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蕾
摘 要:在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为了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及时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有效衔接,我国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充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过渡,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必须明确,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并非简单的会计科目与报表衔接,还应该做好实物资产清查、债务关系清理、基建账清理以及管理制度完善等基础工作,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基础工作
2017年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2019年1月1日开始,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新政府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切实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对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贯彻执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而想要保证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平稳过渡,需要做好如下基础工作。
一、实物资产清查
早在2016年,财政部就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了对于国有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借此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规范和强化,同时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的完善和更新,以实现对于各类资产的动态管理。借助资产清查的方式,能够从资产数量、资产价值、资产结构以及资产使用情况等多个方面,将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准确反映出来,保证资产使用合理性的同时,也能够为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奠定坚实基础。可以明显看出,此次资产清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做好基础准备,但从实际效果分析,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没有能够认识到其重要性,在清查的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如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没有能够及时报批,总账和明细账没有及时调整等,甚至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也没有做到账实相符以及账账相符,没有建立起固定资产卡片账,存在着前清后乱的问题。另外,此次资产清查中,核资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能够从自身国有资产的变化情况出发,对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更新,没有能够真正实现管理的动态化,数据信息缺乏准确性,导致部分数据无法作为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实物资产的明细账。基于此,行政事业单位更应该做好实物资产清产工作。
实物资产清查中,应该关注几个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是如果发现实物资产存在有盘亏或者盘盈的现象,需要及时查明原因,不能简单的将无偿调入、捐赠等得到的实物资产盲目地作为盘盈处理,也不能将无偿调出、对外出售等处理的实物资产错误的进行盘亏处理。对于清查出的盘亏盘盈实物资产,应该汇报给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开展账务处理;二是对于发现的共有产权固有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需要做好相应的资产切割以及账面价值分摊,如果在产权方面存在争议,则应该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三是在实物资产清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该独立出来,转入到“周转材料”类别进行管理;四是实物资产应该保证清查的全面性,做到“摸清家底、计提折旧”,提升清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清查结束后,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卡片账的登记工作,确保卡片账能够与固定资产总账以及数据库保持完全一致。
二、债权债务清理
一直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和债务存在长期挂账不清理、新任管理人员不理旧账的现象,而在2016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缺乏对于债权债务情况的彻底清查,没有能够及时对账务进行调整,这也要求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角度,在对长期挂账的债权进行清理时,需要做好债权性质的合理区分,同时明确预付购入资产或者劳务性质的债权与债权损失之间的差异性,查明债权长期挂账的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如果债权无法收回,在经过批准后,应该适当减少对应的净资产,而如果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已经形成了资产,经批准后,可以转入到无形资产或者固定产,无法转入的情况下需要减少净资产。另外,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重点关注个人借款长期挂账的债权,对个人借款与公务借款进行准确区分,对于个人借款且没有能够偿还的债务,需要做好追偿工作,如果超出规定期限,则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公务借款没有及时报销,归属于费用性质的借款,需要由当事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原始单据,报批后,可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债权长期挂账的原因相对复杂,或者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難以查明原因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中,将之暂时性转入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查明真实原因后,继续进行处理,对于确实无法查明原因,且无望收回的债权,可以借助补提的方式,明确具体损失。
三、基建账清理与并账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在进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过程中,需要就基本建设会计账务进行深入清理,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项目,需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依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进行及时办理,在将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到单位统一账簿后,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另外,在进行基建账的合并处理时,并不是简单地将在建项目资产合并而忽视债权与债务并账,这样会导致并账不够彻底。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基建账的并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建工程项目没有完工,或者没有达到可以使用的状态,借助“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以及“预付账款”等相关科目,将其连同相应的债权债务、净资产等一起并入到财务账中;二是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完工,竣工决算手续办理完成,可以借助“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将其连同债权债务、净资产一同并入财务帐;三是在建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可以通过暂估的方式,转入到“固定资产”科目,将其连同债权债务、净资产一同并入财务帐。当前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建项目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并账的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已使用年限折旧的补提,而对照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由于固定资产达到了可以使用的状态同时已经投入使用,应该进行补提折旧。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在开展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着固定资产不折旧、无形资产不摊销、坏账不计提准备的现象。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后,需要做好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工作,无形资产需要进行摊销,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必须做好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应该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后的会计核算工作,推动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借助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财务预算制度以及内部审计制度等,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保证新旧会计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使得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着新的发展环境,需要切实做好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做好四项基础工作,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切实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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