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简析
——以24所研究生院高校制订的指标体系为例

2019-09-27 07:44李海生殷玉新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授权点专业学位学位

李海生,殷玉新

(1.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 陕西咸阳 712082;2.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上海 200062)

我国学位授权点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研究生事业的发展和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科学研究的水平和社会服务的质量。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制订了《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决定对我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开展合格评估。《办法》规定本轮评估周期为6年,其中2014-2018年为学校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级学位委员会随机抽评阶段。[1]目前,大多数学位授予单位已完成了学位点自我评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在学校层面的执行情况如何?鉴于各研究生院高校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各学位授权点质量的最重要工具,本文以24所研究生院高校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为研究对象,探讨各研究生院高校制订的评估指标之间的差异,以及国家规定的指标在学校执行层面的基本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一、高校制订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依据分析

教育指标是经由收集整理各种教育相关信息,为教育系统提供可解释的资料,以作为教育政策说明与决策参考之用。[2](P2)高校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既要反映本校学位点办学情况,同时,这些信息能够为教育管理和行政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任何教育指标体系都不是被随意开发和研制的,无论哪一种指标体系都代表着研制者特定的价值取向。[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作为行政许审批事项,各高校需要在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参照国家规定指标实施。同时,作为学校学位点评估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校可结合自身特殊性,制订符合本校实际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旨在对学位授权点的建设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以保证和提升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因此,在比较各研究生院高校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共性和差异性之前,有必要分析各高校制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有研究者提出,我国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的。[4]这意味着各高校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也是在国家颁发的相关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在各高校发布的评估方案中,在制订评估指标时,基本都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等国家政策文件,均包括了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三个一级指标。虽然在高校执行层面存在一些差异,但三个一级指标是各研究生院高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中最核心内容,即使有些高校根据不同类型学位授权点制订不同的指标体系,也基本上参照这三个一级指标进行指标设计。

(二)研究生院高校办学实际

从各研究生院高校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来看,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的培养目标与方向、学位标准、师资队伍、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作条件、管理工作、招生与就业、学生满意度和社会评价等具体要素。每个高校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注释中明确指出,各授权点应该在国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扩展具有本校学位授权特色的指标项,还有高校将“特色项目”作为合格评估指标的一个维度,主要是对为保证培养质量而实施的运行机制、优化做法和措施等方面评估。这些都表明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如总体发展情况、学位授权点状况以及学科特色等,也是各高校制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依据。

(三)学位授权点自身特点

从各研究生院高校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来看,许多高校确定了“根据不同评估范围选择不同的评估方式”原则,同时,不同学位授权点类型也会影响各高校制订评估指标。多数大学在制订评估具体指标时都对专业学位类别的特殊性予以考虑,更加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基本上都参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工作方案进行,这表明学位授权点类型是各研究生院高校制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分析

本研究依托的24所高校均为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高校,高校相关基本信息见表1。

表1:24所高校基本信息表

对24所高校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文本分析,发现无论是何种类型或层次的高校,在制订指标体系时都以教育部提供的《抽评要素》作为核心内容。其中,20所高校参照国家制定的指标体系制订了一般性类别的指标体系,即本校所有的学位授权点都要根据此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另有4所高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等制订了特殊性类别的指标,即根据不同评估范围或对象制订了不同的指标体系。两类指标体系统计与分析如下。

(一)一般性类别指标体系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一般性类别指标是指一所学校参照同一种评估指标进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该指标忠实使用或微调整了教育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中的规定。

1、基本参照执行《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

在20所高校的一般性类别评估指标体系中,15所高校完全按照教育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文件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具体指标体系都包括了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评估内容说明如表2。

表2:15所高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指标体系表

2、不同程度调整了教育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

在20所高校制订的学位授权点一般性类别评估指标中,有5所高校在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文件规定评估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各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对参考性指标体系的进一步细化和赋值。

具体而言,有3所高校对国家制订的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如武汉大学在“人才培养”一级指标增加了二级指标“在学期间成果”,主要评估研究生科研项目立项情况,在学期间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和取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及生均SCI/SSCI/AHCI论文数量和被引频次,同时,还增加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色”一级指标,以评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向独具一格,培养模式和途径有所创新,管理服务,激励机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有本学位点的优势或特色。不仅如此,武汉大学还对4个一级指标进行了分数赋值,分别为10分、30分、50分和10分,并相应对二级指标进行了分数赋值。[5]而华东理工大学则在“人才培养”一级指标增加了二级指标“学位授予”,主要对本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评估。[6]大连理工大学不仅在“人才培养”一级指标增加了二级指标“学位授权”,还增加了“学科贡献”一级指标,包括1个二级指标——学术声誉、社会贡献、学术道德等基本情况,[7]主要评价学位点重要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优秀研究生等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在国内外学科领域内的影响力分析,以及对学校重点学科等一流学科建设方面的贡献度等。

另有两所高校则较大程度地调整了国家制订的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了6个一级指标。[8]其中,目标与标准维度与《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的规定完全一致;基本条件包括4个二级指标,其中增加了“学科建设”指标,主要评估学科的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和发展举措。培养方向、教学科研支撑和奖助体系为《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的二级指标;师资队伍维度从“基本条件”的二级指标中独立成为一级指标,包括8个二级指标。其中,二级指标“教师队伍情况”为《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的指标,另外增加的7个二级指标分别为高端人才、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专家情况、本学科领域高被引专家的情况、师生比例情况、职称晋升体制与标准、师资国际化水平和其他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措施;科学研究为增加的一级指标,包括4个二级指标,其中“科研项目”为《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的指标,另外3个二级指标为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和国际交流;人才培养为《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的一级指标,其中包括《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中规定的10个二级指标,增加了“学位授予”和“国际合作办学”2个二级指标,“国际合作办学”主要对与国外大学授予学位、合作开展双学位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英文网站建设等进行评估;社会服务为增加的一级指标,主要评估教师在国内学术机构及学术刊物任职情况、参与国家相关领域重大研究战略或发展规划情况、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制定、科研成果在国家重大科技、经济、社会、文化政策中产生作用、“智囊”或“智库”建设情况等。而兰州大学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5个一级指标,[9]其中,目标定位和基本条件与《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中的规定也完全一致;人才培养与《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相比,减少了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和学术交流5个二级指标。质量保障为增加的一级指标,包括5个二级指标如招生选拔、过程管理、论文质量、学风教育和管理服务等,社会评级也是增加的一级指标,包括3个二级指标如就业质量、杰出校友和学术影响等。

