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鹏
城市更新是城市对既有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街道、环境等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的过程。20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等开始启动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诞生了形体规划、重视的尺度和需求以及对城市多样性关注等城市更新思想。我国在城市更新理论和更新实践等方面都晚于西方,深圳市于2009年在国内最早提出城市更新的理念。近年来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更新的规模不断扩大,完成了上海田子坊、新天地等一些比较成功的城市传统街区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实质上是针对特定的空间,多元利益主体围绕不同的价值和目标展开博弈的过程。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正义问题,反映的是处于同一个时间维度内的不同主体针对同一空间的争夺,充满了如何保障居住者的正义之争。同时,城市更新也涉及到时间的正义问题。那些承载了城市记忆的历史建筑,其建造主体已经不在,当作为历史的存在,其存续的合理性应该被现在及以后的城市人予以尊重,就如同未来的人类要尊重现在的城市人建造的建筑和依托这些建筑承载的城市文化和城市记忆,这就是城市更新中的时间的正义。因此,现代人类在拆除这类历史建筑时,不能只关注如何平衡当前时空维度中的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歧,追求空间的正义,也要关注处于不同时空维度下的历史建筑产权人的权益保障与建筑本身承载的城市记忆和城市文化保护如何平衡的问题,追求时间的正义,以实现正义的空间之维与时间之度的交融。
城市自出现以来,由于人类社会长期处于农业生产方式之下,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处于缓慢的发展过程中,城市更新的速度也较慢。从城市更新的动力来看,城市更新大多源自于城市外部环境的推动,城市更新大多以自然更新为主,很多在历史上有记载的城市在城市自然更新的进程中消逝了。19世纪源自英国的工业革命的启动,不仅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更是拉开了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的序幕。伴随城市对生产空间需求的激增和大量从乡村地区转移到城市空间的居民对居住空间需求的不断扩大,城市政府开始了对既有城市空间的大规模改造,资本和权力结成的城市发展联盟开启了重塑城市空间的城市空间生产运动,城市更新的速度明显加快,城市更新也从传统的以城市自然更新为主转变为城市人为更新为主。在城市更新的进程中,生活在城市中的诸多利益主体之间围绕着城市的生产空间、居住空间和公共空间该如何布局才能更加完美地体现城市的功能定位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不同诉求的城市更新思想也随之产生。
由于西方城市化的启动比我国要早很多年,西方城市更新的思想也较我国出现得更早、内容也更加丰富。从对已有的城市更新思想的梳理中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在城市更新思想上大体经历了形体规划思想、芒福德对人的尺度和需要的关怀、雅各布斯对城市多样性的关注、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等几个阶段。这些规划思想意图从“整体的形态规划来解脱城市发展的困境……寄希望城市的田园诗般的图画和理想的模式会促使拥有资金的人们去实现他们提出的蓝图”。[1]在形体规划思想指导下,城市规划者将城市看作一个没有生命特征的可以任由规划者想像发挥的空间,规划者处于对宏大目标的追求,对既有城市空间进行大尺度改造和更新。[2]形体规划思想过于看重对既有城市建筑和空间进行宏大改造的理想,忽视了城市是为人而生的,受到了芒福德和雅各布斯等学者的批判。雅各布斯认为,形体规划思想指导下的城市规划将传统街区进行大规模拆除,使城市多样性逐渐丧失,而多样性是保持城市生命力的重要条件。她指出,“那些拥有很好的首要混合用途并且能够成功地生发城市多样性的街道和地区理应得到珍惜,而不是轻视,甚至破坏——将其融合成一体的各个因素一一分离出来。但是,不幸的是,那些庸常的规划者们似乎看上了这些大受欢迎和充满吸引的地区,势不可挡地在这些地区运用了头脑简单且破坏力巨大的正统城市规划理论。他们拥有足够的联邦政府的资金和权力,规划者可以轻易地毁掉城市的混合首要用途,其速度远比这些用途在未经规划的地区的成长要快得多。”[3]从已有的西方更新的思想来看,不同的学者对城市更新的重点和趋向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彼此的共同点是,大家基本上都是从城市空间的视角来阐述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城市更新的重点和如何来开展城市更新,城市空间的布局的变革和优化是城市更新的主旨,城市更新基本上等同于城市空间更新。
