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鹏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450046)
2020年2月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庭审”方式审理了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庭审同步进行网络全媒体直播,60多家媒体和平台全程参与,共有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1]。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方式审理,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广大网友高度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所实施的诈骗犯罪司法机关依法高效处置,还体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的特殊方式。也就是说,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视频方式庭审,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都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这也是本案备受关注的关键原因。
事实上,早在2007 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采用“视频庭审”方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2012 年,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刑事速裁中也采用“视频庭审”,以解决案多人少问题[2]。目前刑事案件“视频庭审”通常以视频会议技术和数字化法庭为支撑,采用远程异地实时传送声音、图像、文字等方式庭审。疫情防控期间对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让处于不同地点的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庭审,能避免人员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是一种高效、便捷的庭审方式。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等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都采用了“视频庭审”。这些探索与实践,对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
然而,在大力推进“智慧司法”“视频庭审”“互联网+法庭”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的特殊性。例如,如何规范适用程序,如何展示证据,如何质证,如何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技术支持上,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都具有坚实基础。
比例原则源自行政法学,1882 年诞生于德国,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法治实践,比例原则逐渐向刑法、民法等领域渗透,并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也为“视频庭审”提供了理论基础。仔细分析可以得知,运用“视频庭审”来审理刑事案件是契合比例原则的。
在法理上,比例原则的含义是,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可对公民基本权利适当限制或通过替代方式来主张。其核心内容在于,为维系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可适当限制公民的私权利。在疫情防控的严峻态势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当然不能被任意侵蚀,但在案件审理方式上是可适当变通的,以实现保障被告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际上,“视频庭审”并没有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不过是审判方式的变通而已,它寻求的是案件审理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适当变通传统庭审方式的同时,也注重防范疫情扩散风险[3]。正因为如此,2020 年2 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并强调“要注重办案安全,必要时可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和健康”。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智慧法院”,并于2017年颁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随后各地陆续开展智慧法院建设。截至2020年6月,全国已建成超过4万个智慧法庭[4]。绝大部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已拥有远程视频技术,并投入使用。由此可见,在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手段,通过“视频庭审”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之,智慧法院建设为“视频庭审”提供了技术支持,并在非疫情防控期间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实践,已取得良好实践效果。而在疫情防控期间“视频庭审”优势更加凸显,更能绽放光彩,有利于防范人员聚集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风险,保障所有办案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长期以来,立案难、执行难影响群众的诉讼请求和权利实现。坚持司法便民原则,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就司法便民作出具体部署,以促进司法便民落到实处。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在司法便民中的作用,推动网上办案等便民措施。周强院长也指出,要“加快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此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司法机关审时度势,及时出台文件强化司法便民,也为“视频庭审”提供了有效指引。例如,“必要时可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又如,“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这些文件中规定的“视频方式”等,既是司法便民原则的体现,又能为“视频庭审”提供指引,不仅满足重大疫情防控需要,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隆重纪念改革开放40年的日子里,我们认认真真地总结一下自己走过的路,认认真真借鉴一下历史和他人的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理应在改革开放今天与明天的伟大事业中,力求有所作为!我们做人就清清白白地做人,做官就规规矩矩地做官,做事就扎扎实实地做事,做学问就正正经经地做学问!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我们要学习实践“三不朽”。
