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祥兵
摘要:不诚信诉讼行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还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如何防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并有效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已经成为了民事诉讼领域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之后通过研究我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成因以及现实危害,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深入的探索,最后从严格诉讼要件审查、加强诉讼诚信引导、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制度三个方面对不诚信诉讼行进行法律规制,力求提出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性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不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规制
1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概念界定
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中,当事人进行诉讼要秉持诚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当事人进行不诚信诉讼能大致被识别,但是要将当事人某些行为定性为不诚信诉讼,并给不诚信诉讼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却并不容易。根据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违反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分析总结,有的学者认为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以界定为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弄虚作假,骗取法院有关司法文书,或蒙蔽法官采取某种司法措施的行为。
2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成因
2.1诉讼参与主体对利益追求的非理性
由于现阶段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利益的冲突。在公民物质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大的同时,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整体较为严重,甚至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社会性诚信危机。具体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诉讼正是“趋利避害”这种心态下,当事人的利己选择。
2.2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
我国现有的关于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立法有,《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但相关惩戒措施不具体、力度不强,也没有规定相应行为对应幅度的处罚,与有些不诚信诉讼带来的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更多的利益相比,区区几千或是几万的罚款、最长15天的拘留不足以对行为人产生震慑,助长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的企图。
2.3司法运行机制的欠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尽管可以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干预,但却又缺乏足够的权威支撑。主要原因在于除了法院、法官内部的压力外,也是由于所谓司法只能在政策支持内能动,政策一定层面上比法律有更强的约束力,使得法官难以通过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另外我国大多基层法院只能查询到本院的案件信息,這极其不利于法院之间相互交流,这就在客观上留下了制度漏洞,难以有效阻碍不诚信诉讼行为。
3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危害
3.1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诚信诉讼主要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如2008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纠正的丁海玉系列案件,法院查明丁海玉通过诉讼欺诈,获取非法利益高达数十万元,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这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一方面会增加他人的诉讼成本,不仅包括诉讼费用还包括因参加诉讼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费用。另一方面会损害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如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及逃避偿还债务等行为。
3.2挑战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司法公信力作为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人们对法制有了信任,感受到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形成普遍的司法公信力。然而从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不诚信诉讼来看,法院往往会因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错误判决,这样既会助长恶意行为人肆意滥用诉权,又会给受害当事人造成权益的损失,无论何种后果都有损于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3.3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需要负担诉讼成本,但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成本不只由当事人负担,国家在民事司法过程中,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支出。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我们要在有限的资源内进行审判互动。越来越多的人有不诚信诉讼行为时,必然会导致审判资源的短缺,使真正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争议纠纷得不到有效的处理,积少成多,这会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并加剧法院的审判压力。
4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
4.1严格诉讼要件审查
严格诉讼要件审查可以避免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在立案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确定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有效规避起诉人捏造当事人资格、冒名诉讼或伪造授权委托手续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确定涉案标的物的信息,确保诉讼标的的真实性;严格审查确定案件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对缺乏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案件,我们认为应当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2加强诉讼诚信引导
诉讼诚信引导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诚信诉讼意识。在信息高度透明、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多样的互联网手段积极开展宣传,向群众宣讲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积极营造“人人抵制不诚信诉讼”的氛围,共同构筑良好诉讼环境。
一方面在司法实务中,全面落实和适用在立案、诉讼过程中让当事人填写有关诚信诉讼的承诺书或保证书。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从源头上预防不诚信诉讼。
4.3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制度。人民法院根据自身遇到的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类型的情况,对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归类总结,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制度和健全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共享机制,将不诚信诉讼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让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在诚信记录上留下污点,全方位制裁失信行为。
参考文献
[1]党立新. 多措并举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N],人民法院报,2019-11-21(005).
[2]郝绍彬. 从源头治理不诚信诉讼行为[N],人民法院报,2019-07-28(002).
[3]马玥.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诚信诉讼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17.
[4]王焱荣. 诉讼诚信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5]郑建钢. 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N],人民公安报,2018-09-13(003).
[6]朱大亮.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7]马玥.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诚信诉讼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17.
[8]李大扬. 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