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夏舒
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所以采用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成为了当今时代的课题,因为其决定着知识产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所以至关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其分为不同类型介绍,随后讨论了各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讨论了各种模式的优缺点,最后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选择,讨论了中国选择无过错责任的原因与无过错责任的不适用之处。本文目的在于通过比较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原则的归责原则,来找到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归责原则,以不断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具备以下几点:第一,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具备有效性;第二,必须对侵权行为有清晰的界定,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已经做了详细规定,可以参照;第三,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第四,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导致。
1.归责的含义和重要性
归责,通俗来说就是责任由谁来承担,其中暗含着价值取向。归责就是动态的讲责任确定承担人的过程,不仅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归责,所有的民事侵权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范围。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与核心点就是归责原则,其统帅这侵权责任法,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有着相当大的作用,因为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我们需要讨论的就是构成民事侵权的要件,是否需要有主观过错,承担责任时是否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①。在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这方面,合理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有助于公平处理案件,所以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内涵
(1)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有着自身独特的归责原则,所以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有着一定的联系。关于这个观点,学者普遍理解为行为人只要在一定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根据该原则,侵权人需要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归责原则更加注重解决的是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追究其历史渊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在古代,实行客观主义归责原则,侵权人只要造成了损害,有客观结果的出现,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演变到后来,罗马法在此基础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还必须有过错,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各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立法,都是选择了在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时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考虑在内,极个别国家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立法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一般是通过物权方法或者债权方法。关于物权之诉,是针对停止侵害这一类案件,债权之诉多数用在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有过错。
德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如著作权法,其中有些条款可以体现德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②。德国《著作权法》中有条款规定,在初次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可以即刻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果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即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由德国《著作权》法可见认定侵权并不是根据是否有过错,过错有无决定的是能否免除赔偿责任。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不仅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还规定了被害人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德国的商标法中有条款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并对其提起侵权诉讼。若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主观上过错,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并且赔偿的范围要大于没有主观过错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国《知识产权法》中也有专门条款,能够体现对专利的保护。根据其中涉及专利条款的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包括所有侵犯专利权人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独立侵权行为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违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方面,Trips协议第45条的规定值得深究。该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法院知道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活动,为了防止侵权行为带来的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损失;第二款补充规定司法当局可以责令侵权人负担全部的侵权费用,甚至包括律师费。
笔者认为,Trips协议的上述条款并非说明采用的是同一种原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开讨论。就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来说,在讨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考虑了过错这一要件,学者们对该协议到底是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提出,该协议是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因为一旦我国加入该协议,就意味着同时也承担起了相应的国际义务,我国必须有相关配套的法律③。当然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他们只承认知识产权协议只是规定了协议的成员拥有授权给司法机关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的具体界定。既然我国在侵权责任中选择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仅是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可以界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类型。在民事法律中认为,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理论上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分为一般和恶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和可能造成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两种故意中,恶意属于主观心理更恶劣的层次。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轻易辨认出故意的侵权,但是在判断过失侵权时,往往没有那么准确和快速。
实际上,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过错加以界定。因此,对于属于故意中恶意的类型,可以从侵权人主观心理状况分析,对于侵权人主观心理属于过失的行为,否则更侧重于客观,即违法性本身。在实行过错归责原则的地方,不仅要求行为人对知识产品进行合理使用,也应当在损害发生时采用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过错推定原则严格来看,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形式,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过错推定是指法律首先假设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要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样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判定上,过错推定作为程序上特殊的归责原则之一,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台湾学者王泽鉴曾指出:“法律之推定过失,实为保护被害人技术之运用,旨在保护被害人之利益。盖既有保护他人法律之存在,则行为人有妥善注意之义务,何况行为人是否违法保护法律侵害他人权益,一般言之多不易证明也”。一般的民事侵权尚且这样,其手段具有高度技术性和隐蔽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是这样。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产权人一定权力,特别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注册和申请都有严格程序,并且有一定公告期,公众也可以在专利局的相关网站上查阅到专利的注册信息,公告的目的也是像公众宣告专利和商标权人的相关权利,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侵权人有侵权行为,我们就可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侵权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损害到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当然,在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行为人在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具有一定难度④。这种难度是由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的,在前文我们已经介绍过,其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两重属性。正因为这样,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过错推定原则具有一定优势性,但是不可毫无原则的普遍适用。笔者认为,在侵权人造成侵权损害的情况下,方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没有损害则并不适用该原则。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时,应当确定侵权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注 释 ]
①马永双.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认识与思考[Z].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4):300-304.
②邹晓红.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J].工业技术经济,2008(08):49-52.
③徐峙,曹延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J].西昌学院学报,2007(1):86-90.
④金星.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之研究[J].湖南农机,2012(03):16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