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琳 赵越
摘 要:通过对现行收入准则中收入费用观以及新收入准则中资产负债观的计量模式以及特殊交易处理方式的全面比较,结合我国互联网企业电商销售退回业务、网络广告、流量计费、出售虚拟道具等特点,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收入确认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深入分析在收入成本配比领域,相关措施与方法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因此以下内容会围绕在我国互联网企业计处理模式中,新收入准则的有效应用途径展开详细分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健康、长久、稳定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
在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科技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带动下,各类型企業整体发展水平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提高势态,特别是在新收入准则颁布与实施的过程中,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我国互联网企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积极帮助。作为我国互联网企业财务报告的管理人员全面、有效评估具体财务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的重要数据依据,收入状况对企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我国互联网企业中,经济交易相关事项的复杂程度逐渐提高。因此为了对收入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应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具有较高有效性和实效性的系统框架,提高对不同主体收入的可比性以及监管力度。而新收入准则鉴于互联网行业收入具有的重要性以及复杂性特点,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全面运用,因此我国部分互联网企业目前依然沿用现行收入准则对会计处理模式进行管理。由于我国互联网企业具有的特殊性较高,在对具体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因此相关人士应该从我国互联网企业主营业务和重要业务等方面入手,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新收入准则颁布与实施下受到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为今后我国互联网企业合理、规范运用新收入准则进行相关业务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新收入准则与现行收入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
1.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
现行收入准则将收入主要分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这三个领域,针对不同的收入领域,需要运用对应的收入条件进行确认。反观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能够发现,在客户与企业之间,如果已经建立了符合条件的合同,企业确认收入应该发生在履行合同中的合约条款过程中。也就是说,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新收入准则发生了较大改动,不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统一,而且还能将原有的报酬转移和主要风险转移变更为控制权转移。
2.在收入计量方面存在的差异
在进行收入计量的过程中,现行收入政策主要依据具体收入的种类进行分别计量,严格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对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商品销售收入进行价格确定。而现行收入准则则是根据取得的利息收入为依据,对资金的使用期限以及对应的利率进行计算。等转让的服务或商品收入实行分期收取并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时,该行为即可被判定为交易具有的融资行为,可以被纳入当期损益中进行收入计量。
二、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中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1.新收入准则在出售虚拟道具业务中的应用
根据对现行收入准则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知道,在对时间节点进行确认的过程,现行收入准则在对实际收入是否达到确认标准程度进行判断的过程中,主要以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为主。大部分情况下,具体实物的转手情况、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情况与所有权的报酬转移、风险转移之间存在较高的一致性。但是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生产的产品大多以虚拟状态呈现,而虚拟产品由于不具备实物形态,其使用范围只能在游戏环境中,并且不同我国互联网企业设计的虚拟产品,不具备有效的可比性。因此不具备一般实物产品具有的损毁、增值、减值问题。特别是在确定风险报酬转移时间点方面存在的困难较大,并且在企业判断收入确认是否满足相关条件时存在的难度也比较大。
在对具体金额进行确认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在对虚拟商品进行购买,首先会使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虚拟产品的购买,在此过程中,需要对虚拟商品的实际价格进行必要的换算,因此直接用现金去衡量的工作难度较高。与此同时,在我国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促销活动的过程中,大部分虚拟商品以及虚拟货币的价格都会低于正常价格,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兑换比例也会随之产生变化,从而使衡量虚拟商品价格相关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高。除此之外,由于虚拟产品自身具有的特点和属性不同,往往导致虚拟产品之间无法进行交易,因此对于虚拟产品的二级市场而言具有的活跃度极低,很难使其获得应有的公允价值。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不仅需要对自身具有的主营业务进行有效管理,还要对其他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梳理。因此相关经济业务具有的复杂程度极高。而将新收入准则运用其中,将判断输入确认时间点的标准设定为控制权转移,与我国互联网企业对各种复杂经济业务问题进行实际处理的需求更加符合。新收入准则对收入计量的标准进行了全新规范,能够对金额确认收入与总额进行有效区分,将拥有最终控制权的我国互联网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按总额确认收入判断是否拥有该产品转让之前的控制权。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使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对虚拟产品进行销售过程中,准确判断时间节点,从而保证收入确认的执行依据具有较高规范性和可行性,被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的进一步优化以及我国互联网企业自身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提供积极帮助。
2.新收入准则在流量计费业务中的应用
