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
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100
当前来说,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成果,各类法律条文条款的制定相对较规范和完善起来,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广实施成为了我国司法事业积累得来的硕果之一。相对比国外的成文法典和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的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之影响最为深远,在法律渊源上,司法判例基本不作为法律渊源之一,而就法律结构来看,刑法属于我国公法法律,普适范围广,调整对象多,这也是我国多项犯罪行为刑法适用的主要缘由之一。而就经济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由于其本身隐蔽性高,极难被普通公民察觉到,并与自身利益损害相联系,因此,有关经济犯罪刑法适用概念的公众认同性是有待研究提高的。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在主流刑法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学说认为经济犯罪的行为的客体主要涵盖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各类法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破坏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等,在犯罪的客观表现上主要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规范,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损失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另一种学说观点则认为,经济犯罪行为的作用领域仅仅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围内,所以,经济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型中的各类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等。在犯罪的客观表现上来说,其是出于谋求非法得利的目的从事非法经济犯罪活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破坏和干扰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维护运行,与利用职务犯罪的侵犯财产罪关联性不大,将其排出于经济犯罪领域之外。
在本文看来,经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如此定义:一,经济犯罪的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去国家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外,任何的公民财产安全权利都应被包括在内,本罪的对象主要表现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非法得利;二,在客观表现上来说,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则是利用各种非法手段方法从事非法经营得利、干扰市场秩序运行、侵犯他人财产等,且非法获利情节严重;三,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复杂主体,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组织、单位,也可以是某些国家机关机构等;就经济犯罪的主观表现上来说,犯罪主体的犯罪目的明确,基本出于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优势条件通过从事非法经济活动来达成非法牟利目的,是故意犯罪行为。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活动领域内,利用自身条件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谋求非法得利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利益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与其他各种法定犯罪行为特征的基本特征相一致,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为犯罪行为,而除去这一基本特征,经济犯罪还包括了其他的主要特征。
1.复杂性
经济犯罪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还可以发生在商品经济领域的各种经营流通环节内,同时可以发生在与国家财产安全利益相挂钩的国家经济部门之中,此则说明了经济犯罪的犯罪领域范畴广泛且作用领域复杂;此外,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者自身社会优势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这就使得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构成结构具有复杂性特征。如上所述。经济犯罪是具有复杂性特征的。
2.牟利性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的犯罪目是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目的构成的,经济犯罪的主要行为目的在于通过非法行为手段从事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从而谋求不法得利。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为了一己之私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社会优势条件来为自己的私利创造非法活动的作用空间,体现了经济犯罪行为的牟利性。
3.法定性
与普通民商事经济违法行为不同,一般来说,经济犯罪行为本身在实质上就被定义为了一种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民事、商事关系中的一方合法的既得利益,而是上升为国家财产安全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客体不同,造成消极影响的程度不同,因此,我国法律的规定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属于刑法罪名,适用于罪刑法定原则。