亨利·列斐伏尔认为,城市物理空间在不同主体看来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政府、开发商、城市规划者看来,物理空间是抽象的空间,可以随意地拆分、合并、重组。对生活在特定物理空间中的居民来说,物理空间是社会空间,空间是其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充满了生活的记忆,抽象空间和社会空间的争夺充满了对特定空间如何进行分配的正义诉求。大卫·哈维在空间分配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空间生产的理论,认为资本主导下的空间生产正是空间不正义产生的根源。“在哈维看来,由于资本主义城市空间生产是受资本积累所控制和支配的,因而资本主义城市空间生产本身就是不正义的。资本主义城市化的历程就是不断生产和再生产不正义的过程,城市既是产生不公正的机器,又是稳固和强化空间分配不正义的机器”。[4]
在国内,学术界对于城市更新的研究也主要侧重于从空间的角度来展开,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城市空间正义理论。我国城市更新起步较晚,但更新速度之快、力度之大在世界城市化史上尚属罕见。当前我国的城市更新尚处于由城市政府主导的大规模推倒重建阶段,城市更新基本等同于城市改造。面对强势的权力和资本,分散的产权人虽数量众多但缺乏有效的整合,难以形成合力,他们虽参与城市更新过程,但无法与权力、资本方进行平等博弈,利益诉求因参与不足未得到充分保障,形成了当前政府、市场、居民三方非对称性共同治理格局。芒福德指出,“城市规划不能局限于标准的规划师们的定义,仅仅规划居住、工作、文化和交通,而必须把整个城市规划成一座舞台,供人们进行积极的市民活动、教育学习和进行生动而自治的个人生活。”[5]
深圳在城市更新实践中不断摸索,加大对产权人利益保障的制度和渠道供给,通过寻求构建政府、开发商、产权人三方平等的对称性的城市治理机制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深圳特区内的城市更新主要是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开展,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合作开发,在保障土地贡献率的前提下共享利益分成,实现了政府、市场和城中村不同权利主体的多方利益共赢”,[6]形成了政府、资本、居民三方共赢的利益联盟,探索出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为原则,多方共赢城市更新的“深圳模式”。例如,深圳罗湖区实施了“3个100%”原则:一是权利人同意实施改造比例100%,二是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征集意愿比例 100%,三是民事协商补偿签约比例100%。其中后面两个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100%的,更新项目终止,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申请。在湖贝古村更新项目中,在更新意愿征集、方案确定和补偿协议签订等环节,湖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古村村民的代表展开了和政府、资本方的博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更新涉及对很多具有一定历史和价值的建筑的拆除重建,充满了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现有建筑产权人的权益保障如何平衡的问题即时间的正义。时间的正义涉及到不同时间维度上的城市建筑在同一空间场域中存在的优先性和合理性之争,因历史主体的缺失而导致被忽视。城市是空间扩展和时间记忆的叠加。现在的城市不只属于生活在现有空间下的人类,他也属于创造了城市记忆的前人,也属于未来延续城市辉煌的后人。现在的人类,有义务将前人留下的有关城市历史的记忆和自己创造的城市现实传递给我们的后人,承担起一直被我们遗忘的时间的正义。历史建筑就是城市时间记忆的见证和物化,保护好城市历史建筑,传承好城市记忆,就是守护好城市的时间正义。
城市作为不同层级政治权力的中心所在和人类生产、生活、学习和娱乐的空间,其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之中。伴随人类生产方式的变化,人类居住的形态和空间分布发生着不断的变革,城市空间布局的重心也处于变动过程中。在我国古代的城市中,城市的政治功能居于诸多功能的首位,城市是政治权力的中心,政府机构等居于城市空间的中心,城市的商业空间和居住空间被限定在城市特定的地块或者被安置在城之外,有城无市是很多城市的特征。在西方古代城市中,城市除政治功能之外,宗教功能也非常重要,在每一个城市的中心地区,一般都矗立着教堂或者神庙,在很多欧洲城市,教堂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属于城市的最高建筑物。伴随工业革命推动的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的启动和公民权利的日渐觉醒,城市的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日渐超越了城市的政治功能和宗教功能,城市空间变成了政府规划和建设的产物,以至于我们在考虑城市正义时主要关注到的是特定时间点上的城市空间的正义,而对于城市正义具备的时间维度缺乏必要的关注,城市的时间正义并未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在城市更新中城市的时间正义并未得到应有的坚守和捍卫。
