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蕤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旅游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乡村旅游日益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板块中的重要增长点,是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水平的重要手段。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社区和当地居民既是乡村旅游目的地资源特色和民风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发的客体,但应有的收益和地位得不到保障,且不得不承担旅游业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的消极影响。1985年,墨菲首次提出“社区参与”概念,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思想也由此不断发展。在提高乡村旅游产业发展速度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同步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鼓励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居民等多主体积极参与,探索构建合作共赢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内外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和发达国家先进经营理念的传输下,我国的乡村旅游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居民开始积极参与旅游分工,通过促进景观的协调统一、培养浓厚的文化氛围、创新丰富的活动项目,将乡村建设成具备休闲度假、疗养、游憩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乡村旅游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攻坚期,但社区居民大多停留在“象征式参与、被动式参与、咨询式参与”等浅层次水平,主要体现在:
在旅游开发与经营过程中,某种程度上总会存在强者独断专横、合谋而为的现象。例如,乡村旅游地的规划开发决策过程中较少开展公众咨询,居民意见的影响力微乎其微。此外,由于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复性、行政区划意义上的条块分割,导致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能力有限,几乎丧失对相关政策制定、实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社区参与形式也多为居民自发性活动,经营模式基本属于一家一户的家庭式分散经营,缺乏集体合作精神。
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性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在季节、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下,乡村旅游发展淡旺季明显,而收入的不稳定易使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受教育水平、综合素质等因素的限制,社区居民本身参与能力较弱,使当地政府在开发过程中,面临着本土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加之专项资金的缺乏,不得不借助外力,大肆招商引资,无形之中使当地社区居民参与乡村旅游陷入更加被动地位。
自身内在因素和外在竞争力的双重压迫,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机会和层次,具体表现在工作内容大多技术水平要求不高、时间长且报酬少,如导游、家庭旅馆、民族表演或为游客提供各种交通工具等,真正参与到旅游决策、开发、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的社区居民寥寥无几。
社区居民作为乡村旅游发展中的既得利益者,在最终的收益分配中却普遍存在机制不健全、收入不均等现象,社区传统的人际关系也因此遭受着利益纷争所带来的新挑战,居民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逐渐被强化,家族中心意识、集体意识不断被弱化,对社区居民的规范和引导作用逐渐减弱。利益分配不均引起部分社区居民的不满和愤怒更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问题,既不利于乡村目的地品牌形象的打造,更使乡村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针对我国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现状,基于公平公正、互利多赢、以人为本和全面参与的原则,需要多层面主体共同参与,才能确保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
在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旅游过程中,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可开展有效的旅游知识培训与教育。主要分为三大方面:(1)开展系统化、理论化的旅游知识教育。通过建立合理的培训机制与教育体系,总结旅游业的普遍发展规律,提升居民与游客的沟通技巧,加强居民对保护开发意识的认知,正确引导居民寻找自身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定位。(2)加强对居民生存能力和从业技能培训。针对游客的需要和社区居民的自身素质“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术培训等,提高社区居民的综合素养和旅游服务标准,规范其旅游服务活动。(3)积极鼓励全体社区居民参与,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寻求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旅游开发决策咨询。对于游客来说,真正吸引他们的是当地特有的景观旅游资源以及具有原生态民俗特色的人文旅游资源,而这些旅游资源内涵的充分挖掘有赖于当地的乡村居民。他们作为村生泊长的当地人,对当地旅游资源如指诸掌,从生活实践之中总结出的经验与建议显得弥足珍贵。
二是旅游发展具体思路咨询。食、住、行、游、购、娱是具体旅游规划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直接关系到旅游体验。社区居民是乡村旅游的参与主体,部分又是一线接待人员,他们在长期工作中与旅游者的直观接触最为频繁,总能第一时间了解到旅游者的需求。因此,提高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有赖于对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的咨询。
三是旅游发展引发影响问题的咨询。当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参与主体的社区居民的关注点也逐渐扩大,涉及到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旅游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使居民更有效地参与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之中,要充分尊重其主人翁地位,以便获取他们的支持。
利益是否合理分配,关乎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核心。在乡村旅游规划开发过程中,面对众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必须建立合理的社区居民利益分配保障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法律保障,使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有法可依。基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各级部门机构还可制定具体实施的章程和细则进行详细说明。此外,建立社区居民申诉机制,通过对居民的走访调查或主动接收检举和投诉,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补偿机制。随着乡村旅游规模的扩大和开发的深入化,土地占用问题再所难免。在与政府、村干部和企业的较量中,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承担着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丧失的风险。因此,政府应积极制定乡村旅游的土地补偿管理办法并落实到位,或将旅游收益中的一部分和当地政府的财政相结合,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收益。
三是实行股份制经营,进行股份利益分配。传统乡村旅游资源具有公共和私人两种产权类型。公共产权指乡村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包括公共活动空间、祠堂以及民俗、节庆活动等;私人产权,即民居建筑等。旅游开发既要考虑私人产权下乡村景观的微观经营,又要实现公共产权下景观的集中管理,因此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采取股份制经营,国家、集体和个人按照各自的股份分享旅游开发成果。以股金分红的方式,将社区居民责、权、利与旅游开发效益相挂钩;投入公积金,开展乡村公益事业(如服务培训、旅游公司经营)和维持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的运行;在政府主导、社区居民参与的基础上,企业开辟专项资金,不断扩大再生产,加大对相关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完成对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
为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社区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应贯穿始终。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介入市场调研,明确发展定位,加大对周边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活动,以此提升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的生态意识。此外,建立环境监测站和旅游信息监测系统,及时预测和掌握客流量信息,防止因游客时空分布不均引发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
为切实保障乡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权利,地方政府应建立旅游监督小组,监控乡村旅游发展的全过程,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做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业投资方、旅游规划单位、乡村社区居民之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同时,村民可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组建旅游发展协会,监督和约束参与本村旅游发展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及旅游管理部门,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布与干预,防止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是准确测度社区居民参与程度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为保证社区参与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专家和社区,通过共同商议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随后根据发展的需要和评估效果,适时调整旅游发展策略。
图1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框架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框架由以上六大要素构成(见图1)。整体分为乡村旅游开发前、乡村旅游开发中和发展总体目标。其中,环境保护机制和监控机制贯穿始终,确保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符合规范。(1)乡村旅游开发前,引导机制是社区参与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培养和提高乡村居民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决策咨询机制是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乡村居民合法的参与权。(2)乡村旅游开发中,以乡村居民为核心,享受着各机制的实施效用,又推动和维护着各机制的顺利实施。(3)乡村旅游开发后,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准确测度社区居民参与程度和效果,根据评估效果,不断进行完善。
我国乡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乡村旅游发展和社区参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而社区参与乡村旅游需要从引导机制、规划决策咨询机制、利益分配保障机制、监控机制、环境保护机制、评估机制等多方面协作和共同努力,最终六大机制共同推进,在乡村旅游发展的多方利益主体中,实现真正的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