4.隐蔽性
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与普通的犯罪行为主体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来说,经济犯罪行为的主体相对较为特殊,其自身是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或者社会地位条件优势的,出于此类犯罪活动条件,其才能够通过从事非法经济犯罪活动来取得不法得利,构成经济犯罪既定事实。正因如此,经济犯罪行为主体在从事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时,其本身的犯罪行为才不易被察觉和感知,倘若没有透明的公示环境,公民基本很难察觉到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侵犯客体为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客体波及范围广但是不易扩散深入,倘若没有明显的经济波动影响,公民是很难察觉到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的。
自1982年我国法律界首次提出经济犯罪的学说概念以来,经过多次不同法律体系的修正调整,最终,经济犯罪被归类到了刑法范畴内,在我国,经济犯罪所适用的法律基本为刑法。于当前我国刑法法典的基本内容归类来说,我国把经济犯罪主要定义概述为了两种,一中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种为侵犯财产罪,此外,其他涉及经济犯罪的犯罪行为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类的,我们也将其定义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的经济犯罪,同样适用刑法条款之规定。
在经济犯罪的罪刑法定原则方面,我国法学界缺乏统一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观点认知,但是有关经济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我国法学界秉承着罪刑法定适用原则,按照犯罪事实行为进行犯罪行为定性,以此各分则的条款罪行构成要件和标准来审视经济犯罪行为,并以特定法条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为经济犯罪刑罚适用的基本标准。普遍来说,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特殊犯罪特征,在刑法适用上,经济犯罪的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了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自2011年5月1日起,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条款就被我国刑法所废除了。
由于经济犯罪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在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方面,我们不仅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主体列入为经济犯罪主体范畴内,也将侵占国家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犯罪的行为主体列入为经济犯罪的主体范畴之内,也就是说,适用刑法的经济犯罪主体是普适性的,不仅包括普通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有拥有特定政治权利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在刑法适用上,经济犯罪的量刑规定不仅为自由刑的普遍适用,也包括了特殊刑法的特殊适用,包括有拘役、管制、徒刑,而就资格刑来说,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在罪刑适用上根据特殊犯罪情节还应以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量刑条款之一。
1.刑法公众认同概述
刑法作为我国国民普适应用的公法法律之一,其本身特殊的法律地位定位决定了其适用群体必须涵盖国家国民、单位、组织等全部的自然人单位,使得法律制度规定能够全面贯彻落实下来,因此,为将依法治国国策全面推广开来,为民众树立法治意识,将国家的司法事业进一步推向纵深发展,在刑法的立法和修正及推广适用上,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考虑到公众认同态度基础。公众认同的主要含义是具有自然人法律地位的社会公众团体能够以国家意志和执政阶层的意志作为自身的社会生存意志,以执政阶层拟定的社会规范和法律条款作为自身社会生活的底线规范,自精神层面上支持和拥护主流的国家政治立场,最终将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用户上升成为权威的、被广泛认知认同的遵守规范。公众认同代表的不仅仅是少数人的用户支持意志,而是绝大部分公众群体共同支持拥护并自发开展正确认知的意志规范,得到了公众认同,就能够得到绝对的支持拥护。一般来说,通过积极利用公众认同,国家统治阶级可以将自己的执政理念和行政意志转化为精神信仰深入贯彻推广到国家公众群体精神中,能够将公众群体的精神力量和自身的力量仅仅凝结起来,使公众认同支持的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成为国民公众的集体自发遵守的社会规范原则,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治理效果。刑法作为普适性广泛的公法法律,是我国国民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和精神道德底线,也是捍卫国家利益保障自然人合法权利的关键法律,倘若在刑法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能够加强保护国民合法权利的法律效力,获得公众认同的群众基础,刑法便可以在社会进步发展和改革时期发挥出至关重要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利益的法律作用。而根据国家不同政治环境和发展时期的不同阶段特点和需求,刑法适用的公众认同获得途径也是不同的,譬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就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此时若想使刑法适用获得公众认同基础,就必须保护好每个自然人的基础合法权利,维护公民利益,而此时的刑法条款制定修正,主要需要注重的就是社会秩序的捍卫和规范的刑罚标准;而在目前平稳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国的刑法条款想要获得公众认同,就需要重新着眼考虑主要的社会矛盾和国民需求,关注不断出现的社会经济的司法现象,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司法建设环境,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国民需求,引入人文关怀,在国民的态度反应下进行法律条款修正思考,以获得更高的公众认同感,从而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工作。
