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斌
喀什大学,新疆 喀什 844007
从我国宪法实施问题的关注点入手可以发现,早在1982年的修宪过程就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争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宪法实施是把宪法文字转变成为现实制度的一种理论机制,所以从宪法实施的方式中也能清晰看到宪法的实施过程,其包含有行政机关执行宪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促进宪法法律化等,而宪法实施的具体流程则包含有宪法监督与诉讼等。宪法具体的实施方式是非常多样化的,即不但有最高行政机关对宪法的行政实施,而且也有特定机关维护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等。第二,从而宪法实施的方式上来看,提高宪法意识不仅能更强清晰的发现问题,同时也能保证解决方案的针对性。
行政法与宪法的依存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实施主体、功能效应与国家任务。从当前的国家任务来看,宪法内容所体现的国家任务是具备较强烈的历史感与情感色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谐、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而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但“现代化强国”、“社会主义”等修饰也体现了“中国梦”的国家任务与未来的国家形象,但整体的含义却都还停留在较抽象的层面上。现如今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也可以看成是国家任务的部分反映,但法治政府建设依然是国家任务实施的关键,而行政法治也变成了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从实施主体来看,宪法实施主体具备较强烈的广泛性特点,即大约包含了我国现阶段所有的自然人与组织,整体的行为约束也都是以宪法为主,其自身也具备保障宪法稳定实施的责任。从功能效应来看,行政法身为宪法的实施法,其更多的是将实施主体、任务变得具体化,这主要是体现以法律的形式来固定法律形式的配置,从而实现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行政法与宪法的“双向交流”也预示着两者之间并不会具备固定的界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法身为宪法的实施法,其同时也是宪法具体化的另一种形式,是规范层面对两者时间的深入分析,同时也是两者交流的必要渠道。第二,除了宪法与行政法具备一定的政治特征之外,其都涉及了保障权利与控制全力的问题中,即起到纠正的法律效果。可以这样认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双向交流在某一测过面上会存在差异,但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却保持统一,即宪法与行政法在双向交流的动态过程中也会变得机制化,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现代化法制社会的需要。可以看到,现如今我国实施的宪法都只停留在政权规范层面,但在保障公民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约束,不仅缺少理论作为支撑,而且也缺少相关的实践经验。
行政法与宪法的双向变动主要是由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造成的,类似与这样的变动在宪法实施看来是有一定挑战的,而面对外在因素,有关部门如果利用传统的宪法与行政法来展开,那么将很难使用现代国家的建设需求,即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法治需求,从而让宪法实施陷入困境[2]。从内在因素来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很有可能会随时发生断裂,即在整个公法体系内部将不会出现和谐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的规范与基本原则是无法通过行政法的具体化来呈现的,虽然宪法宣传的实施方式很有可能成为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但却不能成为唯一途径。所以在面对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时就需要进行双向变动,这样才能保持一个良好的互动状态。
行政法也可以当成是体现宪法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为行政法也属于是技术法,但技术法又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重要渠道,但如何才能让宪法价值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社会实践活动,从而让其在实践生活中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有学者是这样认为的,即宪法是人类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但要想让宪法变得更生活化,首先要做的就是让宪法价值变得更具体化,这样才能与公民的实际生活联系到一起,从而培养公民正确的宪法精神。从行政法律关系中来看,宪法价值的具体化保证权利合法化的关键,可以很大程度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其次,宪法秩序的稳定也是需要行政法对宪法价值的具体化,因为当宪法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时,公民的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就会成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力量,即成为宪法价值生活化的追求[3]。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双向交流、双向变动是存在一定制度约束的,而有关部门要想实现行政法对宪法制度的融贯化作用,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就必须要保证宪法的传统实施理念,这对于身为动态宪法的行政法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其可以从行政法入手来保证宪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融贯性,而宪法自身的稳定性与原则性则是行政法对宪法进行补充、修改的原动力,所以为了让宪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其就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样才鞥呢给予宪法新的理念,从而实现宪法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法自身会比宪法更具有实践性,而行政法在推进宪法实施的过程也会成为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所以制度的融贯化功能就在于自身所具备的主动适应性,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生活中的需要。
引导式的宪法实施模式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宪法必须突破的困境,而有关部门对宪法概念的理解也应该超过政治化的实施观念,即开始向注重法律保障体系的实施观念转变。行政法对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体现在将与宪法相关的各种条例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制度化,从而提高其自身的操作性,这些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体现,即呈现了在宪法框架内行政法如何对宪法制度进行保障[4]。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来看,其已经很大程度的扩展了权利保障范围,同时也将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等理念融入到宪法实施过程,而刑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其实是通过惩罚来呈现的,但行政法会比较重视保障体系的落实,即让整个落实过程变得更规范化。随着宪法修正案的确定,国家保障人权等政策也得到了认可,即人权观念也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
