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
摘 要:目的:对推拿手法实训教学中CBL教学法的实践应用效果进行了研究。方法:由一名教师统一授课,研究组采用CBL教学法,对照组采用LBL教学法。结果:研究组学生的考核成绩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推拿手法实训教学中采用CBL教学法,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推拿临床实践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其教学满意度的提升,值得推广。
关键词:CBL教学法 推拿手法 实训教学 应用
在推拿学教学过程中,推拿手法实训课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的教学中,基本上都是以教师演示、授课,学生练习为主,教学模式单一,且实训时间较短,使学生很难熟练掌握各种专业常识,甚至还会使学生感到迷茫,产生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鉴于上述情况,CBL教学法应运而生,它主要是立足于实际问题,通过病例设计引导教学,目前在医学院校针灸、妇科、外科、内科、护理学等专业教学领域中应用十分广泛,将这种教学方法应用于推拿手法实训教学,不仅能够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有助于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提高,优势显著。
一、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选取100名参与推拿手法实训的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并随机将其划分到对照组和研究组,每组40名。研究组中,包括男同学17名,女同学23名,年龄21~25岁;对照组中,包括男同学18名,女同学22名,年龄22~24岁,两组学生的年龄、性别等资料对比无显著差异。
2.方法
(1)对照组
主要选择LBL教学法,由教师对推拿课常见的临床病例进行选择,之后针对病理生理机制、鉴别、诊断、推拿手法等进行讲解之后,对推拿手法进行演示,将学生划分为不同小组开展分组练习,讨论操作要点,最后由教师归纳、总结本节课的教学内容。
(2)研究组
主要采用CBL教学法,由教师对推拿课常见临床病例进行选择具体如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等,每两个时应用一个病例,例如,在对神经根型颈椎病进行学习时,主要提出这种疾病的病理生理机制、鉴别诊断以及推拿手法治疗原则,之后由学生对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对推拿手法进行实践练习,分组讨论,教师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掌控讨论时间和主线,在学生遇到问题,而小组成员无法解答时,教师需给予一定帮助,必要情况下,还要对学生的讨论思路进行启发和引导,之后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进行思考,直到学生对整个案例没有任何疑问。课程最后,各小组派一名同学进行汇报,结束汇报后,教师对各小组汇报内容、治疗操作、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归纳和点评,提出不足之处,引导学生改进。
3.观察指标
课程结束之后,对两组学生的考核成绩进行对比,主要包括实践考试成绩和理论考试成绩两大部分,总分为100分,成绩越高代表学生学习效果越佳。
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處理相关参数7.36,“t”和卡方检验后,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的标准为P<0.05。
二、结果
研究组学生的实践考试成绩、理论考试成绩、总成绩分别为(85.92±1.88)分、(82.65±7.36)分、(85.46±6.35)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的(81.32±5.56)分、(71.88±7.20)分、(79.98±5.95)分,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
三、讨论
CBL教学法属于一种现代化先进的教学模式,目前已经在中医内外科、急救医学、口腔科护理学等专业中进行了广泛应用,在对CPU教学法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主要就是以病例为先导,提出问题,尊重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让学生通过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学习[1]。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之下,教师经常会将各种理论知识直接地灌输给学生,学生虽然能够对这些知识进行短暂记忆,但缺乏对实践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仍然会感到手足无措。CBL教学法有效弥补了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和不足,使学生能够真正地参与到病例讨论当中,通过小组讨论和亲身实践,深刻记忆相关知识点,并能够做到活学活用,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2]。
本次研究中,对照组学生主要采取LBL教学法,研究组学生采用CBL教学法,结果表明:研究组学生的实践考试成绩和理论考试成绩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3]。
综上所述,在推拿手法实训教学中采用CBL教学法,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推拿临床实践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其临床教学满意度,弥补了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和不足,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很有帮助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王颖,张晓露,许亚涵,等.CBL+CP教学在《中医针灸内科学》课程中的应用研究[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2016,15(3):271-276.
[2]白增华,王大伟,马原,等.中医外治技术的知识与实训拓展式课堂设计探索——以刺法灸法学教学为例[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7,15(17):29-31.
[3]马晓梅,徐学琴,刘颖,等.网络教学平台结合案例教学法在医学
统计学混合教学中的应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8,v.26;No.272(1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