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剑云
(湖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湖南 长沙410138)
2018 年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软暴力犯罪作为一个重点打击对象,说明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严重性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有力打击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 年《办理黑恶案件指导意见》),对软暴力作了初步界定,列举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一些典型类型。2019 年4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各种软暴力执法司法实践问题,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进一步完善软暴力的相关规范,对软暴力的定义、表现类型、适用范围、例外情形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大大强化了软暴力司法认定的操作性。尽管如此,由于实践中软暴力违法犯罪方式手段表现极为复杂,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完全列举出所有的表现形式,因此,在侦查实践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难以界定和处理的问题,例如超出现有列举方式的行为认定问题、软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问题、软暴力社会危害性的证明问题、不同种类犯罪的“软暴力”手段区分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实效。由此,加强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现状、特点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侦查策略方法,对于指导侦查机关办理黑恶势力软暴力刑事案件,打击惩处黑恶势力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早在2011年,公安机关就已经注意到了黑恶势力犯罪向“软暴力”方向发展的倾向。“黑恶势力逐渐从打打杀杀向‘软暴力’发展变化,为争抢一个项目,更多地运用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达到非法目的;公安机关对此往往只能进行治安处罚。”[1]2013年滋扰性软暴力概念进入司法解释文件以来,软暴力犯罪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关注①“软暴力”一词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该文件表述为“滋扰型‘软暴力’新型犯罪”,但未对软暴力的具体含义作出界定。。2018 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专门规定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将其作为犯罪评价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2019 年4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发布了2019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软暴力的定义、表现类型、适用范围、例外情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使打击软暴力违法犯罪正式进入日常的执法司法活动当中。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公布了一些采用软暴力手段进行的涉黑涉恶案件。从公布的有关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看,软暴力犯罪现状大致可以描述如下:
1.软暴力犯罪案件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以“刑事案件”“软暴力”为主题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日期2020年6月17日)查询,可以查询到1945 份司法文书,其中2018 年166 份,2019 年1449份,2020年284份,2018年之前只有46份,2018年之后出现的软暴力犯罪占比为2.36%。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题词查询到了14440份文书,其中2018年4206份,2019年4926份,2020年626份。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软暴力”为主题词查询到419份司法文书,占总量的2.9%。2018年之前的文书为17份,2018年之后的软暴力案件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文书比例为4.11%。以“恶势力”为主题词查询到13225 份司法文书,其中2018 年2480 份,2019 年8814 份,2020 年1217 份。以“恶势力”“软暴力”为主题词查询到1401份司法文书,占恶势力犯罪总量的10.59%。其中,只有4 份为2018 年之前的文书,其余均为2018年之后的文书。从上述数据分析,软暴力犯罪研究文章的绝对数量不少,但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占比总量不多。应该注意的是,2018年之后,不仅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总量有大幅度增加,而且软暴力犯罪案件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占比也有了较大幅度上升。
2.地区发展不平衡
从各地公布的有关软暴力犯罪情况看,有的地方软暴力犯罪案件中涉黑涉恶案件比较多,甚至占到七八成。如2019年1月至11月北京审结的83件涉黑涉恶案件中,“单纯实施‘软暴力’的案件占七成,单纯使用传统暴力的案件约占二成,‘软硬兼施’的案件约占一成”[2]。山东警方2018 年9 月12日发布5 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并表示软暴力犯罪增多[3]。当然也有一些地区的软暴力犯罪较少。如江苏2018年10月23日公布首例软暴力犯罪案件——龚某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其组织成员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软暴力犯罪性质体现得非常明显[4]。2019 年8 月13 日,湖南省涟源法院公布首例软暴力涉黑涉恶案件,即吴某军等3人犯职务侵占、寻衅滋事案[5]。
3.地域、行业表现不一致
公安部相关人员指出,黑恶势力犯罪目前有六个新特征,其中之一就是软暴力成为常态。为了逃避打击,黑恶团伙摒弃了公开的暴力手段,往往采取一些恐吓、滋扰、跟踪、堵锁眼、泼粪喷漆等软暴力手段[6]。有的行业中软暴力成为犯罪的主要手段,如在金融领域软暴力成为常态,在网络领域软暴力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有学者指出,近年来,借助信息网络形成的“套路贷”等黑色产业链,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网络犯罪新形态。传统类型的违法犯罪如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现阶段都可以借助网络通过软暴力方式来实施,例如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等。这些都将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7]。
