浅的[12]240-241。由此,他批判“黑格尔辩证法是马克思学说中的贩卖性因素,是妨碍对事物进行任何推理正确的考察的陷阱”[12]247。事实上,伯恩施坦某种意义上算是看到了思辨性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距离,但他并没有打算去弄清其中的原因,也没有弄清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以及理论具有的真理性,而是对辩证法进行教条的阐释,一味强调经验事实,主张改良,反对具有质变性的革命,发展出了一种庸俗进化论。既然如此,他认为,根本就不存在自然领域的辩证法,有的只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自然现象。有研究者直接指出,伯恩施坦其实是“通过否定黑格尔的‘辩证法’,全面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13]。
此外,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还分别从三种角度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进行了批判。一是批评把辩证法应用的领域搞混淆了,辩证法本来属于实践和社会历史的范畴,却被硬放到自然领域。卢卡奇首先提出,自然是一个社会的范畴,“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始终都是受社会制约的”[14]319,认为“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表述之所以造成误解,主要是因为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把这种方法也扩大到对自然界的认识上”[14]51,并忽视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丢掉了辩证法的革命性。葛兰西则既否定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也不赞同把人类史看作自然史,认为“物质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主题,成为主题的是如何为了生产而把物质社会地历史地组织起来,而自然科学则应相应地被看作本质上是一个历史范畴,一种人类关系”[15]。在柯尔施看来,在唯物主义的社会理论中引导出一切发展的最后基础,即使不言自明的、具有优先地位的“外部自然界”,也并不表现在任何处于历史与社会之外的自然要素,而“表现在甚至已‘历史地被改变了自然界’,或者更确切地说,表现在具有历史与社会特征的、物质生产的发展”[16]。在萨特看来,“辩证法是建立在每个人的这种永恒经验上的”[17]170,个人实践才是辩证法的基础和源泉;人类历史是一种辩证的过程,“对历史和理解的辩证意义的发现本身就是受全部历史辩证地制约的”[17]136。这一类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以社会实践为出发点,立足于一种总体性的维度,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质,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和能动性,这些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有助于我们从现实的角度看待自然问题。但是,他们在强调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体性维度时,过度着眼于思辨领域,忽视了对事物进行客观维度的考察,以至于用一些唯心主义的观点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更错误地将恩格斯自然观同马克思哲学对立起来,这些都是值得警惕和批判的。
二是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误解了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没有理解黑格尔自然哲学的合理性因素,把一个哲学的问题降格为一个经验的问题。在马尔库塞看来,“辩证逻辑的对象,既非客观现实抽象的一般形式,也非抽象的、一般的思维形式——更不是直接经验材料”[18],在马克思那里,黑格尔辩证法的这种普遍性被抛弃了,并被限制在社会历史领域,形成了一种“历史辩证法”。尽管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整体也包括自然,但仅涉及进入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的自然和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历史过程的条件的自然”[19]266,因此辩证法只能是一个历史的方法,这种“辩证的原则并不是一个普遍的适用于任何一个主体物质的原则”[19]226,即不能应用于自然界。然而,“修正主义者争辩说,社会规律就是保证向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发展的‘自然’规律”[19]334,这其实同“斯大林主义”一样,误解了黑格尔哲学,割裂了它与马克思主义的真正联系。马尔库塞通过重返黑格尔,发扬了理性的辩证性,突出了人的理性和主体性,一定程度上批判了教条主义的“斯大林主义”,批判了第二国际盛行的“修正主义”对辩证法的忽视。同时,他在批判中也否定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否定了自然界以及研究经验材料的理论自然科学的辩证性,和黑格尔一样把自然本质上看作是非自然的精神,认为“一切都是理性思维的产物”[19]20,完全忽视了自然的客观性以及辩证发展,忽视了人在自然界中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因而更不懂得“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140。
三是批评这种“自然辩证法”实际上不仅有领域的混淆,对辩证法有误解,而且重要的是,它制造了一种抽象的、教条的意识形态的神话,直接导致后来出现了庸俗的经济决定论。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把自然的历史化归为人的历史的自然化,“使历史倒退成自然的一般运动规律以及发展规律的特殊适用领域”[20]206,从而脱离了实践去解释自然,割裂了自然和人类历史之间的一体关系,有意识地忽略“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把自然归结为一种天主教所倾向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20]44;“把辩证法‘运用’到自然现象中去,完全忽视了它的思辨的含义”[20]200;它开拓了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加以制度化地肢解的道路,为斯大林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特征打开了缺口。(2)参见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206页。这种“斯大林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特征”表现为:“对不依赖人的意志的活动的迷信,对历史规律的不可侵犯的客观性的迷信,不把历史规律和自然规律作任何区分” (同上,第208页)。在阿尔都塞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其思辨哲学保持着紧密关系,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完全不是单纯地剥去外壳,而是深刻地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结构,即“无论术语还是术语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和含义上都发生了变化”[21]86。然而,像恩格斯那样仅仅颠倒术语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最终必定把历史的辩证法彻底地降低为产生一系列生产方式的辩证法,实际上也是降低为产生各种生产技术的辩证法”[21]86,这些尝试后来也被发展为“经济主义”,甚至“技术主义”。可以看出,施密特突出了马克思关于实践论述的重要性,但是他却囿于人的辩证法而未能真正地辩证理解客观规律的辩证性,也忽视了恩格斯强调人可以认识规律和利用规律来凸显实践的运用,由此施密特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误以为是将人类社会与自然二元化也是没有道理的。而阿尔都塞的批判其实突出了思维与存在、实践与理论如何统一的问题,但是他以一种重返黑格尔的方式突出强调理论实践,并未实际解决如何统一的问题,反倒忽视了对客观世界的理解。
