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读科技期刊时,发现一些期刊在英文摘要的著者署名中存在省略现象,例如著者超过 3人,只列出前 3人,后者 “et al”。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国家标准规定,在著录参考文献和编制目次表时,如果文献责任者和论文著者超过 3人,可以只列前 3人,后加 “等”定;但英文摘要题名下方的著者署名与此不同。英文摘要是一篇可以离开论文而独立存在的短文,常被收录进数据库或文摘杂志。英文摘要与论文一样,应在其题名下方 “列出全部著者姓名及其工人所在单位”。这是体现著者文责自负和拥有著作权的短文,如果只列出前 3人,就等于剥夺了其后著者的署名权,这是违反 《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