从各地公布的软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看,软暴力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软暴力既存在于涉黑案件中,也存在于涉恶案件中
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逐步演化而来,会经历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组织地大量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强势地位,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初期的明显特征,而构建非法秩序也大多是在这个阶段完成。其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之后,凭借前期积累的恶名和影响力便可维持非法控制的状态,因此他们的行为方式中暴力性特点会逐渐趋于隐蔽,违法犯罪活动的数量也会相应减少[8]。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暴力色彩会有所减弱,往往会采用滋扰恫吓、造势摆场等非暴力、软暴力手段来达到不法目的。但无论行为方式最终如何变化,暴力(“硬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对社会公众形成心理强制的重要原因[9]。因此,软暴力手段更多地应该出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之中,而且应该主要出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成熟稳定时期之后。2018 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关于软暴力的规定事实上已经改变了上述认识。有学者认为,该意见第17条规定并没有明示或暗示软暴力手段与暴力性手段的联系,也就是说并没有要求软暴力须以暴力、暴力威胁为基础,更没有要求软暴力须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故恶势力团伙、恶势力集团的软暴力手段不具有依附于暴力性手段的属性,不必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不必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10]。因此,软暴力包含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的软暴力和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11]。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软暴力不仅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中,而且也存在于大量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的恶势力甚至是使用了比较纯粹的软暴力手段,极少使用暴力手段。如2018年4月晋城高平市警方打掉的以赵某忠为首的软暴力实施讨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9 名,破获寻衅滋事案件24 起。2016 年以来,该团伙成员驾驶配有统一标识的车辆、佩戴统一工作牌、携带摄像设备,有组织地交叉结伙,在高平市多个乡镇,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大门喷字、村中喊喇叭、举牌子、拉横幅等聚众哄闹的软暴力方式,向数十名被害群众暴力讨债,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生恐惧,甚至有家不敢回,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2]。该案中,犯罪分子几乎没有使用过暴力手段,采用的都是软暴力手段。因此,对于软暴力犯罪,我们不应仅仅关注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运用情况,同时也要关注其在恶势力犯罪中的表现状况;不仅要关注暴力或暴力威胁前提下的软暴力形态,同时还要关注不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前提的比较纯粹的软暴力形态,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理解软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2.案件涉及罪名较多
黑恶势力通过软暴力手段构成了多种犯罪,触犯的罪名比较多。根据2019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这些罪名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如程某腾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程某腾等人自2017年6月开始,便纠集同伙,采取言语威胁、堵钥匙孔、门外“喷漆”、非法拘禁、随意殴打等手段暴力催债,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腾等人系恶势力团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某腾等5 人刑期不等的徒刑[13]。2018 年青岛市公安机关打掉的以卢某刚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该团伙先后向100 余人高利放贷,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14]。
3.行为方式极为复杂
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中列举了五大类型的软暴力形态,直接列举的行为方式多达23种,但仍没有穷尽所有的软暴力行为方式。因此,法规文件中的软暴力行为方式列举并没有绝对化,在概念外延上具有开放性。例如“堵路”虽没有出现在列举的类型之中,但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如西安查处的首例农村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村民郑某娃、郑某录、邵某朋等自2017年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借小组征地拆迁为由获取公权力,采取相互提名的方法,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结成利益共同体,掌管小组事务,打着为群众谋利益的幌子,把持小组基层政权,纠集不明真相群众,采取封门、堵路、断电等软暴力胁迫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5]。
