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参与股份农业的动因研究

2019-11-17 20:00张小迎冷小黑
老区建设 2019年6期
关键词:农地龙头企业农户

张小迎 冷小黑

[提 要]农户参与股份农业,对于有效推动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从内外两个方面总结分析农户参与股份农业的动因,认为参与股份农业的需求产生是农户自身资源要素诉求利益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政府政策及涉农组织发展的外部推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从股份合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保障农户利益,推动农户积极参与股份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新型股份合作是在小农经济困境以及现代农业建设推进下的一种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探索。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的实施,以及近年来多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发展股份合作农场、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与企业股份合作”等的政策导向,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生了从专业合作向股份合作的转变,诠释了当前农民对自身拥有的诸如土地、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的利益增值的诉求,同时也是各级地方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切入口,农户参与股份农业是对现行农业领域合作模式政策改革与实施的反映。

肖轶(2015)通过对重庆农户的调查,认为农户愿意参加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原因是有稳定的土地资源流转收益,可以从合作社获得稳定的务工收入,获得分红收益,得到技术培训[1]。朱婷(2018)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动因来自于村集体治理危机和农户增收困难、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农地流转僵局的出现等村庄困境的驱动和生产要素下乡的诉求等外部力量的社会诉求需要[2]。上述研究的对象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践中以土地要素联结的新型股份合作社也占了主体。随着农户家庭资产或财产的积累,农民以资金、农机设备、厂房、技术等要素入股,与村集体、合作社,甚至龙头企业建立股份合作经营的联结,实现了从单一的以土地要素入股,向以土地、资金、资产、技术等多要素入股的转变。任何个体行为的产生都是个体自身因素与外部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农户的合作行为是其内在对利益的需求与外部环境推动下产生的[3]。从微观农户的视角,对农户参与股份农业需求产生的内外动因进行探讨,对于积极推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在动因

农户对股份农业参与的动机,是农户拥有的自身资源的利益化的需求。从对农户的访谈调查来看,农户参与股份农业的内在动因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合的农地资源利益诉求

农地及其所附着的权益一直以来是农村产权制度的焦点和难点。最近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设计为农地放活经营权提供了政策保障,明晰赋予农地经营者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无论是承包、转包、租赁、入股等,选择适合的农地流转方式参与到农业的经营发展,是农户对农地利益诉求的外在表现与实践举措。

当前的农地流转是指农户通过诸如转包、互换、租赁、入股、股份合作等方式向集体内其他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出让农地的经营权,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集体内村民之间的流转价格不高,时间不定,农地流转出的农户,考虑到外出务工的不稳定性,并不希望务工回来无地可耕,农地的流转,更带一些不让农地抛荒的情怀,若非此,便是搁荒土地也不流转了。农地流转入的小农户也考虑到农地经营的风险,以及自己以后外出务工的可能,对小块农地的流转入的价格和时间也会精打细算。

在农地流转方式的选择上,农户选择农地经营权折让成股份入股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一方面是受让方对农地资源要求以及农地经营权的需求,以稳定和保障农业经营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是出让方,也就是小农户在比较不同的农地流转方式的利益所得后作出的选择。一些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会设计能吸引农户农地股份参与的经营机制,提出吸引农户积极地以土地入股的激励措施,比如在农地的分红收益之外,聘农户为合作社的固定务工人员,以及获得农业技术的培训等等。这样小农户不仅获得了农地入股的经营分红收益,还在劳力、智力上得到了一定的收获。

(二)人力资源要素的利益诉求

以入股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若需在外务工,基本上不会寻求土地入股收益之外的红利。但对于一些需要在家照顾家庭,或因健康、年龄等其他因素不便外出务工的农民来说,则可以和流转入的经营主体进行谈判交易,增加附加条件。比如土地股份型农户合作社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劳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聘用将土地入股流转到合作社的农户。另外,由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引入新品种、新技术,同时也会得到当地政府、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持,在当地合作社、龙头企业劳作的农民可以获得农业技术上的培训,提高农业经营的管理水平。一方面既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技术劳务服务,另一方面又为以后自己的农业生产经营进行了技能学习和农业技术能力的储备。

当然,愿意以此种方式参与股份合作的农民更大益处不仅在于以土地入股外延伸出能获得劳作收入、技术培训等,以“留土留乡”方式参与农业的合作经营,是农户对土地眷恋的一种情怀,是对家庭照顾的一种依托,获得的心理上的慰藉是无法用物质方式来衡量的。

