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文,张兴梅
从现有文献的界定和应用来看,“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体制”内涵基本相同,或说二者存在混用的情况[1]。故本文所提出的“体育体制”的相关问题也指向“体育管理体制”,或说“体育体制”实则是对现有文献中“体育管理体制”的兼容。本文也在分化的意义上,对“体育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的关系进行解析。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及体育内部矛盾、困境的不断浮现,体育体制及其改革的必要性也愈加得以凸显。在此背景下,有关体育体制或体育管理体制的研究也纷纷呈现。然而,对于其中所凸显的“管理主义”主题还未加以关注和把握,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片面、模糊之处。具体来看,本研究基于现有文献和认识的以下问题而展开。(1)没有从管理与治理、管理的广义和狭义进行区分的视角下对我国体育体制予以审视,以及没有在政府模式的嬗变,尤其是管理型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模式的背景下提出我国体育体制的管理主义取向及特征。(2)没有在管理主义参照下对体育体制中治理理论、服务型政府建设相关理念和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解析和建构。(3)对社会宏观体制的内涵缺乏关注和引入:体育体制过分强调传统“管理”的行政、管制等因素,这与相关的社会宏观体制不能对接。(4)没有以现有体育体制概念界定的局限及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区分作为起点,来审视体育体制改革和实践问题。其中,对后3个方面的探讨也对我国体育体制“管理主义”的消解直接相关。本文旨在为我国体育体制引入“管理主义”及其应对、消解的分析框架,厘清、区分体育体制的“管理”因素,为实现我国体育体制与社会宏观体制、国外体育“体制”的兼容或对接,以及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和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贡献理论资源。
本研究中,管理具有广义和狭义双重含义,其狭义主要指向“管理主义”。从方法运用的维度,除了依循常规的文献考察和逻辑思辨,本文还从诠释学的角度对有关文本和概念进行解读和审视。
“治理”和“管理”作为体育体制的2大主题词,对它们的不同语境及相互关系予以辨析是审视我国体育体制的重要视角,现予以考察如下。
(1)一般意义上,管理与治理的内涵相近。在一般和传统认识中,管理的要素为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整治、调控和控制等,为本文所提出的广义“管理”;“治理”的泛指与管理在此的取义相近,体现于某现象、问题的治理,单位、社团、组织治理,乃至政府、社会治理等语境。如提出“论职业体育俱乐部治理机制”“职业体育俱乐部公司治理问题探析”“体育公用事业的公法治理模式初探”“欧美职业体育联盟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等。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治理与管理在很多情况下意义相似,甚至可以通用。如对于一般意义的治理模式,也可称为管理模式。
(2)在“治理”理论语境下,“管理”与“治理”相对。管理也因此被视为“管制”“统制”或“统治”(强制性控制)(现代语境下的“统治”为强制性控制,如体现于社会学理论视域,区别于下文古代“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统治”(通过政权、地位对国家、地区予以控制))。在此,管理与治理相参照,二者处于不同的理论体系。
“治理”作为当下风行的一种理论形态,于1989年首次出现在世界银行报告中,之后被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当中,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内涵丰富、适用性强的理论,成为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2]。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治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3]。并且,由此拓展,其还发展为当今更为凸显的“善治”理论。这些均在体育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投射。如现有文献所体现的:治理理论视域下残疾人体育公共治理;从“他治”到“自治”——治理理论视域中的城市社区体育发展走向初探;善治理论视角下国家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治理”模式研究等。
与此相参照,区别于一般“管理”内涵的另一取义则在“管理主义”的政府模式下凸显出来(见下文)。即在此语境下,管理实则流于“管制”或“统制”,这也是本文所提出的狭义“管理”。同时,很大程度上,“治理”理念还同服务型政府及不同治理模式相关联,从而与传统政府模式的“管理”特征形成对照。故而,政府模式下“治理”更多是作为与狭义“管理”相对照的概念,二者在理念上具有本质的不同:治理是基于自治,而管理则强调秩序和权威。如有文献在比较“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这2个概念时指出,“社会管理”侧重于政府管理,是由上而下的、垂直的刚性管理,具有显著的强制性,而“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党组织和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与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共同管理[4]。“管理”在此的内涵也是本文提出体育体制“管理主义”的理论前提。
