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研究

2019-11-14 18:46史婷婷无锡太湖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6期
关键词:抚养权抚养费婚姻法

■史婷婷/无锡太湖学院

一、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关系界定

(一)子女与离婚父母法律关系界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的问题意见相同,法院会按照父母的想法进行判定,按照离婚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协议宣布最后的审判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方面有争议,就需要法官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定。

第一,假如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子女年龄还不到2周岁,通常都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母亲,让母亲照顾孩子;如果子女母亲身患重疾并且不能治好等状况下,子女的抚养权会判给孩子父亲。如果母亲还处于最佳的生育条件下,但是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同时父亲愿意抚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父亲。除此之外,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不能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时,通常都会让另一方替代。

第二,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子女年龄在2周至10周以内,双方都想获得子女抚养权时,法院需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的情况选择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1)经过检查确定不能生育或者是无生育能力的一方;(2)根据子女跟随父母时间进行判定,通常会判给跟随时间较长的一方;(3)一方当事人仅有目前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子女的情况;(4)一般法院都会将子女判给能够为其提供良好生活环境的一方。

第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子女的年龄在10周岁以上(包含10周岁),需要询问子女的心理方法,按照他们的一员,针对10周岁至18周岁(不含18周)的子女来说,他们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能够清楚的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想法;如果是成年子女的话,他们有自己的主意。

(二)子女抚养关系在离婚后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需要明确子女的抚养关系,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出现较大的波动,或者是子女选择改变监护人的状况下,法院需要依据协议履行抚养关系转换的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意见不能保持一致时,法院就会将子女判给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确立新的抚养关系。

二、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条文规定,父母在离异之后,未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承担子女一部分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抚养时间期限与费用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讨,如果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可以对抚养时间期限和费用进行判定。通过对很多离婚案件进行研究发现,无经济来源单亲家庭的生活费用一般都是依靠打工或者是社会的帮助所得,仅能达到双亲家庭整体收入的一半。通常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离异双方当事人一方具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需要将其整体收入的25%至35%费用作为子女抚养费。如果子女数量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这时抚养费用就需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增加,但是抚养费用要低于其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子女的抚养费用需要根据其年收入或者是行业年收入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父母在离异后,未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通过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和定期支付两种方式为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然而这两种支付方式是按照离异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如果未得到子女抚养权一方的居所不固定或者是收入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下,法院通常会建议当事人要一次性全部付清子女的抚养费用,以便于使子女能够健康的成长。如果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并且个人信誉较好,通常可以选择定期支付的方式为子女支付抚养费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子女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离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根据自己实际的经济情况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三、关于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子女抚养的确认标准

其一,离异父母需要承认自己所签署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一般情况下,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选择自己感觉合适的方法承担形影的责任。通过观察以往海量离婚案件来看,许多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子女抚养权协议时因为操作的不合理导致在子女抚养费用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法院需要对离异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协议进行仔细的检查,一般都是先让调解员进行调解,使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费用方面尽量保持一致的意见。

其二,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还未明确子女抚养权时,通常都会根据子女实际的年龄段明确子女抚养权的标准。比如,婴幼儿子女需要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相关的规定,让其监护人进行抚养;如果不在哺乳期范围内的子女,需要遵循“主要照顾”的原则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并且还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主观意愿等,然后选择最佳的抚养方案。

(二)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子女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权益都属于子女应有的权益,子女未成年时期,子女主要通过父母获取经济来源,对父母的经济实力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父母对子女日常生活中的关心和照顾通常属于子女的精神权益。子女最大化权益实际上就是确保子女经济和精神两方面的权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子女自身的想法。在确立子女自身权益时,需要进行换位思考,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可以把子女当作法庭证人,由子女决定最终的抚养权;同时还可以让法官的同龄子女和当事人子女进行交流,充分了解离婚当事人子女的真实想法,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第二,离异双方当事人需要为子女提供自己的年龄、工作岗位、实际收入水平等情况,通过这样可以使子女生活的稳定得到有效保证,同时还有利于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第三,子女的生活环境会对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影响,这就需要保证生活环境的一致性,保证家庭、社会等方面保持平稳的状态,由于子女生活环境发生的重大改变会对幼小孩子的心理产生严重影响,不利于其心理健康的成长。

(三)完善子女抚养费用的确认标准

如果离异双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鉴于这种情况在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过程中,为了使子女抚养权费用偏低对有关权益产生影响时,就需要法官在判定过程中根据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标准。数额标准不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所规定,主要是为法官做出合理的判决提供的参考指标,因此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在拟定子女抚养费用标准时,需要全面的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子女基本教育费用等。我国有关部门还需要设立子女抚养权确立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全面调查子女抚养费用的标准和所承担的责任,首先可以合理、精确的估量子女的抚养费用;其次该部门还可以有效的监察子女抚养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结语

就我国当前司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之处,想要使父母离异后子女自身权益实现最大化,需要加快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离异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确定离异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抚养义务,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全面的监督,以便于使单亲家庭子女的精神和物质得到双重保障,减少对子女心理的伤害,同时还用建立全民收入申报制度,是处理离婚案中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金额的重要支撑,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进而为其提供一个健康愉快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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