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惧用”与“滥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困境与反思

2020-01-15 05:23余雅风杜佳欣李美仪
中小学管理 2020年12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体罚

余雅风 杜佳欣 李美仪

摘要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包括易将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混淆、“惧用”课后留校教导惩戒形式、点名批评易受到学生非议等。教育惩戒实施困难受到当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缺失、中小学校危机治理体系不健全等多重因素影响。建议从完善教育惩戒相关立法、健全现代学校治理體系、加强师德师能培训等多方面着手改进,推动教育惩戒制度有效落地。

关键词 教育惩戒;体罚;变相体罚;校园安全事故;劳动惩戒;依法治教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20)12-0051-03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对于学生的社会化、教师专业地位的提升以及教育秩序的维护都起到重要作用。教育部于2019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要求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并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同时列举了具体的惩戒形式。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惩戒的规范进程刚刚起步,教师群体对教育惩戒的理解程度并不高,教育惩戒的运行明显呈现出“惧用”与“滥用”的两极化趋势。[1]因此,《规则》所规定的教育惩戒形式是否与教育实际具有适切性,能否得到中小学教师的认可,如何在法律上和其他配套制度相协调,是目前迫切需要深入分析论证的问题。本文从教育惩戒形式的视角出发,通过调研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调研发现: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为深入了解教育惩戒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笔者围绕《规则》规定的教育惩戒形式,从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知、实施惩戒存在的困境或阻力两方面开展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我们分别抽取d市具有代表性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各3所学校进行问卷调查,学校包括重点校与非重点校。调查共发放并回收33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311份,有效率为94.24%。研究在问卷调查基础上又基于不同学段、职务、从教时间三个维度,选取18名代表性人物进行40分钟以上的半结构化访谈,以进一步调查、明晰教育惩戒实施的真实困境和原因所在。调查数据显示,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总体上持积极态度,超过八成(82.96%)的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可行性表示肯定,但实践中对于不同教育惩戒形式的使用频次差异较大,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

1. 易将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混淆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明确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就性质而言,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在于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是以“小惩大戒”为最终目的。[2]《规则》中规定的教育惩戒形式也是立足于教育的目的与需要,有别于体罚、变相体罚等使学生受到负面影响的行为。实践中,教师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区别呢?

调研数据显示,有超过一成的教师(13.50%)对“体罚是一种惩戒”持肯定态度,说明这部分教师对惩戒与体罚区分不清。访谈中,部分教师(33.00%)也存在类似误解,如有人认为“适当的惩戒,只要是别打头都可以”。实践中还有部分教师误将涉及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当作教育惩戒形式进行实施,如有8.40%的教师曾采用“用课本等教学工具敲击(学生)”的“惩戒”形式。可见,对教育惩戒形式存在认知偏差是一线教师普遍遇到的问题,由于缺少判断标准,教师在实际教育情境中容易误用教育手段。

2. 很少有教师敢使用“课后留校教导”惩戒形式

课后留校教导作为传统的教育惩戒形式,具有一定的教育、规诫意义,是英、法、美、日等国家都在使用的合法的教育惩戒形式,《规则》中也将其归类于“一般惩戒”形式。但调研发现,当前极少数教师会使用这种教育惩戒形式。通过访谈笔者了解到,学校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导致教师对课后留校教导消极使用的主要原因。“我们放学时家长是一对一接,必须到点放学,领导都在楼下站着,安全主任拿着麦克风一个一个班喊。”“如果学生恰好在留校时间出现什么安全问题,我们负不起这个责任啊。”可以说,d市教师反映的问题是近年来伴随学校安全问题受到广泛重视而产生的普遍社会现象。

3.“点名批评”的惩戒形式易受到学生非议

点名批评位于《规则》中“一般惩戒”的第一款。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多将其表述为“劝导改过”“口头纠正”或“训诫”等,属于常规的教育形式。调研显示,点名批评是目前中小学教师使用最频繁的教育惩戒形式,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教师不能较好地把握点名批评的尺度的情况,如不区分场合、不注意言辞等。此外,教师在实践中进行点名批评还会受到一定非议,如部分教师就因此受到了学生的抵抗甚至“指控”,小学学段此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担心受到非议,部分教师在实践中不敢轻易批评学生。

4.“承担校内公共服务”的惩戒形式易引发争议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是《规则》中规定的“较重惩戒”形式之一,实践中多体现为教师为学生布置劳动、值日任务等行为。问卷数据显示,实践中这类惩戒的实施十分频繁,比部分“一般惩戒”的实施更为普遍,同时在小学较多,初高中较少。教师中对此也存在一定争议。按照正常理解,让学生承担公共服务既可以帮助学生纠错,也可以培养其尊重热爱劳动以及对集体负责的意识。但实践中,中小学教师多将劳动作为对学生表现不好的惩罚,而忽视对劳动价值的开发和引导。“有的老师看学生表现不好,就罚他这一周都来扫地、倒垃圾、擦黑板。”而学校管理者对此往往有着更多思考,如建议将劳动惩戒与劳动奖励相结合,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劳动观等。