4.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实践中,这些软暴力手段表面上都有某种合法的形式作为掩盖,比如民间借贷债务、工程承包、征地拆迁以及典当、咨询公司等。他们利用这类在普通群众看来合理合法的形式掩盖其各种软暴力手段的非法性,混淆是非,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普通群众一般会认为针对欠债等行为采取一些比较过激的催讨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受害人则由于自己本身就理亏在前,往往对此逆来顺受,极少诉诸法律进行救济。这是软暴力手段被频繁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兰州市公安局成功打掉的以程某为首的涉黑组织,自2016年年初至2017年5月间,该组织首要分子程某以其名下典当公司为依托,采取贴身跟踪、辱骂、殴打、滋扰、纠缠、控制人身自由、拉横幅、喷油漆等方式向多名受害人讨债,对丁某等多名受害人殴打体罚,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60 余小时,逼迫偿还债务[16]。又如,2014年5月,河南省西峡县的封某等人共同商议,成立非法的“经济联合体”,通过采取谈判、协商、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堵门锁门、阻拦施工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对龙成社区施工单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心理强制[17]。
5.发生领域涉及面广
目前,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在各种领域和行业都有所体现,相对高发的领域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讨债、工程承包、网络等。一是插手民间纠纷,非法讨债。如2018年2月,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打掉的以符某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临高县加来地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追讨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收取保护费,霸占沙场,对瓜菜纸箱、槟榔销售运输车辆进行打砸,企图非法控制加来地区销售市场[18]。二是利用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政权,插手村组事务,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如江西省范某宏等17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案。2012年以来,范某宏以江西汇东担保公司武宁办事处为依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长期干扰基层政权,倚仗宗族势力,强行操纵村小组选举,借机插手村小组大小事务,侵吞集体征地补偿款等,致使村民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阻扰当地镇政府工作,妨害政令畅通,严重影响当地乡村工作正常开展[19]。三是在工程建设承揽过程中逼迫有关方面签订工程合同。如锦屏县王某等12人涉黑案。为维护和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组织头目王某先后纠集、拉拢林某富等人,通过阻工、威胁、“协商”“承包”等手段强行运输和承揽土石方工程。王某等人参股并由林某贵担任法人代表的“四治弃土场”投入使用后,该片区土石方工程被该犯罪组织全部控制,形成了以王某、林某贵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武汉市新洲区朱某纠集同村无业青年熊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9 个月的时间内,采用言语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在阳逻街某小区向装修公司和小区村民强行售卖沙、水泥、砖等装修材料或强行提供搬运服务[21]。四是网络软暴力。如2018 年台州查获的一犯罪团伙借助网络软暴力实施非法网络放贷业务。他们发布侮辱信息,制作恐吓图片,使借款人及亲友不堪其扰。有的团伙惯于在网上捏造、抹黑国家机关或恶意诽谤他人,雇用“水军”提升热度。还有的团伙通过网络对受害人进行持续的骚扰、恐吓、敲诈勒索,雇用“水军”扩大影响,使受害人精神崩溃[22]。
6.活动区域相对固定
从现有公布的软暴力犯罪案件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恶势力活动的区域相对固定,如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居民小区,或者城镇农贸市场、集市、矿山等地域或行业,很少出现跨区域性软暴力犯罪案件,更没有采用软暴力作案形式而进行流窜作案的情形。其原因应该在于此类行为短时间内一般难以形成心理强制,必须对行为对象实施比较长时间的滋扰、纠缠之后才能形成心理控制,跨区作案难度较大;其次,软暴力手段需要借助一定的恶名或一定的时间累积,因此很难在跨区域大范围或流窜过程中实现。即便是那种流动性较大的案件,如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其犯罪活动出现的区域也是比较固定的,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活动迹象。如重庆市查处的被告人蒙某宾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虽然人多势众,活动的区域也是比较固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寿城区及新市街道等地以暴力、胁迫为基础,采取滋扰恐吓、聚众造势、造势摆场等软暴力手段,进行为多家赌场放哨、放高利贷,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或充当地下执法队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该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致使该区域的多名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3]。
7.作案方式软硬兼施
如前所述,软暴力犯罪并不以硬暴力为前提。但在实际遇到的涉黑涉恶案件中,软暴力与硬暴力同时使用的情况比较多,大多数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都是采取软硬兼施的犯罪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完全采用硬暴力或软暴力其中一种手段实施犯罪的情况比较少。这也充分说明了黑恶势力在发展演变过程中企图掩盖其黑恶性质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暴露出其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一面,另一方面又体现出对法律惧怕的一面。他们既希望通过暴力性手段来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同时又希望不惊动公安机关,避免受到打击。这种矛盾心态和做法在目前查获的案件中都有所体现。如重庆市查获的被告人彭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套路贷”的案件中,彭某、杨某文、秦某光共谋在2016年成立万兴公司后,为实施追债活动,通过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清收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造成合法债权的假象,利用人数和体能优势,强行将债务人带至宾馆、茶楼、家中等地,并看守、跟随债务人,或者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或者以债务人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债。同时,该组织有偿为他人拆迁提供安保服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插手经济纠纷和拆迁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攫取暴利[24]。