城市更新中对承载城市文脉和历史传统的建筑保护不力,既与因过于追求更新项目利润最大化和进度导致保护意识不足有关,更与城市更新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产权人权益保障和文化保护平衡机制密不可分。在城市更新机制上,地方政府、开发商以及产权人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指引下展开博弈。“地方政府往往以‘无私者’的角色作为城市更新的主导方,但是在实际更新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刻意追求土地出让以及产业税收等经济目标”,[5]与利润导向的资本方结成的城市增长同盟主导着城市更新进程,经济利益和效率导向成为城市更新的主基调。产权人的利益诉求和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城市更新中参与权和话语权缺乏应有的保障,对城市古旧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不力,城市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同时,在城市更新实践中,单一依靠行政力量独立决策的传统模式被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治理模式所取代,[7]有效地解决了产权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例如,深圳构建的政府、开发商和产权人三方城市更新治理机制就有效解决了产权人权益保障问题,但该机制内部缺乏有效的文化保护力量和充足的保护动机。产权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判断是否赞同对其所属社区进行更新的主要标准是利益补偿预期是否达到,老旧街区破旧的建筑和恶劣的生活空间使得他们有着强烈的通过更新改善居住环境的冲动,对于社区建筑所承载的城市历史与文化传统缺乏保护的认同。
深圳湖贝古村,作为承载了深圳历史记忆的历史建筑,在更新过程中不仅引发了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的正义之争,也彰显了历史建筑的现有产权人的利益与文化保护之间如何平衡的时间正义之困,为对如何构建城市更新中的完整的正义观的研究提供了生动鲜活的案例。在湖贝古村的更新实践中,打破了传统上由政府、开发商、产权人构建的城市更新主体框架,通过文化保护志愿组织、古建筑保护名人、新闻媒体等外部社会力量的嵌入,构建了由政府、开发企业、产权人、文化保护人士等多元主体平等对话和合作治理的城市更新机制,尽最大可能实现产权人的权益保障与文化保护的平衡。
创造城市历史,留下城市记忆的前人已经逝去。他们的不在场,使得维系城市时间正义的目标变得更难以实现。为此,唯有通过现有人类对时间正义的内心敬畏和部分现有人类通过坚定捍卫时间正义的行为来实现时间的正义。但是,在现实中,城市更新的功利性、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经济利益成为更新方式和方案选择的主要衡量标尺,忽略了城市为人而生、因人而兴的根本理念,对于传统社会结构和邻里关系如何维系、城市历史与文脉如何传承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的城市更新尚处于大规模拆除重建阶段,主要关注点放在如何保障产权人利益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追求更新项目的快速推进上,而对于在城市更新中如何寻求产权人的权益保障与文化保护的平衡关注不够,许多虽非文物但承载了城市文脉和历史传统的建筑在更新过程中不断消逝,令人倍感遗憾。深圳湖贝古村作为众多城市更新的案例之一,充满了对如何实现时间正义的探索。
湖贝古村位于深圳罗湖区东门商业圈湖贝路北侧、中兴路南侧、罗湖文化公园以西;由东、西、南、北四坊组成,占地面积7.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村内原有旧房986栋,居住人口20 000多人,外来人口占95%。村内保有三纵八横的村落结构,有门楼、水井和200多间民居,是典型的广府系坊巷式排屋村。“湖贝古村是深圳市区内保存最大也是最完整的自然村落,也是明末清初建立的“深圳墟”的一部分,是深圳名字起源与城市印记的历史线索和空间证据”。[5]湖贝古村城市更新项目中就充满对于老旧建筑保护数量和面积的博弈,“在城市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究竟如何平衡”,“城市记忆的保留与权利主体的诉求,应当如何抉择”,[7]成为推进城市更新实践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由于湖贝古村建筑年代久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后,古村居民非常迫切地盼望古村更新,在未更新前95%的原住民已经搬离古村,现居住在古村里的是外来流动人口和极少数经济条件较差等待政府更新安置的原住民。同样的古村,在城市老旧建筑保护志愿者看来是历史的传承和文脉的延续,在古村居民眼里是破旧的居住条件难以忍受的居住空间。由原住民以牺牲居住条件改善为代价来承担保护城市有文化意蕴的老旧建筑的做法有失公平。原住民的选择权和老旧建筑的保护哪个更加重要,如何寻求城市开发、产权人利益保障、文化保护的平衡是摆在当前城市政府面前的难题。尚在推进中的湖贝古村更新项目由于热衷于古旧建筑和街区文化保护的外部社会力量的嵌入,正在为城市更新中如何构建使城市开发、产权人利益保障、文化保护三者得以平衡的机制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1.城市更新项目争执的焦点逐渐从经济利益补偿转变到关注老旧建筑的文化保护