总的来看,西方学者强调以实践为基础,从总体性的维度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批判价值,以及辩证法的批判功能和人的个体性,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道主义解释,反对经济决定论,主张“多元决定”等。在这些方面他们确实形成了许多真知灼见,对于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有一定的启发。但马克思主义始终强调主客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它不仅强调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把事物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而且始终坚持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始终重视实践在多种层次上受自然制约。尽管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批评、责难和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但归结起来就是把辩证法看作是主观的,不能离开人和人的活动的一种社会关系,因而他们忽视了客观的维度,更习惯把人类的视野规制在人的思维范围内,在意识领域虚构了一个人类社会的整体,把辩证法仅仅变成一种脱离唯物主义的历史方法。
与之相对,另一种态度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终结了自然哲学的传统,以科学的方式揭示了自然内在所包含的普遍必然规律,因此“自然辩证法”把自然哲学提升到科学的高度,“自然辩证法”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贡献。这种态度是比较积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适用限度。对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辩证法”作为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而非特殊规律,它立足于新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始终寓于客观物质世界和特殊的具体规律,并通过它们发挥作用,如果完全脱离开客观物质世界和社会历史的特殊的规律,它将变成抽象空洞的词句,因此,自然辩证法是不能离开经验现象的辩证法;二是“自然辩证法”作为一种可以被人正确认识和创造条件来利用的规律,是具有属人性的,在实践意义上它需要通过人的自觉意识来掌握,因此,不能将自然辩证法看作是一种脱离开人的能动性和自觉意识的纯粹客观的铁的规律,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科学命题是有所不同的;三是“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和形式不是永恒不变的,它的内容将随着人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的提高以及客观世界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上也将随着越来越丰富的实践形式的出现而不断更新,因此,不能将自然辩证法的规律变成穷尽一切、永不变化的教条,而要对它的内容和形式保持开放性的认知,既然如此,自然辩证法就永远无法呈现出一种包罗万象的成熟状态。
总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明确将唯物辩证法概括为规律,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领域,从方法论上批判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使唯物史观成为既包括社会历史又包括自然在内的大唯物史观。但是,“自然辩证法”不是一个封闭的已最终完成的科学,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开放的学说。我们面对西方学者对它的批判和否定,一方面要进行有力的辩驳,揭示他们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存在哪些误解;另一方面又要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重视他们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批评之中的合理之处,吸收这些批判中有意义的见解。因此,我们对待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本身既要看到它的合理性,又要把握它的限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把握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之间的具体关系,也才能明白苏联学界对自然辩证法的神化和教条化以及西方学者对自然辩证法的种种批判的原因。
自然辩证法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一味地将自然辩证法教条化、封闭化、经验化,都是错误的。而在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中,确实曾经出现过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上述倾向,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各种批评,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关注到了这些倾向,只不过,他们没有把苏联正统意识形态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庸俗化处理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本身区别开来,这是他们的批判中最致命的问题。把学术问题泛意识形态化,这也是我们今天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的时候需要警惕的事情。当我们客观、全面地去反思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时候,就会发现,它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之间的差距并没有像西方学者所强调的那么大,而且自然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之间确实可以形成某种互补的关系。不仅如此,自然辩证法还为后来的自然科学的发展观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然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证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所以,一味地神化自然辩证法和一味地批判自然辩证法,都同样是不可取的。只有将自然辩证法放到马克思主义的大传统下,放到西方近现代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的大传统下,才能给它一个准确的定位,而这样的工作,我们还没有真正完成过。本文着重进行了第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第二个方面的工作还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