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的困境与规制

2019-12-14 06:00:45樊永强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结案民事行为人

樊永强

太原工业学院法学系,山西 太原 030008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

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社会秩序,一旦大行其道,其造成的危害将是极其严重的。

首先,对国家方面,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受损。民事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行为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导致诉讼结果的反复,削弱了司法的威严性。民事虚假诉讼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可能因审判人员未能及时察觉,作出了错误的裁判,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行为人以民事诉讼活动作为外衣进行掩护,通过法院审判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一旦案外人发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会通过开启再审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被反复使用,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其次,在社会的危害方面,加深与案外人间的矛盾,加深对立情绪,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案外人损失的财产可能是巨大的,会引起对侵权者的愤恨,有时会采取极端的维权手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给双方的家庭、生活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第三,对他人的危害方面,虚假民事诉讼增加了第三人的诉累。行为人进行民事虚假诉讼,必然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可能在多次诉讼中进行纠缠,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实际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第三人的诉累,这也是亟需解决民事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不信任。

二、虚假民事诉讼形成原因

第一,立法原因。民事诉讼法自身特点的局限性。民事诉讼是基于双方的辩论,并以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在行为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中违法之处的审查即陷入困境,法官无法就现有证据或是事实判断办理的案件就是虚假诉讼,无法在短时间内分清是非,无法识别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这就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

对虚假诉讼的制裁不够。虚假诉讼的处罚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15条,但是效果甚微,公民是提起虚假诉讼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也在不断的增加。法定的处罚数额对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而言并非不可接受,很大一部分人可能选择去“赌一赌”,在违法的边界试探,一旦成功,收益可能是处罚金额的数倍。反之,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并不完善。虽有刑法307条和民事诉讼法112条、115条加以规制,但是具体的法律适用都规定的较为模糊,很多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可能会造成罚不当其罪,不利于救济受害人,由于制度的缺漏给了虚假诉讼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制裁措施的不完善使法院不能很好运用制裁手段进行惩处。

第二,司法原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存在不合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处于渐进的转换过程中,最早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积极的吸收和借鉴当事人主义,在诉讼中发挥当事人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某些“当事人”善于隐藏,会给法官查清事实制造困难。在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多选择调解结案,此时法院一般都会选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此过程中的恶意违法行为司法人员很难觉察,虚假诉讼也就很容易成功,行为人很容易就达成了自己的目的,以快速地调解手段实现非法目的,故对行为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欺骗行为进行识别存在困难,这样就给行为人以可乘之机,敢以身试法,挑战司法权威。

检察院监督的缺位。一般在民事审判中检察院并不干预民事审判活动,会等到审判完成以后,第三人知道自己的实际利益受到了侵害,其可能选择让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己提起抗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些行为都是在民事审判完成后才进行的,此前已经发生的诉讼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作用有限,给了虚假诉讼以可乘之机,反映出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监督的缺位。

第三,社会原因。社会诚信体系发生倾斜。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甚或引发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错乱。人们的义利观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很难不被影响,现代社会部分人视金钱为人生成功的第一标准,对损害他人获取利益也无动于衷,道德观念发生了偏移。

三、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

首先,在立法层面。完善民事实体法,贯彻诚信原则。完善民事实体法,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制度。一旦行为人的不法目的得逞,必将损害案外人的利益,故必须完善虚假诉讼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行为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当当事人要求快速结案,希望以调解结案时,审判时就更要加强审查,对于一时无法查明是否真实的证据,法院应该充分发挥收集证据的职权,来确定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清事实。最基本的就是要求当事人不滥用诉权,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诚实的回答法官的询问,不搞证据突袭,不利用非法手段欺骗司法机关。当然法院也要贯彻好诚信原则,在行为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法院确认行为人丧失诉讼权利。对于法院而言,法院应该做到:法院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充分给予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的机会,不得实施诉讼突袭。

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对刑法中规定的虚假诉讼罪进行明确化,使得能够更好地规制和识别虚假诉讼,以及定罪处罚,使得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很好的进行衔接,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解决了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

该《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对虚假诉讼入刑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架构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类型化“捏造事实”的行为,以及类似情形的拟制化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具体类型,采取的具体欺骗手段、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都规定了详细的定罪处罚标准。将为更好的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的频发。

其次,在司法层面。完善审理过程中的调解程序。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提起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喜欢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案具有快速、便捷的好处,行为人防止因较长的审判程序出现差错,露出马脚,前功尽弃,因此行为人特别喜欢要求调解结案。民事案件的调解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这就很容易给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机会,所以针对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需要仔细审查案件,充分审查证据,充分了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结案的理由,以及调解的内容,以及后续的执行问题,以此来监督调解案件的真实性,故需要完善法院的调解程序,将调解的真实性落到实处,避免被当事人利用。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让律师主持和解、协助调解常态化。律师主持、协助调解也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所以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律师要做好协助调解、主持调解的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做好监督工作,对于企图通过调解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律师需要及时举报,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落实检察机关职能,加强监督。最高检发布民事虚假诉讼指导案例,成立了第六检察庭,专职民事案件的检察工作。通过审查案件的裁判文书及其相关的证据,通过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与此同时,发现行为人有涉嫌犯罪,就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加大惩处的力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采取的具体措施: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落实检察机关职能,加强监督;针对高发领域精准监督;以问题为导向,破解监督瓶颈;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帮助识别虚假诉讼;监督范围的扩展;虚假诉讼难以抑制的主要原因就是“调查难”,故总结出了“调查核实三步法”:①查阅大量的原审诉讼资料;②向多部门调查核实;③向当事人询问确认。通过这些步骤的核查,可以更好的识别虚假诉讼。

第三,在社会层面。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缺乏社会信用体系是民事虚假诉讼发生的社会原因,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诚信,其秩序也将混乱不堪,这样的社会必将不能长久繁荣昌盛的发展下去,对于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道德的提升都是一种阻力,须积极建设社会诚信体系,让诚实守信良好品德充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让诚信蔚然成风,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品质,让人们自觉的抵制虚假诉讼行为,从道德层面规制民事虚假诉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宣传配合,引导人民群众正常参诉。虚假诉讼的案件披露程度要扩大,要适时对法院惩治工作进行公开,强化反面教育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行为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的认识。法律只有被人们广泛的知晓和了解,法律的最大效用才能发挥出来,所以必须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如果法律不为公众所知晓,那么法律的价值及其功效是难以实现的,行为人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那么将会产生众多的违法事件,将对社会秩序、司法资源等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所以各级司法机关,相关的行政机关要做好普法宣传的工作,在民众中建立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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