治理和管理的这种区分也体现在政府文件的表述中,如“十八大”报告提出“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社会管理”则被“社会治理”所取代,表述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种微妙的变化揭示了社会治理正逐渐更替传统的管理观念,并被决策、政策层面所认可,试图发挥宏观性的引领作用。
故本文所提出管理与治理相对,分别是在特定的“治理”理论和“管理主义”政府模式的背景下。
管制、统制取义下的“管理”被视为与“治理-服务”相并列的一种模式。本文认为,我国传统乃至当前体育体制也处于重“管理”的阶段,具有“管理主义”的特征与取向。
体育体制“管理主义”命题的提出除了在上述“管理”与“治理”的对照中予以把握,更为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对政府模式或社会治理模式的考察。
政府模式的变迁为体育发展在基本理念、发展模式上的转变提供了参照,并且,体育体制本身也是其中的构成和内容。因此,对政府模式及我国社会治理现状进行解读是理解体育体制的必要前提。有研究者依据治理模式的变化,提出了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政府的比较分析框架。如中国人民大学张康之教授关于政府管理模式的3阶段论,即盛行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行政模式,这与统治型政府相对应;以马克斯·韦伯设计的官僚制为特征的管理行政模式,这与管理型政府相对应;随着公共管理实践领域的扩大以及治理理念日益被人们所接受,正在兴起的服务行政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服务型政府[5]。或认为,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3种社会治理模式,即古代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近现代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和正在形成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6]。其中,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是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下,尤其是接受了官僚的科层制理想模式的思维之后,进行科学化、技术化思维路径改造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并适应了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5]。在这里,“管理型”模式与“服务型”模式作为对立的2个思想、价值和理论体系,已清晰地呈现出来。“管理主义”这一理论术语也开始被学界提出[7-9],但只限于对宏观政府-治理模式及其理论缺陷的描述,还未被引入体育学界并被人们关注。
建国以来,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影响,包括体育在内的各项改革进程基本处于政府完全推动之下,政府的角色是全方位和全能的。体育领域的社会治理也经历了计划经济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这2个阶段。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我国体育治理模式也得以发展和改善,体现出“中国特色”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总体而言,其主要处于管理型政府的模式之下。其中,政府及其代理部门作为管理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则被定位为治理或管理的对象,而非这一过程的参与者。我们可将这种以“管理”为取向的模式称之为体育体制的“管理主义”。纵观这一过程,其经历了从完全的“管理主义”到渐变的演化:群众体育(社会体育)由几乎是全方位的单位式、组织式统管,向社会化、市场化过渡;竞技体育则由全部国家统摄到逐渐放开部分项目(更多体现为项目的部分放开)。对于竞技体育来说,其以计划、行政力量和国家投入作为运行和开展的直接支持和保障,对应的体制——也是其最高和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为“举国体制”。受制于国家、民众对奖牌的需求,以及竞技体育长期以来形成的惰性,这种管理方式在短期很难完全改观和消逝。
从我国传统体育体制的典型化表现,尤其是我国体育体制的早期呈现来看,其特征如下。
(1)从实行主体来看,只有政府才是“合法”的管理者,其通过各级、各类国家—政府机构或者公营的企业垄断体育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允许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分享公共权力和权威,从而形成一个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封闭式管理系统。或说,受到政府主导地位的局限,社会力量难以进入体育领域,造成体育管理社会力量薄弱[10]。与此相关,体育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滞后。即便经过多轮的改革,这一现象仍较为突出。正如《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所指出,体育社会化水平不高,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滞后,支持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机制仍需完善[11]。
