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一名退休职工曾经发生工伤事故,腿部受伤,已经伤残鉴定为五级,不久前,再次住院治疗工伤部位,请问像这样退休的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发生护理费,应由谁来负责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一条适用于退休职工吗?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此处需要区分工伤复发住院护理的是在职老工伤人员,还是退休老工伤人员,亦或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老工伤人员三种情形。
1、在职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并产生护理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旧伤复发住院产生的医疗护理费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包含的费用,符合医疗护理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退休老工伤人员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因旧工伤复发而产生的住院护理费可以按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
3、解除劳动合同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在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补助,且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与原单位不再有关系,故其旧伤复发的住院护理费用已与原单位无关。
据此,退休的工伤职工旧工伤复发而产生的住院护理费可以按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根据医院诊断后的建议,由单位和职工家属协商解决。但住院护理费是否由单位出,没有法律依据。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