与传统城市更新项目僵持于经济补偿环节不同,湖贝古村更新项目的补偿方案早在2012年5月就由代表湖贝古村的村集体企业湖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讨论通过,致使古村更新项目长期难以推进的原因是对古村核心区保护面积大小和保护方式的界定迟迟没有定论。湖贝古村中的南坊,是深圳中心城区内最后一座保存较好、范围最大的清代古村落,紧邻湖贝古村的东门商业区原是本地历史上四大古墟之一——深圳墟的一部分,是深圳地名及其历史的起源地。这片长约250米、宽约140米、面积约1.3公顷的老屋深巷是深圳城市发展历史所剩无几的空间物证。在综合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于2014年完成的湖贝古村建筑测绘成果的基础上,《深圳市历史建筑与历史风貌区评估标准研究》项目团队建议将湖贝核心保护范围(原址保留)确定为15 961.5 平方米;协调保护范围确定为18 696.1 平方米。而罗湖区政府和华润置地的最初方案是核心保护范围(原址保留)是6 000平方米。后经过多方博弈,罗湖区政府和华润置地最终确定的方案是协调保护范围为12 300 平方米;核心保护范围(原址保留)是10 000平方米。由于包括“湖贝古村120城市公共计划”提出扩大核心保护区范围、著名城市规划学者吴良镛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等学者强烈要求将湖贝古村完整保留下来等因素,湖贝古村更新项目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上争执较大。
2.文化保护志愿组织、古建筑保护名人、新闻媒体等外部社会力量的嵌入,填补了城市更新机制中文化保护主体的缺位
传统的城市更新项目一般由政府、开发商和更新项目涉及的产权人三方,由政府制定更新规划后,与更新项目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再通过市场程序确定开发主体后即可启动实施项目。在城市更新项目协议达成后,城市政府获取了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面貌改善的政绩,开发商获得了利润,产权人获得了居住空间的改善,因此政府、开发商和产权人三方构成了城市更新利益共同体,城市更新中涉及到的古旧建筑街区等文化保护议题无人关切。湖贝古村城市更新项目打破了这一利益共同体,项目主体除了有以罗湖区城市更新局为代表的政府、资本方华润置地、湖贝古村村民的村集体企业湖贝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外,由“湖贝古村120城市公共计划”、吴良镛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阮仪三等民间古旧建筑志愿保护人士和多家新闻媒体等构成的社会力量也嵌入进来,建构起全新的由政府、开发商、产权人、古旧建筑保护社会力量四方组成的城市更新主体模式。
2016年7月初,因对华润置地提出的湖贝古村保护方案不满,深圳市文艺界、社会科学界和建筑规划界等专业人士共同发起“湖贝古村120城市公共计划”。“湖贝古村120城市公共计划”通过举办“共赢的可能:湖贝古村保护与罗湖复兴设计工作坊”形式,邀请了深圳市各界专家设计师和以古城保护闻名的同济大学阮仪三教授等100多人参与“对话湖贝”,活动期间发布了“湖贝共识”。工作坊获得了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报道,深圳商报进行了题为《古村落保护将有“规”可依?》《湖贝古村旧改 能否留住深圳墟乡愁?》《先保护起来再讨论更新》《改造古村落 不妨慢一点》《阮仪三教授:“湖贝古村可以为后辈留下乡愁”》等对湖贝古村保护的专题报道。南方都市报以《“古城卫士”阮仪三:湖贝古村是无价之宝》《深圳湖贝城市更新新版方案对旧村格局完整保留》进行报道。城市是文化的容器,城市更新中的历史文化建筑代表缺位,民间保护老旧建筑等志愿者组织的出现填补了主体缺位,构建政府、资本、产权人、历史建筑文化保护志愿者组成的城市老旧建筑城市更新模式。
3.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手段由政府主导、行政强制向通过行政、市场、法治、协商多种手段寻求多方共识的转变
城市更新在很多城市被简单等同于城市改造,强调速度和效率至上。在湖贝古村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模式选择上,深圳罗湖区政府实行的由华润置地主导的市场模式。湖贝古村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设想早在罗湖区“十一五” 规划时期就开始酝酿,2011年2月,罗湖区政府与华润置地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湖贝古村更新项目2012年正式启动,2012年前后,罗湖区政府委托都市实践建筑事务所针对湖贝古村进行了规划研究。2012年5月9日,罗湖区政府与代表湖贝村的湖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湖贝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罗湖区政府所属物业拆迁补偿框架协议》,迈开了片区改造的实质性一步。2012年9月23日,经湖贝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罗湖区政府和华润置地制定的古村更新方案,从而确立了湖贝古村改造和华润置地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主体的合法性。