从理论认识的起点——关于体育体制(或体育管理体制)的界定中,体育(管理)体制的主体(及实行范围)被限定为“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等[12-13],或提出“由国家不同的行政或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的”[14]。
特定历史背景下,以体育(主要为竞技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作为“国家”和集体的代理——可视为某种公共利益的代表,而社会和民间体育组织或群体(如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被视为局部和个体利益的代表,这导致体育系统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主义,极易陷于泛政治化。
(2)从实施方式来看,体育体制的“管理主义”体现为“管制”和“统治”,在“国家—政府—市场—社会”的多维结构中,强调的是国家、公共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及政府本位和行政力量强制干预。政府依托体系庞大、等级森严、层次复杂的官僚体制和组织结构,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处于不平等的两极。管理手段主要是行政命令,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单向关系,决策和管理者难以对下级和基层的需求作出回应,缺乏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仍从概念界定的意义,有关体育体制(或体育管理体制)“属性—特征”的规定,几乎所有概念都关涉“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权限划分”和“权力分配方式”等方面[12,15-16](部分界说另附加以“运行机制”),具有较大的行政色彩,而未纳入新的时代和改革因素。
“管理主义”治理下,一方面,政府不仅出于政治优先对竞技体育进行直接和强有力的把握,而且还作为“全能”角色,对社会和公众的体育事务进行广泛地“包办”;另一方面,又片面强调公众的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义务,并以行政力量(通常依托“单位”的形式)对其行为进行调控和“规训”。同时,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众性体育组织发展滞后,其自主管理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社会和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压抑和抹杀,其利益诉求不能得到很好的表达。
(3)从职能范围来看,体育的“管理主义”治理下,政府对社会资源进行全面控制和整合,政府机构膨胀,政府职能过于庞杂且设置不合理,政府行为全方位而无所不包。从而造成“管办不分、政社不分、事社不分的体制弊端,遏制了体育发展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体育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11]。这种情况下,政府职责涵盖了许多完全可以由市场和社会承担和履行的事务,甚至使权力介入到自身不能及的范围。
(4)从绩效观来看,与体育“管理主义”相关,体育发展被片面地理解为竞技体育的金牌和成绩,以及体育产业—经济指标的增长。尤其是把前者作为考核体育发展的关键指标。很大程度上这又与过分倚重政府、行政力量背景下某届政府及领导的政绩观有关。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逐层、纵深推进,尤其是“新时代”背景下,以上历史性“特征”也正逐渐消退或很大程度得以改观。然而,引入和提出“管理主义”这一理论术语对我国体育体制予以观照,仍不乏现实的警醒、启示和修正意义。
对我国体育体制中的“管理主义”予以消解,即是对传统体制中过分强调狭义“管理”因素的改革与调适。以下探讨既包括社会背景和相关领域理论的外在参照,也指向概念及其内涵等元理论的内在逻辑。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多元化、主体意识的觉醒,体育体制中管理主义模式的基础开始瓦解。人们对体育治理模式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如对体育“公共利益”的认识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只停留在国家政治的维度,且党政机关对体育“公共利益”的代表资格也受到质疑。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平台,具有较大自主性的民间社会舆论阵地和空间不断扩大,这大大提高了公众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政策偏好的影响力,也提示其行动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政府角色发生改变,行政和“权限”因素逐步弱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因素不断渗入,传统意义的“管理”因素随之淡化。与管理主义相参照,治理理论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正浮出水面,凸显为当前体育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热点内容。