(三)闲余资金投资的利益诉求

当下的农村尽管还有不少的贫困户,但历经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以及近十余年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农村改革励精图治,农村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盘活,农村更美,农民更富。富裕的农民对闲余资金有着生利的需求,活跃的民间借贷演绎着亲情乡情与经济利益共存的农村社会生态。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同样有着对资金的需求,从银行等正规金融借贷,手续繁、耗时长、成本高,吸引有闲余资金的农户入股,便成为这些企业在融资渠道上的企业经营机制的创新。

以一定的股份利益机制设计,将众多农户的闲余和分散的资金汇集在一起,既为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的经营生产快速而便捷地提供了资金保障,又为农民的闲余资金寻找了另一条获利的途径。当然,资金的入股对农户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有隐瞒企业真实经营信息的动机来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要维护农户小股东的利益,就需要有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更好的利益分配机制等来维持双方的合作,保护农民资金股份合作的积极性。

此外,在当前脱贫攻坚重要阶段,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小农户和贫困农户,资金变股金入股农民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地方政府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一种策略。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参与的机制,将落实到户的扶贫资金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让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代为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这一策略既解决了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资金融资需求,贫困户也能获得入股的扶贫资金的股利分红。对于地方政府管理者来说,保障了扶贫资金的生产性专用,避免了贫困户将生产性扶贫资金用于生活消费,提高了扶贫资金的成效。

(四)其他资源要素的利益诉求

上述三种资源要素利益的诉求是农户参与股份农业的普遍因素。在与农户的访谈中了解到,对于拥有某些特殊资源的农户,比如拥有厂房、农机设备,或者自身掌握某种优秀的农业技术技能等,当合作社有需求时,这些农户可以通过以厂房、农机设备、技能等资源入股,参与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利益分红。

二、外在动因

(一)政策层面对股份农业的推动

关于农户参与股份农业的行为实践,已得到我国社会各界的关注,一些地区的成功实践为农村新型合作农业的经营模式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改革与探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4年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2015年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同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2016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2017年提出“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2018年提出“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这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指导股份农业发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前瞻性的表述,从微观分散农户参与家庭农场、股份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建立股份合作,到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改革,多个层面诠释了中央对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的高度重视,从政策层面推动和引导了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改革与实践。

为了从政策层面保障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政策或意见文件。如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活力和多样性,增强了对农户股份或合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民投资股份农业的积极性。又如2014年6月,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土地经营权在江西可入股组建合作社,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诸如此类的政策文件还有很多,都在为探索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提供政策支撑与保障。

这些政策的出台,是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实践的保护与支持,更是当前阶段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出路探索。当前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输出,土地闲置带来的集体资源的浪费以及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土地的连片集中经营就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动,以土地股份合作为联结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就具备了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进和自下而上的农民参与的发展生命力[5]。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股份合作的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组织,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到2016年底,农业经营单位204万个,较十年前快速增长417%。其中,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了91万个,占比44.6%,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有效载体。

对于土地需要流转入的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大多会希望以更低的价格、更长期的年限,进行承包、租赁,或者吸引农户农地入股,流转连片的土地。一定规模的农地经营取得的额外收益,包括政府的奖励补贴等,能为这些经营主体带来更多的激励。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比较适合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将农地折算成股份吸引农户参与的合作方式,既能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降低承包、租赁农地时资金现金流的支出,又能让自己获得对农地的长期经营的权限,降低短合同期与农户谈判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此外,通过农户土地的入股,做大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实力,可以获得政府在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如前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农户自有资金入股、贫困户所得的政策性扶贫资金入股的方式来获得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另外,就合作社而言,从当前合作社发展的变化来看,多种类型合作社的出现,单纯的“专业合作”已经不能涵盖农民合作的内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农民股份合作社”的悄然变化,更明确了今后农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机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身对股份合作的需求,引导和组织小农户通过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等参与新型合作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小农户提供信息、科技、销售等服务,带动小农户参与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提升小农户参与市场的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能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股份农业是现阶段我国在农村改革开放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有益探索,农民参与股份农业也是农户为自身拥有的资源寻找适合的获利方式的利益诉求。当然,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有其成长中的阵痛与困惑,农户参与股份农业也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因此,农村新型股份农业发展中要探寻农户参与股份农业的动因,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尊重农民利益诉求和参与意愿,在股份合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确保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增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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