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2019-12-27 20:03
文化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黄 菲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个部门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并实施,这项文件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内容、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说明[1]。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离不开对原有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意见》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为的是更好地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与进步。

一、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

目前,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基本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能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都应由对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这也是刑事诉讼制度基本的原则之一。目前,上述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可以做到各司其职,独立运作。但个别情况下,也出现权力交叉及越职的现象,如公安机关在预审当中的权限问题、已经侦查终结应该移交起诉的案件处理问题等。

(二)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较为困难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其审判权力和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团体的干扰。这项举措正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原则经常很难落实。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如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干涉、社会舆情的干扰等,在某些方面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格性存在冲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对彰显法律的公正产生了不利影响。

2.卷宗主义依然存在,侦查为中心仍然发生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因此,要强调庭审的作用,强调庭审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个别情况下卷宗主义仍然盛行,仍是以侦查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忽视庭审的关键作用与地位。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自然无从彰显。

3.审讯工作仍需进一步严格规范

卷宗主义和侦查为中心的情况依然存在,公安机关在取证方面过于注重审讯结果。虽然目前已严格控制了刑讯逼供等手段,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可否认,这些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这就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弊端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后期平反以及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没有过多关注。刑讯逼供既损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4.当庭宣判制度有待完善和落实

在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中,对当庭宣判制度作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原因,部分符合当庭宣判程序的案件而并没有进行当庭宣判,宣判结果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当事人和陪审人员的理解和认可,也彰显不出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这项制度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得到完善落实。

二、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法律法规,推动依法治国的建设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对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优化,加强了对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和效果,也强调了法律的尊严。使审判成为彰显正义与是否有罪的唯一标准,能有效防止一家独大、私自量刑的情况出现,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健全落实了多项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措施,规范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行为,加大了对案件的立案、起诉、审判环节的审查力度,使判决更加公正有效,从根本上保证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也对培养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有着正面影响。

三、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程序,发挥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作用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被告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因此,必须要突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审判作用与权力[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唯一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务必要明确分工,准确地查明相关犯罪事实,做到不漏网一个犯罪分子,也不错枉一位无罪之人。

(二)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

在搜集有关证据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法,不得使用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威胁利诱等非法方式得到证据、证词、证言等。审讯应选择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并按照法律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满足录音录像标准的,应争取尽快达到录音录像的标准。另外,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言、证物,物证要尽量获得原件,并及时送检、对比、反馈。

(三)完善起诉制度,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和义务

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于没有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一些证据不当,且事实经过尚未清楚的案件,应拒绝其进入审判程序,并规范好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还应该规范补充侦查的相关行为,一些确实无法查明的案件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说明理由。此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讯前询问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情况,并及时排除由此得出的证据,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在审判中,要确保诉讼证据和案件事实证明在法庭中出现,要保证被告人有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并根据控辩双方是否存在争议而选择质证的程序。此外,要推进完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制度,个别情况下可进行多方保障,让其强制出庭。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其他当事人,也应予以权利上的保障。

(五)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互配合且制约的机制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都有监督权力,对于被告人有审查的义务和责任,并基于此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3]。同时,人民检察院享有对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抗诉的权力。因此,要保证其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运用法律,依据合法的证据,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公安机关应加大搜集证据的力度,确保在执法过程中规范正确。

四、结语

人类的文明历史进程离不开法治建设,也需要一个法律制度健全的社会。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能够保障我国各项发展顺利进行,也是对全体公民权利的负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猜你喜欢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是否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返还财物?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年工作综述
加强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思考
对群众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是怎么收费的?
脑筋转个弯
“十佳检察官提名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