3.1.1“治理”模式、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凸显及其一体化 (1)从治理理论来看,以“参与式”和“共治”为特征的“治理”模式正在发育和形成。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体育事业单位和国有体育企业、非政府体育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在体育治理过程中都应发挥各自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格局和体系。当前,体育领域多元主体共治正成为共识,并不断推进。以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为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成形[17]。相比于单向度和封闭的“管理”,其体现为开放性、包容性,公众被视为合作者和利益相关者。
治理理论视域下,“治理”具有丰富的内涵及较强的适用性,一般指向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社团组织以及个体等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为克服“治理”理论自身的局限性,“善治”成为治理在新时期发展的更高阶段。治理理论所推崇的“更少的统治、管制和‘管理',更多的治理”,显然可作为体育治理中管理主义的某种反动。
(2)从服务型政府建设来看,“服务型政府”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全新目标和内容,主要是针对传统政府管理体制而提出的。其被认为是“管制型政府”的转变,比较于“管制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旨在建设一个民主、法治、高效的以‘服务'为执政理念的现代政府”[18]。某种意义上,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指手划脚的管制者,而应逐渐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19]。无疑,“服务型政府”理念及理论资源是当前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方向和参照。当前,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体育改革也被纳入这一体系和轨道。如提出“完善体育公共服务,提高体育公共服务水平”。这在《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和《青少年体育“十三五”规划》中均有类似的表述。
实际上,治理理论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是一致的,如有学者把治理理念和服务型政府相提并论[5],以及把“从管理走向治理”作为“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20];或指出管理主体多元化是服务型体育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21],而“共治”正是治理理论的核心要素。“治理”作为一种治理理论和治理方式,服务型政府建设则主要提出政府治理的目标和取向。前者可被视为后者的理论资源和治理方式。在此,对于体育体制的改革,我们提出治理或善治下的服务型管理体制,即治理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可合二为一,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理论的应有之义。
3.1.2 从“管理”到“治理”和“服务”的转变 治理(或善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语境下,体育体制改革和完善可资引入的理论要素体现为民本位、社会本位、公平本位和服务本位等方面。其凸显的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及个人等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与互动,依法对体育相关的社会事务、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各方面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其治理方式体现为民间群体和个人多元主体参与下的合作和民主管理。这与体育的传统管理形成鲜明反差:管理部门几乎包揽一切体育事务,遇事总是冲在最前头,从而也让自己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头浪尖和社会矛盾的焦点。如因足球项目发展现状而导致人们对体育行政部门的诟病,由于政府对竞技体育的大包大揽而造成国内外把对兴奋剂问题错误地归结为“政府或体制”。现在则要求政府—体育管理部门放权让利,增强服务型功能。在此过程中,不能以国家强制力垄断体育社会管理事务,而应以尊重民意、关心民生为前提,“管理”不仅要退出“私人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而且还应让渡部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体育治理是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互动、合作的管理过程,政府是多方利益和意见的表达者。政府及管理部门之外,还有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参与体育社会管理,负责部分体育社会事务。其治理目标为让社会能“自治”的“自治”,能“私了”的“私了”——体育管理部门只提供那些社会(含市场)不能、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扮演各方面利益的协调者和矛盾的仲裁者,只有那些“自治”和“私了”不了的事务,才由体育管理部门出面。