伴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互联网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做到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速度和变化方向。因此我国互联网企业需要结合市场发展方向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对商业合作模式以及业务经营模式进行不断创新。然而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大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情况,这对我国互联网企业流量计费工作的有效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对我国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某些服务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具体的付费操作是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所完成,当运营商收到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之后,才能与我国互联网企业进行详细结算。这样的方式,导致在结算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产权不清晰、结算不合理的情况。
对于产权归属这一问题的界定而言,始终横亘于我国互联网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之间,是一个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在现行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对净额法和总额法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其划分到收取手续费以及买断这两种类别中,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确认。与此同时,在收入确认过程中,会计主体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根据是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还是代理人的身份、是否享受对应的报酬和是否承担风险进行确认。这一结果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在现行收入准则的执行标准下,在判断风险报酬转移情况的过程中存在的难度较大。
根据对新收入准则开展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由于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对自身从事虚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是以主要责任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参与交易进行判断时,应该像消费者转让虚拟产品之前自身是否对该虚拟产品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作为唯一依据。当我国互联网企业将虚拟产品转交给消费者之前对该产品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时,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身份为主要负责人,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应该以应收对价总额或以收对价总额为依据,比如买断。当我国互联网企业将虚拟产品转交给消费者之前对该产品不具备控制权,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身份为代理人,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应该按照应收对价总额或已收对价总额以及预期收取的佣金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第三方的价款项后,具有的净额作为依据,比如代理。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使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流量计费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扫清障碍,提高企业会计相关工作处理效率,进一步促进新收入准则在我国互联网企业中的有效应用。
3.新收入准则在网络广告业务中的应用
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广告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部分,我国互联网企业广告收入方式具有多元化特点,根据不同的因素可以分为按效果收费、按点击收费、按展示收费。其中,按效果收费主要指的是消费者点击广告页面、进入广告之后发生的消费行为,该收费标准会按照消费者的消费比例确认广告收入;按点击收费主要指的是在网站的主页面投放广告之后,以广告的点击次数进行收费;按展示收费主要指的是网站在合约期间对广告进行展示,该收费标准主要以广告的展示比例确认广告收入。
在现行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广告收入的性质属于劳务收入范畴中,而在对劳务收入进行计量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劳务服务能够融入到劳务提供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或者流入企业相关经济利益中。然而根据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广告收入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发现,广告收入在融入我国互联网企业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存在的不确定性较高。这是因为我国互联网企业想要得到准确的收入数额,是无法通过按效果确认方式以及按点击量确认方式所获得。这两种方式具有的突发性和随机性极强,导致对应的计量工作和分摊工作无法合理进行。与此同时,在运用按效果确认方式和按点击量确认方式的过程中,很难准确计量对应的成本。这是因为对于大部分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在开展广告业务的过程中,经常会与第三方媒介进行合作,从而导致广告成本计算工作具有的复杂性进一步提高。
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广告互换业务收入而言,主要指的是在对广告进行招揽的过程中,自身条件无法满足广告展示需求,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需要与能够满足广告展示条件、与自身发展需求一致的第三方企业进行有效合作,将自身广告展示与第三方企业广告展示进行有效互换。根据对现行收入准则的详细分析模式,在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广告互换业务的收入进行確定时,必须保证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商业实质特点,其主要判断依据是所提供的广告服务类型是否具有一致性。与传统形式的企业相比,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关系和业务特点,存在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业务联系,导致在对关联交易业务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具有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较高。在此过程中,一部分我国互联网企业会通过对关联交易业务具有的特点对盈利余额进行有效管理。当我国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业务形式属于关联交易时,那么与该交易有关的内容就可以被判定为不具备商业实质特点,可以不必对此部分内容进行收入确定。