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打造“互联网+法庭”模式,让刑事案件庭审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拥有坚实基础,而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视频庭审”固然具有便捷、高效等特征,但采用面对面的现场庭审方式对被告人来说更加公正合理。他们甚至从这个角度出发,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的观点。案件如果中止审理,不仅难以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影响刑罚的时效性,制约刑罚一般预防功能发挥,而且还可能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羁押期限可能超过本该判处的刑期。此外还会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积压,大大增加疫情过后司法工作人员的案件审理压力。
而采用“视频庭审”则能有效弥补这些不足,防止被告人超期羁押,使案件得到迅速处理,减少积压的案件,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案件审理压力,有利于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及时、准确和有效处理,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功能,增强刑罚时效性,有效惩治犯罪活动,也为疫情有效防控提供司法保障[5]。
疫情防控期间即使采用传统庭审方式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押解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仅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杀等,还需穿戴防护服,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防止疫情感染。部分被告人在押解途中或在庭审时可能逃跑,这无疑会显著增加法警的工作压力,甚至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果疫情防控期间运用“视频庭审”,就不需将被告人押解至法庭进行审判,也不会产生押解任务,进而省去繁琐复杂的被告人押解流程,只需派少量法警与羁押机关配合,共同执行任务即可,也可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因执行押解任务而可能出现的人身危险,同时也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押解是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不仅繁琐复杂,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而且还需耗费较多的人力与物力成本。例如,押解法警的劳动报酬、押解车辆的消耗等。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还需对法警和被告人测量体温,让他们穿戴防护服,并采取其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等,这无疑会进一步增加成本。
然而,通过“视频庭审”能有效改变这种状况。“视频庭审”不仅能显著减轻押解任务,大大简化复杂和繁琐的押解流程,保障人身安全,而且还能降低人力与物力成本消耗,提高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工作效率。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疫情防控期间运用“视频庭审”审理刑事案件,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缺乏有力的法律规定支持。《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视频庭审”方式审理案件。刑法是一个国家最严厉的法律,因而法院在运用“视频庭审”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但目前仍然找不到坚实的法律依据[6]。
2016 年9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根据该条规定,“视频庭审”仅适用于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而对于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尽管“视频庭审”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但如何规范其适用范围仍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例如,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等,是否都可以运用“视频庭审”方式审理,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由于“视频庭审”的运用时间相对较短,相关制度不完善,适用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常见问题有:部分工作人员没有认真遵守规章制度,庭前准备工作不到位,甚至未能严格按要求审核被告人身份。没有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庭审程序被任意简化或省略,审判人员未能严格依法主持庭审活动等。同时,与传统庭审相比,疫情防控期间运用“视频庭审”,可能减损刑事案件审判过程的严肃性与庄严感,甚至降低对被告人的威慑作用,弱化庭审的教育和感化作用[7]。
疫情防控期间运用“视频庭审”审理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是否自愿供述、是否遭受胁迫等的判断有限,即使存在这种情况,也只能由值班法警见证,缺乏审判人员的判断,公信力不高。整个审判过程完全依法官职权决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言权可能受到限制。部分被告人在开庭前甚至不知晓采用这种庭审方式,庭审时无所适从,也无法提出反对意见。此外,视频所能查看到的范围有限,受视频拍摄角度和屏幕显示等制约,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法观察到庭审的全部现场,对于摄像机以外的区域是否存在干扰审判现象也无从知晓,可能难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尽管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运用“视频庭审”已成为可能。但目前依然缺乏完善的技术标准,因而制约了“视频庭审”作用的发挥。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限制,庭审各方可能存在语言交流障碍。受单一拍摄角度和清晰度影响,庭审中会出现信息传输延迟、音质画质欠佳等问题。由此也会导致控辩双方的仪式感减弱,影响被告人的表达效果与感知效果[8]。因此,为改进这些不足,建立规范统一的“视频庭审”技术标准是必要的。
此外,由于“视频庭审”与传统庭审存在一定差异,需要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及其他仪器设备来展示证据。而被告人可能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不熟练,从而影响举证能力和举证效果提升。同时,部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也可能是第一次接触“视频庭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视频庭审”效果。