以上这一转变又是与体育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团体、机构)等的快速成长联系在一起的。在体育治理—善治模式下,体育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改善政府运行机制,以及参与体育社会管理、提供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满足社会多元体育需求等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有效缓解政府压力,弥补政府作为单一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不足。因此,在这一背景下,体育总局“十三五”规划提出“研究制定体育社会组织改革相关政策,大力引导、培育、扶持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创新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也就具有现实意义。
从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定位来看,其正在发生以下方面的转变:从全能型管理向有限型管理转变;从垄断型管理向参与型管理转变;从集权型管理向分权型管理转变;从人治型管理向法治型管理转变等。相应地,这一时期所提出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等口号,均可视为体育治理及服务型政府(注重公共服务职能)的某种适应、吻合和投射。
此外,体育治理“服务”的对象具有全民性,在此背景下,其由“管理主义”下片面强调竞技成绩等功利指标,转向注重“民生”体育、通过体育促进民众的体质和健康、各地区及不同人群体育发展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包括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与此相应,体育管理部门的绩效观也相应发生变化。
因此,随着治理理论的提出及服务型政府模式逐渐推开,以及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扩大,体育治理的“管理主义”将走向衰亡,体育体制的改革及建构也应从“管理”走向“治理”和“服务”。
3.1.3 对“管理”范围的限制和调适 值得指出的是,在体育体制中,即便处于“治理”和“公共服务”背景下,“管理”也并非完全被逐出体育治理,故而应对“管理”的范围作出限制和调适。一方面,在理论上,政府内部,包括体育管理部门内部主要为行政管理的逻辑和关系,而政府与体育相关社会、公众之间则是“服务”关系。相比于管理体育其他各主体—对象群体和体育社会组织,对体育行政部门自身的管理更为重要。管理主义的弊端则在于管理职能的泛化,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过渡演变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而出现“行政管理社会化”。另一方面,“共治”并不是否认政府在体育治理(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反,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在治理中的地位更为关键和重要,其应从狭义管理——管理主义走向广义管理,发挥宏观导向和统领全局的作用。
如前所述,现有文献中,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体制具有基本相同的取义和应用。这使得我们可以在其他“体制”的背景和参照下考察体育体制或体育管理体制界定的合理性——这实则反映对体育体制发展方向理解和把握的正确性。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等概念。
党的“十七大”(2007年10月)后,我国改革进程由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进入到以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和文化体制“四位一体”的全面改革阶段。在“十七大”的基础上,“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从而形成新的“五位一体”,也标志我国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其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也成为新时代背景下的重要举措[22-23]。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所指出,进入新时代,要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就必须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4]。可见,这一系列关涉我国重大改革的宏观架构是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并且,从宏观“体制”与“管理体制”的关系以及对相关“体制”的解读中,凸显的是“管理”的去行政化及对传统“体制”界定的突破。
实际上,与四大或五大宏观体制相应,“管理体制”更多是作为其下位概念。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5个体制;对于文化体制则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再如,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七届二中全会)。
从现有政策及有关文献对“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宏观“体制”的界定和解读中(限于篇幅,具体表述和文献不列举),能明显地看出其与传统“体制”界定的差异,是对传统体育(管理)“体制”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的淡化和超越。与传统“体制”强调行政、管制性管理不同,相关宏观“体制”主要泛指管理的一般意义。其管理行为或活动表现为组织、制定、执行(决策)处理和调节等;属概念则包括组织形式、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机制、运行方式、(管理)形式、(管理)方法、方式和体系等。这与下文提出的“体系-System”对接。