二、原因探析:立法、管理空白等多重因素影响教育惩戒正当实施

1. 有关教育惩戒的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缺失

目前,教育惩戒面临从法律概念到适用条件、法律救济及监督途径的缺失,是我国教育立法中的一项空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学校可以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可以“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但均未对教育惩戒进行规定,亦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力区分不足。就《规定》而言,其中虽然对教育惩戒的类别与形式进行了规定,但仍然缺少对其合法与非法形式的详细讨论,导致教师仍然处于对惩戒概念一知半解、对惩戒形式轻重难辨、对学生过失“束手无策”的情况。以点名批评这种使用频率最高的惩戒形式为例,国外对其规定得较为明晰,如美国称之为“训诫”“训导”,法国称其为“口头训斥”,并限制适用范围,如不可实施于缺课或成绩下滑的学生。而我国在法律规定上缺少必要的规范与解释,如是否可以当众、点名等,导致使用该惩戒形式出现随意性。

2. 当前的中小学校危机治理体系尚不健全

当前我国中小学治理存在学校章程内容与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纠纷解决途径单一、缺乏专业化团队与风险防控机制、法治教育与培训实效性欠佳等问题,[3]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成效。以教师惧用课后留校教导这一惩戒形式为例,就与当前的学校管理规范和法律责任规定息息相关。一方面,目前国内的学校普遍尚未建立惩戒制度,校内的《学生管理规定》《违纪处分条例》等规范中未见对课后留校教导的相关规范表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对于中小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如发生因教师实施留校惩戒而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则易纠纷不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中小学校中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其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要求学校尽到与校园中其他人身损害行为几乎等同的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此类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对于教师这类主体,在此情况下没有直接的免责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保护,教师在实践中是否实施惩戒、如何实施往往取决于家长和管理者的态度,最后往往为避免“麻烦”而不敢使用课后留校惩戒。

3. 教师专业素养缺失导致其认知及实践出现偏差

我国现有的教师教育体系缺乏对教育惩戒的专题培训,导致教师缺乏如何实施有效教育惩戒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加之前文所述的立法和管理空白,以及相关不负责任的媒体文章的片面宣传,教师容易产生对教育惩戒先入为主的体罚因素认知,以致难以准确把握新时代教育惩戒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产生“惧用”或“滥用”的情形。以公共服务惩戒为例,其本身具有弥补空洞说教的不足和实现劳动教育价值的优势,若教师合理使用,无疑是一种极具教育性的惩戒形式。但部分中小学教师未能将传统劳动惩罚与新时代劳动教育理念相结合,没有注重学生的劳动习惯养成、劳动技能提升以及发挥“公共服务”的教育意义,仅将其视为让学生感到痛苦的惩罚措施,因此难以取得良好的惩戒效果。值得说明的是,也有研究者认为劳动作为惩戒手段是对劳动价值的丑化,[4]对其是否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出质疑。但笔者认为,劳动惩戒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由于教师的不当使用造成的,合理的劳动惩戒可以实现劳动教育的诸多价值。

三、对策建议:系统改进、综合施策,推动教育惩戒有效落地

1. 完善相关立法,为教育惩戒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首先,应在《教育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以为教育惩戒提供法律依据。2019年2月起,我国《教师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建议借此契机将教育惩戒作为立法重点之一进行明确规定。其次,在完善教育惩戒《规则》过程中,将合理的教育惩戒与体罚进行区分,并将教育惩戒的具体形式进行更加科学细致的规定,完善使用点名批评等惩戒形式的程序规范,避免出现实践偏差。最后,在安全事故责任规定上,建议《侵权责任法》将学校、教师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及免责事由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学校、教师在无过错时不承担责任,如此不但使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责任清晰,也有利于课后留校教导等惩戒形式的正常实施。如《法国民法典》对于教师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教师在监督学生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发生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公立学校的教师免责。

2. 健全现代学校治理体系,保证教育惩戒规范有序进行

学校应在正式规章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还应结合学校实际,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条件作出进一步规定,建立起一套系统的惩戒管理和监督机制。如对于课后留校教导等一般惩戒,应有其他学生、家长、学校管理者等第三方参与,在特定场合下实施,保证实施流程规范、合法;对于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等较重的惩戒,应经学校管理者或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家长;而对于严重惩戒,在实施时还应主动邀请涉事学生家长以及家长代表或家委会成员、教师代表或教委会成员、学校管理人员如校长或校委会成员、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参与、见证和监督。[5]

3. 加强师德师能培训,提升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专业素养

学校应在校内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师德师能培训,特别是在《规则》正式颁布后,应针对教育惩戒的性质、原则及具体实施形式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强化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准确理解与运用。一方面,要求教师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依职权积极行使惩戒权,避免将部分非法行为认定为教育惩戒而“滥用”,或将部分合法的惩戒形式妖魔化而“惧用”。另一方面,要求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立足教育性要求,以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考虑到学生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其心理发展水平,有选择性地、适度地实施惩戒。如在批评教育学生时,应注意区分场合、学生个性特点和身心特征,对于比较孤僻自闭的学生尽量不点名批评、不当众评价,秉持过罚适当原则,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 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權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1):33-38.

[2] 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J].中国教育学刊,2004(2):24-25+29.

[3] 方芳.依法治校背景下中小学内部治理现状调查[J].教学与管理,2015(36):51-54.

[4] 张文亮,林凡瑞.“劳动”不应成为惩戒的工具[J].教育视界,2019(11):25-26.

[5] 闻志强.教育惩戒的中国问题及其应对[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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