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污染企业索赔的法治意义

2020-01-15 10:10张玉胜
产权导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濮阳市依法行政损害赔偿

张玉胜

10月13日,一审开庭4个月后,河南省濮阳市政府状告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化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出炉。濮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德丰化工违规转移危险废物,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其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评估费、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共551.6394万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渐趋深入和完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见到“民告官”的诉讼案例,但鲜见有“官告民”的情况发生。濮阳市政府状告“德丰化工”一案,让人们看到了“市长当原告”的主动作为。“依法行政”既应体现于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法治约束,也当包括政府官员以诉诸法律方式为治下公共利益的维权和讨说法。这显然是依法行政的一种进步。

此案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缘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丰化工将270吨废酸液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运输,后非法排入濮阳市境内的金堤河支流回木沟,造成严重污染。事发后,倾倒废酸液的4位当事人虽受到刑罚,但由政府前期投入的应急处置费、污染评估费和环境损害费却迟迟未得赔偿。“市长当原告”绝非仅仅为经济利益的损害赔偿,更向社会传递出多重的法治意义。

在人们的过往认知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就是一届政府的份内职责。但随着“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保一方生态也逐渐被纳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的职责范畴,成为造福当代、泽被子孙的使命担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省级、地市级政府可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而此前则通常由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或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市长当原告”凸显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诚如濮阳市市长杨青玖所言,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尽管政府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但面对企业的不法排污和当地环境受损,濮阳市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恃权压人”,而是以普通法人的身份与涉事企业平起平坐地对簿公堂。这不失为一种有序解决纠纷的正确做法。“市长当原告”既是法赋权利,也是职责所系,其身份适格和诉讼正当毋庸置疑,此举彰显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治的信任,当为法治社会的应有姿态,也为全社会的尊法、守法,依法办事树立榜样。

有专家将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有人,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称之为“国益诉讼”。换句话说,“市长当原告”表达的是国家利益。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使生態环境损害赔偿由“政府买单”变为“企业买单”。这也正契合了“谁污染,谁赔偿;谁损害,谁修复”的环保理念和司法原则。尽管此案仍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决,但“市长当原告”本身所传递出的法治教育和环保警示效应,显然不言而喻。期待为环保维权的“官告民”成为诉讼常态,成为对破坏生态行为的震慑与警钟。

猜你喜欢
濮阳市依法行政损害赔偿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发现自然之美
厦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纳入晋升考核
我国从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河南:濮阳市食药局在全省率先启动“明厨亮灶”工程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推动力量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改革及相关问题阐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起航
濮阳市林业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
濮阳市直单位档案人员情况调查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