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志 况志华
摘 要:诚信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价值理念,又是传统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规范,先后历经了春秋以前的萌芽期、春秋战国的形成期、秦汉的规范期、宋明的提升期和明清的实用期等阶段的历史演变。梳理和深挖传统诚信思想的合理价值内核和本质特征,对承继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建设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诚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道德规范
DOI:10.15938/j.cnki.iper.2019.05.028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9)05-0145-04
习近平同志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高度概况为:“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1]。其中“守诚信”就是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中形成的修身治国思想。本文试图梳理、探索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其本质特征,深入挖掘传统诚信思想的合理价值内核,分清主流、支流,把握本质规律,不仅有助于对传统诚信思想的深化理解,同时也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导引。
一、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历史演变
1.春秋以前的萌芽期
上古时代与夏商周是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产生的萌芽期。原始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普遍处于群居、部落时代,个人对集体的信赖主要是靠“诚”、“信”来规范维持。《易经》道:“信及豚鱼”。《逸周书》讲“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此“信、信诚”同“诚信”释之,表示人与人之间交往要诚恳,要言行一致。“诚”最初起源于先民对神灵的虔诚态度。由于生产力的滞后,先民们认为自然力是某种异己的、神秘的,是超乎一切的神灵,对自然神灵产生了高度的依赖与崇拜,宗教祭祀时的虔诚心态是诚信最初产生的元素。《尚书》记载“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2]。“诚”在此即表现为“人对神灵”的虔诚。随着金文“信”字的首次出现,诚信的道德观念伴随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确立使先民主体意识、守信意识逐步得到提高。《尚书》曰:“无偏无陂,尊王之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诚信思想在这里集中表现为“为政”的言行要诚实谦让,不欺诈、不反复,使这种讲忠信、美德的朴素的诚信思想观念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春秋战国时期传统诚信思想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充足的养分。
2.春秋战国的形成期
此时期的诸子百家都深刻意识到诚信的道德观念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的深刻影响,各派均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理论思考与探索,使得传统诚信思想从一种经验型走向了理论型,并从一种社会潜意识形态上升为显意识形态。诞生于这一时代的孔子、孟子、荀子等一大批先哲,完成了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理论架构,提出了指导后世千年的诚信道德基本伦理规范。孔子在论语中曾38次提到“信”,强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3]。管子也说:“服忠用信则王。”都认为诚信是规范个人立身修养、人际交往和治理国家的基本行为规范。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诚信学说,认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4]。阐明诚实守信是做人处事、正当求利的准则,并把“朋友有信”纳入到“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一,概括出先秦社会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格局,强调诚信是由人的本性使然,即“人性本善”,引导统治者广施“仁政”,取信于民,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奠定了诚信在传统伦理道德中的重要地位。儒家的另一位集大成者荀子则把“诚”从做人之道外延到治世之道,他说:“公主明,偏生阐,端悫生通,诈伪生塞;诚信生神,夸诞生惑”[5]。治世讲诚信则公正清明,偏私则政治黑暗。墨子也认为“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此时期各派诸子将“诚”看成是个体内在的追求,“信”是诚的外在表现,进一步巩固了诚信作为社会人伦道德的本质属性。
3.秦汉的规范期
秦汉时期的统治者传承、发扬了以儒家为代表的诚信思想,将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通过教化的手段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并成为后世诚信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思想主线。《商君书》记载商鞅将“信”列为治理国家,维护统治权威的三条纲领之一,他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在这里,他将“信”放在“法”之后作为治国之策,指出“信”需要君臣共信,为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其本人也通过“徙木立信”的方式来重构百姓对政权的诚信认同。董仲舒在辅助汉武帝时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措施更是将先秦的儒学思想规范化、神圣化,在继承孟子的“五伦”誠信思想后将“信”上升为“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认为诚信是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存在的根基,强调“诚信”是统治者成为贤明的君主,臣子发展成贤臣的首要必备条件,丰富了诚信的道德功能,使其外延扩大到做人、为官、处事的基本道德范畴。此时期经过封建统治者们的规范、教化,使诚信思想内涵得以“法令、制度”的形式固定为传统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
