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

2019-12-25 16:10
新营销 2019年12期
关键词:预付卡预付消法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22)

一、预付式消费模式概述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由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的与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的价款,消费者按照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较为优惠的消费,而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消费次数和期限在对等额度内扣除相应费用的一种消费模式。

(二)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特征

1.风险单向性

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为了省去以后的现金交流带来的不便,同时为了获得经营者许诺的优惠而提前向经营者预付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与此同时,经营者却不需要在对等范围内一次性彻底提供商品或服务,这样一来,经营者提前享有了权利却没有履行义务,而消费者提前履行了付款义务却没有完全享有权利,导致的结果就是人为地将本该是双方同时承担的交易风险单方面划分给了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消费者的风险负担。

2.交易共赢性

作为一种被广泛运用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新兴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有其特有的存在价值。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免去携带现金进行交易的风险,同时也便利了消费过程,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往往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优惠待遇。这一交易模式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同时也便利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不仅稳定了客户来源,同时也提前收回了经营成本,以便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或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所以,预付式消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赢。

3.形式多样性

预付式消费虽然是一种消费模式,但其表现形式却较为多样。以美容美发、游泳健身、洗浴、洗车等行业为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般以经营者发给的预付卡、会员卡等形式作为具备消费资格的凭证,而在超市百货、银行以及酒店等行业却更多地以消费券和抵用券作为具备优惠消费主体资格的证明。虽然消费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还是预付式消费,其存在形式与一般的消费模式区别较大,不同于传统的同时交易方式,预付式消费模式通过权利凭证进行分期、分次消费实现交易。

二、预付式消费模式规制的必要性

(一)发行主体及程序管理落后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经营主体,而不同行业对本行业的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也不尽相同。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以对经营主体的资质予以审查和规制。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性的市场准入机制,使得预付式消费的准入门槛较低,甚至不存在,导致任何经营主体都可以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而发行主体在发行过程中由于不受管制,极容易出现发行规模过大、发行额度过高等后果,进而引发大规模的债务违约问题。

(二)消费者权利保障风险较大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即消费者有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在对外宣传时着重强调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者服务时能享受到的优惠,而对商品性能和服务质量予以简单描述,甚至部分经营者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资质、营业状况进行虚假宣传,以至于消费者在签订消费合同后才发现。经营者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消费者维权依据不足

消费者在消费后一般都是依据《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消费者在利益权衡后会依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维权,而以上部门法针对的都是一般的消费合同,即适用于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以《消法》为例,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消费纠纷后,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五种方式解决纠纷,实践中,消费者更多地选择以和解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因是和解是最快、最便捷的方式,诉讼是最为公平的方式,但诉讼程序烦琐,成本过高,现实中往往花费大量资金才能换回自己损失的几百元,但这些方式都适用于一般的消费合同,而预付式消费与传统的消费合同有较大区别,由于我国没有针对预付式消费的专门立法,所以在这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维权依据较少,且保护力度不够。

三、预付式消费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于预付式消费,我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权利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商务部于2012年公布施行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但应注意的是,以上两部法律法规都没有较为全面地对预付式消费予以规制,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规范不完备。以《消法》为例,《消法》中仅仅以一个条文的篇幅对预付式消费予以规定,且规定的较为笼统和不详细,操作性太差,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制主体、对象、范围等也较为单一和过窄。因此,建立统一的预付式消费法律规范是解决众多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法律规定中应以经营者义务为规制重点,预付式消费合同所规定义务不得与法律的直接规定相冲突。

(二)建立预付式消费票证发行审批制度

建立预付式消费票证发行审批制度在预付式消费管理过程中已经是全球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普遍且通行的做法。在这一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日本在预付卡发行上,对单用途预付卡实行事后报告制度,对多用途预付卡实行事前登记制度。申报与登记都法定由首相受理,而我国目前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票证发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缺陷显而易见。由于只是需要发行主体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带来的问题是发行者往往在不具备发行资格时超发、滥发导致债务危机,会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监管者的监管过程流于形式,不利于预付式消费的管理。因此,应建立票证发行的申请、审查、验证以及批准制度,规定发行主体应该具备的资格要件,在不同阶段可以过滤掉不合格主体,以便管理部门后续的管理。

(三)增加“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种类

预付式消费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合同,在解决预付式消费合同时不能简单粗糙地直接适用一般消费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增加“预付式消费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种类。作为新兴的消费合同,在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之中可以详尽地规定对于因这类合同引发的纠纷的适用机制,同时,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适用范围较广。所以,在增加“预付式消费合同”种类时也可以同步建立规范式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范本,这样一来既方便节约交易成本,也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效率。另外,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更加偏向保护消费者。美国的相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规定在预付卡消费的诸多问题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避免出现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局面。

四、结语

预付式消费作为舶来的一种消费模式,之所以能发展得如此之快,受欢迎程度如此之高,得益于其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预付式消费模式受到了各行各业的欢迎,尤以美容美发、私教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运用更为明显。但新兴的消费模式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预付式消费带了一系列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典型的集资“跑路”成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常手段。故此,在预付式消费模式快速发展的今天,本文从其现有的优势、存在的法律漏洞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也希望在法律规制下的预付式消费继续便捷生活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助推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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