4.新收入准则在电商销售退回业务中的应用
对于大部分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具有的销售退货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条件退货,一种是7日内无理由退货,其中无条件退货又可以被分为纯粹无条件退货和原件无条件退货两种方式。当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收入确认时,如果将风险报酬转移之时作为时间点,那么在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在制成并交付实物商品后,商品所有权具有的报酬以及主要风险也通常被认定为同时转移,那么该部分交易需要被确认收入。第一,当企业可以凭借丰富的销售经验对货物的退回可能性以及退货相关负债情况进行合理预估与判断时,可以将商品实际交付节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第二,当企业无法凭借对货物的退回可能性以及退货相关负债情况进行合理预估与判断时,可以将商品退货期满的时间点作为收入确定的时间节点。由于现行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节点可以发生在商品交付时,然而对退货可能性的判断主要依赖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经验,在货物原件无条件退货的环境下,我国互联网企业凭借自身经验进行判断的方式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纯粹无条件退货以及七天后无理由退货方面,具有的不确定性较高。这是因为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所销售商品具有的波动性较大,虽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进行商品的大量交易,特别是在开展促销和优惠活动期间交易量急剧增加,但是也经常会出现商品交易量与退货数量成正比的情况发生。鉴于此,我国互联网企业在以过去交易或事项为基础对退货率进行估计的过程中或者在对交付商品进行确认收入的过程中,最终的结果具有的误差率很必然无法降低。
三、新收入准则在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相关工作而言,在对收入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相关原则执行,因为在经济性质上和时间性质上,企业的成本费用与收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和一致性。然而根据对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工作进行的实际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资金进行配比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会大于其他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企业的实际收入水平与实际支出情况之间无法充分对应。相关搜索引擎实际被使用的频率、具体关键词被实际点击频率、相关广告内容被阅览频率、广告被点击成交次数之间无法产生必然的关系,特别是我国互联网企业大部分广告业务与第三方媒介之间的联系较大,从而使相关人员在对广告成本进行计算的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难度加大。同时在免费增值这一商业模式出现并实施的过程中,相关人士不难发现,在对收入成本进行配比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随着相关工作的进展而增加。第二,在对互联网企业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出于立场和分析角度的不同,对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存在较大争议。针对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大部分产品具有的虚拟性特点较高,在市场正式投放虚拟产品之前,需要在前期准备阶段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但是在虚拟产品后期投入实际生产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成本资金投入量较少,只需要互联网企业对复制费用进行合理支付即可。鉴于此,在虚拟产品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争议表现在如何开展摊销以及是否要在成本核算中计入前期研究开发费用这两个方面。而新收入准则,并没有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新收入准则而言,并没有设置具体的规定对大部分事项的判断标准进行约束,剩余小部分事项的判断标准说明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还需要具体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展开判断。与此同时,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而言,开展的业务中大部分具有较高复杂性,因此,相关人士在判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困难。例如,怎样对近期退货率进行合理评估、怎样判断有权收取的销售商品对价金额正确预期、代理判断和买断、判断控制权转移等方面。因此我国互联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对新收入准则进行有效运用过程中,必须对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采取多样化的措施将新收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弥补和完善,从而使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在新收入准则的辅助下具有的作用和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使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收入以及相关费用支出的具體情况明确掌握,制定出具有较高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发展战略计划,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积极的帮助。
四、结束语
根据以上针对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中新收入准则的有效使用方式进行的全面探讨和深度剖析,我们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从计量方式与特殊教育规定处理方式领域入手,对新收入准则与现有收入准则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具体落实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及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明确了解,准确掌握我国互联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受新收入准则影响,从而加强对新收入准则的驾驭能力。因此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新收入准则相关内容明确了解,还要对税收政策在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处理模式中的有效应用进行不断探索,准确掌握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导致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将这些问题逐一解决,最终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贡献积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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