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校食品安全到“食育”

2019-10-16 05:58姜英敏
人民教育 2019年8期
关键词:餐食食育用餐

姜英敏

近年來,中小学生食物安全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日前,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学校集中用餐安全问题作出部署,为保障师生的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基础。

《规定》要落地,尚需要进一步结合各地各校实际细化操作思路与策略。同时,为更好地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也不妨借鉴“他山之石”,比如日本的经验。被称为“给食”(“供给餐”之意,主要指全日制幼儿园及中小学的午餐)的日本学校集中用餐制有四个特点:一是制定《学校给食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提供经费保障。公办学校的“给食”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相关经费由国家负担,私立学校由办学者负担、国家提供部分资助,除此之外的费用如食材费由家长负担,弱势群体由中央政府代缴。三是逐步形成统一的“生产一制作一配备”供应链。为了在节省成本的同时保证餐食质量,实行“公用厨房制度”,即在各市设置多个公用厨房,统一制作给食,由市政府用配餐车送到各学校;食材由市町村统一订购,并从产地直接送达;中央出资设立“学校给食用物资低温流通机构(冷链)”向全国配送冷冻、冷藏食材。四是强调“给食”的教育功能。将“给食”定位为“教科外学校活动”,其内容包括对食材、营养、传统饮食文化等知识的了解,全体参与配餐、就餐和清扫过程,感恩自然之馈赠等。为此,日本特别设立“学校给食营养教师”一职,专门负责给食的指导、教育和协调工作。2005年日本颁布《食育法》,将“给食”教育为中心的“食育”作为德、智、体三育之基础,并宣布将“食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

别国的经验不可能照搬,但可以启发我们改进的思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学校集中用餐”制至少有三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首先,应确定校级以上的“学校集中用餐”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地区餐费标准,设置非营利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餐饮企业,以属地为中心形成统一的采购、制作、运输系统,改变目前自办食堂、委托、外包、外购等状况,避免由于家长承担主要费用、学校负责实施造成的地区及学校间用餐设施和餐食质量方面的差异。其次,进一步健全法规体系。对食堂面积、设施设备条件、人员资质等具体指标应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学校集中用餐”与餐馆等其他公众场所用餐的最大区别在于作为学校内的集体活动,除“就餐”之外还兼具教育教化功能。学生可以在就餐过程中学习食材生长、饭菜烹调、学校餐食制作及运送、健康合理膳食等方面的知识,为健康人生打下基础;通过备餐及分餐过程中的小组分工培养合作能力;通过收拾餐具、餐后打扫过程培养责任心。最重要的是,体验到与同学一起吃饭的乐趣。因此,“学校集中用餐”应纳入旨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有目的、有计划的“食育”范畴,而不是只限于顾及安全与健康的“就餐”行为。

我们期待,随着《规定》的出台和各地各校的认真落实,我国学校食品安全将再迈上一个台阶,并由食品安全上升为“食育”,为每一个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助力。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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