(二)特殊性类别指标体系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特殊性类别指标体系是指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类型制定了不同的评估指标,分别用以评估不同学位授权点或不同学科。分析各校的评估方案可知,有4所高校根据不同评估范围或对象制订了特殊性类别的指标体系。虽然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天津大学针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别制订了不同的指标体系,但是两类指标体系的一致性水平很高。就指标体系本身而言,天津大学完全按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文件制订了评估指标体系,而哈尔滨工业大学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特色项目”一级指标,主要对保证培养质量而实施的运行机制、优化做法和措施进行评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不同学位授权点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制订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10]在学术学位方面,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规定3个一级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贡献”维度,主要包括社会服务和成果转化2个二级指标,前者旨在评估学位点服务国家、地方和区域的情况,后者旨在评估学位点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在专业学位方面,中国科大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又分别制定了评价指标体系。

河海大学在针对不同学位授权点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制订相应评估指标体系的同时,还对不同层级学术学位授权点(博士、硕士)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区分。其中,博士学术学位和硕士学术学位都包括9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博士学术学位与硕士学术学位的评估指标完全一致,但分开呈现且每个指标上的评估标准体现上有显著差异。硕士专业学位包括8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其硕士专业学位指标体系在保留一些共性指标的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指标作了调整和增加。[11]

从各校公布的指标体系来看,各培养单位对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估时,所运用的指标体系各有不同,但都分别参照了各专业学位教指委提供的指导性评价方案或要素。与学术学位点相比,专业学位评价指标体系都普遍更加强调案例教学、实践育人等指标。

三、讨论与建议

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出台后,有学者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改革力求实现引导培养单位由过去的被动接受评估转向一种日常的主动、自发的内在评估,强化常态性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评估方法由以定量为主转向定性与定量的结合。[12]这一观点从理论认识和评估方法角度,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实施提供了参考。从24所调查学校所制订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看,较好落实了教育部有关评估要素,也较好地体现了上述评估理念。为更好发挥合格评估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作用,指标体系的制订和完善中仍需关注以下问题。

(一)全面理解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内涵与外延

对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认识是制订和实施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前提。在学校自我合格评估结束,即将进入国家主管部门抽评之际,我们依然有必要进一步加深对合格评估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切实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首先,需要明确学位授权点具体规定着学位点所应该具备的办学条件和所应该达到的人才培养水平及学术水准,是学位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学位点质量保障的重要条件。因此,评估标准不仅应该能够较为准确测量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条件以及人才培养的要求,而且还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其次,要明确评估作为手段,目的在于诊断问题,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都不是为了简单的“证实”和“认可”,即证实某个学位授权点不合格而需要整改或取缔,对某个学位授权点的认可继而需要给予各种资源、政策等支持,而是评判其人才培养规格、特色和标准是否明确,发现存在哪些问题,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问题,即在评估各学位授权点的基础上,诊断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据此提出解决问题和补强不足的有效措施。正如有学者所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重在对学科特色、培养质量、就业情况与社会适应性、实现建设目标的程度,以及本学科点的人才培养体系自我完善机制等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提出改进意见。[13]

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来看,没有统一刚性的标准,不设立繁琐的程序。然而,无统一标准不等于没有基本标准,以自评为主的合格评估虽然不设立统一标准,但标准和要求可能更高,各培养单位的合格标准要与其发展目标和办学水平相一致,这个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基本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12]

(二)重点在于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估

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过程重视对开放性思维系统的建立,适合于解决有关人的问题、目标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和结果无法有效控制的问题。[14]学位授权点对研究生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学生的全面个性发展,而不是简单地靠撰写几篇论文,创造几件或许尚无法确定是否有价值的物来实现。因此,只有重视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估,选取真正有效的检测点,通过有效地改变管理部门、教师和学生的思想观念,才能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质量。

从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来看,合格评估需要避免以科研为主导的倾向,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的质量、特色和效益,淡化量化规模指标,克服以往重量轻质、见物不见人的不良导向,把人才培养质量,而不是将科研水平置于核心地位,如学术学位重视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专业学位重视实践与职业能力。[12]培养单位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正确处理好科研与人才培养关系,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中将人才培养放在核心位置,切实关注研究生教育活动中导师和研究生这两个主体,围绕主体和人才培养目标设计指标,从而在评估中淡化“科研中心”的片面观念。

(三)完善监督和改进等配套机制

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在实行国家学位授予管理体系中,实施严格的学位授权准入和监管制度是保证研究生培养基本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推动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保证。在学位授权和建设中建立并完善实时跟进的审核、监督和改进等配套机制,可确保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有效、适用。在学位点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合格和不合格的学位点分类管理、分层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估结果合格的学位点,在招生、培养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政策;同时还要建立退出机制,以评估结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多年建设成绩不佳的学位点予以暂缓招生或撤销。此外,为了便于同行与公众监督,可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数据共享平台,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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