相较于以前的规范性文件,2018 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以及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对软暴力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这对公安机关侦办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尤其在确定案件侦查方向、调查取证重点、分析判断案情、辨明案件性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查处的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从侦查实践角度看,当前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工作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深入研究这些新特点,对于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刑事政策,维护政权安全、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方面考察,笔者认为当前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所表现出来的新特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从事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的人员来讲,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哪些罪名中才存在“软暴力”的问题,或者说软暴力存在于哪些犯罪中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从理论上分析,在现有刑法理论框架中,软暴力只是一种行为方式,并不能解决行为的具体性质问题。因此,该行为只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有不少的罪名都是通过具体行为来进行界定的,如盗窃、抢劫等,但如果把软暴力行为规定为单独的一个犯罪罪名,则是不适宜的。软暴力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外延过于宽泛,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宽。在社会生活中采用软暴力进行表述的情况非常宽泛,比如婚姻家庭软暴力、教育软暴力、医疗软暴力等,如果一概从刑法层面上去评价此类行为,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宽,刑法的惩罚功能过于张扬,不仅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因此,必须对软暴力的入刑范围进行限定。根据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黑恶势力软暴力只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6 个罪名之中。我国刑法对于上述六个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都规定了“威胁”“恐吓”“其他犯罪手段”等内容,2019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通过对这些具体词语的解释确定了这些词语的软暴力性质。对于其他的犯罪,由于不存在此类确切的解释,即便是出现了软暴力的行为方式,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便是在上述6个罪名当中,软暴力是否构成犯罪也必须符合“两个足以”的标准,即“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和“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否则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对待。
侦查范围的确定有赖于犯罪活动空间的大小。首先,从现有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活动情况看,软暴力行为人的作案区域范围并不是很广(网络软暴力例外),一般都会集中在一定的地区,如一定的社区、居民小区、小城镇、乡村等。其次,从作案人的情况看,其自身的日常活动区域也一般与其作案的区域基本一致,也就是说本地人作案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其三,从受害人情况看,一般受害人也是本地人或在本地务工的人员居多。因而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依据这一特性,重点在发案的社区、乡村等区域开展侦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做到事半功倍。
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列举了5 大类23 种软暴力行为方式,从证据角度看,这些行为方式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不会留下多少痕迹物证,而且行为消失迅速,证据固定比较困难。比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犯罪中的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如果嫌疑人只是以口头方式表现,则难以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痕迹;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犯罪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设置生活障碍、燃放鞭炮、播放哀乐、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行为,如果不及时录音录像,也很难找到相应的痕迹物证,有的即便是找到了一些痕迹物证,也难以与软暴力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如鞭炮残渣、被破坏的财物等痕迹物证必须与黑恶势力联系起来,才具有证据价值。因此,侦查此类案件,要特别关注到这一特性,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收集证据,如通过视频侦查、调查访问、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取手机网络信息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够移得出、诉得了、判得下。
