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的,一般情况下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只要求著录其姓。
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给出的条款为“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可以只著录其姓”,这是一个陈述性条款,意为既可以只著录其姓,也可以同时著录其名;而GB/T 7714—2015《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删去了该条款中的“可以”2字,使其成为要求性条款:“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只著录其性”,意为通常不准许同时著录其名。例如:原题为“S.昂温(Stephen Unwin)”,应著录为“昂温”,不准许著录为“昂温S”。
然而,在著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条文献有多个同姓欧美著者的情况,为了区分清楚同姓不同名的著者,GB/T 7714—2015给出了与2005年版含意相同的要求性条款:“同姓不同名的欧美著者,其中译名不仅要著录其姓,还需要著录其名的首字母。”例如:原题为“G.昂温(G. Unwin),P. S. 昂温(P. S. Unwin)”,应著录为“昂温G,昂温P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