至此,湖贝古村城市更新的政府、开发商和产权人三方之间达成协议,按照传统的城市更新项目流程,接下来就是按照既定方案推动项目审批和场地施工。依据深圳市罗湖区城乡更新计划,2013年要完成更新项目的审批规划并开工建设,但是该项目直到2017年也没有进入施工阶段。主要原因在于古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争论。为此,罗湖区政府及时予以回应,专门召开了两次湖贝古村更新方案专家评审会和一次更新方案见面会。针对评审会的结果,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了扩大了古村核心区保护面积。2016年5月罗湖区召开的湖贝片区城市更新方案专家评审会上提出的6 000平方米左右核心区保护方案被大部分评审专家否定。2016年7月12日,罗湖区再次组织召开了湖贝城市更新统筹片区规划方案专家研讨会。7月29日,罗湖区更新局召开见面会,邀请湖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湖贝村党支部书记、湖贝古村村民代表、华润置地代表、方案设计方代表和“湖贝古村120城市公共计划”代表与会。经过多轮博弈和协商,最终湖贝古村更新改造方案于2016年8月初确定,古村的“三纵八横”的街巷肌理将被保存,核心保护范围约12 300平方米,其中原址保留区域由最初的6 000平方米增加到约10 000平方米,风貌重建区域约2 300平方米。虽然最终结果与“湖贝古村120城市公共计划”主张的保护区域面积有一定差异,但政府、资本方、古村村民和作为非直接利益关联方的民间组织的对话机制已经形成,为城市老旧建筑和古村落更新有序运行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本。
外部社会力量的嵌入式参与使得湖贝古村更新项目的实施充满了不确定性,争论主体和焦点的增多增加了古村更新项目实施的难度,更影响到进度。从2012年启动湖贝古村城市更新至今,因尚处于寻求达成多方共识导致项目方华润置地尚没有完全进场施工。文化传承是城市历史延续的血脉,城市更新中涉及到老旧建筑和古村落的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寻求共识后开展项目施工,一定程度会导致项目进展缓慢,但也因为能寻求到保护古村落的最佳方案而避免了留下文化保护的遗憾。
城市更新既包括城市空间的更新,也包括城市时间的更新即城市历史空间的更新。城市更新涉及到城市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和城市历史与发展之间的平衡,维护城市的空间正义和时间正义是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城市空间中不同利益主体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中是共存的,彼此之间在利益上的相互博弈是城市更新的常态,使得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正义相较于城市更新的时间正义要更加容易实现。相比之下,城市时间的更新难度更大,城市更新中的时间正义的实现面临城市历史建筑主体不在场的困扰,同时也遭遇到权力与资本结成的城市发展联盟的挤压。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系城市更新中的时间正义,需要借助于必要的外部力量来弥补城市历史建筑主体不在场的缺憾,通过构建必要的城市更新中的文化保护力量体系,来推动城市更新中的权益保障和文化保护取得平衡,确保城市更新中的空间正义和时间正义能够同时实现。湖贝古村更新项目由于外部社会力量的嵌入,使得城市更新中的文化保护取代了经济补偿成为城市更新的核心,呈现出政府、开发商、居民和社会力量四方博弈的格局。虽然湖贝古村更新项目尚在推进中,项目更新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还有很多,但由于保护文化的外部力量的嵌入而建构起的由政府、企业、产权人、文化保护力量等多元主体平等对话和合作治理的城市更新机制,可视为我国城市更新治理模式的创新,为后续城市更新项目的有效推进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思考,更是对时间正义的有效维护。
在城市更新的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尊重和保障原住民对于更新规划和方案的选择权,践行城市空间生产和空间分配的正义。城市更新中,“公众必须在一种安全有序的状态下确定自己的行为所拥有的自由余地,以及诸种能够使他们发展针对其他人的话语能力的不确定性。只有在具备一定能力的条件下,他们才有可能看重自己行为的动因和原则,并在最高的限度上重建自己的行为环境及行为模式。原住民作为城市项目的权利主体,可以对政府和资本方提供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具体方案进行选择,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8]另一方面,在城市历史建筑主体不在场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利用外部社会力量的嵌入,来打造城市更新中产权人的权益保障与文化保护的动态平衡机制。政府应重视并及时回应部分专家、学者等非直接相关利益群体发出的文化保护诉求,在外部社会力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不断优化城市更新方案,通过多元治理达成更新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