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翔
美国直到今天,依然有15个州在法律上允许体罚的存在
对一般人来说,听到体罚这个词,往往会与“粗鲁”“野蛮”“缺乏教养”的性格联系起来,甚至会瞬间涌现出很多动作感十足的画面。
在欧洲,已经有近50个国家全面禁止了对儿童的体罚,在全球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禁止了在学校进行体罚。而以东亚地区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圈中,除了韩国还有体罚条例外,中日等国家更是早已禁止学校体罚。
但令很多人意想不到的是,美国直到今天,依然有15个州在法律上允许体罚的存在,还有8个州未对体罚做明确规定,而从法律基础上来说,美国联邦法律是允许和支持体罚的。
事情要从1970年10月16日说起,那天,佛罗里达州Drew 中学的初中八年级学生英格拉哈姆(Ingraham)及其他学生,因为离开学校舞台动作太慢,被校长莱特带到校长室进行了体罚。事后,英格拉哈姆控告莱特,却败诉。
法院认为学生们在本次事件中受到的处罚,并未达到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描述的“残酷而异常的处罚”。而且,考虑到合理而适度的体罚对于教育活动的意义,以及其形式上的不确定性和频发性,无论设置任何形式的听证程序,都将极大增加学校管理的负担。再加之学校是开放环境,可以受到监督,为避免监管收益小于成本。那么学校体罚也就不应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人不得未经法律程序剥夺自由”的约束,校长的举动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实际上,老师有权体罚学生、打学生屁股的做法,是欧洲移民带到北美的传统,源远流长。据统计,1976年全美约有152万学生被老师体罚,此后这个数字逐年下降,到2006年降到22万多。而在1950年代,全美99%的家长均支持对儿童体罚,到了2012年,只有23%的成人支持体罚学生。
熟悉美国民情环境的朋友估计可以猜到,美国的保守派人士更愿意支持体罚。据2007年数据统计,全美公立学校体罚比例最高的十个州,基本都位于美国的南部地区。
而除了保守派和宗教人士外,另一个强大的体罚支持派系自然是教师协会。美国前总统小布什曾认为,体罚有其存在的空间。在其一贯支持和签署的教师保护法规定下,如果教育工作者为了维护校园秩序而体罚学生,只要不涉及不合理或刑事不当行为,则均为合法。
当然,作为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保护最为周全的国家,美国老师是不能乱来的。首先体罚前必须拥有充足的理由,一般是多次警告无效后才可以考虑的最后手段,而且尽量在体罚前通知家长,获得首肯或签订协议。其次惩罚者不能是直接与学生发生冲突的教师,大多情况下应该由校长亲自执行,惩罚者应该与被罚者性别相同,且执行时现场必须有一个第三方见证者。
落实到打上,也不能瞎打,一般来说只能打屁股。在哥伦比亚特区还专门规定了只能打屁股,打耳光等动作是被禁止的。体罚工具大多为“戒板”(Paddle),即一种长得像船桨的木板。体罚时,被罚者需弯下腰,以手扶椅子(或墙)。打的数量也有规定,以佛罗里达州为例,最多不能超过5下,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从被罚者角度来看,13-16岁的黑人男生最容易挨打。
虽然反体罚是世界潮流,美国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辩论也不绝于耳,但由于对体罚所致影响的社会科学研究依然缺位,存废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估计体罚在美国校园还会有相当长时间的生命力。
(作者系知名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