反观体育部门(系统)及学界,作为宏观、全局性的体制把握,则较少体现“体育体制”这一理论术语,或还缺乏这种理论自觉。对10余年来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可知,在总计6个文件中,只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2年)中使用了“体育体制”,并以“体育管理体制”“项目管理体制”作为从属内容。其他5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版)《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竞技体育“十三五”规划》(2016)和《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2015)均使用“体育管理体制”作为总括全局性的体制范畴(而没有出现“体育体制”这一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表述为“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另外,对近5年以来(自2015年1月—2019年5月)的学术期刊文献进行检索,“体育管理体制”作为篇名的为36篇,“体育体制”作为篇名的仅为13条。体育管理体制相关的36篇文献中,大部分为国家、全局性的“体制”。
因此,体育体制改革也应综合、参照以上社会宏观“体制”背景,进行方向调适和内容拓展。也即,对体育体制的理解也应与社会宏观“体制”兼容,或对其要素予以引入。包括对经济体制、社会体制等非政府主导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借鉴。
3.3.1 现有体育体制概念内涵的局限及“体系-System”的提出 现有体育“体制”内涵具有较大的局限,主要体现为以下2方面。(1)所强调的行政因素与体育改革路向相悖。现有文献界定中,无论体育管理体制还是体育体制,均默认为处于“管理”的范畴之下(如指出“中国体育体制就是新中国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系统”[14]),并主要与行政、权限等联系在一起。某种程度上,这更多与传统“体制”的界定有关,或说,我国体育体制的界定基本是源于传统“体制”的释义而展开的,如辞海对于“体制”的释义之一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25]。由此可见,“体育体制”或“体育管理体制”界定中的行政“管理”因素基本源自“体制”的这番释义。这实际上是以狭义管理(学)作为背景的,这种情况下,“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之间模糊而未有区分。
显而易见,“体制”的这种理解与我国体育体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改革路向相悖。其以我国计划经济为背景,为一种行政和权力本位,强调机构和组织架构、权限等要素,而与现代体育发展特征和趋势不符。
(2)无法与国外体育体制的模式和开展方式对接。当前国外体育的展开模式,除了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政府型”管理外,大部分国家都偏重或采用完全的社会管理模式或组织形式。如美国的高度社会化“管理”和市场模式、德国的体育社团和协会“管理”模式。如果沿用我国对体育管理体制界定下的“管理”视角和口径,这些国家体育开展和运行的模式,甚至都与“管理”无关——或只体现在某些方面。故借用国内的“体育体制”概念,并不能包容国外体育的相关体制。
从这个意义而言,国际化背景下,为适应国内外体育发展的比较、交流与对话,有必要对我国体育体制的定义做出某种调适。
综上,对体育“体制”重新认识和做出界定,使之与我国体育体制的改革实践相吻合具有现实的意义。我们认为,关于体育“体制”的理解应剔除体育体制中那些过分强调行政、权力、机构的成分,而转向制度(如行政制度、机制、法律、法规等)和运行方式(如组织、协调、运作等)等方面。从“属概念”来看,制度和体系(或系统)等更为合理。另外,与“体制”相对应的英文为“System”,该词体现了在英语系国家中相对淡化的行政和权力因素。基于该词的这种取义,我们认为引入“体系-System”取代和超越现有体育体制对于“体制”的界定,即体育体制中的“体制”在语义上与“体系-System”实行对接,以“体系-System”的涵义来重新阐释体育体制,可视为“大体制”观或广义的体制。具体使用中,其中文指向体育相关制度、机制、规范等的体系,英文相应的“体系”则可译为“System”。
3.3.2 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分化 体育治理中“管理主义”的提出,对我们的提示还在于,对于与政府模式对应的体育相关“体制”的把握,其重要方面直指“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体制”这2个相似的概念。也即此2个概念在这个意义上的适用问题——从字面意义,“体育管理体制”对“管理”的凸显,不利于在“模式”层次上对体育相关“体制”的把握,容易引起歧义而流于“管理型政府”或“管理行政”的认识,不便于该概念的理论和实践拓展——包括不利于我国体育领域和系统在理论和实践中引入“服务”和“治理”因素。这与当今强调“服务”和“治理”的时代潮流不能很好地兼容。因此,当纳入政府模式的构成部分或要素时,为淡化“管理”取向,“体育体制”作为其称谓显然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体育体制范畴内,一定的管理因素及体制又是合理和必要的。因此,对于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2个概念还需要在分化的意义上加以把握。这也有利于消解、厘清和定位体育体制的“管理”因素。