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对软暴力的解释和列举都带有开放性特征。如该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活动,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在这里,“等”字事实上就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在类型列举中同样采用“不限于”词语,列举也并未穷尽所有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讲,现有规范对软暴力行为方式的列举是不周延的,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其他没有列举的软暴力行为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坚守。作案行为方式虽不是确切的罪名,却是认定某种具体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方式在刑事法律规范中的不够确定必然会导致罪与非罪认定上的随意性。因此,在侦查中应该严格把握该意见的精神,一方面尽可能地采用现有列举的作案行为方式予以描述,另一方面严格按照两个“足以”的标准予以判断,从而做到执法有据,打准打实,不枉不纵,始终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因过度执法而影响刑法的权威。
虽然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对软暴力概念作了界定,对其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但正如该规范性文件中所表述的一样,这些方式只是“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类型,在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出现一些并没有列举的类型,这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具体而言,目前此类案件侦查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在于:
软暴力犯罪案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案件线索难发现、难查证。软暴力作为违法犯罪手段尤其是作为一种犯罪手段,目前还不为普通群众所熟悉了解,不像杀人、放火、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那样已经在人们心目中有了强烈的负面评价,因此人们即便是遇到软暴力行为也可能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实践中,有不少软暴力行为最开始是基于对合法或合理的诉求而实施的,比如2019年4月邵东县公安局侦破的罗某保等人敲诈勒索案。2015 年以来,该团伙成员罗某保、李某生、罗某荣、曾某生、罗某、李某顺等人以友盛矿业生产产生噪音及污水排放等各种问题为由上访告状或纠缠矿方,并阻止该矿正常生产,进行敲诈勒索。该团伙还以双河口村部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多次向镇、县两级政府上访告状,之后该工程经邵阳市质检部门检测质量为合格,但他们仍然继续上访告状,同时又阻止村里与承包方结算,直至敲诈勒索承包方钱财到手才罢休[25]。普通群众尤其当地的群众一开始都认为这些人是在为老百姓争取权益,因此对其采用的各种软暴力手段表示支持。其次,规范性文件对软暴力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得比较模糊。2018 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性质是比较模糊的,即便是2019年出台了《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之后,对于软暴力的认识也还存在一些争论,一些行为是否属于软暴力,普通群众难以判断,甚至连执法、司法机关也难以判断。再次,软暴力依附于黑恶势力,对普通群众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强制,不少群众出于惧怕心理不敢举报。受害人方面则有的是基于害怕心理,有的是基于“理亏在前”心态,也不会主动去举报。最后,公安机关的案件发现能力较弱,有时会将软暴力事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查处。如果不深入人民群众当中,就很难了解到软暴力现象的详细情况,而且有时即便是进行实地调查,也很难获知真实的情况。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对于群众的举报或不及时了解,或作为一般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理,没有对软暴力行为频繁发生的敏感地区或领域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上述种种原因导致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查证存在极大的困难。
软暴力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也是一个难度比较大的问题。与硬暴力不同,软暴力对被害人并没有直接造成比较明显的外部伤害,缺少可供提取的痕迹物质,对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也不是十分直接,其危害后果的判定难度也比较大。在软暴力犯罪的证据体系中,更多的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或其他痕迹物证等实物性证据较少,其他种类的证据如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虽也有所体现,但并非重点。在调查取证中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是证实此类案件的关键,但言词证据的收集本身具有很大的难度。
一是证人证言难以收集。因此类软暴力案件背后隐藏着黑恶势力,证人基于自身安全考虑,对出庭作证会有所顾虑,即便是作证,可能也只是作为秘密证人,而且由于软暴力本身的行为状态比较柔性,被侵害对象本身反应也不够强烈,外在表现不够明显,更多的是表现为一种心理状态,证人对此类行为的感知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对于单独的个人辱骂、侵入私人住宅等行为,由于其发案区域比较封闭或发案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很难找到了解情况的证人。
二是被害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受害人是对软暴力感受最为深刻的人员,其对软暴力的描述应该是最直接的证据。但不同个体对于软暴力可能会出现不同理解,有的由于自身错误在先,总觉得受点委屈也是应该的,因此对于软暴力的描述或对心理强制的理解就可能出现偏差。在目前两个“足以”的标准下,此类陈述要想达到证明要求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往往避重就轻,故意将一些行为做合理化解释或辩解,其所供述事实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正如思想家霍尔巴赫指出的那样:“犯罪有许多工具,而谎言适用于一切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充斥着不少谎言,使人真假难辨。此外,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心目中,软暴力实际上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只是在法律的边缘行走;而且他们实施软暴力行为往往是基于某种合法或合理的诉求,因此他们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会出现偏差。
