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华
[提 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当前国内农业经营组织制度的创新,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梳理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体行为、合联机制、影响因素和主体经营规模绩效等方面的文献并对其进行评述。并指出,未来可以进一步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模式、行为动机、合联机制、影响因素、生成机理、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实践培育等方面展开研究,尤其是具有本土化、区域化的微观研究需要加强。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农业发展也进入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进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显然,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与服务主体是当前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韩俊,2016),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次创新,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业兴旺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形式,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农民日报2017年11月6日)”[2]。不言而喻,现阶段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意义重大。因此,农业部等六部委在2017年10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和培育我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显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以下主要从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体行为、合联机制、影响因素和主体经营规模绩效等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Davis&Goldberg提出了一个农业生产、加工和运销有机结合的“农工综合体”概念,2003年我国学者郑定荣首次提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概念,并指出这种经营新体制新在“经营机构设置新、经营权限新和管理机制新”,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形式(禤燕庆等,2017)。20世纪20年代Chayanov通过研究俄国当时广泛存在的家庭农场后认为,农户是以满足家庭消费为生产目的,关注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其生产抉择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的比较,因而其行为是非理性的。Polanyi(1957)和Scott(1976)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理论[3]。而Schultz(1964)指出农户是理性的经济人,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其行为是“贫穷而有效率”的[4]。随 后Gary Bacher(1965)、Bamum&Squire(1979)、Taylor(1987)、Fafchamps&Sadou let(1991)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农户或家庭农场的理性经营行为。我国学者宋洪远(1994)系统研究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户的经济行为目标、行为状况以及行为选择等问题,认为农户是以追求收入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人,都阳(1999)、苍靖(2003)、陆文聪(2004)等也持相似观点。而黄宗智(1985,1990,2007)和韩耀(1995)等学者认为中国农户行为既具有理性,又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应把二者结合起来分析[5]。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Szathmary,2011;张康之,2007),在合作基础上,社会生产和经济绩效才得以提高(Lee,2011;黄少安等,2011)[6]。1964年Hamilton提出“亲缘选择机制”用以解释个体合作现象,认为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易于合作。后来,学者们相继对此合作机制进行了论证(Lehmann&Keller,2006;Sigmund,2009)。2006年Hammerstein&Leimar从市场维度、共同利益和劳动分工三个角度解释个体间的“直接利益”合作机制,认为个体间的合作源于“直接”的利益,并指出早期集市交易甚至某些群居生物都存在此合作机制。同时,学者们还研究了“互惠”合作机制,即互惠性引致人们之间合作(Axelrod&Hamilton,1981;Leimar&Hammerstein,2001;Gintis,2000)。“互惠”机制包括直接互惠、间接互惠和强互惠三种合作机制(汪丁丁、叶航等,2005)。在大范围人类合作方面,Boyd&Richerson(2009)提出了“文化适应”合作机制,认为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认同的人们之间更容易合作[7],我国学者韦森(2000,2003)也对此进行了研究。Williamson(1975)和Pierre&Bernard(2006)认为企业联盟具有“交易费用节省”机制,并指出企业横向或纵向一体化都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Wernerfelt(1984)则分析了企业联盟的“资源共享”机制,认为企业结成联盟有利于促进联盟内的资源充分利用与共享。随后Eisenhardt&Schoo nhoven(1996)、Das&Teng(1998,2000)进一步研究了此问题。Kogut(1998)和Movery(1996)等研究了“学习机制”在企业联盟中的作用。孙正东(2015,2016)和陈定洋(2016)分别在产业链接、要素流动和利益分配三方面分析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机制[8]。芦千文(2017)则从交易成本、互信互利和管理要素三维度研究了联合体的合作机制[9]。