对2个概念予以区分,也是二者逻辑自洽的需要:体育“体制”不能全是“管理”的因素和内容而沦为体育管理的“体制”。即“管理体制”在理论(逻辑)上只是“体制”下的某个维度或方面,体育问题不仅是其管理问题,体育体制问题也不仅是其管理体制问题。或说,“体育体制”比“体育管理体制”具有更为宽泛的意蕴。这也是与我国当今社会改革背景下“体制”语境的对接:以“四大体制”抑或“五大体制”的提出为代表,作为宏观性、系统性、全局性的“体制”表述,去除“管理”这一语素,可以体现更大的包容性。因此,如以“体育管理体制”作为国家性、全局性、宏观性体育体制的总括性概念,显然与这一语境缺乏兼容。故提出二者的区分有利于为我国体育改革引入和建立更为宏观的理论框架和视野,如体育保障问题、公正问题(含弱势群体的体育参与、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均衡发展问题等)、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问题等,这些均以不同的角度,从宏观制度安排、协调等纳入体育体制之下。
从内容来看,体育管理体制在横向上包括社会调控、社会治理和社会整合等的“管理系统”,在纵向或层级上分为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即基层管理)。体育体制则包括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体育经济体制等“子系统”在内的结构体系,或体育“三分”(竞技体育体制、学校体育体制、社会体育体制)及“四分”下的体制。现行我国竞技体育体制的重要特征体现为多轨制并存,这些体制为:(1)试图与国际接轨的市场—职业化体制;(2)计划经济沿袭下为保障竞技体育优胜成绩的“举国体制”(或专业体育体制);(3)介于二者之间的半(准)职业化体制。当然,前述这些“体制”还可以从“体系”方面进行划分,如运动训练体系、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科技和信息服务体系、经费保障体系和反兴奋剂体系等。
体育体制还涉及各种关系和问题,如政府、市场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国家和地方之间在发展体育方面的事权、责任分配,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关系,竞技体育体系的开放性问题,市场—职业体系与计划—专业体系的关系,奥运战略与全民健身的关系,不同地区体育发展差异的处理,体育纠纷的应对机制与制度等。
与宏观改革背景相适应,“管理”体制的运用可体现为“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涉及政府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机制转换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与体育社会体制、体育经济—产业体制等构成总的体育体制。
已有文献关于体育体制、体育管理体制的界定,及其“管理主义”的现实取向等均带有较大的时代特征和历史痕迹,与当前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和趋势不相吻合。故在政府治理模式层面上转向“治理”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参照当下社会宏观“体制”改革的要素,扩大和拓宽体育体制概念的内涵(并指向“体系-System”),以及将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体制予以分化,对于当前体育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体育体制概念的修正及其与体育管理体制的分化,不仅体现为概念意义和表述方式的转变,更多体现为理论的调适和修正,关系到体育体制理念和观念的转变,对于我国体育相关体制突破现有行政和组织框架,具有理论突破和操作依据。
(1)将“体制”内涵定位于相关“体系”。传统意义上,体育活动开展潜意识是与政府的领导、管理和组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基层组织和个体处于被动的状态,体现为“等、靠”,即使这种“主动”性的发挥也体现在“要”方面,其体育意识并没有被激发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构建“体制”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行政和官方性的组织介入,而去“管理”化及引入“体系”对“体制”的内涵进行拓展,则意味着不仅把民间和社会组织性体育活动开展纳入其范畴,也把体育文化和体育意识(包括消费意识)等软件性要素进行培育,从而进行更为宏观的“体系”建设。从美国等国的参照来看,其基层社区体育组织并不发达,也缺乏专门的社区体育组织人员,其体育活动开展某种意义上并没有依托那些上述的“体制”性存在。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体育活动开展最好的国家之一。换言之,新时期下,我国原有的体育“体制”框架并不能涵盖更为广泛、丰富的体育活动开展内容,或说,体育开展的诸多内容未必以这种“体制”为载体和目的。解决此困境,焦点即转向对体育“体制”的再认识问题。
(2)将体育管理体制与体育体制二者予以分化,不仅在概念的逻辑和形式上对二者予以区分,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体制改革超越“管理”的局限,融入更为广阔的国家整体、宏观体制改革背景和理论视野之下。同时,也为政府文件、学术文献相关概念的表述、修正及其他实践操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如《体育法》等文件中把“体育管理体制”作为宏观、全局性概念并不恰当。故对体育体制的理解进行突破和扩展,并对体育体制与体育管理体制予以分化也是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逻辑起点。
需要指出的是,上文的“体育管理”体制主要基于政府治理模式的层面,而对于具体情境而言,相比于“体育体制”更多适用于宏观背景,体育管理体制还较为广泛地运用于中观和微观层面。如与体育俱乐部、竞赛组织策划、体育用品业、健身服务业、体育营销业和体育经纪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