作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其出现的阶段不同会影响到侦查措施和策略手段的运用和作用发挥。在黑恶势力犯罪阶段,软暴力就频繁出现,这一阶段黑恶势力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运用秘密侦查手段或技术侦查手段的时机都不是十分成熟,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采取“打早打小”的做法,一经发现,露头就打,从重从快,避免其坐大成势。因而,“打入拉出”等带有经营性质的侦查措施、策略很难在此类案件的侦查实践中运用,这也导致公安机关在案件深挖、全面查
清犯罪事实等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2018 年《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和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对软暴力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列举了软暴力的具体类型,对软暴力案件查处的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导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软暴力的准确定性问题,也成为软暴力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一大难点。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软暴力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看似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事实上要分辨起来却非常困难。比如对于“滋扰”,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但现实生活中就存在各种滋扰的方式,如跟踪贴靠或辱骂或反复打电话,属不属于滋扰等很难界定。一般的“滋扰”行为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只有在“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才构成违法犯罪。而这两个“足以”在实践中很难量化。何为“心理强制”?其外在表现是作为形式还是不作为形式,是主动服从还是被动屈服,是言听计从还是沉默寡言,或举家搬迁、出逃规避?这些都是在实践中必须加以甄别的问题。对于影响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问题,在实践中也比较难以判断,比如说跟踪贴靠对人身自由的影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对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在实践中难以评估。尤其是部分带有道德性或习俗性的心理影响更是难以判断,如前述播放哀乐,如果换成播放流行歌曲是不是也同样会造成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软暴力犯罪案件的具体定性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软暴力犯罪案件中,根据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能够入罪的罪名具体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6个罪名。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进行判断的时候可以用软暴力来作出评价,评价时必须区分威胁与软暴力的不同;但在其他罪名案件中,可以视为软暴力手段的,有《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第238 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以及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第274 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犯罪手段。因此,在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及敲诈勒索罪这五个犯罪类型中区分软暴力与威胁、恐吓等显然意义不大。规范性文件在这些法律术语表述上的矛盾与冲突,无疑给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恐吓”与软暴力增加了困难。
软暴力犯罪案件虽然表现为地域性特征和行业性特征,但也存在侦查协作的问题,比如侦查机关内部协作、与信访和纪检部门协作等,在实践中这些协作具有一定的障碍。一是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比较困难。如前所述,由于软暴力定性较为困难,因此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各部门难以统一认识,例如治安管理部门对于一般的软暴力案件可能只是作为治安案件或一般纠纷处理,从黑恶势力角度考察的比较少;而刑事侦查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往往又极少接触到一般性的软暴力事件或案件,很难将此类行为归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整体侦查而进行统筹考虑。这些侦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可能会因为案件最初的影响比较轻微而疏于推进,也会因为各部门工作比较繁忙而难以进行。二是侦查机关与其他机关协作比较困难。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使用大多在经济领域,因此与市场管理、税务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管理、建设监督管理、渔业管理、水管理、海上管理、乡村管理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应该说最能感知到软暴力存在的是这些部门相应的管理对象,而不是侦查机关,因此软暴力案件的线索发现以及调查取证都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建设、渔业、城区街道以及农村乡镇和村支两委分不开。但是,侦查机关与这些管理部门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没有上级机构统一协调的情况下要开展相互合作是比较困难的。
针对上述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软暴力犯罪案件目前破获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发案较少,有不少涉黑涉恶案件往往是硬暴力与软暴力混合使用,在查处硬暴力时可能对软暴力关注得比较少;另一方面是线索来源比较少,可能存在案件黑数。因此必须大力开拓线索来源,实现线索来源的多样化和及时性。
1.广泛发动群众
人民群众是接触软暴力的最直接受害者或感受软暴力的最直接见证人,他们的主动检举揭发,是侦查机关获取软暴力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如前所述,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意愿不够强烈,原因在于他们认识不足或心存畏惧,因此广泛宣传普及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性质和具体表现形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软暴力违法性的认识,保证检举揭发人员的安全,如完善证人保护措施、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确保检举揭发人的身份信息秘密等,这是广泛发动群众、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