2.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公众认同态度
当前来说,我国的刑法立法和修正工作都在常年持续跟进开展,考虑到国家公民的立场和司法见解,我国刑法法律条文的订立修正都是基于国家国民安全利益和财产保护,在经济犯罪形态多样化发展出现的今天,我国不断在刑法条文中添加明确相关的条文规定,力图以成文法条的形式确定经济犯罪行为的确切定性,以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巩固人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和维护。经济犯罪刑法适用的公众认同,可以将不断出现和更新的经济犯罪行为方式尽快定性纳入刑法惩治范畴之内,提高刑法法典的威慑性和公信力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刑法的威慑力量来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概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然而,面对我国不断推进的司法建设工作,在社会呼声中和公众群体的态度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当前来说,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公众认同感其实还有待提高,想要获得足够坚挺的公众认同基础,我国的司法机关还需做进一步的努力完善工作。
经过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经济犯罪刑法适用的公众认同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犯罪的罪刑量刑结构不合理和有待矫正的经济犯罪刑法适用的法律效应发挥,具体如下所述:
1.单位主体经济犯罪刑罚适用量刑标准不合理
我国刑法有关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中许多都对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的量刑标准有所区别,很多的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会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进行单位罚金惩处,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自然人量刑标准进行量刑处罚。单位犯罪行为的主体群体包括了单位范围内的自然人,虽然单位的自然人主体都参与了犯罪行为,但是在量刑上,刑法仅对单位主体进行罚款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刑事责任处罚,从另一角度来看,单位犯罪的量刑终点在于金钱而非刑事责任,在单位主体积极缴纳罚款的情况下,主要单位犯罪的责任人甚至可以从轻处理,这样的量刑标准,无疑难以以刑事责任处罚惩治经济犯罪单位,反而变相让公众认为这样的量刑太过注重金钱惩罚,难以树立刑法刑事责任惩罚威慑性。
2.自然人主体经济犯罪刑法适用量刑标准偏颇
在我国的历史上的“严打时期”,我国刑法订立修正重点曾主要放在了刑罚的制定威慑程度上升,以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量刑标准来衡量经济犯罪主体的量刑,所以在那一时期,我国自然人主体经济犯罪的惩处结果往往会出现过重偏颇。时至今日,我国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仍然还存在此一不足,难以公正对待自然人经济犯罪的量刑,过重处罚经济犯罪,过轻对待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犯罪,有失偏颇。
一般我们认为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相对比经济犯罪行为来说更具社会危害性,更会导致公民恐惧心理和社会秩序矛盾,经济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到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的大多为国家财产和市场经济利益,基本不会造成重大的公民人身安全损害。因此,我国的经济犯罪刑法适用必须基于严宽相济的司法制度理念,慎重考虑刑罚的原则和量刑标准,多以罚款形式进行量刑处罚,精确犯罪主体进行经济处罚,打击自然人经济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慎以自由刑量刑,提高经济犯罪刑法处罚成本,使犯罪主体在日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深刻意识到经济犯罪的代价,并积极改正自己过错,弥补责任过失。
在我国来说,许多经济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集体经济单位,由于经济犯罪的隐蔽性极高,平时社会公众难以察觉其经济犯罪行为对于国家财产安全的损害,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直到经济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才引起了公民的广泛关注。在互联网发展规模宏大的今天,公众有了更大的言论平台,也有了更多的想法和诉求,想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同,我国的司法部门就需要适当在经济犯罪刑法适用上赋予公众以一定的监督建议权利,防止司法判决量刑有失偏颇,也能够进一步提高国民的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经济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取得非法利益的,犯罪主体不顾国家财产损失和国民经济损失进行犯罪活动,说明了其本身的贪婪性和低下的政治思想觉悟,其本身的思想觉悟不足以担当原先的秩序重任。因此,在经济犯罪政治处罚力度不足的刑法适用基础上,我国司法部门应考虑将政治处罚大规模引进经济犯罪刑法量刑处罚中,剥夺犯罪主体以一定时期的政治权利,使其无法再次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经济犯罪本身就是腐败力量的自身源头,是我国国家利益蒙受损失的巨大缺口,想要打击经济犯罪,就需要获得充分的经济犯罪刑法适用的公众认同基础,为此,我国的司法部门应竭尽全力进行刑罚修正建设,推动国家司法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