维护公民自身权利可以说是宪法核心价值的关键内容,而在十九大报告里也有明确提出,要重视人员自身权益的保障,如权利、自由等,可以这样认为,公民自身权益是受政府部门保护的,所以维护公民利益也是国家立法与行政工作的责任。从另一个层次来看,行政法是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而行政法则是通过宪法理念来确定的,主要起到保护行政权力稳定运行等作用。从当前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来看,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宪法实施的关键因素,即把各种合法权益也都列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内,从而让公民自身的权利也得到了重视。其次,行政诉讼的实践过程也是公民权利不断现实化的发展过程,宪法权利实效化功能也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现如今我国所开展的宪法方式、程序、权利等方面都存在非常大的问题,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说是宪法价值的体现,但在行政法治中却缺少一定的理论基础,整体的实践经验也不是很到位,这也是影响我国宪法实施的关键因素。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也已经转变成为公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与不平等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自身的职能定位于权利配置也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所以只有完善基础理论,其才能让社会矛盾发生变化,从而实现宪法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要想健全行政法身为宪法实施的基础理论,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有关部门要保障行政法与宪法在整个体系中的和谐状态,因为两者都属于是公法的核心内容,所以在保障权利、控制权力等方面是有相同点的[5]。第二,行政法一直以来都是有小宪法称号的,但其身为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因此会一直停留在权利保留状态,从而也影响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第三,当前我国属于是刚进入到行政国家,所以整体的思想也都还停留在“形式法治”阶段,虽然还没有涉及到“实质法治”的内容,但整体的活动也没能遵守法治精神,这是因为基础理论不完善导致。第四,行政法身为宪法实施的关键途径,其不但需要立足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而且还要明确宪法实施的范围与对象,这样才能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
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或诉讼活动要达到终极目标所呈现出现的风格,即建立该功能体系就是把目标、价值、性质等内容与宪法联系到一起,然后将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功能定位到保障公民自身权利上,所以可以这样认为,行政诉讼的最终目标就是促进宪法的实施。当前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诉讼身为宪法实施的基础给予了较大的期望,但只有积极发挥出行政诉讼适用于宪法的各项功能,其才能实现宪法的立法实施与监督实施。有学者认为,随着行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的宪政空间也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展,而公民自身的权利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如何建立行政诉讼宪法实施的功能模式,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由于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还不是很到位,因此行政诉讼就必须要肩负起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这也是宪法实施的目的。第二,如今我国行政诉讼涉及的范围还非常有限,整体的审查范围还停留在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从而导致宪法在司法救济中的作用不是很明显。所以有关部门可以把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这样可以加强公民权利的诉讼救济。第三,可以构建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并允许法院处理当地的一些宪法权利案件,这也将会成为司法实践的经验,从而创造出更有价值的司法环境。第四,也可以对过去的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即利用各种方法来约束行政活动,从而降低法律上的不足。
行政程序法是指现阶段国家用于保障公民自身权利、约束行政权利的一项基本法,行政程序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权利使用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情况出现,当然自身也起到促进行政主体积极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作用,从而实现依法执政,保证政府各项建设的稳定。但至今我国还没有发布统一的行政程序体系,即对于该法的立法构架、立法途径、内容选择等都还处于讨论之中,但早在2008年时湖南省就率先制定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也预示着该法在地方区域的落实。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权利保障仅仅体现在司法救济上,对于宪法权利、宪法应用等方面的实施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但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从适合的角度入手来调整法律结构,这样不仅能提高行政法律的接受性,而且还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这可以说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行政法转变的关键,虽然我国法律还不是很完善,但行政法治的进程已经开始了,因此也必须要走向行政法治。
要想保证宪法实施的稳定,首先要做的就是保证宪法自身的权威性,这也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法律作用体现。如果一部宪法失去了实际的法律作用,那么其就会变成一个没有价值的政治宣言书,甚至成为公民了解法律的图书工具,所以宪法的权威性不仅要体现在实施上,在适用性上也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即宪法不能是高高在上的,而是需要与公民的生活融为一体。其次,宪法也需要与普通的法律一样服务于社会与人民,这与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还不是很理想。因为从大范围的实施角度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并没有做出什么举动,而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也没有建立,因此整体的实施状况并不是很到位[7]。我们都知道,全国人大委员会是具有解释宪法的机构,但其并没有对宪法做出过任何解释,但因为宪法与社会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的作用并不是很大。
通过对西方宪法国家的法律建设发展经验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宪法审查制度可以很大程度的体现出宪法权利与价值,但相关人员要想建立类似的制度,其就必须要保证宪法的成熟,当然社会公民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随着建立法制社会的提出,公民保障自身权利的意识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虽然我国至今都没有正式实施宪法审查制度,但从行政法中就能非常清晰的看到宪法精神的存在,并且也已经融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我国最早建立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后来便发展成控制政府部门权利的法律,可以这样认为,行政法其实就是宪法的另一种形式,即是建立在宪法之上的。所以如果没有宪法,那么行政法也将变得没有灵魂,因为两者的目的与方向是完全相同的,但从行政法本身来看,它可以有效的约束与减少滥用职权等情况出现,即可以保障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害,换句话说就是会特别注重公民各项权利。
综上所述,如今宪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这甚至已经成为宪法实施的最终目标,但行政法作为开展相关活动的基础与宪法实施的前提,其两者之间的双向交流也可以看成是宪法实施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法对宪法还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自身的法律保障制度在宪法实施过程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可以这样认为,行政法是宪法实施的影响因素之一。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只有不断完善行政法,这样才能保证宪法的顺利开展。当然,建设必要的实施制度也是很重要的,且行政法还承担着宪法的相关任务与基本权利,即以此来推进宪法的落实与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