要想获得真实可靠的软暴力犯罪案件情报信息,就必须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侦查人员必须克服畏难情绪,深入社区、村庄、场矿企业、市场、娱乐行业网吧等社情复杂地区或行业,通过定期走访或网络调查等方式,广泛了解有关情况,这样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问题找到线索。
3.充分发挥基层、行业组织作用
基层组织、行业组织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的联系单位。农村地区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各种行业协会、物业单位,以及各种行政基层组织如派出所、市场监管办公室、税务所、国土所、网信部门等,都是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基层组织和单位,他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感知到软暴力违法犯罪情况的存在,通过这些基层组织,侦查机关也可以比较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软暴力犯罪案件的线索。
情报信息工作是发现软暴力案件和获取犯罪证据、确定侦查对象或侦查方向的重要基础。侦查机关针对软暴力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软暴力案件的日常情报信息收集工作
日常情报信息收集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的常规性工作,是发现犯罪线索、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在这些情报信息当中,或多或少地会夹杂着软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内容,侦查机关要能够从这些情报信息中敏锐地感知软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存在,进而开展查证工作,为打击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利的条件。
2.强化阵地建设和秘密力量建设
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因此强化对某些复杂地区或行业的阵地控制,积极组建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秘密力量,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控制这些地区或行业的软暴力现象。
3.完善各类技术防范措施
加强网络监控,从中发现网络软暴力犯罪情报信息;完善视频监控体系,扩大社会面的监控范围,从中发现软暴力的实施情况;完善重点单位或重点区域的报警装置,及时获取这些地区或单位出现的软暴力警情等。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力度
软暴力案件大多与黑恶势力相伴随,黑恶势力案件中有不少人员都有违法犯罪前科,加强对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的刑嫌调控,是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发现和掌握软暴力犯罪线索和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应重视和运用此种途径,获取软暴力方面的情报信息。
5.加强软暴力情报信息综合分析研判
对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是发挥情报信息作用的重要保证。软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隐藏在各类情报信息当中,侦查机关和情报分析研判部门必须有意识有目的地分析研判软暴力犯罪情报信息,从一些细微的个人矛盾冲突、社会心理动态或社会稳定状况中寻找软暴力存在的迹象,为侦查机关查证提供条件,为调查取证指明方向。
对于软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调查取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高度重视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
言词证据是软暴力犯罪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2019 年《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所规定的两个“足以”证明要求一般只能通过言词证据来体现(网络软暴力案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的证明关键在于电子数据资料)。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时,一方面,要切实做到询问或讯问时内容全面细致,关注每一个细节。软暴力的软性暴力特征主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行为时间持续情况、受害人受到的心理影响或社会影响等体现。因此在讯问或询问时,就必须将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具体实施情况,如实施的地点、实施的时间、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对受害人造成了何种影响、受害人的直接行为表现如何等了解清楚。行为人达到了何种目的,对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带来了何种影响,对社会秩序造成何种破坏等,在言词证据中全面体现出来,这样才能证实软暴力的存在及其违法犯罪性。同时讯问或询问时要注意其供述或陈述的意愿,内容是否符合逻辑,避免固定虚假陈述证词。另一方面,收集固定言词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由于软暴力的特殊性,尤其是此类行为介于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的中间地带,侦查机关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抓住程序瑕疵,导致言词证据真实性受到质疑,甚至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言词证据收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必须全程录音录像,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此外,还要关注不同人员言词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收集固定前一定要统筹安排不同对象的询问或讯问思路,做到统一协调、相互印证。
2.全面收集实物证据
在软暴力犯罪案件中,实物证据主要是在涉及的具体犯罪中所实现的犯罪目的的表现形式,如强迫交易案中的交易凭证或合同等;寻衅滋事案中表现堵钥匙孔、泼红漆、写大字报等行为的照片;敲诈勒索案中所勒索到的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案中财务遭到破坏的照片;非法拘禁案中的拘禁场所照片等。收集这些实物证据的目的是进一步印证软暴力犯罪的有关案件事实,避免采信言词证据中的一些虚假陈述。