为确保刑事案件“视频庭审”得以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有必要采取以下完善措施。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提讯刑事案件被告人[9]。从这一年开始,北京、上海、杭州等地法院也开始运用“视频庭审”审理刑事案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采取视频方式进行。”不管是前文所述的《意见》,还是这些司法实践和《解释》,均肯定“视频庭审”的作用和价值。然而,虽然《意见》和《解释》为部分刑事案件审判运用“视频庭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就司法实践来看,真正迫切需要使用“视频庭审”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而被排除在适用“视频庭审”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之外。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大胆尝试和适用“视频庭审”,表明对“视频庭审”的推广和应用有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将“视频庭审”作为庭审的一种合法方式予以确认。例如,可参照《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内容,明确规定:“审理刑事案件,可当面审理,也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审理。”通过明确规定“视频庭审”的法律地位,为“视频庭审”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也让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名正言顺地运用“视频庭审”审理刑事案件。
与此同时,还要明确“视频庭审”的案件适用范围,相应地对疫情防控期间适用“视频庭审”案件作出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案件可运用“视频庭审”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期不超过三年的;无须举证或对证据没有争议,仅需核实或辩论个别问题,或听取意见的;只宣告判决的。而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等,暂时不宜运用“视频庭审”方式审理。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对此类案件审理要持谨慎态度。对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往往在整个社会引起广泛关注,采用传统方式更能回应各方关切,并较好地起到宣传、教育和预防效果[10]。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许有新证据等,采用传统方式更能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公正判决。
要规范“视频庭审”启动程序方式,以法院依职权决定为主,并明确禁止适用的条件,告知被告人适用“视频庭审”的方式和基本情况,同时完善庭前准备工作,制作“视频庭审”权利告知书,简要介绍其流程、基本模式、注意事项等。开庭前公告庭审信息,方便旁听人员了解基本情况和注意事项。安排工作人员扫描和上传证据材料,在“视频庭审”中随时调取,方便举证、质证和查阅。庭审前要核查被告人身份,法警应询问被告人基本信息,确保到庭人为案件被告人,开庭后还要再次确认被告人身份。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各项规定,规范所有人的行为。审判人员要依法主持庭审,不得任意简化或省略庭审程序。法警要保证远程视频询问室无相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参与“视频庭审”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旁听人员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出现任何影响庭审的行为[11]。
为保证被告人及律师的权利,还要规范监督与见证。例如,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派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参加庭审,并全过程监督被告人参加庭审、阅签笔录等活动。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可由值班律师参加或见证庭审过程,这样既能保证“视频庭审”规范进行,又能保障被告人权利。此外还要对“视频庭审”全过程录音录像,可通过系统后台同步听审或回放,详细展示“视频庭审”全过程,随时接受检查监督。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播,推进“视频庭审”公开,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视频庭审”的公正、公开和规范有序进行。
要推动“视频庭审”规范有序进行,保证庭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就有必要建立“视频庭审”技术标准,并严格遵守规范标准,加强法庭建设、硬件配置、技术保障等工作,从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等方面保证“视频庭审”的公正与权威,实现“视频庭审”的法治化与标准化。远程视频庭审室的建设和布置要严格遵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高清设备,配备专门软件,保证音效良好、画面清晰。要确保远程视频庭审室安静,室内照明良好,提升被告人参与庭审的真实感。“视频庭审”系统应该布设网络专线,安装杀毒软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受到黑客攻击[12]。安装多角度高清拍摄及多点位音视频采集系统,安排专业人员加强设备维护和软件更新与管理,建立“视频庭审”全过程技术保障体系。
此外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远程视频技术培训,确保他们按要求操作各项设备,推动“视频庭审”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由于受时间、场地等制约,难以对他们开展培训,但在庭审前可告知他们如何正确使用各项设备,并在庭审中安排法警对设备使用适当进行指导。对于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警等,有必要开展远程技术培训,让他们掌握各项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疫情防控期间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是必要的,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发挥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打造“互联网+法庭”模式,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当前,智慧司法建设为特殊时期刑事案件运用“视频庭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采用“视频庭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值得推广和应用,但需要对“视频庭审”的运用适当作出限制性规定,并规范适用程序,建立技术标准,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培训,从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审判顺利进行,破除传统庭审的空间束缚,防止人员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疫情防控和刑事审判“两手抓”,也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