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