3.加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
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情报信息表现为电子数据资料形态。在软暴力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是一类重要证据,行为人往往通过发送手机信息、微信信息或微博信息、网络不实举报、网络骚扰等方式对受害人或受害单位进行恐吓、威胁或滋扰、纠缠等,因此必须及时提取固定相关的电子数据资料,避免此类数据信息的灭失。
4.对心理强制、社会影响证据的收集固定
心理强制、社会影响证据如何调取,在软暴力犯罪案件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这也是侦查取证的难点。根据司法文件对软暴力的规定,构成软暴力的关键在于“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一般而言,受害人陈述是心理强制或社会影响的直接证据,但此类证据主观性较强,受害人有可能存在夸大其词、小题大做甚至诬告陷害软暴力行为的现象,仅凭受害人或证人的言词证据,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质疑。因此,在全面收集固定言词证据的同时,应该积极调查能够反映心理强制和社会影响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相应实物证据,通过主观感受与客观表现之间的相互印证,达到证实心理强制、社会影响存在的目的,避免出现诉不出、判不下等尴尬情形。
案件性质的正确辨明也是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一个难点。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罪与非罪,是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侦查破案的重要依据。如前所述,实践中的软暴力大多存在一个看似合法或合理的前提或形式,采用的方式一般不会直接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如果不是比较单纯的软暴力犯罪案件,可能会因为有暴力行为的存在而不会导致无法定案,但也存在忽略软暴力现象或行为,导致侦查软暴力犯罪事实不及时、影响及时固定相应证据的可能。当然,如果纯属软暴力手段的犯罪案件,则可能会因为存在合法债务或合法权利而被拖延,影响案件性质判断,增加侦破难度。在侦查中,对于软暴力犯罪案件性质的判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类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闹事行为是否达到了违法或犯罪的程度
在社会生活中,此类行为也会经常发生。2019年《办理软暴力案件》对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软暴力现象作出了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此类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则可能会扩大软暴力的入罪范围,从而导致一些属于道德规范约束的行为被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使刑法有失之过宽之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现代社会中,民法应当扩张,而刑法则应当谦抑,这样才能最好地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尤其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确保将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效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26]如果刑法过多干预社会生活,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活力的丧失、公民自由权利的萎缩。因此,在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软暴力犯罪,必须把握其程度的轻重、范围的大小、持续的时间、实际的危害或影响等因素,不能把所有软暴力现象都定性为软暴力犯罪,避免对软暴力在刑事司法认定上的滥用。
2.切实领会两个“足以”证明标准
无论行为人是以个人身份还是黑恶势力组织成员身份出现,都应该考虑到其行为是否真正形成了心理强制,是否真正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经营活动,是否真正危及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此类结果的证实,不仅要看受害人的主观心理感受,也要关注受害人因为受到心理强制或影响而遭受的实际损害,比如财产损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
3.严格限定黑恶势力软暴力入罪的范围
如前所述,软暴力能够入罪的具体罪名包括且仅仅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6个罪名。侦查软暴力犯罪案件应该仅限于上述6种犯罪,不能超越上述6种犯罪,而将其他犯罪中的滋扰、纠缠、哄闹或聚众闹事等行为作为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进行打击处理。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牵涉面广、涉案人员关系复杂,侦查工作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由侦查部门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做细侦查破案工作,才能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1.加强侦查机关内部协作
首先,统一各部门对软暴力的理解和认识。随着有关软暴力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应该组织各部门就软暴力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门学习,统一认识,统一办案标准,统一办案程序。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形成打击合力,保持对软暴力违法犯罪打击惩处的高压态势。其次,积极整合各部门情报信息资源,通过大数据平台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刑侦、经侦、治安、内保、科信等部门应大力整合资源平台,破除情报信息壁垒,以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迅速流通、高效利用的资源整合优势。
2.加强侦查机关与其他机关协作
侦查机关积极加强与市场管理、税务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管理、建设监督管理、渔业管理、水管理、海上管理、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互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掌握的有关软暴力犯罪的可疑线索、可疑事件或可疑人物。侦查机关获得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之后应及时开展线索查证,一旦认为具有软暴力犯罪的重大嫌疑,就可以及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