人们之间合作会受到社会地位、财富、群体认同以及奖惩等的影响。社会地位对人们的合作行为产生重要影响(Cummins&Allen,1998;Nowak,M.A,2006),[10]优势地位往往促进合作(Olson,1965;Massen et al.,2010),而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体往往不利于合作(Rao,2011)。群体认同能够提高人们之间的合作水平(Eaton,Eswaran&Oxoby,2011),而群体异质性往往削弱群体合作(Khwaja,2009;Baldwin&Huber,2010)。同时,奖励(Rand et al.,2009)、惩罚(Baldassarri&Grossman,2011)、沟通(Balliet,2010;Sutter&Strassmair,2009)、规范内化(Gintis,2003;Mealey,1995)、第三方介入(Bendor&Swistak,2001)等都有利于人们合作。神经元经济学对人们合作给出了心智结构上的解释(韦倩,2009)。农户或家庭农场的发展深受国情(陈锡文,2002;姜长云、杜志雄,2017)、[11]政策法律(Hennessy,1998;Arnalte et al.,2008;程 国 强,2011;李 安 等,2014)[12][13]和 农 地 产 权 制 度 的 影响(Feder&Noronha,1987;何一鸣、罗必良等,2014;党国英,2018)[14]。同时,市场环境(Anne Gadomski&etc.,2005)、农业科技(Hamilton,2014;黄季焜,2013;柯柄生,2014)、[15]社会化服务体系(高强、刘同山、孔祥智,2013)[16]、区域农业资源禀赋(Anke Bisch off,2012;李谷成等,2013;魏金义、祁春节,2015)和农户或家庭农场自身特质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Helena Hansson&etc.,2013;朱启臻,2013;陈永富等,2014)。合作伙伴选择是企业联盟形成的基本因素(Sarkar et al.,1998;Poppo&Zenger,2002;杨东奇等,2012),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促进联盟稳定地发展(Hennart,2006;华幸等,2013),良好控制与信任是联盟成功的保障(Tiwana,2008;黄俊等,2013)。黄祖辉等(2002)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稳定性成长的影响因素,郑风田(2013,2017)[17]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影响,芦千文、张益(2017)发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受到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因素的制约,并提出相应对策[18]。
一些学者认为农场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Cornia(1985)通过研究秘鲁、孟加拉国、泰国等国家的家庭农场后发现,农场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率之间呈正向关系。Prosterman&Hansidade(1996)对江苏省吴县的研究发现,规模经营的农场的农业产量要比普通农户的产量高。Moreno-Perez等(2011)认为美国大农场经营效率较高,3个人就可经营一个1200多公顷的农场,而年产值可以超过200万美元。一些学者经过研究后发现,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更具效率。Anne Booth&Sundrum(1985)认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农场才能获得最高面积单产,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降低单位面积产量。Hall&LeVeen(1978)通过研究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农场后发现,经营规模中等的农场最能节约成本,Hoque(1988)研究认为孟加拉国农场最佳经营规模为7英亩。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农业规模经营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Sen(1962)、Bardhan(1973)在研究俄罗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历程后发现,农业规模经营不但不会带来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反向关系。这一结论也得到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支持。Berry&Cline(1979)、Carter(1984)、Heltberg(1998)对巴西、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调查研究表明,农业生产规模与农业净收益之间确实呈负相关关系。Reardon,Kelly&Crawford(1996)、Newell,Pandya&Symons(1997)的实证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结论。还有学者认为农场经营规模与效率之间存在其它关系。Carter&Wiebe(1990)认为农场经营规模与效率之间呈“U”型关系,Town seng,Kirsten&Vink(1998)的研究则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李道和等(2014)[19]认为农民合作社通过稳健的治理机制实现服务规模化,从而提高了合作社的整体绩效,高静等(2018)通过实证检验了农民合作社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周加来等(2019)的研究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增收致富的稳定渠道[21]。张红宇(2018)通过研究发现农业企业在带动其它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方面作用突出[22]。
纵观国内外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及其主体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一是国内外学者比较深入详细地对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个体农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很好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赞成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理性,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基于成本-收益的计算而进行生产决策。二是国内外学者具体研究了个体和组织间的合作问题,对人类合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个体间、企业联盟之间的合作机制作了较好的分析,但对农业经营组织特别是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合作及其合作机制研究尚显不足。三是学者们对个体间合作、企业战略联盟和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但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尚显不足,需要未来进一步加强研究。四是国内外学者研究了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经营绩效,但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绩效的研究缺乏,这可能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关。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与成长发展在中国是个新现象。国内外学者尽管深入研究了人们个体间合作、企业联盟合作和分散独立经营状态下的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但个体或企业毕竟不是处于新时代下的中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研究表明,不同的经营行为主体其行为存在差异,因此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要深入研究。
未来可以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模式、行为动机、合联机制、影响因素、生成机理、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实践培育等方面对其展开研究,尤其是具有本土化、区域化的微观研究值得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