4.宋明的提升期
诚信是宋明理学家们的热议焦点。作为复兴儒学的理学,最集中的表现是对“信与忠、诚”的关系以及“诚的本然”进行了哲学思辨演绎,形成了较完备的理论体系。朱熹在继承前人诚信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诚信”是“仁义礼智”的核心基础,强调“诚”是道德主体,是天理的“本然”,固将“诚”上升为天理、天道的地位来推崇。“信”则是人之道,要内化于心,外化于人,赋予其作为“理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理学的最高追求境界。二程说:“学贵信,信在诚。诚则信矣,信则诚矣”[6],认为诚实就是信誉,守信就是立身,是纯粹的至善。而周敦颐则将“诚”进一步上升为道德的本体论来认识,认为“诚”是五常之本,百行这源。经过宋明理学家们的持续探索、完善,最终将“诚信”这一天道、天理的本源纳入了哲学本体范畴,从心性角度把“诚”作为维护“天理”的精神原义进行思辨,认为“理”代表客观的道德规范,“心”代表人的主体意识,“性”表示人的本性善恶,“诚”则是三者合一的主体至高的心灵境界[7]。简言之,理学的诚信论为个体德性之发展,道德之修养提供了精神动力。
5.明清的实用期
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商品贸易交往频繁,资本主义萌芽开始出现。在“义利兼顾”思潮的影响下,传统的封建等级思想“士、农、工、商”的排位出现了动摇,商业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而诚信则更多的体现在商业贸易的“契约”中,商界贸易往来更注重诚信的实用性,将传统诚信这一伦理道德规范作为“经商之道、守贾之业”的第一要义,也使得传承几千年的诚信思想得到普遍意义上的经世致用。清朝学者王夫之更是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对诚信传统范畴进行了总结、批判和创新,主张诚信与利益的结合,认为利益与道德是可以兼容的,诚信也是求利的实用原则,体现在其名言中:“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8]。换言之,这种重商业道德、重行为自律的“诚信”已成为明清商人的经商之本,取胜之道,而此时期出现的徽商、晋商等是诚信实用之风的当然代表,正是这种诚心实意、童叟无欺的诚实守信之道为明清时期的商人们赢得了“贾而好儒”的美名。
二、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本质特征
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诚信思想是多维发展的,其合理价值观念得到了普遍认同并流传千年,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传统诚信思想“须合乎道义、须表里相依、须表里如一”的特征更是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核心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1.诚信须“合乎道义”
先哲们将诚信视为“人道”与“天道”相联接的桥梁,认为是修已、向善的内在道德本性要求。而这种要求是至高无上的,诚信的遵守必须是要合乎道义的,在这个前提下的诚信提倡人们遵守,反之就不必践履。孟子就认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意思是说追求诚信的道义正当性,反对人们机械的、死板的遵循诚信要求,提倡要遵守符合社会伦理道义的诚信,在这种道义论的立场下,人们耻于谈利,个体行为的功利价值取向都是要从属于道德价值取向的。《中庸》强调诚信就是“择善而固执者也”。董仲舒更认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强调要端正正确的主张,不谋私利,要阐明其中的道理,不要谋求什么功利,从而约束人们不道德和非法的求利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把诚信道义推演至选贤治国,把诚信修养与自我、他人、社会三者进行有机结合,提升社会个体自律的品德修养,获得社会意义的诚信生态,这是符合今天社会倡导的公平、正义要求的,应是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
2.诚与信乃“表里相依”
“诚,信也,信,诚也”[9]。二者都含有真诚、守信之意,虽相通,但意义并非完全一致,从侧重的角度看,“诚”更多强调的是主体的一种内在追求。“信”则是这种追求的外在表现,二者表里相依。一方面,诚是信的根本保障,是天道的本质,是圣人的本然,而通过追求“诚”就可以达到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中庸》有言:“诚者,天之道也。”而要想达到最高境界就要通过“修身、尊贤、亲亲”,这是一种向外的践履,就是“信”,就是要取信于人。“诚”已,才能成为君子、圣人,正如张载所言:“诚故信,无私固威。”另一方面,“诚”这一天道的理想需要通过信的现实路径来实现,而“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伦理道德则说明“信”是人际交往的准则。而“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更进一步表明了“信”是治国之道的伦理道德规范。简言之,“诚”、“信”二者表里相依,缺一不可,诚是信的基础和内在要求,信是诚的外在表现和实现路径。
3.诚信须“表里如一”
“诚实无欺、表里如一、意念诚挚”是诚信主题的价值本然。《大学》所指的“所谓诚意者,毋自欺也”就是指此意。如荀子所言:“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强调的就是要提高道德修养,没有什么比“真实无妄、诚心诚意、表里如一”更重要的了,坚决反对不懂装懂,反对文过饰非,反对知恶为之,反对自欺,要自觉避免、克服自欺的恶习。荀子更把诚实守信、表里如一作为区分人行为善恶、好坏的道德标准,他说:“言无常信,行无常贞,惟利所在, 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小人是不会赢得别人信任的,说明个体内心的诚与外在的信要表里如一,这是人们立身处世所需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另外,与表里如一紧密相联的就是儒家所推崇的“慎独”,即个人独处时、无人监督时也要坚守内心之诚,忠诚于诚信的本然,才能自觉肩负起“天理、天道”所赋予的社会责任,并按照他所属的角色履行义务,共同维系社会关系伦理秩序。
