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市文明养犬治理活动法理基础浅析

2019-10-21 16:36宋来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科学性电子政务

宋来

【摘要】::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15日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治理活动。本文仅就杭州市政府对此事件积极作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分析、《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限制养犬 科学性 民主性 电子政务

一、杭州市政府的积极作为值得点赞

现行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早在2004年就完成了修改。近期发生的不文明养犬伤害小孩孕妇以及狗主人的不理智反应,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既然有法可依,政府自当执行 既然人民需要,政府责无旁贷。紧接着杭州市政府依法发布公告,决定开展专项文明养犬治理活动,并紧紧围绕此次治理行动,增设办理养犬证途径、加大宣传力度等诸多调整以方便市民守法。毫无疑问,此次行动彰显了一个真正为民服务的政府的果断。我们注意到,在许多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的部门,有不少都采取的是“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对于权益受损的一方的诉求往往采取的是诸如“算了吧”、“他也不容易”等和稀泥式的处理办法。我们知道,唯有惩恶才能扬善,这些部门的处理无非是尽量少作为以减少自己犯错误的机会,是典型的懒政。国家限制个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就是因为成立了相关的解决纠纷的部门并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制度流程,换句话说,政府一方面限制市民的私力救济,一方面又不积极作为或是作为不到位,就是在伤害那些守规则的市民,最终造成了恶人当道、好人难当的恶性循环。以此观之,杭州市政府的做法虽然是其本分之举,但也可称得上是一股清流。

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科学性辨析

此次治理活动的主要依据就是2004年修改后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距今已有14年之久,差不多是三个五年规划的时间。2004年杭州市只有401万人口,2017年末是947万。2004年杭州市的GDP只有2515亿元,还不足2017年的1.35万亿的零头。面对经济社会的如此巨变,机械的执行2004年的规定未免有些不合适。这14年的时间,应当及时的审查该项规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不符合现今社会的要进行修改,对于完全不需要的条款要及时的废止。如果这次的治理活动因为适用的依据不科学,不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那么不但可能没有效果,而且可能适得其反。好在市政府并未生硬执法,在执行上融入了许多文明的行为,始终按照“能抱的不牵,能牵的不网,能网的不钳,能钳的不吹”五步工作法。

三、《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民主性辨析

我们都知道,要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这才是社会分工的意义,至少也应在合适的时机听取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而此次治理活动之所以产生了如此大的反响,除了一些人造谣传谣推波助澜之外,是因为市民尤其是养犬人士对于规定的很多条款提出了异议,认为其不尽合理。比如对于“中华田园犬”的禁养就让很多人无法理解,或者说对于“中华田园犬”这种内涵极其广泛不确定的规定,很多人认为不应当“一刀切”,而要出台更加具体、合理的细则之后才能实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是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但可能是由并不了解“养犬”的人表决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不尽合理。例如由不会开车的人给司机制定规定,规定车速以及其他一些事项,可能在有些时候制定出没有必要的规定,变相的侵害司机的行车自由。可以采取举行听证、咨询专家或者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求保证规则的民主性。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不和谐的因素。此外,公众还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首先在遛狗时间问题上,此前规定意味着只能在晚上七点之后遛狗,但是“打人事件”就是发生在晚上七点以后。可见,应该管控的不文明养狗行为,而不是遛狗时间。与此同时,还提出了条例中并没有一条是具体保护狗的,而正常情况下,一个养犬条例应当包含一些最基本的对狗的保护。最后,关于管理费用的问题,杭州的做法并不透明,没有见到钱用到了狗的身上。但是在上海,虽然收取了上千元的管理费用,同时还提供了进口疫苗、芯片等保护措施。

四、开展电子政务以加大放管服力度

第一,提高对构建电子政务法律框架的认识,明确构建电子政务法律框架的内容、目标和任务。明确电子政务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创立新法及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电子政务的作用。

第二,构建完善良好的政务平台,例如政务APP、微信政务公众号、微博政务等。促进政府与市民良性的互动,方便市民提问、咨询、建议或投诉,以此倾听民声。

第三,加大对电子政务人工服务的建设力度。鉴于一些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单纯靠提前输入网站或APP的“格式信息检索”难以满足市民的需要,应以自助咨询为主,以人工咨询为辅,多元化与市民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第四,继续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政府应转变观念、积极作为,举一反三的为市民服务。即便是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制,也要合法、合规、合理。对于此过程中人民群众的诉说,要拓宽问题反映的渠道。

结语:总体来看,杭州市政府此次的做法是值得鼓励的,也是值得学习的,虽然有一些瑕疵或者不完美的地方,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其积极的一面。此外,作为一个新型服务型政府,确实应该从这方面吸取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自己。而且,从法理上,要从科学性、民主性解决执法依据问题,并从实务上通过电子政务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汪毓梅,郑永貌.关于杭州城市养犬治理的思考[J].中国工作犬业,2018(03):40-41.

【2】蒋琼.电子政务的法律现状、困境与出路[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8(02):20-23.

【3】高武杰. 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2.

作者简介:宋來(1995—),男,汉族,辽宁大连市人,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大学丝路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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