三、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当代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10]。这既是与传统诚信思想一以贯之,又是提升我国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的价值应然。
1.社会公德:在实践中认同诚信价值观
社会公德的本质是一个国家、民族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形成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而“尊老爱幼、诚信守信、助人为乐”是作为社会公德的必然要义,在人际交往、义务履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调节作用。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在维护社会稳定时对成员的教育采取的是“子以四教,文、行、忠、信。”用忠誠、守信的思想教化民众,使臣民在实践中对社会公德产生坚定的信仰。之所以如此强调“诚”、“信”,就在于二者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为人处世的现实所必需,历代为政明君开创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也得益于对民众进行社会公德的教化和实践,才使得“大一统”局面长治久安。新时代,诚信作为社会公德的基本内涵已写入宪法并被公民所认知认同,使得诚信这一“最大公约数”具备了现实的法理依据,从制度层面要求公民在社会实践交往中不断认同和内化规则意识,恪守道德、履行义务,利于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职业道德:在倡导中印证诚信价值观
中国传统思想家们在研究基础道德的同时兼有职业道德研究。周敦颐的“诚者,圣人之本,百行之源”就含有诚信是各行各业职业道德规范之意,对为政、经商、从教等职业中的失信行为发挥着震慑力。管子说:“非诚贾不得食于贾。”荀子也讲:“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都说明了讲诚信不仅具有道德价值属性,也含有职业价值属性,既是个人立身之道,又是职业兴旺之基。现代各行各业的发展、运行,不仅要靠自身规律来制约、保障,更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所反映的依然是人与人的关系,而诚信就是这种“关系”的“营养剂”和“压舱石”。然而,现在诸多行业中却出现了“权力寻租”“权力设租”等制度经济学问题,“假冒伪劣、毁约背信、权钱交易”等现象屡见不鲜,因非法庇护与裙带关系产生的不“诚信”行为更是破坏了职业道德和依法依规的准则,正在恶意地侵蚀社会的有机体。鉴于此,要倡导用传统诚信美德来弥补现代各行业“契约机制”的不健全,抵制失信获利的诱惑,在职业道德认知认同中坚守职业操守,塑造职业精神。
3.家庭美德:在承续中凝聚诚信价值观
家庭美德是社会的价值缩影。而“可终身而守约,不可斯须而失信”的传统家庭美德更是个体践行诚信价值观的源头,家庭美德作为个体内心的一种道德追求归属,没有蕴含功利成分,表现出的是一种实质理性。敬老孝贤、长幼有序的伦理规范要求人们守信用、讲忠诚。而儒学作为传统社会诚信家风建设的底色,其所倡导的“忠恕”理念在家风中蕴含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诚信伦理道德,承载着维系家庭、宗族、社会正常运转的功能。孟子认为“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诚”、“孝”是衡量家庭美满与否的重要准则。《颜氏家训》、《朱子家训》则是传统社会家庭美德准则的典范集,千古流传,包拯惩贪以示对诚信家规的严明更被世人点赞,这都对传统家庭诚信美德的形成产生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诚信家风”在不同朝代、不同族群之间以其特定的历史方式消减、克服了欺诈弃义所带来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该在继承、弘扬中凝聚诚信价值观,发挥其安邦乐业的积极效用。
4.个人品德:在修身中驻守诚信价值观
诚信在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中体现的是一种对道德的敬畏、向往之情。通过“正心、诚意、慎独”等诚信修养方法达到在良知、道义上的主观自我约束,具有重自律、重诺履的心理特点。《礼记》说:“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心正而后修身”[11]。说的是要想在品德上有所修为,首先就要纯正自己的思想,使自己意念诚挚、恪守诚信,禁忌“自食其言”、“阳奉阴违”,推崇“口能言之、身能行之”,要“克己复礼”,更要“五日三省吾身”,只有重视对诚信道德义务的践履,才能提升个人的德行修养,达到君子的标准。随着社会转型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正在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社会”发生着嬗变,而个体失信行为的屡屡发生则反映出个人品德建设的欠缺。而通过“风俗习惯、道德示范、社会舆论”等形式驻守传统诚信思想的合理价值内核,有利于个人品德的提升形成稳定的心理基础和向善性思维,为个人价值选择指引方向,扬善抑恶,趋向于诚信价值观的良好养成。
综括而论,诚信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史上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精神标识。而诚信这一思想从观念反映到具体规范,进而再到个体行为,体现的是对行为目的和行为结果的约束评价,形成了一整套内在机理健全的诚信体系。事实上,任何法律模式、制度建构最终体现的还是观念的因素,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更是同理,最核心的还是要对诚信价值观形成内化,“对于价值主体形成自信, 只有形成对于价值主体的认同和信赖, 才能实现‘信其言‘从其行的价值观自信”[12]。从而在实践中践履诚信、推广诚信,成为公民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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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